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光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光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光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74號判處罪刑確定,另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5年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10月,於民國105年7月26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28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