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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省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301號)裁定如下:

主文

彭省偉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省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7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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