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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0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楊力進雷淑雯許文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玫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玫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玫華因背信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0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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