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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筱珮羅郁婷陳玉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毅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毅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丁毅丞因妨害自由等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並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4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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