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丁毅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毅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丁毅丞因妨害自由等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並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