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佩君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佩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佩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