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劉方慈、林家賢、朱嘉川
- 當事人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 請 人即 自訴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自 訴 人 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家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於 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第5項、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青鄉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9年度 上訴字第333號審理中。聲請人為本案自訴人巨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代理人,為行使訴訟權,聲請轉拷交付其先前聲請調查之證物即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自應准許。惟因該光碟內容涉及第三人之隱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 定意旨,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附表: 光碟內容 數量 附卷處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0日新光銀金融字第1090024771號函送之電話錄音光碟 壹片 本院卷第213頁及證物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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