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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曾淑華許文章陳文貴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如財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98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5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如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如財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9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6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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