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2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楊藍茵
- 選任辯護人
- 黃鷥媛律師
楊美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告楊藍茵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案件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楊藍茵(下稱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9年5月26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其聲請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並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有關,且其聲請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