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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2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王復生張紹省遲中慧

聲請人
即被告
沈光良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光良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沈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因本案已受羈押十月有餘,被告原本即患有肝臟疾病,又因車禍導致下半身不便,無法自由行動,需依賴輪椅代步,看守所之醫療有限,希望給予交保讓被告得以返家治病及復建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符合規定,准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至本院雖曾於日前對被告裁定延長羈押二月,惟若被告能提出上開金額具保,認已可替代羈押,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2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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