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02號
聲 請 人即
- 自訴代理人
- 謝彥安律師
- 自訴人
- 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家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青鄉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審理中。聲請人為本案自訴人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為行使訴訟權,聲請轉拷交付其先前聲請調查之證物即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自應准許。惟因該光碟內容涉及第三人之隱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意旨,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光碟內容 數量 附卷處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0日新光銀金融字第1090024771號函送之電話錄音光碟 壹片 本院卷第213頁及證物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