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菊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菊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菊蘭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