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6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黃如財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98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5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如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如財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9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