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5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廖紋妤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志鑫(原名郭子賢)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志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鑫因違反銀行法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5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