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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40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廖紋妤

聲請人
陳宗瑩
被告
林銘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聲請發還為被告林銘德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云云。

二、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基此,若非上開條文所列免除具保責任之事由,自不得聲請退保,免除具保責任。

三、本件聲請人陳宗瑩因被告林銘德毒品案件,經依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林銘德被訴毒品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上訴本院後,雖經本院於109年9月22日,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49號判決,判決被告無罪,然案件尚未確定,聲請人仍不得免除具保責任。因此,聲請人之聲請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4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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