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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邱滋杉黃翰義陳彥年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明和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39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明和不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3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9年11月3日具狀聲請再審,惟其僅提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86號另案判決書,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7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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