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秉蒼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秉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秉蒼因銀行法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