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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2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潘翠雪葉力旗陳俞婷

聲請人
即被告
楊藍茵
選任辯護人
黃鷥媛律師

楊美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告楊藍茵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案件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楊藍茵(下稱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9年5月26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其聲請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並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有關,且其聲請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2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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