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志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所為之109年度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有關「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係「Z000000000號」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