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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惠立劉兆菊廖怡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秉蒼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秉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秉蒼因銀行法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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