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韋凱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韋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凱因強盜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5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乃於107年4月25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7月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2月6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1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函文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