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邱滋杉、黃翰義、陳彥年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吉祥、鍾桂龍、楊國雄、梁福龍、賴運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吉祥 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律師 陳鵬光律師 曾家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桂龍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王紹安律師 陳雲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雄 梁福龍 賴運土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家俊 徐銓旺 范秉松 徐福亮 林振維 徐鵬桓 上列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文營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何立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永淦 彭立傑 呂建宏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陳彥仰律師 被 告 戴銀杏 彭誠吉 陳日翔 張均莉 范振東 羅兆創 上列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律師 被 告 吳勝松 彭瑞蓮 吳宗欣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郭淑芳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林青山 孔維新 陳振豊 曾金衡 張秋棠 吳錦忠 上列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邱文郎 黃美玲 范秉君 吳秀連 劉錦湘 林子丞 張寶蓮 林秀員 上列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柯志諄律師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游德有 陳瑞玉 鍾宏達 呂愛玉 黃金漢 羅鳳英 龍筠蓁 上列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民憲律師 被 告 彭朋栓 選任辯護人 陳雲南律師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林振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14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選偵字第46、97、99、106、112、118、166號、108 年度選偵字第9、14號)及移送併 案審理(108 年度選偵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羅吉祥、鍾桂龍、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部分,均撤銷。 羅吉祥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賄賂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桂龍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均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羅吉祥於民國107年間為新竹縣議員,且為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長選舉之候選人,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之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鍾桂龍為竹東鎮二重里里長並擔任里長聯誼會會長、楊國雄為竹東鎮仁愛里里長、梁福龍為竹東鎮東華里里長、徐福亮為竹東鎮軟橋里里長、賴運土為竹東鎮雞林里里長、彭家俊為竹東鎮中正里代理里長、徐銓旺為竹東鎮員山里里長、范秉松為竹東鎮上坪里里長、呂建宏為竹東鎮柯湖里里長、馮文營為竹東鎮榮樂里里長、彭永淦為竹東鎮竹東里里長、徐鵬桓為竹東鎮員崠里里長、彭立傑為竹東鎮東寧里里長、林振維為竹東鎮頭重里里長、范振東為竹東鎮三重里里長、陳日翔為竹東鎮中山里里長,在地方上均有相當之人脈,為地方選舉之重要輔選幹部,均為第18屆竹東鎮選舉有投票權人。羅吉祥為求勝選,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假藉日後需請里長幫忙競選之理由,於107年3月15日在羅吉祥之新竹縣○○鎮○○里○○路0段000巷00號住處,行求新臺幣( 下同)3萬元之對價予有投票權之鍾桂龍,約使其於上開選 舉投票時支持羅吉祥,為鍾桂龍當場拒收(即附表貳編號1 部分)。羅吉祥旋交付42萬元予鍾桂龍,要求時任里長聯誼會會長鍾桂龍幫其向竹東鎮里長行賄買票,並告知行賄買票里長名單,其二人均明知上述里長亦均係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之選民,竟共同基於接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委由鍾桂龍分別交付3萬元予如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5所示之人,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選款項。鍾桂龍隨即於同日邀約如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4所示之人見面,並於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4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4所示之地點,交付3萬元予如附表壹編號1 至7、9至14所示之人,並言明3萬元係羅吉祥所給,約使其 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時支持羅吉祥。如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4所示之人均明知鍾桂龍所交付之上開金錢,乃約使其等於 上開選舉投票支持羅吉祥之對價,竟仍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犯意予以收受,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願投票支持羅吉祥。鍾桂龍受羅吉祥囑咐接續邀約如附表壹編號15所示之人於如附表壹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見面,行求3萬元 之對價予有投票權之范振東,約使其於上開選舉投票時支持羅吉祥,為范振東當場拒絕,范振東並將上開賄款立即主動歸還羅吉祥。而羅吉祥又接續於附表貳編號2所示時間、地 點,親自行求3萬元之對價予有投票權之陳日翔,約使其於 上開選舉投票時支持羅吉祥,為陳日翔當場拒收。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第三隊)移送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湖分局、竹北分局、橫山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楊國雄、賴運土及其等辯護人辯稱:被告楊國雄、賴運土之107年11月7日偵查期日點名單諭知被告楊國雄、梁福龍、賴運土請回之檢察官,與該期日偵訊筆錄上簽名之檢察官係不同人,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故其2人及卷內有相類似 狀況之被告偵查筆錄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按偵查實務上,對於涉案人員及相關卷證資料眾多之大型案件,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會由多名檢察官合作協同辦案,此為本院審判實務所已知。且經本院就辯護人所質疑上情,函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據函覆:「一、本署承辦107年度選偵字第112號等案件,由於應受訊問人員眾多,故動員本署多名檢察官專案支援訊問後,統一由本案承辦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為請回或強制處分之諭知,此為檢察一體之合作分工。二、偵訊筆錄均經該檢察官親自訊問並簽名,此有訊問光碟及筆錄可佐,…。」等語,有該署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竹檢永大107選偵112字第004819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三第409頁)。本件 被告楊國雄107年11月7日偵查筆錄,由協辦之高尚茹檢察官訊問,被告賴運土同日偵查筆錄,由協辦之黃翊雯檢察官訊問,嗣再均由主辦之黃怡文檢察官為處分之決定,故筆錄上諭知詳如點名單即於法有據,且與事實無違,自有證據能力。被告楊國雄、賴運土及其等辯護人辯稱其2人及卷內有相 類似狀況之被告偵查筆錄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該等偵查筆錄依上開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羅吉祥及辯護人辯稱:原審係憑彭家俊、賴運土等里長於107年11月17日偵查之供述為認定被告羅吉祥有罪之依據 ,此等偵查中供述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至為重要,聲請勘驗該2人之107年11月17日偵查筆錄等語。被告徐銓旺、范秉松及其等辯護人則辯以:被告徐銓旺、范秉松於107年11月7日之偵訊筆錄中,部分偵查筆錄記載不完整或非如偵查筆錄所記載直接認罪,偵查筆錄中漏未記載被告拒絕認罪之過程,聲請勘驗該等人員偵查筆錄等語。經本院分別勘驗彭家俊、賴運土、徐銓旺、范秉松等人之107年11月17日偵查錄音光碟 ,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五第284頁至第320頁、第514頁至第534頁),是被告彭家俊、賴運土、徐銓旺、范秉松於107年11月7日之偵訊筆錄以本院勘驗筆錄內容為準。 三、除上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以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及其等辯護人,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此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認此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各被告坦認及答辯: ⒈被告羅吉祥矢口否認有何行求、交付賄賂犯行,辯稱:我是請鍾桂龍找人來幫忙我竹東鎮長選舉的相關事務,3萬元是 幫忙選務工作費,並非賄選對價,且鍾桂龍未曾要求里長把票投給我,之後收回3萬元的原因是為避免外界誤會有賄選 、綁樁之嫌,才把錢收回,況本案竹東鎮鎮長選舉係於107 年11月24日舉行投票,我是在107年8月27日登記參選,在此之前並非鎮長候選人,實無需對他人進行賄選,何況最高檢察署係在107年5月25日指示各地檢察署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亦即檢察體系係認為最早在107年5月間,才可能出現針對該次竹東鎮長之賄選活動,為查賄行動,如我於選前7、8個月交付金錢賄選,與投票日差距甚遠,無法收到賄選效果,我無賄選主觀犯意云云。 ⒉被告鍾桂龍對於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⒊被告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均矢口否認有何投票受賄犯行,均辯稱:3 萬元不是賄選對價,是工作費云云。並各分別辯稱如下: ①被告楊國雄另辯稱:鍾桂龍交付款項時僅說錢是羅吉祥的,未約使投票權一定行使而為行求之表示,主觀上無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合意,何況我從頭到尾拒收,並向鍾桂龍表示不支持羅吉祥,隔天即將款項退還給鍾桂龍,羅吉祥當時尚未登記參選,我主觀無投票受賄犯意云云。 ②被告梁福龍、賴運土均另辯稱:鍾桂龍交付款項時僅說錢是羅吉祥的,未約使投票權一定行使而為行求之表示,且隔天即將款項退還給鍾桂龍,況羅吉祥當時尚未登記參選,其等主觀上與羅吉祥無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合意云云。 ③被告徐福亮、彭家俊、范秉松均另辯稱: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 雖有表示請其等3人支持羅吉祥,但沒有說要投票給羅吉祥 ;且3萬元是幫羅吉祥選務工作之對價,其等3人有幫忙動員、造勢,該3萬元並非賄選款項,是長達半年的工作費,不 應以里長之月薪為基準衡量工作費是否過高;而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羅吉祥尚無競爭對手,根本沒有買票的動機,不 應連結該款項與投票賄選有關云云。 ④被告徐銓旺另辯稱: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所謂「幫忙」,是要 徐銓旺在選舉工作上幫忙羅吉祥,該款項是工作費與買票、賣票無涉,更何況其與羅吉祥政治立場不同,不可能賣票給他,且鍾桂龍交付金錢時,距離投票日還有8、9個月,羅吉祥還沒登記參選,無法連結該費用跟投票有關,我主觀上無投票受賄犯意云云。 ⑤被告呂建宏、彭永淦、彭立傑均另辯稱:其等係因礙於人情世事,始暫時收下羅吉祥委由鍾桂龍交付之3萬元,並無投 票受賄而許以一定投票權之行使而支持羅吉祥主觀犯意,且於2日後皆即返還該款項,可見其等並無許以一定投票權之 行使云云。 ⑥被告馮文營辯稱:我收取3萬元時與鍾桂龍的對話沒有提到年 底鎮長的選舉,在收取後數日即返還;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 羅吉祥尚未登記參選,而且羅吉祥在8月底又有拿3萬元給我,顯見年初由鍾桂龍交付的3萬元與鎮長選舉投票無對價關 係,以3萬元買一票顯然高於行情,何況後來我幫羅吉祥動 員人力及支出的金額超過3萬元,我沒有投票受賄的主觀犯 意及犯行云云。 ⑦被告徐鵬桓、林振維均另辯稱:鍾桂龍交付的3萬元是協助羅 吉祥選務的工作費,是長達半年的工作費用,不應以里長一個月的薪水衡量此費用是否顯不相當,何況鍾桂龍在交付3 萬元時,我與他、羅吉祥未達成買票之合意;鍾桂龍交付3 萬元時,距離鎮長選舉尚有8、9個月之久,且當時羅吉祥尚無競爭對手,根本沒有買票的動機,亦無法連結該款項跟投票受賄有關,此3萬元並非賄款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羅吉祥於107年間時任新竹縣議員,且為新竹縣竹東鎮第 18屆鎮長選舉之候選人,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 之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被告鍾桂龍為竹東鎮二重里里長並擔任竹東鎮里長聯誼會會長、被告楊國雄為竹東鎮仁愛里里長、被告梁福龍為竹東鎮東華里里長、被告徐福亮為竹東鎮軟橋里里長、被告賴運土為竹東鎮雞林里里長、被告彭家俊為竹東鎮中正里代理里長、被告徐銓旺為竹東鎮員山里里長、被告范秉松為竹東鎮上坪里里長、被告呂建宏為竹東鎮柯湖里里長、被告馮文營為竹東鎮榮樂里里長、被告彭永淦為竹東鎮竹東里里長、被告徐鵬桓為竹東鎮員崠里里長、被告彭立傑為竹東鎮東寧里里長、被告林振維為竹東鎮頭重里里長、被告范振東為竹東鎮三重里里長、被告陳日翔為竹東鎮中山里里長,均為第18屆竹東鎮選舉有投票權人。被告羅吉祥為求勝選,於107年3月15日在其新竹縣○○鎮○○里○○路0段0 00巷00號住處,欲交付3萬元予有投票權之被告鍾桂龍,為 被告鍾桂龍當場拒收(即附表貳編號1部分)。被告羅吉祥 旋交付42萬元予被告鍾桂龍,委由被告鍾桂龍交付3萬元予 如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5所示之人。被告鍾桂龍隨即於同 日接續邀約如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4所示之人見面,並於 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4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4所示之地點,交付3萬元予如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4所示之人,並言明3萬元 係被告羅吉祥所給,如附表壹編號1至7、9至14所示之人均 予以收受。被告鍾桂龍接續邀約如附表壹編號15所示之人於如附表壹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見面,欲交付3萬元與有 投票權之被告范振東,為被告范振東當場拒絕,被告范振東並將上開賄款立即主動歸還被告羅吉祥。被告羅吉祥接續於附表貳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親自欲交付3萬元予有投票權之被告陳日翔,為被告陳日翔當場拒收。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證人范振東、陳日翔於偵查中陳述明確,互核相符(卷證出處詳見附件一),復有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號公告1份在卷可稽(見107年度選偵字第46號中山里卷〈下稱選偵46中山里卷 〉第285頁至第286頁),且為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所均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罪,係以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不論何階段之行為態樣,行為人均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始該當上開條項之罪。所謂「有投票權之人」,係指依據各該法律相關規定而享有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之資格者而言。被告鍾桂龍及如附表壹編號1 至7、9 至14所示之被告楊國雄、梁福龍 、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均設籍於新竹縣竹東鎮,並擔任上述各該里里長,均為本案新竹縣竹東鎮長選舉有投票權之人,除據其等人供明在卷外,並有其等人之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本院卷六第437頁至第571頁)。 ⒊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賄選罪,客觀上以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是否屬於對價關係,應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及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其假借餽贈、走路工、到場造勢、工作費之報酬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均非所問。又此等法律禁止之行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金錢多寡,因選舉種類、局勢、收賄者影響力等節而有不同,亦無所謂市價或行情之絕對標準。被告羅吉祥、鍾桂龍共同交付予上述里長各3萬元係 本案新竹縣竹東鎮長選舉賄選對價(詳後述)。 ⒋被告羅吉祥: 被告羅吉祥固執前詞置辯,然其所辯不足採,茲論述如下:①按選罷法之賄選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行為人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是否對價關係,除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外,並應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認定。查衡諸社會常情,為候選人出席造勢活動、插競選旗幟、散發文宣海報等工作,影響候選人之知名度及競選聲勢,且須支出相當經費,係屬競選活動中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自應由競選總部統籌運用人力並分配其各自之責任區,以收其效,並便於管制查核工作人員有無落實執行或於競選活動時到場,而於工作完成或出席競選活動完畢後,始結算或當場支付工作報酬,避免糾紛,並藉以控管競選經費支出,要無預先自行支付高於一般工資之金錢,且又不查核管制有無實際工作或出席競選活動之理;何況一般工作費之發給會在競選活動結束後,衡量其實際工作內容而有高低不同。本件被告羅吉祥經由被告鍾桂龍在未確認里長是否支持羅吉祥以及規劃、分配具體工作內容前,一概給予3萬元,顯 見該筆款項並非工作費。何況工作費之給付是否相當,應以相對人付出勞力之多寡加以衡量,羅吉祥經由鍾桂龍交付款項時未具體指示工作內容,亦未依據各里長實際付出之勞力發放不同數額,一律發給3萬元,縱使里長事後有參與助選 活動,該款項亦難認屬相當之報酬。又投票賄賂之意思表示既不以明示為限,默示者亦包括在內,鍾桂龍雖未向里長言明要投票給羅吉祥,惟其交付款項時未具體交代工作內容,僅泛稱「要幫忙羅吉祥選舉」、「是羅吉祥給的」等語。佐以,上述里長均曾參與公職人員選舉,對於是否投票賄賂款項,自了然於胸,上述里長可自鍾桂龍之言行舉止中認知該款項之真實用意乃投票行賄款項甚明,不因被告鍾桂龍於交付款項時未曾明示要求里長把票投給羅吉祥而有不同。再者,3 萬元之數額於一般生活經驗中算是大數目或小數目,依個人之家庭背景、工作所得、消費能力等條件不同,固可稱見仁見智,然依客觀標準,被告楊國雄等人均為里長(或代理里長),而里長每月固定可得之所得,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可知里長每月事務費45,000元,此有新竹縣政府108 年5 月15日府民行字第1080026695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六第273 頁至第274頁),是3 萬元實係里長1 個月固定所得之三分之二,難認係尋常小數目,若謂完全無法影響收受者之投票意願,顯昧於社會現實。從而,本於一般具有通常事理判斷能力之人皆知天下沒有不勞而獲經驗法則,並參酌交付、收受金錢雙方之身分,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經濟狀況及人民之法律感情,羅吉祥、鍾桂龍發放上開不合常理現金之目的、意涵,除希望楊國雄等人在該次鎮長選舉能投票支持羅吉祥外,並希望楊國雄等人能充分發揮身為里長之影響力為羅吉祥催出選票。基上說明,該款項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即上述里長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甚明。 ②復審酌公職人員選舉期間,除檢、警、調機關皆積極投入查察賄選工作之外,甚至候選人對手陣營亦皆積極注意抓賄選工作,因除可防止候選人以賄選手段當選外,亦可因此申領檢舉賄選獎金,莫不積極投入查察賄選工作。故候選人或其陣營賄選之手法莫不推陳出新,甚至只交予賄選物品、金錢予選民,不置一詞,彼此即心領神會,達成行求、期約賄選之合意者,亦所在多有,此已係目前賄選常情,市井皆知。故傳統賄選活動中常有之賄選名冊、競選傳單或在交付賄選物品、金錢予選民時復加以言詞明確表明請託支持某位候選人之賄選情形已不多見,此乃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查被告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證人范振東、陳日翔於偵查中對於被告羅吉祥、鍾桂龍交付之3萬元之目的、用意,其等證述如後:⑴被告楊國雄:鍾 桂龍塞了一把錢給我,我沒有算有多少錢,被告鍾桂龍說「羅吉祥拜託你」;應該就是被告羅吉祥開始要選鎮長,要開始佈局等語(見107年度選偵字第46號附表壹卷〈下稱選偵46 附表壹卷〉第5頁背面)。⑵被告梁福龍:鍾桂龍說到時候麻 煩你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3頁背面)。⑶被告徐福亮:鍾桂龍說支持羅吉祥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24頁背面)。⑷被告賴運土:鍾桂龍遞給我現金,我當場沒有算多少錢,3天後我就還他了,我說這個錢不行、這是賄選,我不 要這個,我沒有缺錢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31頁背面)。⑸被告彭家俊:鍾桂龍有說被告羅吉祥要選舉,拜託我們幫忙,幫忙他選舉,幫他多多說好話,我認為羅吉祥應該有要我投給他的意思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43頁背面至第44頁背面)。⑹被告徐銓旺:鍾桂龍說羅吉祥今年選舉,多幫忙他。我當時莫名其妙,心裡很不安,當時還有記下他是晚上6點10分左右拿過來的,我怕以後會變成呈堂證供;他 說羅吉祥今年選鎮長,拿去喝茶,不多講,之後他就離開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⑺被告范秉松:鍾桂龍叫我上車,他就拿個紅包袋給我說新年快樂,給你紅包,他說你拿起來就對了,我準備下車時,鍾桂龍就跟我說這次選舉要幫忙一下,我說要幫忙誰,他就說要幫忙羅吉祥,我心裡想這個錢怎麼辦,他又沒有叫我做甚麼東西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16頁背面)。⑻被告呂建宏:我忘 記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有無提到羅吉祥等語(見107年度選偵字第46號柯湖里卷〈下稱選偵46柯湖里卷〉第13頁)。⑼被告 馮文營:鍾桂龍說你先拿著,以後再跟你講,我心想跟選舉有關,我猜跟羅吉祥有關等語(見107年度選偵字第46號榮 樂里卷〈下稱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6頁正、背面)。⑽被告彭 永淦:羅吉祥透過我們里長聯誼會會長(即被告鍾桂龍)拿給我,希望我可以在他選舉時協助他等語(見107年度選偵 字第46號竹東里卷〈下稱選偵46竹東里卷〉第8頁背面)。⑾被 告徐鵬桓:鍾桂龍叫我說陳昌平沒有選的話,叫我支持羅吉祥。鍾桂龍是說羅議員(就是羅吉祥)要我拿給你的,請我支持羅吉祥。我講坦白里長就是最大樁腳,意思就是要我挺羅吉祥,就是投他一票的意思,而且其實不止一票,還希望我幫他到時候出來選的時候,全力挺他。鍾桂龍說如果陳昌平不選的話,要我支持羅吉祥,就是要投羅吉祥一票的意思。鍾桂龍是沒有講出來,但是我心裡明白,除了要支持羅吉祥外,還要幫忙羅吉祥拉票等語(見107年度選偵字第46號 員崠里卷〈下稱選偵46員崠里卷〉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⑿ 被告彭立傑:鍾桂龍說他現在跟羅吉祥議員,就是協助他,鍾桂龍就拿了一個費用說這是活動費,如果羅吉祥有什麼需要幫忙得請多多支持,就是之類的話,當下我立即拒絕,因為我不喜歡這樣的方式,拒絕好幾次了;他就說贊助我們東寧里的活動費等語(見107年度選偵字第46號東寧里卷〈下稱 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3頁背面)。⒀被告林振維:鍾桂龍只 說是羅吉祥給大家的賀禮,鍾桂龍沒有交待什麼,只說是賀禮等語(見107年度選偵字第46號頭重里卷〈下稱選偵46頭重 里卷〉一第9頁背面)。⒁被告范振東:鍾桂龍先問我這次鎮 長要支持誰,我說我當然支持羅吉祥,因為他是我里民,鍾桂龍沒說什麼,就拿出一個紅包給我,我當場退還,鍾桂龍說他很為難,如果我要退,就直接拿去羅吉祥他們家退等語(見107年度選偵字第46號三重里卷〈下稱選偵46三重里卷〉 一第4頁)。⒂被告陳日翔:羅吉祥是在8月中旬時在我家,拿出一疊錢,我沒有問是多少錢,我只是說那是什麼錢,他說這個是給你當零用錢;我問他這是什麼錢,他說給我當零用錢,我就說這個錢我不能收;他說給我當零用錢,就是要定樁腳用;就是鎖定我希望我以後協助他;他是希望我投給他的意思等語(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6頁)。承上所述,楊 國雄等人均為竹東鎮轄內里長(或代理里長),均為具有地方政治事務經驗之人士,並非一般普通選民,且被告羅吉祥自行或委託被告鍾桂龍轉交3 萬元現金,交付時僅泛稱「支持羅吉祥」、「幫忙一下」等語,甚且逕稱「拿去喝茶」、「給你紅包」、「給大家的賀禮」、「當零用錢」、「贊助活動費」、「定樁腳」等語,完全沒有交代具體工作之內容,參以被告鍾桂龍亦於偵查中自承:給里長3萬元就是綁樁 費,要里長支持羅吉祥等語(見107年度選偵字第46號二重 里卷〈下稱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6頁)。依上開被告或證人 供證內容,完全沒有交代具體工作之內容,佐以被告鍾桂龍亦供承給里長3萬元就是綁樁費,要里長支持羅吉祥等情, 再酌以被告羅吉祥長期投身選舉活動,應知悉競選團隊之工作人員應挑選與自己政治理念相同者。其委由被告鍾桂龍發給上開里長3萬元時,不分里長是否為被告羅吉祥之支持者 ,均發給3萬元,嗣被告羅吉祥於訴訟中始辯稱該3萬元款項是工作費云云,顯與一般選舉挑選工作人員之常情大相逕庭,自難認該筆款項為工作費。又賄選行為,縱使只買一票亦成立交付賄賂罪,被告羅吉祥另以辯稱僅行賄上開里長,買票數量甚少,不足以影響其是否當選,作為該等款項為選務工作費之論理依據,自無足採。 ③被告羅吉祥另辯稱:為避免外界誤會有賄選、綁樁之嫌,才把該等交付里長各3萬元收回,我無賄選的主觀犯意云云。 然查收回款項之原因眾多,被告羅吉祥亦供稱因為避免外界誤會有賄選、綁樁之嫌,才將該等交付里長款項收回等語,堪認羅吉祥亦知曉其作為係賄選、綁樁之舉。佐以,被告鍾桂龍已坦承替羅吉祥交付賄款乙情,羅吉祥於交付賄選款項予鍾桂龍時,二人即具共同投票行賄犯意聯絡,縱羅吉祥不清楚鍾桂龍發放的過程,仍不影響投票行賄罪之成立。又行賄者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投票行賄罪即成立,縱事後收回,亦無法解免犯罪行為既遂之結果。 ④被告羅吉祥復辯稱:於107年3月15日委由鍾桂龍交付楊國雄等人各3萬元時,我尚未登記參選,且距正式登記參選達數 月之久,自不構成投票行賄罪云云。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設投票行賄處罰之規定,旨在防止金錢之 介入選舉,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在選風惡化下,候選人為求當選,乃競相提早賄選活動。故候選人為求當選,於選務機關發布選舉公告之前或其登記參選之前,即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選舉時投票支持,已足敗壞選風。則於選務機關已發布選舉公告或候選人已登記參選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固應予以處罰;即在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登記參選前,行賄或受賄者,均預期行賄者將來會參選,而約定予以投票支持時,自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方合乎立法意旨。故行賄時縱尚未登記參選或者已登記參選,然選務機關尚未審定公告候選人名單前,如其已著手賄選之犯行,日後並實際登記且經審定合格而取得候選人資格者,即與該罪之要件該當,並不因其賄選在先,而影響犯罪之成立。被告羅吉祥於上述107年3月15日委由鍾桂龍交付如附表壹編號1 至7、9 至14 所示之被告楊國雄等人各3萬元行賄時,固尚未登記參選, 然其後登記為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長選舉候選人,有該次選舉選舉公報在卷可憑(見107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下稱選 偵99卷〉第145頁),故被告羅吉祥行賄時縱尚未登記參選 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長,然其日後實際登記且經審定合格而取得候選人資格者,亦據被告羅吉祥供認在卷,故被告羅吉祥上開所為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 票行賄罪。另被告羅吉祥復辯稱:最高檢察署係在107年5月25日指示各地檢察署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亦即檢察體系係認最早在107年5月間才可能出現針對該次竹東鎮長之賄選活動,為查賄行動,如我於選前7、8個月交付金錢賄選,與投票日差距甚遠,無法收到賄選效果,可見我無賄選主觀犯意云云,然查最高檢察署於107年5月25日指示各地檢察署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乃係宣示查察賄選之舉,旨在防止金錢之介入選舉,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與被告羅吉祥本案是否成立投票行賄罪無涉。又行賄之時點可能因各候選人之選舉策略有異,無從僅憑交付金錢時間甚早,或是尚無競爭對手出現,推論該款項並非賄款。被告羅吉祥此部分所辯與事實不符,自無足採。 ⑤被告羅吉祥又辯稱:我於107年年初決定參選同年11月間舉辦 第18屆新竹縣竹東鎮長選舉,當時並無其他人表態參選,故透過當時竹東鎮里長聯誼會會長鍾桂龍徵求拉攏竹東鎮內里長支持並給予3萬元工作費,與一般選舉所稱綁樁或固樁而 給予金錢買票不同云云。然查候選人為求當選,競相提早賄選活動者,比比皆是,為達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目的及符合立法本意,暨導正但求勝選不擇手段之劣質選舉文化,對違反該法之犯罪行為主體、行為時間,除另有明文限制外,不以已登記為候選人之人或其違法行為係發生在法定競選期間內為限。自無限縮解釋該法第99條之行為人須以正式登記為候選人之人,或係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違反該項規定,始得論以該罪,而應以行為當時是否有參選決意並因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為斷。查依雞林里里長即被告賴運土於偵查中供稱:我跟羅吉祥不同派系,我家前面有一個叫吳勝松的人要出來選,我不可能幫羅吉祥等語。員山里里長即被告徐銓旺於偵查中供稱:我跟羅吉祥不同派系,我一向都跟配合林思銘選鎮長等語;員崠里里長即被告徐鵬桓於偵查中供稱:我當時支持陳昌平,因為我欠陳昌平人情等語。依上開被告賴運土、徐銓旺、徐鵬桓供述當時表態或部署參選第18屆竹東鎮長選舉者,非僅被告羅吉祥一人甚明。而羅吉祥對於不支持其競選鎮長之里長給付3萬元,除希 望收受者能因此就其投票權為有利己方之行使外,亦希冀收受者轉而支持己方,即所謂「拔樁」、「挖樁腳」之用意,亦符事理之常。況行賄之時點可能因各候選人之選舉策略有異,無從僅憑交付金錢時間甚早,或尚無競爭對手出現,推論該款項並非賄款。 ⑥按諸一般證人基於人性弱點及事後避免得罪涉案被告考量,往往有嗣後翻異前供而改為有利於被告證述之現象,藉以避免遭被告仇視,且於證人身兼同案被告之情況,更常見為脫免己身罪責而事後翻供之情形,而被告亦每每利用此種情形,主張證人(含共同被告)所為之證詞前後矛盾或非出於本意,請求法院排斥渠證詞之可信性,惟法院對證人(含共同被告)所為前後矛盾之證詞,本不宜僅依表面觀察,發現渠一有矛盾情形即全然摒棄不採,亦不應依渠事後之翻供即認渠原先之證詞不實,法院為確實發現真實,仍有必要依前述證人(含同案被告)人性弱點之角度,深切觀察渠前後所為不同之證述,何者係真實可信,何者係事後為避免得罪被告所為迴護或避免陷己於罪之推託之詞,而不應採信,以資作為判決之依據。證人即被告呂建宏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里長在協助選務工作時的確會幫候選人去辦很多活動,該3萬 元性質上確實是工作費云云。然查被告羅吉祥委由被告鍾桂龍發放給上述里長(或代理里長)之3萬元,約使其等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有無對價關係,應由給付之方法、數額等因素判斷。本件鍾桂龍將款項交付給里長時,未具體指示工作內容,亦未衡量各里長實際付出之勞力異其工作費之數額,一律發給3萬元,難認屬於選務活動之勞務對價,已 如前述,是呂建宏此部分證述,顯係迴護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更為脫免己身罪責而事後翻供之詞,不足採為有利於羅吉祥、鍾桂龍之認定。 ⒌被告鍾桂龍: 被告鍾桂龍對於事實欄一所示共犯交付賄賂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75、176頁),並有以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補強證據,可擔保其自白與事實相符:①被告楊國雄供述: ⑴被告楊國雄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鍾桂龍到我家旁邊的東之湖餐廳停車場内打電話給我,要我出來並上他的車子,上車之後,他就拿3萬元出來,我看到後我就拒絕他,告訴 他我沒有辦法支持羅吉祥,但是鍾桂龍還是硬塞錢給我,並說如果有我支持的人出來選鎮長再把錢還給他,他就開車走。鍾桂龍拿錢給我時,說這是羅吉祥給的,是要支持羅吉祥選鎮長的意思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3頁正、背面)。 ⑵被告楊國雄於107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鍾桂龍把他的車子停在東之湖龍門廳前,鍾桂龍把駕駛座的車窗搖下來,要我上車,我就坐上副駕駛座,鍾桂龍塞了一把錢給我,我沒有算有多少錢,鍾桂龍說『羅吉祥拜託你』,應該就是羅吉样開 始要選鎮長,要開始佈局的意思。因為我沒有領取工作費的理由,也怕是賄選,所以我隔天就把款項還給鍾桂龍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5頁至第6頁)。 ②被告梁福龍供述: ⑴被告梁福龍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鍾桂龍開車在我家外面馬路上遇到我,他叫我上車並詢問我有無要支持羅吉祥,我回答我尚不知道要支持誰,鍾桂龍聽完便拿了一包東西給我,他說這是羅吉祥給的,當下我就知道那是現金,所以馬上推辭,但鍾桂龍硬塞給我然後要我下車,他就開車離開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0頁至第11頁背面)。 ⑵被告梁福龍於107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鍾桂龍叫我上車,拿羅吉祥給的錢給我,說『到時候麻煩你了』,這筆錢可能是 要固樁、要我支持羅吉祥用的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3頁至第16頁)。 ③被告徐福亮供述: ⑴被告徐福亮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過年後的某一天傍晚,鍾桂龍開車到我家對面,叫我到他的車上,我就坐上副駕駛座,鍾桂龍就親手拿3萬元給我,要我支持羅吉祥,然後 就讓我下車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8頁至第21頁)。 ⑵被告徐福亮於107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鍾桂龍直接開車到我家,要我上他的車,鍾桂龍就拿了3萬元給我,鍾桂龍就 叫我下車,我要走的時候鍾桂龍才說『支持羅吉样』,應該是 羅吉祥要我投票支持他的意思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24頁至第26頁)。 ④被告賴運土供述: ⑴被告賴運土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鍾桂龍來找我並遞給我一筆現金,說這是羅吉祥給的,鐘桂龍把錢給我後就開車走了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28頁至第29頁背面)。 ⑵被告賴運土於107年11月7日偵訊證稱:鍾桂龍開車來找我,遞給我現金,說這是羅吉祥的錢,我說這個錢不行、這是賄選、我不要這個、我沒有缺錢。鍾桂龍交付現金時沒有交代工作內容,也沒有明講是要尋求我的支持,但是想也知道是要我幫忙羅吉祥選鎮長、支持他的意思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31頁至第33頁)。 ⑤被告彭家俊供述: ⑴被告彭家俊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鍾桂龍自己開車到我家找我,然後交給我一個信封袋表示是羅吉祥的錢,當時我有收下該信封袋,鐘桂龍雖只說是羅吉祥的錢,但我也料想的到是羅吉祥要出任競選鎮長後,要我支持的錢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36頁至第38頁)。 ⑵被告彭家俊於107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鍾桂龍開車到我家,他拿一個紙袋給我,裡面有錢,鍾桂龍說羅吉祥他要選舉,拜託我們幫忙,幫忙他選舉。鍾桂龍沒有交代要如何幫忙,我自己認為羅吉祥應該有要我投給他的意思。」(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43頁至第45頁背面)。 ⑥被告徐銓旺供述: ⑴被告徐銓旺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鍾桂龍於107年農曆年 前拿了新臺幣3萬元給我,他說是羅吉祥交待拿給我的,雖 然沒有明講,我知道他的意思就是要我支持羅吉祥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48頁至第49頁背面)。 ⑵被告徐銓旺107年11月7日下午4時46分偵訊光碟之勘驗內容: 鍾桂龍於農曆年前拿裝有差不多3萬元的白色信封袋給我, 他沒有說錢是做什麼用的,就匆匆忙忙也沒有講什麼,可能今年羅吉祥有選鎮長,要叫我們幫他。鍾桂龍在107年1月26日晚上拿三萬元給我,他沒有講清楚這三萬元是做什麼用的,他就說這個拿給你喝茶,意思可能就是羅吉祥今年要選鎮長,要我們幫忙他等語(見本院卷五第514頁至第521頁)。⑦被告范秉松供述: ⑴被告范秉松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大約過完年,鍾桂龍約我在竹東圓環旁見面,我上車鍾桂龍拿紅包袋給我,跟我說一定要拿、選舉要支持羅吉祥且幫忙羅吉祥輔選。我不知道鍾桂龍所交付的3萬元賄款是不是羅吉祥指使的,但鍾桂 龍把錢給我的時候,是要我幫忙羅吉祥選舉等語(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⑵被告范秉松107年11月7日下午8時57分偵訊光碟之勘驗內容: 農曆過年後鍾桂龍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鎮公所前,坐上他的車後他就拿紅包給我說新年快樂,準備要下車時,他才說羅吉祥這次選舉到時候我要幫忙一下等語(見本院卷五第524頁至第534頁)。 ⑧被告呂建宏供述: 被告呂建宏於107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鍾桂龍發3萬元時 表示這是羅吉祥給的工作費,讓我挺他選鎮長等語(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12頁至第17頁)。 ⑨被告馮文營供述: ⑴被告馮文營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羅吉祥約清明節前後,有找鍾桂龍拿給我3萬元現金。鍾桂龍當時打電話給我要 我至他車上,我上他車後,鍾桂龍就拿了3萬元跟我說『你先 收下』,我收下之後就下車了,因為我知道鍾桂龍是羅吉祥的樁腳,所以我猜這個錢是羅吉祥給的等語(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頁至第4頁背面)。 ⑵被告馮文營於107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在今年清明節前後,鍾桂龍在現在長春路住處路旁的車上拿三萬元給我,他說你先拿著,以後再跟你講。當時收了這三萬元,我心想跟選舉有關,我猜跟羅吉祥有關。鍾桂龍交這三萬元是希望我支持羅吉祥選鎮長等語(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6頁至第8頁)。 ⑩被告彭永淦供述: ⑴被告彭永淦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在107年3月中旬左右,鍾桂龍開車來我家找我,進我家門就拿新台幣三萬元及紅茶茶葉一罐給我,並跟我說這是羅吉祥議員那邊來的,後來他就走了。我那時想應該是羅吉祥為尋求支持而發放的賄選金額等語(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頁至第5頁)。 ⑵被告彭永淦於107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鍾桂龍在今年3月 中旬某日開車到我家拿三萬元及紅茶給我,並說是羅吉祥議員送的,這三萬元是羅吉祥透過鍾桂龍拿給我,希望我可以在選舉時協助他等語(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8頁至第10頁) 。 ⑪被告徐鵬桓供述: ⑴被告徐鵬桓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鍾桂龍來拜訪時有拿一包信封(牛皮紙顏色)裝著,應該是一疊錢,說要支持羅吉祥等語(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頁至第6頁)。 ⑵被告徐鵬桓於107年11月7日第二次警詢證稱:鍾桂龍第一次拿錢給我的時候,確定是過年前的事,當時在我家巷口我有收下來。我印象中是整個信封,包含内容物新台幣三萬元等語(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7頁至第8頁)。 ⑶被告徐鵬桓指認發放新台幣3萬元之人為鍾桂龍(見選偵46員 崠里卷第9頁)。 ⑷被告徐鵬桓於107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鍾桂龍第一次有來我家找我,拿個信封,鍾桂龍沒有講裡面是什麼,但是我覺得是錢,鍾桂龍說是羅吉祥要我拿給你的,請我支持羅吉祥,意思就是要我挺羅吉祥,就是投他一票的意思,當時我跟鍾桂龍說我支持陳昌平後我就回絕了。過沒幾天鍾桂龍又來找我,又拿給我信封袋,我知道有錢,因為我有收下,鍾桂龍叫我說陳昌平沒有選的話,叫我支持羅吉祥。鍾桂龍給我三萬元的目的就是要我支持羅吉祥,除了要投羅吉祥一票之外,還要幫忙羅吉祥拉票等語(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1頁至第15頁)。 ⑫被告彭立傑供述: ⑴被告彭立傑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鍾桂龍於107年農曆年 後的某一天傍晚,來我開設的機車行交付紅包給我,跟我說這是羅吉祥給的活動費,請我們以後選舉時多多幫忙、往後羅吉祥議員有選舉時,請支持他等語(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3頁至第15頁背面)。 ⑵被告彭立傑於107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鍾桂龍打電話給我,約在我家機車行旁邊,他停車後請我上車,說他現在跟羅吉祥議員,就是協助他,他就拿了一個費用說這是活動費,如果羅吉祥有什麼需要幫忙得請多多支持等語(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3頁至第11頁)。 ⑬被告林振維供述: ⑴被告林振維於107年11月7日警詢證稱:鍾桂龍打電話給我,約在竹東街上碰面,鍾桂龍拿了裝有3萬元的茶葉盒給我, 當場跟我說這是羅吉祥的一點心意等語(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頁至第5頁)。 ⑵被告林振維於107年11月7日偵查中證稱:鍾桂龍來電問我在哪裡,我們在街上碰面,鍾桂龍叫我上車,突然間就給我一個手提袋裝的茶葉盒,鍾桂龍說是羅吉祥給大家的賀禮,當時他沒有交代任何工作內容,我第二天打開來才發覺裡面有一個紅包,金額大約是2、3萬元等語(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9頁至第12頁)。 ⑭被告范振東供述: ⑴被告范振東於107年11月6日警詢證稱:鍾桂龍用電話聯絡我,約我家樓下的7-11超商前碰面,他叫我上車並詢問我有無要支持羅吉祥,我回答我當然支持羅吉祥,因為他是我的里民;鍾桂龍聽完便拿了一包紅包給我,當下我就知那是現金,所以我不敢收,立刻推辭,但鍾桂龍一直硬塞給我,並要我如果要退還就直接拿到羅吉祥家中退還給他等語(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1頁至第2頁背面)。 ⑵被告范振東於107年11月6日偵查中證稱:鍾桂龍在車上先問我這次鎮長要支持誰,我說我當然支持羅吉祥,因為他是我里民,鍾桂龍沒說什麼,就拿出一個紅包給我,我當場退還,鍾桂龍說他很為難,如果我要退,就直接拿去羅吉祥他們家退等語(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4頁至第5頁)。 ⑮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號 公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內容為公告新竹縣第18屆縣長、第19屆議員及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名單,其中竹東鎮長選舉候選人為吳勝松及羅吉祥)。 ⑯臺灣省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長選舉選舉公報(見選偵99卷一第145頁,內容為吳勝松及羅吉祥參選新竹縣竹東鎮第18 屆鎮長選舉之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 ⑰按不同之人所為之陳述,無論其身分係共同被告、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告訴人、被害人或一般證人,既屬各自獨立之證據方法,並非不能互相作為補強證據,祇是不能僅以其中一項,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而已。凡屬自白或供述以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或供述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不論係人證、物證或書證,亦不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祇須具有證據能力,均屬適格之補強證據,而已經法院合法調查之適格證據,即與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無違,自得作為判斷依據。被告鍾桂龍自白情節,核與上揭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補強證據相符,自可擔保被告鍾桂龍自白與事實相符。 ⒍被告楊國雄: 被告楊國雄辯稱:鍾桂龍交付3萬元款項時僅說錢是羅吉祥 的,未約使投票權一定行使而為行求之表示,我主觀上無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合意;我從頭到尾拒收,並向鍾桂龍表示不支持羅吉祥,隔天即將款項退還給鍾桂龍,且羅吉祥當時尚未登記參選,我無投票受賄主觀犯意云云。然查: ①觀諸現階段各項選舉,賄選之聲時有所聞,各候選人或其陣營樁腳採行之賄選手法推陳出新,而違反選舉罷免法規,賄選或收賄之一方均有刑責,且影響候選人當選之效力,並危害其社會評價及地位,可謂對候選人影響深遠,是候選人或其陣營樁腳於授受金錢時常有不置一詞,彼此心照不宣即達成賄選之合意者,所在多有,乃為一般社會所習見,且於選前查緝賄選風聲鶴唳之時,候選人或其樁腳亦多小心行事,焉有明知可能於交談中、授受金錢時不以隱晦或暗語表達賄選之意,以避免遭舉發或查緝。況投票賄賂之意思表示本不以明示為限,默示者亦包含在內。本件被告鍾桂龍交付3萬 元時未交代具體工作內容,僅稱「錢是羅吉祥的」,自其交付款項時,並未明確告知被告楊國雄具體工作內容以觀,楊國雄已知曉鍾桂龍交付金錢之用意在於行賄,並非工作費;其明知而收受之,已成立收受賄賂。又收賄者一經收受賄款,收受賄賂罪即成立,縱事後返還,亦不變更犯罪行為既遂之結果。 ②選風惡化下,候選人為求當選,乃競相提早賄選活動。故候選人為求當選,於選務機關發布選舉公告之前或其登記參選之前,即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選舉時投票支持,已足敗壞選風。則於選務機關已發布選舉公告或候選人已登記參選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固應予以處罰;即在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登記參選前,行賄或受賄者,均預期行賄者將來會參選,而約定予以投票支持時,自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方合乎立法意旨,已如前述。被告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被告羅吉 祥雖尚未登記參選,惟實務上認為,在登記參選前行賄,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本件鍾桂龍交付款項時,並未明確告知各里長具體工作內容,僅泛稱「要幫忙羅吉祥選舉」、「是羅吉祥給的」等語,難認該筆款項為工作費,自屬提前賄選之情形,被告楊國雄所辯,自無足採。⒎被告梁福龍、賴運土: 被告梁福龍、賴運土均辯稱:鍾桂龍交付款項時僅說錢是羅吉祥的,未約使投票權一定行使而為行求之表示,且隔天即將款項退還給鍾桂龍,況羅吉祥當時尚未登記參選,其等主觀上無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合意云云。然查: ①賄選案件,本屬秘密、隱晦型之犯罪類型,對於選舉進行賄選行為,犯罪行為人都無須以明確之言語進行表明,僅須社會普遍認知輔佐一定動作即可進行賄選犯罪,以避免檢調單位之查緝。且投票賄賂之意思表示本不以明示為限,默示者亦包含在內,已如前述。衡諸一般有意賄選買票者,皆會透過樁腳、競選總部成員或親信交付款項與欲賄選之對象,鮮有候選人親自出面交付款項,以身涉險者,更不可能將款項交予不熟之人。被告羅吉祥經由被告鍾桂龍交付選3萬元款 項時,僅稱「要幫忙羅吉祥選舉」、「錢是羅吉祥的」,並未明確告知被告梁福龍、賴運土具體工作內容,參以交付款項時以隱晦之話語「要幫忙羅吉祥選舉」、「錢是羅吉祥的」等情以觀,梁福龍、賴運土自知曉該3萬元之真實用意, 其等明知而收受之,已成立收受賄賂罪。又收賄者一經收受賄款,即成立收受賄賂罪,縱事後於翌日即返還,亦不變更犯罪行為既遂之結果。 ②至被告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雖被告羅吉祥當時尚未登記參選 ,惟在被告羅吉祥登記參選前行賄,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本件鍾桂龍交付款項時,並未明確告知梁福龍、賴運土具體工作內容,僅泛稱「要幫忙羅吉祥選舉」、「是羅吉祥給的」等語,再者「工作費」與「賄選」,二者文字不同,語意更是迥然不同,梁福龍、賴運土為何於偵查中均未提到鍾桂龍或羅吉祥實際交代之具體工作內容為何,迨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始均口風一致陳稱3 萬元為選務工作費,不是買票的錢云云,與其等於偵查中所述前後矛盾,顯係附和被告羅吉祥、鍾桂龍及脫免自身刑責之說詞,該筆款項並非工作費甚明,自屬賄選之款項無誤,其等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⒏被告徐福亮、彭家俊、范秉松: 被告徐福亮、彭家俊、范秉松均辯稱: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 雖有表示請其等支持羅吉祥,但沒有說要投票給羅吉祥;且3萬元是幫羅吉祥選務工作之對價,其等確有幫忙動員、造 勢,該款項並非賄選款項,是長達半年的工作費,不應以里長之月薪為基準衡量工作費是否過高;而鍾桂龍交付3萬元 時,尚無競爭對手,羅吉祥根本沒有買票的動機,無法連結該款項與投票有關云云。然查: ①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投票賄賂意思表示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即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相對人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者,亦屬之,已如前述。被告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未交代具體工作內容,僅 請被告徐福亮、彭家俊、范秉松支持羅吉祥,自鍾桂龍並未明確告知徐福亮、彭家俊、范秉松具體工作內容以觀,徐福亮、彭家俊、范秉松已知曉鍾桂龍交付金錢之用意在於行賄,並非工作費甚明;其等明知而收受之,已成立收受賄賂。又收賄者一經收受賄款,收受賄賂罪即成立,縱事後返還,亦不變更犯罪行為既遂之結果。 ②又按諸社會常情,為候選人插競選旗幟、散發文宣海報、出席造勢活動等工作,影響候選人之知名度及競選聲勢,且須支出相當經費,係屬競選活動中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衡情自應由競選總部統籌運用人力並分配其各自之責任區,以收其效,並便於管制查核工作人員有無落實執行或於競選活動時到場,而於工作完成或出席競選活動完畢後,始結算或當場支付工作報酬,避免糾紛,要無預先自行支付高於一般工資之金錢且又不查核管制有無實際工作或出席競選活動之理。且一般工作費之發給會在競選活動結束後衡量實際工作內容而有高低不同,而工作費之給付是否相當,應以相對人付出勞力之多寡加以衡量,被告鍾桂龍未指示具體工作內容,即給予3萬元,顯見該筆款項並非工作費而是賄款,更不待言 。縱使被告徐福亮、彭家俊、范秉松事後有協助競選,惟鍾桂龍未衡量其等3人之工作量,即給予3萬元,難認屬相當之報酬。 ③復按選務機關已發布選舉公告或候選人已登記參選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固應予以處罰;即在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登記參選前,行賄或受賄者,均預期行賄者將來會參選,而約定予以投票支持時,自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業如前述。又行賄之時點可能因各候選人之選舉策略有異,且近年為規避查緝,賄選型態多有提前佈局之情形,無從僅憑交付金錢時尚無競爭對手出現,推論該款項並非賄款。再者,參與選舉之人賄選目的主要目的故在於求當選,然亦有欲衝高得票數之原因。承上,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羅吉祥固尚無競爭對手宣布參選, 惟羅吉祥經營竹東鎮長選舉甚久,且之前即擔任多屆縣議員,自知悉當時尚有潛在競爭對手,是自無法以當時尚無其他人宣布參選竹東鎮長,即遽認羅吉祥無買票的動機。況且,近年候選人為求當選,競相提早賄選活動者所在多有,徐福亮、彭家俊、范秉松以羅吉祥尚未登記參選,辯稱無法連結該款項與投票有關云云,自無足採。 ⒐被告徐銓旺: 被告徐銓旺辯稱:鍾桂龍交付3萬元給時,所謂「幫忙」, 是要我在選務工作上幫忙羅吉祥,該款項是工作費與買票、賣票無涉,更何況我與羅吉祥政治立場不同,不可能賣票給他,且鍾桂龍交付金錢時,距離投票還有8、9個月,羅吉祥還沒登記參選,無法連結該費用跟投票有關,我主觀上無投票受賄的犯意云云。然查: ①被告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未交代具體工作內容,僅請被告徐銓 旺支持羅吉祥,衡以一般工作費之發給會在競選活動結束後衡量實際工作內容而有高低不同,而工作費之給付是否相當,應以相對人付出勞力之多寡加以衡量,鍾桂龍未指示具體工作內容,即給予3萬元,顯見該筆款項並非選務工作費而 是賄款,何況自鍾桂龍並未明確告知徐銓旺具體工作內容以觀,徐銓旺已知曉鍾桂龍交付金錢之用意在於行賄,並非工作費甚明;其明知而收受之,已成立收受賄賂。至羅吉祥委由鍾桂龍交付3萬元,當時固尚無競爭對手宣布參選,惟羅 吉祥經營竹東鎮長選舉甚久,且前即曾擔任多屆縣議員,自知悉當時尚有潛在競爭對手,自無法以當時尚無其他人宣布參選竹東鎮長,即遽認羅吉祥無買票的動機。遑論候選人為求當選,競相提早賄選活動者所在多有,是自無法以當時尚無其他人宣布參選竹東鎮長,遽認羅吉祥無買票的動機。徐銓旺此部分所辯,自無足採。 ②一般在選舉策略上,候選人去尋求敵對陣營人員進行拔樁,即希望原本支持對手的人反過來支持自己,或至少減弱對於競選之敵對陣營之支持,此為一般選舉常見方式;而投票行賄罪刑責甚重,同時影響候選人之當選資格,並對候選人之聲譽、社會地位之危害甚大,候選人倘有賄選之不法犯意,為避免事跡敗露,自當隱密並委由親信為之,避免他人知悉而有經查獲之虞。被告羅吉祥透過被告鍾桂龍對政治立場不同之徐銓旺賄選,除避免身分敏感外,自有拔樁之意。自難以徐銓旺辯稱其與羅吉祥政治立場不同,主觀上即無收受賄選款項之犯意。 ⒑被告呂建宏、彭永淦、彭立傑: 被告呂建宏、彭永淦、彭立傑均辯稱:其等係因礙於人情世事,始暫時收下羅吉祥委由鍾桂龍交付之3萬元,並無受賄 而許以一定投票權之行使而支持羅吉祥主觀犯意,且於2日 後皆即返還該款項,其等並無許以一定投票權之行使,該款項並非投票受賄之對價云云。然查: 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目的即為確保選舉人不受其他因素介入影響其選舉自由意志,核其性質,要屬「抽象危險犯」之規範,其犯罪成立與否,當不待現實危害之發生,法院應詳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且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苟認為行為人所為對選舉人秘密投票暨國家正當選舉程序法益有侵害之危險者,即可認為犯罪,斷非以該等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必須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抑或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其判斷標準。被告呂建宏、彭永淦、彭立傑均坦稱收受被告羅吉祥委由被告鍾桂龍交付之3萬元,已據其等3人供承在卷,並據鍾桂龍證述屬實。衡諸工作費之給付是否相當,應以相對人付出勞力之多寡加以衡量,鍾桂龍發放款項時未具體指示工作內容,亦未依據各里長實際付出之勞力發放不同數額,一律發給3萬 元,並非工作費,業如前述;且實已逾越相當性而顯屬投票行賄款項,有影響或動搖日後其等3人投票意向之可能性。 堪認羅吉祥委由鍾桂龍交付其等3人各3萬元,藉以對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人賄選款項,進而約定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且此等利益與其等欲約定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二者間具有對價關係甚明。 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與刑法第143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向之有投票權人一方未予允諾,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使有投票權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有投票權人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有投票權人,行求行為即告完成,尚不因有投票權人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被告3人均曾參與里長選舉之人並當選擔任里 長。參以被告呂建宏供稱:我忘記鍾桂龍交付3 萬元時有無提到羅吉祥等語(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13頁),雖被告呂建宏含糊供稱忘記鍾桂龍交付3 萬元時有無提到羅吉祥,然苟非羅吉祥所給付款項,鍾桂龍焉會無故給付呂建宏該款項,是鍾桂龍交款時確有陳稱該筆款項係羅吉祥所給付,足可認定。被告彭永淦供稱:被告羅吉祥透過我們里長聯誼會會長(即被告鍾桂龍)拿3萬元給我,希望我可以在他選舉時協 助他等語(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8 頁背面)。被告彭立傑供稱:鍾桂龍說他現在跟羅吉祥議員,就是協助他,被告鍾桂龍就拿了一個費用說這是活動費,如果羅吉祥有什麼需要幫忙得請多多支持,就是之類的話等語(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3 頁背面)。承上,堪認鍾桂龍於交付賄選款項時係以暗示之方式向有投票權人表示行賄之意思,且有投票權人於客觀上已達可得知悉或意會該款項是羅吉祥給付投票行賄款項,仍予收受,其等受賄而許以一定投票權之行使而支持羅吉祥主觀犯意甚明,縱事後有退還該款項,依前揭說明,仍無礙其已成立投票受賄罪。 ⒒被告馮文營: 被告馮文營辯稱:我收取3萬元時與鍾桂龍的對話沒有提到 年底竹東鎮長的選舉,數日即返還;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羅 吉祥尚未登記參選,且羅吉祥在107年8月底又有拿3萬元給 我,顯見107年3月間由鍾桂龍交付的3萬元與投票無對價關 係,況且以3萬元買一票顯然高於行情;後來我幫羅吉祥動 員人力及支出的金額超過3萬元,我沒有投票受賄的主觀犯 意及犯行云云。然查: ①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投票賄賂意思表示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包括在內,已如前述。被告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並未具體交代工作內容,自被告鍾桂龍此言行以觀 ,被告馮文營應已察覺該3萬元之真實用意在於行賄,無論 被告羅吉祥於107年8月底是否有再交付3萬元與被告馮文營 ,仍不改此3萬元為選舉賄款之事實。馮文營收受選舉賄款 即成立收受賄賂罪,縱使事後返還,亦不影響犯罪行為既遂結果。至於馮文營為替羅吉祥輔選,分別於107年9月30日及同年10月20日支出炒米粉費用共計3萬5,000元(見本院卷三第309頁),惟此費用之支出距馮文營返還3萬元已達半年之久,且係出於被告馮文營自發性所為,顯與鍾桂龍於107年3月15日交付之3萬元無關,自難以此論斷鍾桂龍交付之3萬元並非賄款。 ②又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羅吉祥雖尚未登記參選,惟在選舉公 告或該候選人登記參選前,行賄或受賄者,均預期行賄者將來會參選,而約定予以投票支持時,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依被告馮文營於偵查中供稱:鍾桂龍說你先拿著,以後再跟你講,我心想跟選舉有關,我猜跟羅吉祥有關等語(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6頁至第6頁背面),足徵被告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未具體告知工作內容 ,該3萬元應屬賄款,縱斯時被告羅吉祥尚未登記參選,惟 近年候選人為求當選,競相提早賄選活動者比比皆是,自難以羅吉祥尚未登記參選為由,認定該款項與選舉無關。 ③國內公職人員選舉關於賄選買票之情形,雖常見以數百元至數千元賄買一票,本件羅吉祥以3萬元向馮文營買票,雖較 一般常見賄選買票金額為高,惟買票金額之多寡並無一定之標準,其金額仍受諸如選舉之種類、參選人之經濟實力、買票數量多寡及選情競爭程度等因素影響,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判斷是否屬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殊難逕執羅吉祥所給之金額高於市價行情,遽認此3萬元並非賄款。被告馮文營所辯,不足採信。 ⒓被告徐鵬桓、林振維: 被告徐鵬桓、林振維均辯稱:鍾桂龍交付的3萬元是協助羅 吉祥選務工作費,且是長達半年的工作費用,不應以里長一個月的薪水衡量此費用是否顯不相當,況且鍾桂龍在交付3 萬元時雙方未達成買票之合意;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距離 鎮長選舉尚有8、9個月之久,當時羅吉祥尚無競爭對手,根本沒有買票的動機,亦無法連結該款項跟投票有關,此3萬 元並非買票賄款云云。然查: ①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投票賄賂意思表示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即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相對人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者,亦屬之,已如前述。被告徐鵬桓供稱:被告鍾桂龍叫我說陳昌平沒有選的話,叫我支持羅吉祥。鍾桂龍是說羅議員(就是羅吉祥)要我拿給你的,請我支持羅吉祥。我講坦白,里長就是最大樁腳,意思就是要我挺羅吉祥,就是投他一票的意思,而且其實不止一票,還希望我幫他到時候出來選的時候,全力挺他。鍾桂龍說如果陳昌平不選的話,要我支持羅吉祥,就是要投羅吉祥一票的意思。鍾桂龍是沒有講出來,但是我心裡明白,除了要支持羅吉祥外,還要幫忙羅吉祥,幫羅吉祥拉票等語(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被告林振維供稱:鍾桂龍只說是羅吉祥給大家的賀禮,被告鍾桂龍沒有交待什麼,只說是賀禮等語(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9 頁背面)可知,鍾桂龍交付3萬元時並未具體交代工作內容 ,足認鍾桂龍係以暗示之方式向有投票權人表示行賄之意思,且徐鵬桓、林振維在客觀上透過鍾桂龍之言行,已可意會該款項為羅吉祥所給之賄款。其等明知仍收受之,即已成立投票受賄罪,難謂雙方未達成買票之合意。 ②又工作費之發放,應確認工作人員實際上有勞務支出後,始能領取,否則該等工作費僅係掩飾交付賄賂之名目。況衡諸社會常情,出席造勢活動等輔選工作,影響候選人之知名度及競選聲勢甚鉅,係屬競選活動中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衡情應參酌各工作人員實際所花費之時間長短、工作性質輕重不同而異其工作費之數額,實無先行支付高於一般工資之金錢且又不查核管制有無實際工作或出席競選活動之理。至於工作費之數額是否相當,應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以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審慎認定之。本件鍾桂龍交付徐鵬桓、林振維3萬元時 ,未具體告知工作內容,更未依據其等實際付出之勞力程度,事前一律發給3萬元,難認此3萬元係相當之報酬,更難認屬工作費。 ③至在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登記參選前,行賄或受賄者,均預期行賄者將來會參選,而約定予以投票支持時,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鍾桂龍交付3萬 元與徐鵬桓及林振維時,羅吉祥雖尚未登記參選,亦無競選對手出現,惟為規避檢調機關查緝賄選之作業,近來賄選型態多有提前佈局之趨勢,此3萬元是否為賄款,應以行為當 時是否有參選決意並因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為斷,俾利端正選舉風氣。本件鍾桂龍未具體告知工作內容,此3萬元為賄款甚明,無從僅憑交付金錢時無競爭對手出 現,遽認羅吉祥無買票之動機。再者,自鍾桂龍之言行,徐鵬桓及林振維客觀上已可知悉此3萬元為羅吉祥所給之賄款 ,已如前述,被告徐鵬桓、林振維以被告羅吉祥尚未登記參選,辯稱其等無法連結到此費用與跟投票有關,主觀上並沒有收受賄款的犯意云云,自無足採。 ⒔至被告楊國雄、梁福龍、賴運土、彭家俊、徐鵬桓於本院審理時固均供稱:鍾桂龍交付3萬元之時點為107年2月3日云云。惟查,被告楊國雄於110年3月5日該日本院審理時先稱被 告鍾桂龍交付款項之時點為107年2月3日(見本院卷六第309頁),事後又改稱其係於107年3月2日領取3萬元(見本院卷六第346頁),就收受款項時點前後供述不一,難認被告鍾 桂龍交付3萬元之時點即為被告楊國雄所稱係107年2月3日。又鍾桂龍自始均供稱其發放3萬元之時點為107年3月15日等 語(見選偵46二重里卷1第4頁背面、原審卷八第213頁、本 院卷六第341頁),被告鍾桂龍既為發放款項之人,對於發 放款項之時點,相較於被告楊國雄、梁福龍、賴運土、彭家俊、徐鵬桓,應有較深刻之印象。再者,證人即被告梁福龍、賴運土、彭家俊於原審亦證稱其等係於107年3月15日收受被告鍾桂龍交付之3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50頁、第164 頁、第172頁),且證人即被告羅吉祥於原審證稱其係於107年3月15日分裝欲委由被告鍾桂龍發放之3萬元紅包等語(見原審卷八第21頁)。綜核前開鍾桂龍等人所述,應堪認鍾桂龍發放3萬元之時點係107年3月15日。從而,被告楊國雄、 梁福龍、賴運土、彭家俊、徐鵬桓於本院供稱其等係於107 年2月3日收受3萬元云云,應係距離案發時事隔多年記憶錯 誤所致,其等此部分所述,不足採信。 ㈢承上,被告羅吉祥固一再辯稱交付里長之3 萬元是選務工作費用,然始終未交代具體的工作內容及細項為何,僅一再泛稱是選務工作費,而收受3 萬元的被告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於偵查中並無一人陳稱3 萬元為選務工作費,亦無一人提到被告鍾桂龍或羅吉祥實際交代之具體工作內容為何,於法院審理時始均口風一致證稱此3 萬元為選務工作費,不是買票的錢云云,與其等於偵查中所述前後矛盾,均顯係附和被告羅吉祥、鍾桂龍之說詞,實難採認為對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有利之證據。 ㈣綜上,上揭事實事證明確,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所辯與事實不符,均難憑採,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 ㈠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為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 ㈡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固於107 年5月9日修正公布,並自107年5月11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僅係將該條第3項所定「犯人」,參酌刑法第38條用語, 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之文字修正,非屬法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論處。 ㈢被告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等人行為後,刑法第143條規定業於107年5月23日修正公 布,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3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00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新法法定刑度已有加重,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處斷。 ㈣核被告羅吉祥、鍾桂龍就附表壹編號1 至7 、9 至14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其等行求賄賂之行為,應均為高度之交付賄賂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羅吉祥就附表壹編號15、附表貳編號1 、2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求賄賂罪。另被告楊國雄就附表壹編號1 、被告梁福龍就附表壹編號2 、被告徐福亮就附表壹編號3 、被告賴運土就附表壹編號4 、被告彭家俊就附表壹編號5 、被告徐銓旺就附表壹編號6 、被告范秉松就附表壹編號7 、被告呂建宏就附表壹編號9 、被告馮文營就附表壹編號10、被告彭永淦就附表壹編號11、被告徐鵬桓就附表壹編號12、被告彭立傑就附表壹編號13、被告林振維就附表壹編號14 所為,分別係犯修正前 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 ㈤被告羅吉祥、鍾桂龍就附表壹編號1 至7 、9 至14所示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均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㈥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行為人對於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若多次犯行時間、空間密接,顯係基於投票行賄之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侵害同一選舉公正之法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投票行賄罪一罪。又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而對接續犯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盱衡斷定,並無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查被告羅吉祥、鍾桂龍上開對於多數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行為,均係就同一公職人員選舉所為,本質上均係侵害國家維護公職人員選舉公正之單一法益,目的均係為使特定候選人達到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主觀上確係基於單一之行賄犯意,而客觀上,亦堪認各次行求或交付賄賂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各次行求或交付賄賂之舉動係為達成單一投票賄選犯罪行為之一部,應均依接續犯各僅論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 ㈦減輕其刑: ⒈按「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鍾桂龍就所犯交付賄賂罪部分,於偵查中均業已自白犯行,自應均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犯第97條第2 項之罪或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罪,於犯罪後3 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3 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就所犯投票受賄罪部分,於偵查中均自首犯行,依前開規定,自應均減輕其刑。又刑法自首,乃為使犯罪事實易於發覺並節省訴訟資源,如犯罪之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表明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時,即構成得減輕其刑之條件。至於所表明之內容祇須足使該管公務員憑以查明該犯罪之真相為已足,並不以完全與事實相符為必要,縱犯罪之人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並不影響其自首之效力。另自首之動機為何,並無限制,犯罪之人是否真心悔悟,與自首減刑條件之構成無關,何況犯罪之人往往自忖法網難逃,自首以邀減刑者,亦比比皆是。被告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等人於偵查中均自首犯行,嗣雖於法院審理中辯稱所收受3萬元為選 務工作費云云,乃辯護權之行使,並不影響其自首之效力。三、被告羅吉祥、鍾桂龍(僅下述㈠⒈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 ⒈被告羅吉祥為求勝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假藉日後需請里長幫忙競選之理由,於107 年3 月15日委由被告鍾桂龍發放3萬元予如附表壹編號8(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壹、一、誤載為編號14)所示之瑞峰里里長彭康麟之同居人即被告戴銀杏(無罪部分詳後述)收受,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選款項。鍾桂龍隨即於同年3 月15日邀約如附表壹編號8 所示之戴銀杏見面,並於附表壹編號8 所示時間、地點,交付3 萬元予戴銀杏,並言明3 萬元係羅吉祥所給,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款,而交付賄賂。戴銀杏明知鍾桂龍所交付之上開金錢,乃約使其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羅吉祥之對價,不得收受,竟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允為投票支持羅吉祥競選竹東鎮鎮長。因認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此部分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罪嫌。 ⒉被告羅吉祥為求勝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貳編號3、4所示時間、地點,親自交付如附表貳編號3、4所示金額予如附表貳編號3、4所示竹東鎮轄內具有投票權之被告彭誠吉、羅兆創,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款,而交付賄賂。彭誠吉、羅兆創明知羅吉祥所交付之上開金錢,乃約使其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羅吉祥之對價,不得收受,竟各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允為投票支持被告羅吉祥競選竹東鎮鎮長。因認被告羅吉祥此部分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⒊被告羅吉祥為求勝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為求在選前發放現金賄選,假藉請鄰長協助發放文宣、文宣品之工作費名義,於附表參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付款項予如附表參各編號所示與其具有犯意聯絡之各里里長、鄰長或不詳之人,委由上開各里長、鄰長或不詳之人發放各里轄內具有投票權之各鄰長或里民1000元或2000元之工作費,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選款項。附表參各編號所示各里里長、中山里里長陳日翔之配偶張均莉、鄰長或不詳之人隨即各自於附表參-1至附表參-11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參-1至附表參-11各編號所示金額,伴隨各鄰戶數之羅吉祥文宣品、文宣予如附表參-1至附表參-11各編號所示之鄰長或里民,並言明工 作費係羅吉祥所給,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款。另被告羅兆創另轉交上開部分賄款與具有犯意聯絡之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第7鄰鄰長即被告林振南,委由林振南發放與二重 里轄內3位鄰長1,000元或2,000元之工作費,作為支持羅吉 祥競選鎮長之賄選款項,林振南隨即於附表參-12各編號所 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參-12各編號所示金額,伴隨各鄰 戶數之羅吉祥文宣品、文宣與如附表參-12各編號所示之鄰 長,並言明工作費係羅吉祥所給,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款。上開各鄰長或里民明知所交付金額明顯高於一般發放文宣品工作之正常行情,且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時間,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甚至有部分情形係現金與文宣品一同發放並簽收,明顯係假借給付工作費名義,約使其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羅吉祥之賄款,竟各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許以支持羅吉祥競選竹東鎮鎮長(附表參-1至附表參-12各編號所示之人涉嫌妨害投票部分,除林振南、 羅兆創外,餘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羅吉祥此部分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 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鍾桂龍、戴銀杏供述及如附件一、二、三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㈣經查: ⒈附表壹編號8(即被告羅吉祥及鍾桂龍共同交付3萬元與被告戴銀杏)部分: 被告戴銀杏於107年3月15日有無收受3萬元乙節,證人即被 告鍾桂龍於原審證稱:我一開始是打給彭康麟,彭康麟在外地工作,我說我有東西要交給你太太,你回來再跟她拿,然後我就去他的服務處兼工廠,因為我不想給戴銀杏知道,所以我在車上直接裝進一個土黃色信封袋交給戴銀杏,現場戴銀杏沒有打開來看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73頁),並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我沒有給戴銀杏知道,所以我在車上駕駛座旁邊拿一個牛皮紙戴裝著紅包,我拿給戴銀杏的時候,沒有跟他說裡面是什麼,只請他轉交給彭康麟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43頁、第346頁至第347頁),核與被告戴銀杏所述情節相 符,被告戴銀杏辯稱從頭到尾不知3萬元之事乙節,尚非無 據。從而,如附表壹編號8所示羅吉祥委由鍾桂龍共同對被 告戴銀杏交付賄賂之事實,自屬不能證明。 ⒉附表貳編號3(彭誠吉)、附表貳編號4(羅兆創)、附表參(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彭誠吉、羅兆創)、附表參-1(羅吉祥、呂建宏〈柯湖里里長〉)、附表參-2(羅吉祥、馮文營 〈榮樂里里長〉)、附表參-3(羅吉祥、彭永淦〈竹東里里長〉 )、附表參-4(羅吉祥、徐鵬桓〈員崠里里長〉)、附表參-5 (羅吉祥、彭立傑〈東寧里里長〉)、附表參-6(羅吉祥、林 振維〈頭重里里長〉)、附表參-7(羅吉祥、陳日翔〈中山里 里長〉)、附表參-8(羅吉祥、范振東〈三重里里長〉)、附 表參-9(羅吉祥、彭誠吉〈上館里里長〉)、附表參-10(羅 吉祥、榮華里不詳之人)、附表參-11(羅吉祥、羅兆創〈二 重里22鄰長〉)、附表參-12(羅吉祥、羅兆創、林振南〈二 重里7鄰長〉)部分: 經查: ①如附表貳編號3(彭誠吉)、附表貳編號4(羅兆創)、附表參(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彭誠吉、羅兆創)、附表參-1(羅吉祥、呂建宏〈柯湖里里長〉)、附表參-2(羅吉祥、馮文 營〈榮樂里里長〉)、附表參-3(羅吉祥、彭永淦〈竹東里里 長〉)、附表參-4(羅吉祥、徐鵬桓〈員崠里里長〉)、附表 參-5(羅吉祥、彭立傑〈東寧里里長〉)、附表參-6(羅吉祥 、林振維〈頭重里里長〉)、附表參-7(羅吉祥、陳日翔〈中 山里里長〉)、附表參-8(羅吉祥、范振東〈三重里里長〉) 、附表參-9(羅吉祥、彭誠吉〈上館里里長〉)、附表參-10 (羅吉祥、榮華里不詳之人)、附表參-11(羅吉祥、羅兆 創〈二重里22鄰長〉)、附表參-12(羅吉祥、羅兆創、林振 南〈二重里7鄰長〉)所示之交付或欲交付金錢之客觀事實, 業據被告羅吉祥、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彭誠吉、羅兆創、林振南所不爭執,並有附件一、二、三所示證據可資佐證,上開事實,固堪認定。 ②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申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且為維護選舉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歪風,對於訴諸金錢、巧立名目之賄選行為,固應嚴格檢視,然此非謂於選舉期間,一切與金錢有關之活動均為賄選。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候選人出資請人為其進行輔選工作,亦未禁止不得補貼輔選人員餐飲費用、交通費用。又選舉時僱工幫忙選舉事務、發送文宣、參與候選人之掃街、拜票、造勢等輔選工作,為任何選舉之常態,若無代價恐發生陪同時較不積極、文宣難以確實發送等情形,故由候選人發放輔選津貼或輔選工作費,尚屬常情,不可一概而論皆為賄選。 ③基於下列理由,尚難認與「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構成要件相符: ⑴公訴意旨稱「一般發放文宣品係以文宣尺寸、張數計算工資,發放一份約0.2至0.6元,或一天發放1,000份文宣工資約1,000元」,其前後論述相互矛盾(亦即一般行情究竟是一份「0.2至0.6元」或「1元」),且公訴意旨徒以一般發放文 宣品之工資比擬,認為本件發放文宣之費用過高,亦忽略本件發送之選舉文宣品係要求逐戶送達至住戶(選民)手中。且被告羅吉祥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在原審法院羈押庭訊問時供稱:我請工讀生發放文宣,工讀生沒有辦法像鄰長挨家挨戶與里民互動,工讀生發放文宣隨便發放交差了事,而鄰長跟里民比較熟悉,鄰長發放給里民比較有互動性,效果比較好。如果工讀生只是塞上去,很多丟在地上沒有看,所以鄰長雖然沒有很多戶,可與里民做寒暄,對選舉比較有實質效益等語(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309頁),可知被告羅吉祥 請鄰長發放文宣並非定點發放或放置於家戶郵筒即可,二者性質尚有不同,自無法相互比擬。 ⑵公訴意旨固認各鄰大、小不一,工資均相同,且無事後回報機制,顯以假借發文宣之名行賄選之實等語。然各鄰戶數不一、大小有別,固屬事實,但候選人為免落人口實,求取形式上之平等,選擇以均一價作為發放文宣之工資,並節省計算之時間、成本,以達快速發放之目的,尚非不可想像;又本件發放文宣之人均由里長(或相當里長身分之人)自行選任鄰長(按鄰長係由里長遴報聘任)或熟識之里民為之,本即存有一定之熟悉度及信賴關係,候選人硬性要求事後回報機制,反而並無必要,且無實質上意義,公訴意旨以此點推認本案為發放文宣而交付工作費僅為賄選之藉口,尚嫌速斷。 ⑶此外,被告羅吉祥此部分發放文宣工作,亦有製作發放文宣工作費簽收名冊供領取費用之人簽收(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28頁、第98頁、第111頁、第125頁、第140頁、第158頁、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20頁至第21頁、107年度選偵字第46號上 館里卷〈下稱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0頁至第13頁、第19頁至 第22頁)。而偵查機關於競選期間對於查察賄選雷厲風行,並以高額獎金鼓勵民眾檢舉,為眾所皆知之事,如被告羅吉祥於發放金錢時確有行賄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常態,通常係於檯面下運作,且默默為之,唯恐為人所發覺,以防遭競選對手之支持者刺探或暗中檢舉,是否仍會如同本案大張旗鼓,高調製作發放文宣工作費簽收名冊,徒留發放現金之明確證據供檢警查扣,實難想像。 ⑷據上,被告羅吉祥、鍾桂龍均辯稱:其此部分所發放之金錢係發放文宣之工作費,並非買票等語,尚非子虛。 ㈤綜上,公訴意旨所指事證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逐一剖析,仍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而認定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此部分行為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羅吉祥、鍾桂龍之認定。依上開說明,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羅吉祥此部分犯罪,本應諭知此部分行為無罪,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羅吉祥、鍾桂龍附表壹編號8及羅吉祥附表貳編號3(彭誠吉)、附表貳編號4( 羅兆創)、附表參(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彭誠吉、羅兆創)、附表參-1(羅吉祥、呂建宏〈柯湖里里長〉)、附表參-2 (羅吉祥、馮文營〈榮樂里里長〉)、附表參-3(羅吉祥、彭 永淦〈竹東里里長〉)、附表參-4(羅吉祥、徐鵬桓〈員崠里 里長〉)、附表參-5(羅吉祥、彭立傑〈東寧里里長〉)、附 表參-6(羅吉祥、林振維〈頭重里里長〉)、附表參-7(羅吉 祥、陳日翔〈中山里里長〉)、附表參-8(羅吉祥、范振東〈 三重里里長〉)、附表參-9(羅吉祥、彭誠吉〈上館里里長〉 )、附表參-10(羅吉祥、榮華里不詳之人)、附表參-11(羅吉祥、羅兆創〈二重里22鄰長〉)、附表參-12(羅吉祥、 羅兆創、林振南〈二重里7鄰長〉)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 交付賄賂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 ㈠原審詳為調查後,認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等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行賄之對象為「有投票權之人」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除應於事實欄內加以認定記載明白外,並應於理由欄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始足以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7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對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憑何認定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等人投票行賄之對象於案發時為該選區之「有投票權人」,並未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②被告鍾桂龍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不諱,已如上述,是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仍以被告鍾桂龍否認犯罪為量刑基礎,尚有未洽。③原判決既認被告羅吉祥、鍾桂龍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壹所載犯行,係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其雖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壹、一中之附表壹編號8所示被告羅 吉祥與被告鍾桂龍共同交付賄賂予被告戴銀杏部分之犯罪事實無法證明,漏未就附表壹編號8被告戴銀杏部分為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容有疏漏。被告羅吉祥、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等人提起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均無足採,業經指駁如前,均無理由。另檢察官對於被告羅吉祥於審理中否認犯行,被告鍾桂龍於原審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法院審酌此情,量處適當之刑等語,惟按刑之量定,乃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而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查原判決分別就除被告鍾桂龍外之上述被告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度,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而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與卷內資料並無不合,核屬適當,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另檢察官以原判決漏未就被告羅吉祥、鍾桂龍如附表壹編號8所 示被告戴銀杏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於法有違,提起上訴;被告鍾桂龍以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量刑基礎已有不同請求從輕量刑,均有理由,暨原判決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公職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攸關一國政治良窳甚鉅,民主選舉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賄選嚴重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之公平性。被告羅吉祥、鍾桂龍為求羅吉祥勝選,竟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被告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則接受賄選,其等所為均敗壞選風;兼衡其等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犯罪情節輕重、各該行求、交付、收受賄賂之金額,暨被告羅吉祥自述碩士班就讀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狀況、被告鍾桂龍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狀況、被告楊國雄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普通、擔任里長之生活狀況、被告梁福龍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沒有很好、開理髮店之生活狀況、被告徐福亮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小康、做鐵工之生活狀況、被告賴運土自述初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小康、擔任里長之生活狀況、被告彭家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普通、已退休之生活狀況、被告徐銓旺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小康、務農之生活狀況、被告范秉松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小康、無業之生活狀況、被告呂建宏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小康、務農之生活狀況、被告馮文營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小康、務農之生活狀況、被告彭永淦自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擔任里長之生活狀況、被告徐鵬桓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務農之生活狀況、被告彭立傑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擔任機車行負責人、里長之生活狀況、被告林振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小康、無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褫奪公權: ⒈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 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 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關於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法院自應優先適用之。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並未明定褫奪公權之期間,自應回歸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 ⒉查被告羅吉祥、鍾桂龍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之交付賄賂罪,係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範圍;另 被告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所犯修正前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收賄罪,則係屬刑法分則第6章妨害投票罪章之範圍。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均經 本院宣告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之有期徒刑,依前開規定,自應斟酌其等上開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分別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 ㈣被告鍾桂龍不宜宣告緩刑: 被告鍾桂龍上訴意旨另略以:其為羅吉祥發放3 萬元予里長,自偵查中到原審、鈞院審理時均未掩飾並如實供述,僅於原審爭執屬選務工作費,不具賄選對價並非選舉上的買票與賄選,且其為里長又是里長聯誼會會長,平時熱心服務鄉里,提供很多里民病故喪葬輔佐,捐助慈善或人民團體,並捐助白米給低收貧苦民眾,另其身體狀況不佳,如入監服刑有高度風險,其亦為家中經濟支柱,尚須奉養八旬老岳母,經歷此次偵查、審判教訓,深知悔悟、誠心認罪、痛改前非,應無再犯之虞,請給予緩刑宣告云云。經查:被告鍾桂龍本案經量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形式上符合得 宣告緩刑之要件,惟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本院衡酌下列各情,認為不宜對被告鍾桂龍宣告緩刑: ⒈選舉制度乃民主政治重要之基石與表徵,因公共事務無法由每位人民親自參與,乃設計選舉此一機制,使選民得以透過投票選舉自己屬意之候選人,為其參與政治,亦即透過投票選舉之方式,顯現每個人民對於政治之意見,進而實現每位選民對於公眾事務之理念。選民如何決定屬意之候選人,當係由選民評量各候選人之品行、學識、操守、政見理念而選賢與能,無賄選之環境,乃係使每位候選人立於基本之平等點上,公平競爭,不因賄選而影響選舉結果。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影響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是以,只要有人藉由買票賄選之行為,來達到使該候選人順利當選之目的,所為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所侵害之法益,及對於整體社會之影響不可謂不大。再參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上開規定於96年11月7 日修正之立法理由揭示:「民主政治之基石建立在公平、公正之選舉制度,使選民得以在候選人公平競選之程序中,挑選適當優秀之人才擔任國家之重要公職。以賄選方式當選者,為回收其付出之賄賂,勢必利用職務之機會,圖謀不法之利益,導致賄選與貪瀆形成惡性循環,同時腐蝕民主政治之根基。又因國內部分民眾之錯誤認知,行賄者及受賄者對投票行、受賄之犯行,往往均無罪責感,而現行刑罰所科處之刑度,亦不足使行賄者知所警惕。為昭顯賄選行為之惡性,並有效嚇阻賄選犯行,爰將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40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足徵立法者面對賄選歪風盛行之選舉文化,有意藉由「亂世重典」之立法予以遏阻,乃將公職人員選舉投票行賄之法定最低本刑提高為有期徒刑3年,是以賄選買票之行為 ,本質上已不適合為緩刑之宣告。 ⒉被告鍾桂龍於107年11月6日初次接受警方訊問時辯稱:我並未協助羅吉祥發放3萬元給竹東鎮里長云云(見選偵46二重 里卷一第2頁正、背面),迨於同日第2次警詢時供稱:羅吉祥有於107年3月15日打電話給我叫我去他竹東鎮中興路2段 住處,叫我幫他發3萬元給里長,約有15個里長,當作是挺 他選鎮長的工作費,但後來幾天後有收回云云(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4頁背面至第5頁),足見被告鍾桂龍與羅吉祥共同買票賄選而破壞公平選舉制度,所作所為敗壞選風,影響選舉公平性至鉅,如未經實際接受刑罰執行,難以令其體會前述修法目的,並杜絕賄選歪風之繼續存在,是其本案所受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應以入監執行為適當,始可確實收警惕之效,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宣告緩刑或附條件緩刑。又被告鍾桂龍固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坦承犯罪,然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6頁),已經獲得法律減輕其刑之寬典,非必須再給予緩刑之宣告。至其為家中經濟支柱、尚有岳母需要照顧之家庭狀況,非不可由其他扶養義務人或其他家人為之;至其熱心服務鄉里,提供很多里民病故喪葬輔佐,捐助慈善或人民團體,並捐助白米給低收貧苦民眾,宜於量刑時作為審酌衡量;另其身體狀況不佳,亦可藉由執行機構其他醫療管道治療,亦均難以此認其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五、沒收: 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配合刑法關於修正沒收之規定,業於107 年5 月9 日修正公布,並自107 年5 月11日生效施行;而參諸修正後刑法第11條明白揭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故本案沒收部分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之規定。如未經扣案,則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應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為刑法第38條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法院均應宣告沒收。但如其賄賂已交付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固應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沒收、追徵,而毋庸再依首揭規定重複宣告沒收。惟若對向共犯(即收受賄賂者)所犯投票受賄罪嫌,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則收受賄賂之對向共犯既毋庸經法院審判,其所收受之賄賂即無從由法院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然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收受賄賂者所收受之賄款。 ㈢未扣案如附表壹編號1 至7 、9 至15、附表貳編號1 、2 「賄賂」欄所示之金錢共48萬元(計算式:3 萬×14+3 萬×2 = 48萬),係被告羅吉祥所提供、用以行求、交付之賄賂,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被告羅吉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上訴駁回部分): 壹、被告鍾桂龍、林振南、羅兆創(以上被告與被告鍾桂龍有關部分)部分: 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被告鍾桂龍為現任二重里里長,登記參選107年竹東鎮第19 屆鎮民代表候選人,如附表肆、附表伍所示之人(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均為鄰長,在地方上均有相當之人脈,為地方選舉之重要輔選幹部。鍾桂龍為求勝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於107年9月底、10月初某日,在新竹縣竹東鎮民權路20巷(起訴書誤載為29巷,應予更正)9號住處,交付3,000元予具有投票權之被告林振南,作為支持鍾桂龍競選鎮民代表之賄款。而林振南明知鍾桂龍所交付之款項有約使其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被告鍾桂龍之意,不得收受,竟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許以支持鍾桂龍競選竹東鎮鎮民代表。 二、被告鍾桂龍為求勝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假藉成立競選總部需要幫忙之理由,於107 年9 月底、10月初某日,在新竹縣竹東鎮民權路20巷(起訴書誤載為29巷,應予更正)9 號住處,交付款項予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林振南,委由林振南發放予如附表肆各編號所示二重里轄內20位鄰長每位鄰長1,000 元至4,000元工作費,作為支持被告鍾桂龍競選鎮民代表之賄選款項。林振南隨即於附表肆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肆各編號所示金額予如附表肆各編號所示之鄰長,並言明工作費係鍾桂龍所給,作為支持鍾桂龍競選鎮民代表之賄款。林振南另轉交上開部分賄款予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羅兆創,由羅兆創於附表伍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伍各編號所示金額予如附表伍各編號所示之鄰長,並言明工作費係鍾桂龍所給,作為支持鍾桂龍競選鎮民代表之賄款。上開各鄰鄰長明知鍾桂龍未安排其等具體工作內容、現場無點名或簽到簽退機制、無人控管工作情形,鍾桂龍所給付之上開金錢,係假藉給付工作費名義,約使其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鍾桂龍之賄賂款項,不得收受,竟各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許以支持鍾桂龍競選竹東鎮鎮民代表(附表肆、附表伍各編號所示之人涉嫌妨害投票部分,均經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三、因認: ㈠被告鍾桂龍所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貳、一、行賄林振南部分、附表肆、附表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下稱交付賄賂罪嫌)。 ㈡被告林振南就附表肆、附表伍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㈢被告羅兆創就附表肆編號20所為,係犯投票受賄罪嫌。就附表伍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鍾桂龍、林振南、羅兆創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如附件一、二、三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五、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六、訊據被告鍾桂龍、林振南、羅兆創均堅決否認有何行求、交付賄賂及投票受賄犯行,被告鍾桂龍辯稱:我是請這些鄰長來工作,我沒有叫鄰長要投給我,發放的錢確實是工作費等語;被告林振南辯稱:我有拿這個錢,但是我有付出勞力,這是我應得的工作費,不是接受賄選等語;被告羅兆創辯稱:鍾桂龍部分我幫他申請設立總部、造勢晚會、遊街申請、找糾察隊維護安全,我覺得收他4,000元非常合理,他叫我 轉交的錢是工作費等語。 七、經查: ㈠如附表肆(鍾桂龍、林振南)及附表伍(鍾桂龍、林振南、羅兆創)所示之交付金錢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鍾桂龍、林振南、羅兆創所不爭執,復有附件一、二、三所示證據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均足堪認定。 ㈡公訴意旨固以「各鄰鄰長明知鍾桂龍未安排其等具體工作內容、現場無點名或簽到簽退機制、無人控管工作情形,鍾桂龍所給付之上開金錢,係假藉給付工作費名義,約使其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鍾桂龍之賄賂款項」,惟證人林德田、田國棟、田正財、周金亮、林煥城、傅進祿、傅展南均證稱其等在107年10月21日被告鍾桂龍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當天確實 有到場幫忙布置桌椅、整理場地、穿背心拿旗子站台、收拾環境等工作,且有發放被告鍾桂龍之文宣(見原審卷八第47頁至第88頁),且被告林振南於原審亦證稱:因為林德田有賣麻糬,總部成立那天跟他買了150斤麻糬,他一個人忙不 過來,我就說請他爸爸、太太在總部成立那天來弄麻糬給鄉親吃,所以給他4,000元;黃添義分三次發給1,000元,是因為我第一次交1,000元給黃添義時,黃添義說另外發傳單跟 感恩晚會時,他怕他去遊覽沒有到場,因為沒有到場做事就不能給他,結果黃添義那天沒有去遊覽,感恩晚會有來,所以我看到他,我又給他;給羅兆創4,000元是因為羅兆創是 民防的中隊長,所有的場地、出租、道路都是他要去分局申請,我那1,000元是多給他加油的錢;因為傅健忠要上班, 他答應我只能發宣傳單跟總部成立,感恩晚會、米粉場他沒辦法到,他工作量沒有到那些,我才給他2,000元等語(見 原審卷八第32頁);古國維只答應來幫忙競選總部那一天,剩下的他說工廠忙要加班,他沒有辦法,他直接拒絕我,所以他只能拿1,000元,2,000元我就退還給鍾桂龍等語(見原審卷八第45頁),證人林德田於原審亦證稱:我領取4,000 元,比其他鄰長多了1,000元,是因為林振南請我爸爸和老 婆到現場承作、分裝麻糬等語(見原審卷八第48頁),可證如附表肆、伍所示之人確實有從事相關競選工作,並且依渠等工作量之多寡,分別受領不同之數額,與一般依投票權人數發放之賄款有異,殊難逕以點名或無簽退機制、無人控管工作等情為由,逕認被告鍾桂龍、林振南、羅兆創所給付、收受之金錢均係假藉給付工作費名義,約使其等於投票時支持被告鍾桂龍之賄賂款項。 ㈢承上,被告鍾桂龍辯稱其此部分所發放之金錢係發放文宣之工作費,並非買票等語,以及被告林振南、羅兆創均辯稱其等收受、發放之金錢均為發放文宣之工作費等語,尚非無據。 八、綜上,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鍾桂龍、林振南、羅兆創確有上開犯行,不能使本院就此部分形成被告3人有 罪之確信心證,依前揭說明,應分別就被告鍾桂龍、林振南、羅兆創如附表肆(鍾桂龍、林振南)及附表伍(鍾桂龍、林振南、羅兆創)所示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戴銀杏、彭誠吉、羅兆創、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無罪(以上等人與羅吉祥有關部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㈠被告戴銀杏為新竹縣竹東鎮瑞峰里里長彭康麟之同居人,在地方上有相當之人脈,為地方選舉之重要輔選幹部。被告羅吉祥參選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長為求勝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假藉日後需請其幫忙競選為理,於107 年3 月15日在新竹縣○○鎮○○里○○路0 段000 巷00號住 處,交付3萬元(當時共交付42萬元,取其中3萬元)予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鍾桂龍,委由鍾桂龍發放與如附表壹編號8 被告戴銀杏(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壹、一、誤載為編號14,應予更正)樁腳費3 萬元,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選款項。鍾桂龍隨即於同年3 月15日邀約如附表壹編號8 戴銀杏見面,並於附表壹編號8 所示時間、地點,交付3 萬元予戴銀杏,並言明3 萬元係羅吉祥所給,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款,交付賄賂。戴銀杏明知鍾桂龍所交付之上開金錢,乃約使其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羅吉祥之對價,不得收受,竟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允為投票支持羅吉祥競選竹東鎮鎮長。 ㈡附表貳編號3 、4 所示竹東鎮轄內具有投票權之被告彭誠吉、羅兆創明知被告羅吉祥參選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長選舉為求勝選,羅吉祥、鍾桂龍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貳編號3 、4 所示時間、地點,由鍾桂龍交付如附表貳編號3 、4 所示金額予彭誠吉、羅兆創,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款,而交付賄賂。彭誠吉、羅兆創明知羅吉祥所交付之上開金錢,乃約使其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羅吉祥之對價,不得收受,各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允為投票支持羅吉祥競選竹東鎮鎮長。 ㈢被告羅吉祥為求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長選舉勝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明知一般發放文宣品係以文宣尺寸、張數計算工資,發放一份約0.2至0.6元,或一天發放1,000份文宣工資約1,000元,竟為求在選前發放現金賄選,假藉請鄰長協助發放文宣、文宣品之工作費名義,於附表參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付款項予如附表參各編號所示與其具有犯意聯絡之各里里長、鄰長或不詳之人,委由上開各里長、鄰長或不詳之人發放各里轄內具有投票權之各鄰長或里民1,000元或2,000元之工作費,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選款項。附表參各編號所示各里里長、中山里里長陳日翔之配偶張均莉、鄰長或不詳之人隨即各自於附表參-1至附表參-11各編號所示時間 、地點交付如附表參-1至附表參-11各編號所示金額,伴隨 各鄰戶數之羅吉祥文宣品、文宣予如附表參-1至附表參-11 各編號所示之鄰長或里民,並言明工作費係羅吉祥所給,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款。另被告羅兆創另轉交上開部分賄款與具有犯意聯絡之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第7鄰鄰長即 被告林振南,委由林振南發放與二重里轄內3位鄰長1,000元或2,000元之工作費,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選款項 ,林振南隨即於附表參-12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 表參-12各編號所示金額,伴隨各鄰戶數之羅吉祥文宣品、 文宣與如附表參-12各編號所示之鄰長,並言明工作費係羅 吉祥所給,作為支持羅吉祥競選鎮長之賄款。上開各鄰長或里民明知所交付金額明顯高於一般發放文宣品工作之正常行情,且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時間,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甚至有部分情形係現金與文宣品一同發放並簽收,明顯係假借給付工作費名義,約使其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羅吉祥之賄款,竟各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許以支持羅吉祥競選竹東鎮鎮長(附表參-1至附表參-12各編號所示 之人涉嫌妨害投票部分,除被告林振南、羅兆創外,餘均經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㈣因認: ⒈被告戴銀杏就附表壹編號8 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嫌(下稱投票受賄罪嫌)。 ⒉被告呂建宏就附表參-1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⒊被告馮文營就附表參-2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⒋被告彭永淦就附表參-3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⒌被告徐鵬桓就附表參-4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⒍被告彭立傑就附表參-5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⒎被告林振維就附表參-6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⒏被告彭誠吉就附表貳編號3 所為,係犯投票受賄罪嫌。就附表參-9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⒐被告陳日翔就附表參-7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⒑被告張均莉就附表參-7編號2 、5 、6 、11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⒒被告范振東就附表參-8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⒓被告羅兆創就附表貳編號4、附表參-11所、附表參-12所為, 均係犯投票受賄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戴銀杏、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彭誠吉、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羅兆創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如附件一、二、三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訊據被告戴銀杏、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彭誠吉、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羅兆創、林振南堅決否認有何及投票受賄犯行。被告戴銀杏辯稱:我不知道鍾桂龍給我的信封袋是3萬元,他拿給我時並未說裡 面裝的是錢等語。被告馮文營、彭永淦、彭誠吉均辯稱:這是給鄰長發文宣的工作費、勞務報酬等語;被告徐鵬桓辯稱:我發給鄰長的是發文宣的工作費、勞務報酬等語;被告呂建宏辯稱:我發的是發送文宣的工作費等語;被告彭立傑辯稱:我們給鄰長的文宣工作費是有勞力對價的,只是單純的工作費等語;被告林振維辯稱:鄰長幫我們發文宣也是有付出他們的勞務,所以我認為我們不是買票等語;被告陳日翔辯稱:我請鄰長發傳單不是買票,而且鄰長確實有去發文宣,我給每個鄰長各2000元等語;被告張均莉辯稱:我下班回來看到大家都在算傳單,我先生(即被告陳日翔)請我幫忙算,都是原子筆、造勢晚會的傳單,羅吉祥拿給我先生多少錢我不知道,我負責發給鄰長等語;被告范振東辯稱:我有幫羅吉祥請鄰長去發傳單,三重里有23個鄰長,每個鄰長是1000元,這個是工作費,是要發文宣的工作費等語;被告羅創兆辯稱:羅吉祥請我叫各鄰長幫忙發文宣、口罩,我發了27個鄰,幾個鄰長我就拿幾個鄰長的錢,一個鄰長發2000元等語;被告林振南辯稱:我有拿這個錢,但是我有付出勞力,這是我應得的工作費,不是接受賄選等語。 五、經查: ㈠附表壹編號8被告戴銀杏(即被告羅吉祥及鍾桂龍共同交付3萬元與被告戴銀杏)部分: 被告戴銀杏於107 年3 月15日有無收受3 萬元乙節,證人即被告鍾桂龍於原審證稱:我一開始是打給彭康麟,彭康麟在外地工作,我說我有東西要交給你太太,你回來再跟她拿,然後我就去他的服務處兼工廠,因為我不想給戴銀杏知道,所以我在車上直接裝進一個土黃色信封袋交給戴銀杏,現場戴銀杏沒有打開來看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73 頁),並於本院證稱:我沒有給戴銀杏知道,所以我在車上駕駛座旁邊拿一個牛皮紙戴裝著紅包,拿給戴銀杏時沒有跟他說裡面是什麼,只請他轉交給彭康麟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43頁、第346頁至第347頁),核與戴銀杏所述情節相符,戴銀杏辯稱從 頭到尾不知3 萬元之事乙節,堪可採信。從而,如附表壹編號8 所示羅吉祥委由鍾桂龍共同對戴銀杏交付賄賂之事實應屬不能證明。 ㈡如附表貳編號3 、4 、附表參、附表參-1至附表參-9、附表參-11、附表參-12所示之交付或欲交付金錢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彭誠吉、羅兆創、林振南所不爭執,核與被告羅吉祥供述相符,並有附件一、二、三所示證據可資佐證,上開事實,均足堪認定。 ㈢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申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且為維護選舉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歪風,對於訴諸金錢、巧立名目之賄選行為,固應嚴格檢視,然此非謂於選舉期間,一切與金錢有關之活動均為賄選。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候選人出資請人為其進行輔選工作,亦未禁止不得補貼輔選人員餐飲費用、交通費用。又選舉時僱工幫忙選舉事務、發送文宣、參與候選人之掃街、拜票、造勢等輔選工作,為任何選舉之常態,若無代價恐發生陪同時較不積極、文宣難以確實發送等情形,故由候選人發放輔選津貼或輔選工作費,尚屬常情,不可一概而論皆為賄選。 ㈣公訴意旨固認前揭附表貳編號3、4、附表參、附表參-1至附表參-12所(欲)交付金錢為投票之賄款,然基於下列理由 ,難認與「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構成要件相符,茲論述如下: ⒈公訴意旨稱「一般發放文宣品係以文宣尺寸、張數計算工資,發放一份約0.2至0.6元,或一天發放1,000份文宣工資約1,000元」,其前後論述相互矛盾,亦即一般行情究竟是一份「0.2至0.6元」或「1元」。且公訴意旨徒以一般發放文宣 品之工資比擬,認為本件發放文宣之費用過高,亦忽略本件發送之選舉文宣品係要求逐戶送達至住戶(選民)手中。酌以被告羅吉祥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在原審法院羈押庭訊問時供稱:我請工讀生發放文宣,工讀生沒有辦法像鄰長挨家挨戶與里民互動,工讀生發放文宣隨便發放交差了事,而鄰長跟里民比較熟悉,鄰長發放給里民比較有互動性,效果比較好;如果工讀生只是塞上去,很多丟在地上沒有看,所以鄰長雖然沒有很多戶,可與里民做寒暄,對選舉比較有實質效益等語(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309頁)。可知羅吉祥請鄰 長發放文宣並非定點發放或放置於家戶郵筒即可,二者性質尚有不同,自無法相互比擬。 ⒉公訴意旨另以各鄰大、小不一,工資均相同,且無事後回報機制,顯以假借發文宣之名行賄選之實等語。然查附表貳編號3(彭誠吉)、附表貳編號4(羅兆創)、附表參(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彭誠吉、羅兆創)、附表參-1(呂建宏〈柯湖里里長〉)、附表參-2(馮文營〈榮樂里里長〉)、附表參- 3(彭永淦〈竹東里里長〉)、附表參-4(羅吉祥、徐鵬桓〈員 崠里里長〉)、附表參-5(彭立傑〈東寧里里長〉)、附表參- 6(林振維〈頭重里里長〉)、附表參-7(陳日翔〈中山里里長 〉)、附表參-8(范振東〈三重里里長〉)、附表參-9(彭誠 吉〈上館里里長〉)、附表參-10(榮華里不詳之人)、附表 參-11(羅兆創〈二重里22鄰長〉)、附表參-12(羅兆創、林 振南〈二重里7鄰長〉)所在之各鄰戶數不一、大小有別,固 屬事實,但候選人為免落人口實,求取形式上之平等,選擇以均一價作為發放文宣之工資,並節省計算之時間、成本,以達快速發放之目的,尚非不可想像。又本件發放文宣之人均由里長(或相當里長身分之人)自行選任鄰長(按鄰長係由里長遴報聘任)或熟識之里民為之,本即存有一定之熟悉度及信賴關係,候選人硬性要求事後回報機制,反而並無必要,且無實質上意義,公訴意旨以此點推認本案為發放文宣而交付工作費僅為賄選之藉口,自嫌速斷。 ⒊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彭誠吉分別與為同次新竹縣竹東鎮鎮長選舉之競爭對手之被告羅吉祥、吳勝松主觀上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或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如此一來,即形成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彭誠吉既與羅吉祥共同買票,又同時與其競選對手即吳勝松共同買票,且買票之對象還是同一批人(均為里內之鄰長)之現象,依現今選舉實務及一般經驗法則,上開一票二買(賣)行為顯然自我矛盾。準此,殊難想像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彭誠吉於發放上開金錢時確有行賄之真意。 ⒋被告吳勝松、彭朋栓均有製作發放文宣工作費簽收名冊供領取費用之人簽收(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28頁、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20頁至第21頁、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0頁至第13頁、選偵99卷一第49頁至第144 頁、107年度選他字第144號卷〈下稱選他144卷〉第13頁正、背面),而偵查機關於競選期間 對於查察賄選雷厲風行,並以高額獎金鼓勵民眾檢舉,為眾所皆知之事,如被告吳勝松、彭朋栓於發放金錢時確有行賄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常態,通常係於檯面下運作,且默默為之,唯恐為人所發覺,以防遭競選對手之支持者刺探或暗中檢舉,是否仍會大張旗鼓,高調製作發放文宣工作費簽收名冊,徒留發放現金之明確證據供檢警查扣,實甚難想像。 ⒌復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擬參選人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二、支出部分:㈠人事費用支出。㈡傳支出…」、「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受理申報機關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第21條第1 項、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候選 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政府補貼競選經費之餘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 項亦有明文。被告吳勝松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製作名冊之目的在於選舉完畢後向監察院申報之用,並提出吳勝松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 份為證(見原審卷七第363頁),尚非無據。 ㈤綜上,公訴意旨所指事證,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逐一剖析,仍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而認定被告戴銀杏、彭誠吉、羅兆創、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此部分行為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等人認定。依上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戴銀杏、彭誠吉、羅兆創、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犯罪,自應諭知此部分無罪。 參、被告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彭家俊、戴銀杏、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彭誠吉、林青山、孔維新、郭淑芳、陳振豊、曾金衡、張秋棠、游德有、吳錦忠、邱文郎、黃美玲、范秉君、吳秀連、劉錦湘、林子丞、張寶蓮、林秀員、陳瑞玉、林振南、鍾宏達、呂愛玉、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以上被告與被告吳勝松有關部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㈠被告吳勝松曾任新竹縣議員,登記參選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長候選人,被告彭瑞蓮為其競選總部之庶務人員,被告吳宗欣為吳勝松之子,均為吳勝松競選鎮長之重要輔選幹部。被告林青山為竹東鎮南華里里長,被告郭淑芳為被告林青山之妻,被告孔維新為竹東鎮大鄉里里長,被告彭家俊為大鄉里前里長亦為竹東鎮中正里代理里長,被告陳振豊為中正里5 鄰鄰長,被告彭誠吉為竹東鎮上館里里長,被告曾金衡為被告吳勝松競選總部工作人員兼竹東鎮雞林里2 鄰鄰長,被告楊國雄為竹東鎮仁愛里里長,被告張秋棠為竹東鎮中山里前里長,被告游德有為竹東鎮榮樂里前里長,被告吳錦忠為竹東鎮忠孝里里長吳思芳之父親,被告邱文郎為竹東鎮五豐里里長,被告黃美玲為被告邱文郎之妻,被告梁福龍為竹東鎮東華里里長,被告范秉君為竹東鎮上坪里社區理事長,被告徐福亮為竹東鎮軟橋里里長,被告彭永淦為竹東鎮竹東里里長,被告吳秀連為竹東鎮陸豐里里長,被告彭立傑為竹東鎮東寧里里長,被告劉錦湘為東寧里前里長,被告徐鵬桓為竹東鎮員崠里里長,被告林子丞為竹東鎮榮華里里長,被告張寶蓮為被告林子丞之母親,被告林秀員(起訴書誤載為張秀員,應予更正)為榮華里38鄰(起訴書誤載為37鄰,應予更正)鄰長,被告陳瑞玉為竹東鎮商華里里長,被告鍾宏達為被告陳瑞玉之夫,被告呂愛玉為商華里前里長黃俊銘之妻,被告戴銀杏為竹東鎮瑞峰里里長彭康麟之同居人,被告黃金漢為新竹縣竹東鎮外五里發展協會理事長,被告羅鳳英為被告黃金漢之妻,被告龍筠蓁為竹東鎮三重里里民,上述被告林青山等人於地方上均具有相當之人脈,均屬地方選舉之重要輔選幹部。而附表柒之一至附表柒之二十一各編號所示之鄰長或里民均為在地方上具有相當之人脈,與該鄰里民相熟,亦屬地方選舉之重要輔選幹部。 ㈡被告吳勝松為求勝選,與被告彭瑞蓮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一般發放文宣品係以文宣尺寸、張數計算工資,發放一份約0.2至0.6元,或一天發放1000份文宣工資約1000元,且一般雇請工作人員應會先確認工作具體內容,並於工作結束後始按實際參與之程度與付出之勞費據以計算相當之報酬,竟透過里鄰系統,假藉協助發放文宣、文宣品之工作費名義,而於附表陸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分波交付如附表陸各編號所示1000元至3000元之金額予如附表陸各編號所示竹東鎮轄內具有投票權之上述地方上具有人脈之人,作為支持被告吳勝松競選竹東鎮鎮長之賄款。而附表陸各編號所示之被告曾金衡等人明知被告吳勝松、彭瑞蓮所交付之現金係假藉給付工作費名義,約使其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吳勝松之賄賂款項,不得收受,竟各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在不違反吳勝松、彭瑞蓮之本意下,予以收受,而允為投票支持吳勝松競選竹東鎮長。 ㈢被告吳勝松、彭瑞蓮為求被告吳勝松勝選,各與被告林青山、郭淑芳、孔維新、彭家俊、陳振豊、彭誠吉、吳宗欣、曾金衡、楊國雄、張秋棠、游德有、吳錦忠、邱文郎、黃美玲、梁福龍、范秉君、徐福亮、彭永淦、吳秀連、彭立傑、劉錦湘、徐鵬桓、林子丞、張寶蓮、林秀員、陳瑞玉、鍾宏達、呂愛玉、戴銀杏等重要輔選幹部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一般發放文宣品係以文宣尺寸、張數計算工資,發放一份約0.2至0.6元,或一天發放1000份文宣工資約1000元,且一般雇請工作人員應係先確認工作具體內容,並於工作結束後始按實際參與之程度與付出之勞費據以計算相當之報酬,被告吳勝松、彭瑞蓮竟經由里鄰系統,假藉請竹東鎮所轄各里鄰長、里民協助發放一波至三波文宣、文宣品之工作費名義,先於附表柒編號1至編號20所示時間、地點,交付按各里 鄰數每鄰1000元計算之如附表柒編號1至編號20所示金額之 現金予如附表柒編號1至編號20所示各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 林青山等人,委由其等於附表柒之一至附表柒之二十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柒之一至附表柒之二十各編號所示金額,伴隨各鄰戶數之被告吳勝松文宣、文宣品予如附表柒之一至附表柒之二十所示之各里轄內具有投票權之各鄰鄰長或里民,而行求、交付上開人等500元至3,000元之現金,作為支持被告吳勝松競選鎮長之賄選款項。而附表柒之一至附表柒之二十各編號所示之各里轄內具有投票權之各鄰鄰長或里民(除附表柒之二B編號6之張裕發、附表柒之六編號25之房秀杞、附表柒之八編號14之林秀妹、附表柒之十八編號22之馮立德、附表柒之十九A編號4之陳盛光、編號8之吳朝 傑外)均明知所給付之金錢,明顯高於一般發放文宣工作之正常行情,且被告吳勝松、彭瑞蓮、或附表柒編號1至編號20所示之被告林青山等人均未具體指示工作內容、未要求回 報工作情形,亦未確認工作情形,甚至現金大多與文宣、文宣品一同發放並簽收,明顯係假藉給付工作費名義,約使其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被告吳勝松之賄賂款項,不得收受,竟各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允為投票支持被告吳勝松競選竹東鎮長(除被告林秀員外,餘所涉妨害投票罪部分均經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㈣被告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為求吳勝松勝選,與附表柒編號21所示之被告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等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一般發放文宣品係以文宣尺寸、張數計算工資,發放一份約0.2至0.6元,或一天發放1000份文宣工資約1000元,且一般雇請工作人員應係先確認工作具體內容,並於工作結束後始按實際參與之程度與付出之勞費據以計算相當之報酬,假藉請竹東鎮所轄各里鄰長、里民協助發放文宣、文宣品,在政見發表會(即米粉場)發放文宣、米粉或炒米粉、著吳勝松競選背心、帽子撿拾垃圾等之工作費名義,由吳宗欣於附表柒編號21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柒編號21所示金額之現金予黃金漢,委由黃金漢、羅鳳英於附表柒之二十一A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柒之二十一A各編號所示金額,伴隨吳勝松文宣、文宣品予如附表柒之二十一A各 編號所示之竹東鎮轄內具有投票權之鄰長或里民,而交付上開人等500元至5000元之現金,作為支持吳勝松競選鎮長之 賄選款項。另因黃金漢較不熟悉三重里里民,故在三重里部分委由龍筠蓁於附表柒之二十一B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 付如附表柒之二十一B各編號所示金額,伴隨吳勝松文宣、 文宣品予如附表柒之二十一B各編號所示之竹東鎮轄內具有 投票權之鄰長或里民,而交付上開人等500元至4,500元之現金,作為支持被告吳勝松競選鎮長之賄選款項。而附表柒之二十一A、附表柒之二十一B各編號所示之竹東鎮轄內具有投票權之鄰長或里民均明知所給付之金錢,明顯高於一般發放文宣、炒米粉或撿拾垃圾工作之正常行情,且被告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均未具體指示工作、現場無點名或簽到、簽退機制、亦無人控管工作情形,甚至部分現金係與文宣、文宣品一同發放並簽收(多出現在107年10月16日透過鄰長系統發放競選總部造勢大會之邀請 卡,各鄰發放之人同時亦交付1000元),明顯係假藉給付工作費名義,約使其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被告吳勝松之賄賂款項,不得收受,竟各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而允為投票支持被告吳勝松競選竹東鎮長(除被告龍筠蓁、林振南外,餘所涉妨害投票罪部分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㈤因認: ⒈被告吳勝松就附表陸、附表柒之一A至附表柒之二十一B(除下述部分即附表柒之二B編號6、附表柒之六編號25、附表柒之八編號14、附表柒之十八編號22、附表柒之十九A編號4、8外)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二B編號6、附 表柒之六編號25、附表柒之八編號14、附表柒之十八編號22、附表柒之十九A編號4、8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 一定之行使罪嫌(下稱行求賄賂罪嫌)。 ⒉被告彭瑞蓮就附表陸、附表柒之一A至附表柒之二十一B(除下述部分即附表柒之二B編號6、附表柒之六編號25、附表柒之八編號14、附表柒之十八編號22、附表柒之十九A編號4、8外)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二B編號6、附 表柒之六編號25、附表柒之八編號14、附表柒之十八編號22、附表柒之十九A編號4、8所為,係犯行求賄賂罪嫌。 ⒊被告吳宗欣就附表柒之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附表柒之二十 一B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⒋被告林青山就附表柒之一A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⒌被告郭淑芳就附表柒之一A、附表柒之一B,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⒍被告孔維新就附表柒之二A 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⒎被告陳振豊就附表柒之三編號1至編號4、編號6至編號15所為 ,係犯付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三編號5所為,係犯投票受 賄罪嫌。 ⒏被告曾金衡就附表陸編號1所為,係犯投票受賄罪嫌。就附表 柒之五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⒐被告張秋棠就附表陸編號2所為,係犯投票受賄罪嫌。就附表 柒之七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⒑被告游德有就附表陸編號3所為,係犯投票受賄罪嫌。就附表 柒之八編號1至編號13、編號15至編號24所為,係犯交付賄 賂罪嫌。就附表柒之八編號14所為,係犯行求賄賂罪嫌。 ⒒被告吳錦忠就附表柒之九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⒓被告邱文郎就附表柒之十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⒔被告黃美玲就附表柒之十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⒕被告范秉君就附表陸編號4所為,係投票受賄罪嫌。就附表柒 之十二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⒖被告吳秀連就附表柒之十五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⒗被告劉錦湘就附表柒之十六B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⒘被告張寶蓮就附表柒之十八編號1至編號21、編號23至編號34 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十八編號22所為,係犯行求賄賂罪嫌(起訴書誤載為交付賄賂罪嫌)。 ⒙被告林秀員就附表柒之十八編號1至編號21、23至28、30至34 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十八編號22所為,係犯行求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十八編號29所為,係犯投票受賄罪嫌。 ⒚被告陳瑞玉就附表柒之十九A編號1至3、5至7、9至23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十九A編號4、8所為,係犯 行求賄賂罪嫌。 ⒛被告鍾宏達就附表柒之十九A編號1至3、5至7、9至23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十九A編號4、8所為,係犯 求賄賂罪嫌。 被告呂愛玉就附表陸編號5所為,係犯投票受賄罪嫌。就附表 柒之十九B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彭家俊就附表柒之二B編號1至5、7至22、附表柒之三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二B編號6所為,係犯行求賄賂罪嫌。 被告彭誠吉就附表柒之四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楊國雄就附表柒之六編號1至24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就附表柒之六編號25所為,係犯行求賄賂罪嫌。 被告梁福龍就附表柒之十一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徐福亮就附表柒之十三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林振南就附表柒之二十一A編號6(起訴書誤載為附表柒之二十一編號23)所為,係犯投票受賄罪嫌。 被告戴銀杏就附表陸編號6所為,係犯投票受賄罪嫌。就附表 柒之二十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徐鵬桓就附表柒之十七(除編號7第1次外)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十七編號7第1次所為,係犯行求賄賂罪嫌。 被告彭立傑就附表柒之十六A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彭永淦就附表柒之十四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林子丞就附表柒之十八編號1 至編號21、編號23至編號3 4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就附表柒之十八編號22所為, 係犯行求賄賂罪嫌(起訴書誤載為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黃金漢就附表柒之二十一A、附表柒之二十一B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羅鳳英就附表柒之二十一A、附表柒之二十一B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龍筠蓁就附表柒之二十一A(起訴書誤載為附表柒之二十 一)編號1所為,係犯投票受賄罪嫌。就附表柒之二十一B所為,係犯交付賄賂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彭家俊、戴銀杏、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彭誠吉、林青山、孔維新、郭淑芳、陳振豊、曾金衡、張秋棠、游德有、吳錦忠、邱文郎、黃美玲、范秉君、吳秀連、劉錦湘、林子丞、張寶蓮、林秀員、陳瑞玉、林振南、鍾宏達、呂愛玉、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如附件一、二、三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訊據被告吳勝松辯稱:我委請里長轉交鄰長的款項是發放文宣的工作費等語;被告彭瑞蓮辯稱:他們就是有工作才會有報回來,那個不是賄選等語;被告吳宗欣辯稱:我發放的是工作費,不是賄選等語;被告楊國雄、梁福龍、戴銀杏、彭永淦、彭誠吉、林青山、孔維新、陳振豊、曾金衡、張秋棠、游德有、吳錦忠、邱文郎、黃美玲、范秉君、吳秀連、劉錦湘、張寶蓮、林秀員、陳瑞玉、鍾宏達、呂愛玉、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均辯稱:這是給鄰長發文宣的工作費、勞務報酬等語;被告徐福亮、彭家俊、徐鵬桓均辯稱:我發給鄰長的是發文宣的工作費、勞務報酬等語;被告彭立傑辯稱:我們給鄰長的文宣工作費是有勞工對價的,只是單純的工作費等語;被告郭淑芳辯稱:我認為是工作費,就是勞務的報酬等語;被告林子丞辯稱:沒有人交付金錢給我,都是我母親即被告張寶蓮去處理的,沒有任何一鄰鄰長的錢是我去發放的等語;被告林振南辯稱:我有拿這個錢,但是我有付出勞力,這是我應得的工作費,不是接受賄選等語。 五、經查: ㈠就被告林子丞有無發放工作費乙節(即附表柒之十八部分),被告張寶蓮於警詢供稱:吳勝松跟一位小姐到林子丞的服務處將4萬2000元以及文宣交給我後,我將4萬2000元交給林秀員發放,林子丞對發放文宣及現金的過程都不知情(見選偵99號卷22第19頁);吳勝松跟一位小姐到林子丞的服務處將4萬2000元以及文宣交給我,4萬2,000元吳勝松是以信封 袋包裝,收取4萬2000元時林子丞未將信封袋打開,我也沒 跟他說裡面有裝錢,發文宣及工作費時林子丞都不在場等語(見選偵99號卷22第21頁至第22頁),核與被告林子丞在警詢供稱:吳勝松將文宣及現金交給我母親代為處理,我沒有收到吳勝松拿來的文宣及現金,也沒有轉發給鄰長等語(見選偵99號卷22第3頁至第4頁);於偵查中供稱:吳勝松來我的服務處拜訪,說要協助發文宣,我說我要外出,有問題問我媽媽,她發之後跟我說吳勝松有拿工作費請她發文宣,後來我媽媽拿去發,一位鄰長各1000,包含拜票等費用等語相符(見選偵99號卷22第15頁背面),足認被告林子丞未曾收受吳勝松之金錢,更未與被告張寶蓮及林秀員共同發放,故如附表柒之十八所示被告林子丞與被告吳勝松、彭瑞蓮、張寶蓮、林秀員共同交付賄賂給附表柒之十八所示之人之事實,均屬不能證明。 ㈡附表陸(吳勝松、彭瑞蓮)、附表柒(吳勝松、彭瑞蓮交付里長等人款項情形)、附表柒之一A(南華里:吳勝松、彭 瑞蓮、林青山、郭淑芳)、附表柒之一B(南華里:吳勝松 、彭瑞蓮、郭淑芳)、附表柒之二A(大鄉里:吳勝松、彭 瑞蓮、孔維新)、附表柒之二B(大鄉里:吳勝松、彭瑞蓮 、彭家俊)、附表柒之三(中正里:吳勝松、彭瑞蓮、彭家俊、陳振豊)、附表柒之四(上館里: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彭誠吉)、附表柒之五(雞林里:吳勝松、彭瑞蓮、曾金衡)、附表柒之六(仁愛里:吳勝松、彭瑞蓮、楊國雄)、附表柒之七(中山里:吳勝松、彭瑞蓮、張秋棠)、附表柒之八(榮樂里:吳勝松、彭瑞蓮、游德有)、附表柒之九(忠孝里:吳勝松、彭瑞蓮、吳錦忠)、附表柒之十(五豐里:吳勝松、彭瑞蓮、邱文郎、黃美玲)、附表柒之十一(東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梁福龍)、附表柒之十二(上坪里:吳勝松、彭瑞蓮、范秉君)、附表柒之十三(軟橋里:吳勝松、彭瑞蓮、徐福亮)、附表柒之十四(竹東里:吳勝松、彭瑞蓮、彭永淦)、附表柒之十五(陸豐里:吳勝松、彭瑞蓮、吳秀連)、附表柒之十六A(東寧里:吳勝松、 彭瑞蓮、彭立傑)、附表柒之十六B(東寧里:吳勝松、彭 瑞蓮、劉錦湘)、附表柒之十七(員崠里:吳勝松、彭瑞蓮、徐鵬桓)、附表柒之十八(榮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林子丞、張寶蓮、林秀員)、附表柒之十九A(商華里:吳勝 松、彭瑞蓮、陳瑞玉、鍾宏達)、附表柒之十九B(商華里 :吳勝松、彭瑞蓮、呂愛玉)、附表柒之二十(瑞峰里:吳勝松、彭瑞蓮、戴銀杏)、附表柒之二十一A(外五里:吳 勝松、彭瑞蓮、吳宗欣、黃金漢、羅鳳英)、附表柒之二十一B(外五里: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黃金漢、羅鳳英 、龍筠蓁)所示之交付金錢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彭家俊、戴銀杏、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彭誠吉、林青山、孔維新、郭淑芳、陳振豊、曾金衡、張秋棠、游德有、吳錦忠、邱文郎、黃美玲、范秉君、吳秀連、劉錦湘、張寶蓮、林秀員、陳瑞玉、林振南、鍾宏達、呂愛玉、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所不爭執,復有附件一、二、三所示證據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均足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以前揭附表陸(吳勝松、彭瑞蓮)、附表柒(吳勝松、彭瑞蓮交付里長等人款項情形)、附表柒之一A(南 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林青山、郭淑芳)、附表柒之一B (南華里:吳勝松、彭瑞蓮、郭淑芳)、附表柒之二A(大 鄉里:吳勝松、彭瑞蓮、孔維新)、附表柒之二B(大鄉里 :吳勝松、彭瑞蓮、彭家俊)、附表柒之三(中正里:吳勝松、彭瑞蓮、彭家俊、陳振豊)、附表柒之四(上館里: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彭誠吉)、附表柒之五(雞林里:吳勝松、彭瑞蓮、曾金衡)、附表柒之六(仁愛里:吳勝松、彭瑞蓮、楊國雄)、附表柒之七(中山里:吳勝松、彭瑞蓮、張秋棠)、附表柒之八(榮樂里:吳勝松、彭瑞蓮、游德有)、附表柒之九(忠孝里:吳勝松、彭瑞蓮、吳錦忠)、附表柒之十(五豐里:吳勝松、彭瑞蓮、邱文郎、黃美玲)、附表柒之十一(東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梁福龍)、附表柒之十二(上坪里:吳勝松、彭瑞蓮、范秉君)、附表柒之十三(軟橋里:吳勝松、彭瑞蓮、徐福亮)、附表柒之十四(竹東里:吳勝松、彭瑞蓮、彭永淦)、附表柒之十五(陸豐里:吳勝松、彭瑞蓮、吳秀連)、附表柒之十六A( 東寧里:吳勝松、彭瑞蓮、彭立傑)、附表柒之十六B(東 寧里:吳勝松、彭瑞蓮、劉錦湘)、附表柒之十七(員崠里:吳勝松、彭瑞蓮、徐鵬桓)、附表柒之十八(榮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林子丞、張寶蓮、林秀員)、附表柒之十九A(商華里:吳勝松、彭瑞蓮、陳瑞玉、鍾宏達)、附表柒 之十九B(商華里:吳勝松、彭瑞蓮、呂愛玉)、附表柒之 二十(瑞峰里:吳勝松、彭瑞蓮、戴銀杏)、附表柒之二十一A(外五里: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黃金漢、羅鳳英 )、附表柒之二十一B(外五里: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 、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所(欲)交付金錢為投票之賄款,然基於下列理由,認與「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構成要件不該當: ⒈公訴意旨以一般發放文宣品之工資比擬,認本件發放文宣品之工作費顯然過高,然公訴意旨忽略本件被告吳勝松等人係委由鄰長發放文宣,因鄰長通常在當地具相當人脈,與居民較為熟識,可挨家挨戶將選舉文宣發送到居民手中,居民多半較能接受,不會任意丟棄,且被告吳勝松於警詢時供稱:因為鄰長跟選民比較熟,鄰長可以一戶一戶敲門,住戶看到鄰長也會開門,可以把文宣直接發到選民手上,比較有效應等語(見選偵99卷一第5頁背面),可知委請鄰長發放文宣 與一般工讀生在原地發放傳單之情形有別,鄰長發放效益與普及性顯然遠高於一般工讀生,二者無法相提並論。再者,鄰長平常工作內容包含發放政府文宣,依新竹縣政府府民行字第1080026695號函(見原審卷六第273頁至第274頁),鄰長可領取之「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為2,000元,故本件被 告吳勝松等人以1,000作為發放文宣品之工作費,依一般社 會通念及交易習慣,其數額尚屬合理,並無公訴意旨所稱顯然過高之情形。 ⒉至被告吳勝松等人為求形式上平等及作業方便,以達快速發放之目的,未區別各鄰戶數不一、大小有別,一律發給相同數額之工作費,尚無逾越常情之處。再者,依前揭新竹縣政府函所載每月發給鄰長之「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亦係以鄰為單位,發給各鄰長相同數額之作業費,故無從逕以被告吳勝松等人無差別發放相同數額之工作費,認定其等發放之款項有顯不相當之嫌。 ⒊依選舉實務,鄰長在選舉期間經常為各候選人發放文宣,並領取一定之工資,且鄰長經常性之工作即為發放政府文宣,本件各鄰長在受領工作費之際,同時領取競選文宣品,應可認各鄰長已明瞭工作之具體內容。又本件發放文宣之人係被告等人自行挑選,彼此間本已存在一定程度之熟悉度及信賴關係,倘硬性要求事後回報機制,反倒破壞雙方信賴情誼,實無必要。況且,若被告吳勝松等人欲確認發放狀況,可向熟識之選民稍加詢問即可,無庸特別設定事後回報機制。是以,公訴意旨以被告等人未具體交代工作內容,亦未設有回報機制,遽認被告吳勝松等人係假工作費之名義行賄選之實,尚嫌率斷。 ⒋又被告吳勝松有製作發放文宣工作費簽收名冊供領取費用之人簽收(見選偵99卷一第49頁至第144頁),惟偵察機關於 競選期間對查察賄選雷厲風行,若被告吳勝松有行賄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常態,通常會於檯面下運作且默默為之,以防被他人發覺而遭競爭對手之支持者刺探或暗中檢舉,是否會如同本件大張旗鼓,高調製作發放文宣工作費簽收名冊,徒留發放現金之明確證據供檢警查扣,實難想像。再者,本件無證據顯示被告吳勝松等人是否刻意尋求有投票權之人於名冊上簽名,客觀上亦無法確知名冊上之人是否均有投票權,難認被告吳勝松製作之名冊即屬買票名冊。復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擬參選人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二、支出部分:㈠人事費用支出。㈡傳支出…」、「前條會計報告書 ,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受理申報機關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 第1項、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政府補貼競選經費之餘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吳勝松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製作名冊之目的在於選舉完畢後向監察院申報之用,並提出被告吳勝松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 為證(見原審卷七第363頁),即非無據。 ⒌承上,被告林子丞辯稱未與被告張寶蓮、林秀員共同發放工作費等語、被告林振南辯稱其收受之金錢為工作費等語,及被告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彭家俊、戴銀杏、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彭誠吉、林青山、孔維新、郭淑芳、陳振豊、曾金衡、張秋棠、游德有、吳錦忠、邱文郎、黃美玲、范秉君、吳秀連、劉錦湘、張寶蓮、林秀員、陳瑞玉、鍾宏達、呂愛玉、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均辯稱其等發放之款項為發放文宣之工作費等語,尚非無據。 ㈣綜上,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以證明上開被告確實有上開犯行,不能使本院就此部分形成上開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應分別就被告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彭家俊、戴銀杏、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彭誠吉、林青山、孔維新、郭淑芳、陳振豊、曾金衡、張秋棠、游德有、吳錦忠、邱文郎、黃美玲、范秉君、吳秀連、劉錦湘、林子丞、張寶蓮、林秀員、陳瑞玉、林振南、鍾宏達、呂愛玉、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如附表陸(吳勝松、彭瑞蓮)、附表柒(吳勝松、彭瑞蓮交付里長等人款項情形)、附表柒之一A(南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林 青山、郭淑芳)、附表柒之一B(南華里:吳勝松、彭瑞蓮 、郭淑芳)、附表柒之二A(大鄉里:吳勝松、彭瑞蓮、孔 維新)、附表柒之二B(大鄉里:吳勝松、彭瑞蓮、彭家俊 )、附表柒之三(中正里:吳勝松、彭瑞蓮、彭家俊、陳振豊)、附表柒之四(上館里: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彭誠吉)、附表柒之五(雞林里:吳勝松、彭瑞蓮、曾金衡)、附表柒之六(仁愛里:吳勝松、彭瑞蓮、楊國雄)、附表柒之七(中山里:吳勝松、彭瑞蓮、張秋棠)、附表柒之八(榮樂里:吳勝松、彭瑞蓮、游德有)、附表柒之九(忠孝里:吳勝松、彭瑞蓮、吳錦忠)、附表柒之十(五豐里:吳勝松、彭瑞蓮、邱文郎、黃美玲)、附表柒之十一(東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梁福龍)、附表柒之十二(上坪里:吳勝松、彭瑞蓮、范秉君)、附表柒之十三(軟橋里:吳勝松、彭瑞蓮、徐福亮)、附表柒之十四(竹東里:吳勝松、彭瑞蓮、彭永淦)、附表柒之十五(陸豐里:吳勝松、彭瑞蓮、吳秀連)、附表柒之十六A(東寧里:吳勝松、彭瑞蓮、 彭立傑)、附表柒之十六B(東寧里:吳勝松、彭瑞蓮、劉 錦湘)、附表柒之十七(員崠里:吳勝松、彭瑞蓮、徐鵬桓)、附表柒之十八(榮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林子丞、張寶蓮、林秀員)、附表柒之十九A(商華里:吳勝松、彭瑞 蓮、陳瑞玉、鍾宏達)、附表柒之十九B(商華里:吳勝松 、彭瑞蓮、呂愛玉)、附表柒之二十(瑞峰里:吳勝松、彭瑞蓮、戴銀杏)、附表柒之二十一A(外五里:吳勝松、彭 瑞蓮、吳宗欣、黃金漢、羅鳳英)、附表柒之二十一B(外 五里: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所示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肆、被告郭淑芳、彭朋栓部分(被告郭淑芳與被告彭朋栓有關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彭朋栓為新竹縣議會第18屆議員彭余美玲之配偶,彭余美玲係登記參選107年新竹縣議會第19屆 議員第8選區候選人,彭朋栓為求在選前發放現金賄選,俾 使彭余美玲得以當選,與被告郭淑芳(竹東鎮南華里里長林青山之配偶,綽號雙雙),均明知一般發放文宣品係以文宣尺寸、張數計算工資,發放一份約0.2至0.6元,或一天發放1,000份文宣工資約1,000元,且一般雇請工作人員發放文宣應係先確認發放具體內容(即對象、時間、方式),並於發放文宣結束後始按實際參與之程度與付出之勞費據以計算相當之報酬,竟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經由里鄰系統,假藉請竹東鎮南華里各鄰長協助發放1波文宣、文宣品之「工作費」 名義,由被告彭朋栓於107年10月中旬某日,在新竹縣○○鎮○ ○路000號(即被告林青山之服務處、被告郭淑芳之花店), 交付按南華里鄰數(共14鄰),每鄰長以1,000元計算,及 被告郭淑芳可得之2,000元,共現金16,000元與被告郭淑芳 ,委由其分波發放南華里轄內具有投票權之各鄰鄰長1,000 元之「工作費」,作為支持彭余美玲競選之賄選款項。商議既定,被告郭淑芳隨即於附表捌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捌各編號所示金額,伴隨各鄰戶數之彭余美玲文宣、文宣品與如附表捌所示之鄰長或鄰長配偶,作為支持彭余美玲競選新竹縣議員之賄款。上開各鄰長等人明知所給付之金錢,明顯高於一般發放文宣工作之正常行情,且被告郭淑芳均未具體指示工作內容、未要求回報工作情形,亦未確認發放情形,甚至現金大多與文宣、文宣品一同發放並簽收,明顯係假藉給付工作費名義,約使其等於上開選舉投票支持彭余美玲之賄賂款項,不得收受,竟當場收受之(范季香等14人所涉妨害投票部分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彭朋栓所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肆、彭朋栓行賄郭淑芳部分、附表捌,係犯交付賄賂罪嫌。被告郭淑芳所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肆、彭朋栓行賄郭淑芳部分、附表捌,係犯投票受賄罪嫌。二、公訴意旨認被告郭淑芳、彭朋栓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如附件一、二、三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訊據被告郭淑芳、彭朋栓堅決否認有何行求、交付賄賂及投票受賄犯行,郭淑芳辯稱:彭朋栓實際上是給我14000元, 沒有單獨給我2000元,我一開始就是說14000元;我也不認 為是買票的賄賂,我認為是工作費,就是勞務的報酬等語;彭朋栓辯稱:我沒有給郭淑芳2000元,且我發放的錢是工作勞務費,並不是賄賂等語。 五、經查: ㈠就被告彭朋栓於107年10月中旬某日交付與被告郭淑芳之款項 ,除欲發放給鄰長之14000元外,有無額外交付2000元與被 告郭淑芳乙節(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肆、彭朋栓行賄郭淑芳部分),被告彭朋栓於偵查、原審均稱:確實是交付14000 元給郭淑芳等語(見選他144卷第216頁至第218頁、第222頁至第223頁背面、原審卷七第96頁),與被告郭淑芳於107年11月20日第一次警詢及原審陳稱:彭朋栓有拿14000元給我 等語相符(見選他144卷第205頁背面、原審卷七第83頁),應認被告彭棚栓自始僅交付14000元與被告郭淑芳,公訴意 旨所指被告彭朋栓交付2000元之賄賂與被告郭淑芳之事實,核屬不能證明。 ㈡附表捌(南華里:彭朋栓、郭淑芳)所示之(欲)交付金錢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郭淑芳、彭朋栓所不爭執,復有附件一、二、三所示證據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㈢然查: 公訴意旨固以前揭附表捌(南華里:彭朋栓、郭淑芳)所(欲)交付金錢為投票之賄款,然基於下列理由,認與「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構成要件不該當,茲論述如下: ⒈公訴意旨以一般發放文宣品之工資比擬,認本件發放文宣品之工作費顯然過高,然公訴意旨忽略本件被告郭淑芳及彭朋栓係委由鄰長發放文宣,因鄰長通常在當地具相當人脈,與居民較為熟識,可挨家挨戶將選舉文宣發送到居民手中,居民多半較能接受,不會任意丟棄,且被告彭朋栓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告訴被告郭淑芳說,一定要交到選民手上執行完畢,文宣不要浪費等語(見選他144卷第223頁),可見委請鄰長發放文宣與一般工讀生原地發放傳單之情形有別,鄰長發放效益與普及性顯然遠高於一般工讀生,二者無法相提並論。至於被告郭淑芳及被告彭朋栓為求形式上平等及作業方便,以達快速發放之目的,未區別各鄰戶數不一、大小有別,一律發給相同數額之工作費,尚無逾越常情之處。 ⒉又被告彭朋栓有製作發放文宣工作費簽收名冊供領取費用之人簽收(見選他144卷第13頁至第13頁背面、107年度選偵字第97號卷〈下稱選偵97卷〉一第10頁至第11頁),惟偵查機關 於競選期間對查察賄選雷厲風行,倘被告彭朋栓有行賄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常態,通常會於檯面下運作且默默為之,以防被他人發覺而遭競爭對手之支持者刺探或暗中檢舉,是否會如同本件大張旗鼓,高調製作發放文宣工作費簽收名冊,徒留發放現金之明確證據供檢警查扣,實難想像。 ⒊據上,被告郭淑芳、彭朋栓均辯稱被告彭朋栓僅交付被告郭淑芳14000元等語,以及其等發放之金錢均為發放文宣之工 作費等語,尚屬有據。 六、綜上,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以證明上開被告確實有上開犯行,不能使本院就此部分形成上開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應分別就被告郭淑芳、彭朋栓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肆、彭朋栓行賄郭淑芳部分,以及附表捌(南華里:彭朋栓、郭淑芳)所示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伍、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吉祥(其個人部分,詳上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鍾桂龍、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彭家俊、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陳振豊、戴銀杏、彭誠吉、陳日翔、張均莉、范振東、羅兆創、林振南、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林青山、郭淑芳、孔維新、曾金衡、張秋棠、游德有、吳錦忠、邱文郎、黃美玲、范秉君、吳秀連、劉錦湘、林子丞、張寶蓮、林秀員、陳瑞玉、鍾宏達、呂愛玉、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彭朋栓等人(下稱被告羅吉祥等人)發放、收受文宣品工作費部分,原判決雖認本案一票二買(賣)行為顯為自我矛盾且極不合常理,惟在我國選舉實況,一票數買或數賣所在多有,被告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彭誠吉分別與被告羅吉祥、吳勝松共同對同一批里鄰長買票,根本不足為奇。況且,原判決忽略卷内證據顯示交付賄賂之被告等人明示或默示請求收受賄賂者支持特定候選人之表意,更對部分證人表示未付出勞力即收受工作費,以及里長等人未指示如何發放文宣或應回報發放成果等語置若罔聞,已屬認定事實錯誤,且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誤。至於製作發放文宣工作費簽收名冊僅係行賄者進行買票賄選之配套措施,作為日後遭查獲後豁免罪責之用云云。然查: 一、被告羅吉祥等人發放、收受文宣品工作費部分,因鄰長平時工作之一即為發放政令宣導文宣,每逢選舉亦經常替候選人發放競選文宣,本件被告羅吉祥等人係同時交付文宣品及工作費,客觀上各鄰長於收受時應可知悉具體工作內容。又本件發放文宣之各鄰長或里民均由里長(或相當里長身分之人)自行選任,彼此間存有一定之信賴關係,實無設置回報機制之必要,若欲確認發放狀況,被告羅吉祥等人可在日常生活中自行向居民稍加詢問即可。且因鄰長與一般里民較為熟識,可逐戶確實將文宣送達到居民手中,發放之實益與普及性較一般工讀生高,故不宜以一般工讀生之薪資衡量本件被告羅吉祥等人放之工作費有無過高之虞。再者,一般買票行為多秘密為之,殊難想像會有高調製作簽收名冊以供檢警日後查扣之行為,況且被告吳勝松確實受有政治獻金,其製作名冊之目的應係為向監察院申報選舉經費所用,難認被告羅吉祥、吳勝松、彭朋栓製作名冊之行為屬買票之配套措施,業如前述。又一般而言,買票係屬有計畫性之行為,重複買票除造成資金之浪費外,更可能造成因買錯對象而遭敵對陣營舉發之風險,故買票者多會打聽清楚再決定買票之對象,原判決認一票二買(賣)之行為自我矛盾且顯不合常理,實無公訴人上訴意旨所稱不諳選舉實況、昧於社會現實之虞。二、上訴意旨另以證人葉永德、彭黃瑞英、傅健忠、黃添義表示其等未付出任何勞力即收受工作費,認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惟查,證人傅健忠供稱其確實有做發放文宣及布置現場等選務工作,其領取之款項為工錢,並非賄款等語(見偵46二重里卷四第1頁至第5頁),證人黃添義亦供稱其確實有發放文宣及排椅子,所領取之款項為幫忙發放文宣或競選總部成立時當工作人員的工資等語(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98頁 至第202頁、第204頁至第207頁、第211頁至第212頁背面) ,堪認其等確實有從事選務工作,並無上訴意旨所指未付出任何勞力及獲得工作費之情形。至於證人葉永德、彭黃瑞英雖稱其等收受工作費後未為輔選相關工作,惟本件多數領取工作費之鄰長或里民皆供稱確實有發放文宣或為相關輔選工作,無從以少數例外情形即認被告羅吉祥、吳松勝及彭朋栓委由里長(或相當里長身分之人)發放之款項為賄款。 三、綜上,檢察官未提出新事證,上訴意旨所指各項,僅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再為爭執,指摘原判決不當,尚無可取,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被告陳振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邱志平、黃怡文、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郭維翰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黃嘉慧提起上訴,檢察官何嘉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羅吉祥、鍾桂龍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楊國雄、梁福龍、徐福亮、賴運土、彭家俊、徐銓旺、范秉松、呂建宏、馮文營、彭永淦、徐鵬桓、彭立傑、林振維等人就有罪部分不得上訴。 檢察官就本院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部分如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壹: 編號 對象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賄賂(新臺幣) 備註 1 楊國雄 107年3月 15日 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路東之湖餐廳龍門廳前 3萬元 2 梁福龍 107年3月 15 日 新竹縣○○鎮○○街 00 號 3萬元 3 徐福亮 107年3月15日 徐福亮位在新竹縣○○鎮○○里○○ 00 號住處前 3萬元 4 賴運土 107年3月15日 新竹縣竹東鎮樹杞林小館 3萬元 5 彭家俊 107年3月15日 彭家俊位在新竹縣○○鎮○○路00 號住處前 3萬元 6 徐銓旺 107年3月15日 徐銓旺位在新竹縣○○鎮○○路000 巷 0 弄 0號住處前 3萬元 7 范秉松 107年3月15日 新竹縣竹東鎮鎮公所前 3萬元 8 戴銀杏 107年3月15日 彭康麟位在新竹縣○○鎮○○里○○○0000號住處 3萬元 9 呂建宏 107年3月15日 呂建宏位在新竹縣竹東鎮柯湖路2 段 366 巷住處巷口前 3萬元 10 馮文營 107年3月15日 馮文營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巷0 號住處路旁 3萬元 11 彭永淦 107年3月15日 彭永淦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 3萬元 12 徐鵬桓 107年3月15日 徐鵬桓位在新竹縣○○鎮○○路000 巷 00 號住處前 3萬元 13 彭立傑 107年3月15日 彭立傑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旁 3萬元 14 林振維 107年3月15日晚間 新竹縣竹東鎮瑞豐里某街上路旁 3萬元 15 范振東 107年3月15日 新竹縣竹東鎮公道路上某統一便利商店前 3萬元 立即主動歸還羅吉祥 附表貳: 編號 對象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賄賂(新臺幣) 備註 1 鍾桂龍 107年3月15日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0號住處 3萬元 鍾桂龍當場拒收 2 陳日翔 107年8月中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內 3萬元 陳日翔當場拒收 3 彭誠吉 107年8月間某日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0號之服務處 1,000元 4 羅兆創 107年10月初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0號之服務處 3,000元 附表參: 編號 里長或鄰長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1 呂建宏(柯湖里里長) 107 年 9 月間某日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巷 00號之服務處 2 馮文營(榮樂里里長) 107 年 10 月間某日晚間 7、 8 時許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巷 00號之服務處 3 彭永淦(竹東里里長) 107 年 8 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號住處 4 徐鵬桓(員崠里里長) 107 年 10 月間某日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巷 00號之服務處 5 彭立傑(東寧里里長) 107 年 7 至9 月間某日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巷 00號之服務處 6 林振維(頭重里里長) 107 年 9 、10 月間某日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巷 00號之服務處 7 陳日翔(中山里里長)、張均莉(陳日翔之配偶) 107 年 8 月中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號住處內 8 范振東(三重里里長) 107 年 10 月初某日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巷 00號之服務處 9 彭誠吉(上館里里長) 107 年 8 月間某日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巷 00號之服務處 10 羅兆創(二重里22鄰鄰長) 107 年 10 月初某日 羅吉祥位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巷 00號之服務處 附表參-1:(羅吉祥、呂建宏〈柯湖里里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1 葉永德(1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葉永德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00 號住處 1,000元 2 田松昌(2 鄰鄰長) 107 年 9月底 10月初間某日 田松昌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000 號住處附近某處 1,000元 3 楊文光(5 鄰鄰長) 107 年10 月間某日 楊文光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4 邱金榮(7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10月間某日 邱金榮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附表參-2:(羅吉祥、馮文營〈榮樂里里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1 陳彭麗玉(1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馮文營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號居所 1,000元 2 彭龍雄(2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龍雄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住處 1,000元 3 陳怜瑛(3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陳怜瑛位於新竹縣○○鎮○○街00 巷 0 號住處 1,000元 4 林秋妏(4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秋妏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5 陳隆飛(5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馮文營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號居所 1,000元 6 許双德(6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許双德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居所 1,000元 7 葉博文(7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馮文營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號居所 1,000元 8 曹炳煌(8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曹炳煌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 弄 0號 2 樓住處 1,000元 9 葉軍(9 鄰鄰長葉展洲之子)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馮文營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號居所 1,000元 10 徐福田(10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徐福田位於新竹縣○○鎮○○街00 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11 范振堃(11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范振堃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住處 1,000元 12 鍾永堃(12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馮文營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號居所附近某店家 1,000元 13 陳彥光(13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馮文營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號居所 1,000元 14 湯清棟(15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某處 1,000元 15 江添興(16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江添興於新竹縣○○鎮○○街00 巷 00 號 1,000元 16 陳能權(17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陳能權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居所 1,000元 17 陳木基(18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仁樂戲院附近 1,000元 18 林豐煥(19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豐煥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住處 1,000元 19 葉玉鳳(20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葉玉鳳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住處 1,000元 20 彭鏡鋒(2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第 4 鄰鄰長林秋妏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附表參-3(羅吉祥、彭永淦〈竹東里里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1 黃增明(1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2 林喜清(2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3 鄭松美(3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4 莊明鈞(4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5 徐焿德(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6 彭春貴(6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7 郭德水(7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8 曾炳妹(8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9 劉卉蓁(9 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0 彭振謙(10鄰鄰長廖鳳英之公公)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1 黎碧玉(11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2 吳菊珠(12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3 廖秀燕(13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4 傅源治(14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5 陳詹玉花(15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6 劉德穩(16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7 黃李銀妹(17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8 馮黃金蘭(18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9 邱理茂(19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20 高劉澄枝(20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附表參-4:(羅吉祥、徐鵬桓〈員崠里里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1 彭慧芝(4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慧芝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0 弄00 號住處 1,000元 2 黄秋鳳(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黄秋鳳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0 號 1樓住處 1,000元 3 范興(17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范興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4 吳奔妹(里民)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吳奔妹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0 弄 0號住處附近某處 1,000元 5 謝盡妹(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謝盡妹位於新竹縣○○鎮○○里000 鄰○○路000 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6 鄭石松(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鄭石松位於新竹縣○○鎮○○里000 鄰○○路000 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7 邱玉枝(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邱玉枝位於新竹縣○○鎮○○里 000 鄰○○路 000 巷 00號四樓住處樓下 1,000元 8 吳桓毅(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資源莊守衛室 1,000元 9 詹月玉(里民)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詹月玉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 號住處 1,000元 附表參-5:(羅吉祥、彭立傑〈東寧里里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1 彭作河(1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立傑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2 詹素娟(2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3 張曉青(4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4 邱光慧(5 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5 古茂雄(6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6 范光成(7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7 卓勝福(8 鄰鄰長) 107 年11月6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8 湯水松( 9 鄰鄰長) 107 年11月初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9 官淑雅(10鄰鄰長) 107 年 9月底至10月初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10 許勝泉(11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11 史春蘭(12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12 邱明衡(13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13 曾學甫(14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立傑新竹縣竹東鎮服務處 1,000元 14 徐建翔(15鄰鄰長) 107 年 9月底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15 王建旺(16鄰鄰長) 107 年 9月中旬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16 鍾汶龍(17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17 葉詹秋蘭(18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18 羅坤捷(19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19 陳燕輝(20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20 彭政平(21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21 劉美容(22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彭立傑上開住處 1,000元 附表參-6:(羅吉祥、林振維〈頭重里里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備註 1 劉龍坡(1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劉黎茂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2 劉新柑(2 鄰鄰長) 107 年 9至 10 月間某日 林振維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3 蔡美瑢(3 鄰鄰長呂增塵之媳婦)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4 梁永海(4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5 魏殿兆(5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6 彭光燈(6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7 林保貴(7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8 饒榮火(9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9 鍾榮梅(10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10 劉文成(11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11 鍾慶明(12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10月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12 林錦秀(13鄰鄰長) 107 年10 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13 朱維鴻(14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14 陳榮源(15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15 徐清漢(16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已退還林振維 16 劉醇峰(17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17 溫月娥(18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18 彭德煒(2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19 徐秋月(22鄰鄰長)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20 林木枝(23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振維上開住處 1,000元 21 劉進南(24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 頭重里長林振維住處 1,000元 附表參-7:(羅吉祥、陳日翔〈中山里里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備註 1 彭秋霞(1 鄰鄰長) 107 年 8月下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2 鄭錦源(2 鄰鄰長) 107 年 8月中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由陳日翔之配偶張均莉交付 3 陳清雄(3 鄰鄰長) 107 年 8月下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4 陳茂森(4 鄰鄰長) 107 年 8月下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5 葉國乾(5 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服務處 1,000元 由陳日翔之配偶張均莉交付 6 陳瑞香(8 鄰鄰長) 107 年 8月中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由陳日翔之配偶張均莉交付,陳日翔在場 7 張壯初(9 鄰鄰長) 107 年 8月中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8 呂坤堂(10鄰鄰長) 107 年 8月中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9 彭紹信(11鄰鄰長) 107 年 8月中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10 曾廖燕清(14鄰鄰長) 107 年 8月中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11 黃煥玉(15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由陳日翔之配偶張均莉交付,陳日翔在場 12 黃秋梅(17鄰鄰長) 107 年 8月下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13 彭黃瑞英(18鄰鄰長) 107 年 8月中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14 黃德清(19鄰鄰長) 107 年 8月中旬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15 陳文祥(20鄰鄰長) 107 年 8、 9 月間某日 陳日翔位在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服務處 2,000元 附表參-8:(羅吉祥、范振東〈三重里里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1 謝仁隆(1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謝仁隆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2 黃謝順妹(2 鄰鄰長) 107 年10 月間某日 黃謝順妹位於新竹縣○○鎮○○路 00 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3 林曾佑妹(3 鄰鄰長) 107 年10 月間某日 林曾佑妹位於新竹縣○○鎮○○路 00 號住處 1,000元 4 徐菊櫻(4 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徐菊櫻位於新竹縣○○鎮○○里0 鄰 0 巷 00號住處 1,000元 5 趙武進(5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趙武進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6 劉源浮(6 鄰鄰長) 107 年 9月底 劉源浮位於新竹縣○○鎮○○里0 鄰○○路 000巷 000 號住處 1,000元 7 彭增壽(7 鄰鄰長) 107 年10 月 彭增壽位於竹東鎮三重里 7 鄰中興路 2 段422 號住處 1,000元 8 黃添和(8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黃添和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9 鍾煥明(9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鍾煥明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0 劉秀溱(1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劉秀溱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之工作地 1,000元 11 楊阿土(12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三重路某處 1,000元 12 范旭榮(13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范旭榮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3 黃國正(14鄰鄰長) 107 年10 月 15日左右 黃國正位於新竹縣○○鎮○○街0 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14 葉木堂(15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 不詳 1,000元 15 徐榮旺(16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徐榮旺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000 弄 00 號住處 1,000元 16 范光亮(17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 范光亮位於新竹縣○○鎮○○里00 鄰○○街 00弄 0 號住處 1,000元 17 彭碧珠(18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 彭碧珠位於新竹縣○○鎮○○里00 鄰○○街 0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18 朱勝旺(19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朱勝旺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1,000元 19 羅進福(2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羅進福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號住處 2,000元 20 莊瑞爐(22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莊瑞爐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000 弄 00 號住處 1,000元 21 林戴秀(23鄰鄰長) 107 年10月上旬 林戴秀位於新竹縣○○鎮○○里00 鄰○○路 0段 000 巷 0 ○0 號住處 1,000元 附表參-9:(羅吉祥、彭誠吉〈上館里里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備註 1 胡錦煌(1 鄰鄰長) 107 年10月 胡錦煌位於新竹縣○○鎮○○里○○街 00 號住處 1,000元 2 黃肇欽(2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黃肇欽位於新竹縣○○鎮○○里○○街 00 號住處 1,000元 3 黃世輔(3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誠吉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由黃肇欽代收後轉交給黃世輔 4 徐梅蘭(6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誠吉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5 陳乾隆(7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彭誠吉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6 郭仁標(8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彭誠吉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7 彭安泉(9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安泉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之住處 1,000元 8 邱勝平(10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邱勝平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 號之住處 1,000元 9 劉美櫻(1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劉美櫻位於和江街 42 巷 66 號之住處 1,000元 10 陳雲雪(12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誠吉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11 謝文樟(13鄰鄰長) 107 年10 月間某日 謝文樟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12 彭正富(15鄰鄰長) 107 年 8、 9 月間某日 里長彭誠吉住處 1,000元 13 張莊森妹(16鄰鄰長) 107 年10 月間某日 張莊森妹位於新竹縣○○鎮○○街 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14 宋新敏(18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宋新敏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15 陳立承(19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陳立承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弄 0 號住處 1,000元 16 鄧榮結(20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鄧榮結位於新竹縣○○鎮○○里○○路○段 000巷 0 弄 0 號住處 1,000元 17 彭錦廷(21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勝吉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18 利圓貴(22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彭勝吉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19 葉雲欽(25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葉雲欽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弄 00 號之住處 1,000元 20 劉文海(26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劉文海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 0 弄 00號住處附近 1,000元 21 楊金福(29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楊金福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巷 00號之住處 1,000元 22 彭作銑(30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作銑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 號住處 1,000元 23 王嬌連(3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王嬌連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之住處 1,000元 24 胡玉完(32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 胡玉完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 號住處 1,000元 25 范阿祥(33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 范阿祥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 巷0 號住處 1,000元 26 彭貴琴(34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 彭貴琴位於新竹縣○○鎮○○里○○路○段 000號住處 1,000元 27 古慧惠(35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古慧惠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0 號之住處 1,000元 28 邱文宗(36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邱文宗位於新竹縣○○鎮○○里○○路00巷0 弄0 號住處 1,000元 29 徐嫚伶(37鄰鄰長魏德宗之配偶)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魏德宗、徐嫚伶夫婦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 弄 00號之住處 1,000元 30 黃孟妍(38鄰鄰長) 107 年 9月底某日 黃孟妍位於新竹縣○○鎮○○路0 號 1,000元 31 林清義(39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清義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 號住處 1,000元 32 彭瑛燕(40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瑛燕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0 號之住處 1,000元 33 蕭仁志(41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誠吉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34 彭水妹(42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彭水妹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 弄 00號之住處 1,000元 35 黃維增(43鄰鄰長) 107 年 9月 黃維增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 巷 0號住處 1,000元 附表參-10:(羅吉祥、榮華里不詳之人)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1 歐秋鑑(3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歐秋鑑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 巷 00號 12 樓住處樓下 1,000元 2 徐玉菊(6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徐玉菊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之住處 1,000元 3 曾美櫻(7 鄰鄰長) 107 年 9月底至10 月初間之某日 曾美櫻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 號之住處 1,000元 4 邱瑞昌(8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邱瑞昌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 號之住處門口 1,000元 5 吳燕蓁(12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吳燕蓁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 00 號之住處 1,000元 6 彭永定(15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定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 00 弄 0號之住處 1,000元 7 張木檉(17鄰鄰長彭素珍之配偶)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素珍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之住處 1,000元 8 羅勝潮(26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羅勝潮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 1,000元 9 劉俊銘(30鄰鄰長) 107 年 8月底某日 里長林子丞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之服務處 1,000元 10 黃䔉琄(34鄰鄰長) 107 年 8至 10 月間某日晚上 8 、9 時許 黃䔉琄位於新竹縣○○鎮○○路0 號住處 1,000元 11 盧彭員妹(里民)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盧彭員妹位於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 巷00 弄 00 號之住處 1,000元 12 邱志賢(40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邱志賢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 1,000元 附表參-11:(羅吉祥、羅兆創〈二重里22鄰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備註 1 傳展南(1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傳展南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 段 00號住處 2,000元 2 呂信雄(2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呂信雄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 巷00 號住處 1,000元 3 呂棗妹(3 鄰鄰長莊木郎之配偶)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莊木郎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0 號住處 2,000元 4 范金巒(4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范金巒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0 號住處 2,000元 5 林振南(7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雲南路某處 2,000元 6 田國棟(10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田國棟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 弄 0號住處 2,000元 由田正財代收後轉交給田國棟 7 田正財(11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田正財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 弄 0號住處 2,000元 8 周金亮(12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周金亮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 號住處 2,000元 9 黃添義(13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黃添義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 巷00 號住處 1,000元 10 林玉彤(15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玉彤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 0 號住處 2,000元 11 邱善祺(17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正橋下 2,000元 12 傅進祿(18鄰鄰長) 107 年10 月初 新竹縣○○鎮○○路 0 段 000號店內 2,000元 13 傅田生(19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傅田生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2,000元 14 傅健忠(20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明星社區土地公廟 2,000元 由傅田生代收後轉交給傅健忠 15 彭秋菊(21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彭秋菊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 號住處 2,000元 16 林煥城(26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煥城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0 巷00 號住處 2,000元 17 鍾欽台(27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鍾欽台位於新竹縣○○鎮○○里○○路 000 巷0 號住處 2,000元 附表參-12 :(羅吉祥、羅兆創、林振南〈二重里7 鄰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1 林德田(6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德田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0 號住處 1,000元 2 陳能紹(8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陳能紹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 號住處 2,000元 3 古國維(9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古國維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住處旁農田上 2,000元 附表肆:(鍾桂龍、林振南)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備註 1 傅展南(1 鄰鄰長) 107 年10月21 日某時許 鍾桂龍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 號競選總部附近五穀宮廟 2 廣場 3,000元 2 莊木郎(3 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學府路某處 3,000元 3 范金巒(4 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范金巒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3,000元 4 林德田(6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林德田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0 號住處 4,000元 5 陳能紹(8 鄰鄰長) 107 年10月21 日中午某時許 鍾桂龍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 號競選總部附近五穀宮廟 2 廣場 3,000元 6 古國維(9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古國維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住處旁農田上 1,000元 7 田國棟(10鄰鄰長) 107 年10月21 日前後間某日 田國棟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 弄 0號住處附近某處 3,000元 8 田正財(11鄰鄰長) 107 年10月21 日某時許 鍾桂龍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 號競選總部 3,000元 9 周金亮(12鄰鄰長) 107 年10 月間某日 鍾桂龍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 號競選總部 3,000元 10 黃添義(13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 黃添義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107 年11月初 黃添義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107 年10月20 日 黃添義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 00 號住處 1,000元 12 (11) 林玉彤(15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玉彤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 0 號住處 3,000元 13 (12) 李沐達(16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某處 3,000元 14 (13) 邱善祺(17鄰鄰長)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國小附近某處 3,000元 15 (14) 傅進祿(18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 傅進祿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0 號住處 3,000元 事後已還給鍾桂龍 16 (15) 彭秋菊(21鄰鄰長) 107 年10月21 日某時許 鍾桂龍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 號競選總部 3,000元 事後已還給鍾桂龍 18 (16) 林煥城(26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鍾桂龍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 00 號競選總部 3,000元 19 (17) 鍾欽台(27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鍾欽台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 0 號住處 3,000元 20 (18) 羅兆創(22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 00 號美髮店 4,000元 附表伍:(鍾桂龍、林振南、羅兆創)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備註 1 傅田生(19鄰鄰長) 107 年10月23 日 傅田生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家外 3,000元 2 傅健忠(20鄰鄰長) 107 年10月競選總部成立前幾天 2,000元 由傅田生代收後轉交給傅健忠 附表陸:(吳勝松、彭瑞蓮) 編號 收受金錢之里長或鄰長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1 曾金衡(雞林里2鄰鄰長) 107 年 9月中旬某日 吳勝松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競選總部 1,000元 107 年10月初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2 張秋棠(中山里前里長,代發中山里7 鄰、8 鄰) 107 年 9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000元 107 年10月底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000元 3 游德有(榮樂里前里長,代發榮樂里不詳某鄰)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位於新竹縣○○鎮○○里00鄰○○街00號住處 1,000元 4 范秉君(上坪里里長范秉松之弟) 107 年 9月中旬某日 范秉君位於新竹縣○○鎮○○里○○00○0 號住處住處附近 1,000元 5 呂愛玉(商華里前里長之妻,17鄰里民) 107 年 8月、 9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000元 6 戴銀杏(瑞峰里里長彭康麟之同居人,6 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000元 附表柒:(吳勝松、彭瑞蓮交付里長等人款項情形) 編號 里別 收受金錢之人 收受時間 收受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交付人 1 南華里 備註:共14鄰 林青山、郭淑芳 107 年9 月下旬某日 林青山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之居處(亦為里長服務處) 1萬4,000元 吳勝松聯繫,吳勝松及競選總部某不詳工作人員交付 郭淑芳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2 、3 時許 林青山里長服務處 1 萬4,000 元( 僅發放2,000 元,繳回1 萬2,000元) 吳勝松及競選總部某不詳工作人員交付 2 大鄉里 備註:共27鄰 孔維新 107 年9 月間某日 吳勝松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競選總部( 即住處) 3 萬元(僅發放9,000 元,返還總部2萬元,繳回1,000 元) 吳勝松聯繫,競選總部某不詳女性工作人員交付 彭家俊 107 年10月22日競選總部成立前某日 彭家俊新竹縣○○鎮○鄉里○○路00號住處 2 萬 7,000元(繳回總部1,000 元) 彭瑞蓮電話聯繫彭家俊,競選總部某不詳工作人員交付 3 中正里 備註:共15鄰 彭家俊、陳振豊 107 年8 月至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位於新竹縣○○鎮○○路0 巷00號住處 1萬5,000元 吳勝松、彭瑞蓮聯繫彭家俊,競選總部某不詳工作人員交付 107 年10月17日 陳振豊住處 1萬5,000元 4 上舘里 備註:共43鄰 彭誠吉 107 年8 月下旬某日 彭誠吉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4 萬 4,000元(以附表柒之四各編號之人取得金額合計) 吳勝松 吳宗欣 107 年8 月至9 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吳勝松 5 雞林里 備註:共29鄰 曾金衡 107 年9 月中旬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9,000元 吳勝松、彭瑞蓮 107 年10月初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9,000元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9,000元 6 仁愛里 備註:共25鄰 楊國雄 107 年8 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5,000元 吳勝松聯繫,彭瑞蓮交付 彭瑞蓮(由楊國雄聯繫各鄰長) 107 年9 月至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由彭瑞蓮親自發放予鄰長) 2萬5,000元 吳勝松 7 中山里 備註:共20鄰 張秋棠 107 年9 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元 吳勝松 107 年10月底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元 吳勝松 8 榮樂里 備註:共21鄰 游德有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2萬1,000元 吳勝松 107 年10月底、11月初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1,000元 吳勝松 9 忠孝里 備註:共15鄰 吳錦忠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錦忠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號住處 1萬5,000元 吳勝松 10 五豐里 備註:共53鄰 邱文郎、黃美玲 107 年8 、9 月間 吳勝松競選總部 5 萬3,000 元(退還總部9,000 元) 吳勝松、彭瑞蓮聯繫,由彭瑞蓮交付款項 107 年10月22日競選總部成立前後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5 萬3,000 元(退還總部3,000 元) 107 年10月底11月初 吳勝松競選總部 5 萬3,000 元( 退還總部1萬元) 11 東華里 備註:共13鄰 梁福龍 107 年9 月間某日 梁福龍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萬3,000元 吳勝松 107 年10月月15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 萬3,000 元(後來總部補3,000 元,共1 萬6,000 元) 彭瑞蓮 12 上坪里 備註:共6 鄰 范秉君 107 年9 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6,000元 吳勝松 13 軟橋里 備註:共6 鄰 徐福亮 107 年10月初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8,000元 吳勝松 107 年10月14日 新竹縣○○鎮○○里0 鄰00號旁 8,000元 14 竹東里 備註:共20鄰 彭永淦 107 年9 月、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街 00 號居所 2萬元 吳勝松 15 陸豐里 備註:共 8鄰 吳秀連 107 年8 月7 日或8 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8,000元 由吳勝松連繫後,某競選總部不詳工作人員交付 16 東寧里 備註:共22鄰 彭立傑 107 年9 月、10間某日 彭立傑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號機車行 2 萬 2,000元(彭立傑雖稱交付2 萬5,000 元,但吳勝松稱僅交付2 萬2,000元) 吳勝松 劉錦湘 107 年8 月至10月初某日 劉錦湘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2萬2,000元 彭瑞蓮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1,000元 彭瑞蓮 17 員崠里 備註:共20鄰,僅17鄰有鄰長 徐鵬桓(里長) 107 年9 月、10月間某日 徐鵬桓位於新竹縣○○鎮○○路 000 巷00 號住處 2萬元 吳勝松 107 年10月18或19日 徐鵬桓上開住處 1萬9,000元 吳勝松 18 榮華里 備註:共42鄰 林子丞、張寶蓮(備註:由張寶蓮、林秀員發放) 107 年9 月間某日 林子丞位於新竹縣○○鎮○○路 00 號 7樓住處(即里長服務處) 4萬2,000元 吳勝松及總部某不詳工作人員 19 商華里 備註:共25鄰 陳瑞玉、鍾宏達 107 年 9月初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5,000元 吳勝松 107 年10月中旬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5,000元 吳勝松 呂愛玉 107 年8 月或9 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2萬5,000元 由總部某不詳工作人員交付 20 瑞峰里 備註:共6 鄰 戴銀杏 107 年8 月或9 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6,000元 吳勝松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6,000元 吳勝松 21 外五里 黃金漢 107 年9 月至11月間某日 黃金漢位於新竹縣○○鎮○○路 00 巷 0號住處 3萬元 吳勝松、彭瑞蓮委託,由吳宗欣交付 107 年9 月至11月間某日 黃金漢住處 5萬元 附表柒之一A: (南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林青山、郭淑芳)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范季香(1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1,000 元 2.共42 戶 3.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范季香,稱係走路工,未具體指示發放時間、方式、對象,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2 陳鴻權(2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 元(連同下表編號1 部分) 2.共 24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吳勝松文宣及 1,000 元予陳鴻權 (共 2 次),稱係走路工,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3 彭星華(3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3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 24 份吳勝松文宣及 1,000元予彭星華,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4 劉吳芋妹(4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11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 10 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劉吳芋妹,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其花費近 1 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5 楊古春蓮(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4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 24 份吳勝松文宣及 1,000元予楊古春蓮,稱係走路工,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6 鄧林秋梅(6 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連同下表編號 2 部分) 2. 共 24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 24 份吳勝松文宣及 1,000元予鄧林秋梅 (共2 次),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7 鄭香煜(7 鄰鄰長) 107 年 9月、 10月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4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 24 份吳勝松文宣及 1,000元予鄭香煜,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8 范維鈞(8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78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 78 份吳勝松文宣及 1,000元予范維鈞妻王玉梅轉交范維鈞,稱錢是吳勝松給的,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其花費半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4. 證人王玉梅於偵訊中證述:證明王玉梅轉交之過程。 9 余松源(9 鄰鄰長) 107 年10 月底某日 14鄰鄰長范秀香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0 餘戶 3. 證明某不詳小姐於左揭時地交付 2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余松源,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0 廖逑翁(10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下午4 時許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2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 22 份吳勝松文宣及 1,000元予廖逑翁,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以前選舉都沒有拿錢,這次拿錢其也覺得異常之事實。 11 許何玉英(11鄰鄰長許阿坡配偶)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0 餘戶 3. 證明羅秀嬋於左揭時地轉交 20 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許何玉英,稱其老人家走路不方便,錢是吳勝松給的,後來其沒有發,是羅秀嬋幫其發放,許阿坡不知情之事實。 12 羅秀蟬(12鄰鄰鄰長) 107 年 9月、 10月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9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 39 份吳勝松文宣及 1,000元予羅秀嬋,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另其也有轉交 1,000 元予許何玉英事實。 13 全范娘妹(13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2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 40 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全范娘妹,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4 范秀香(14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2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 42 份吳勝松文宣及 1,000元予范秀香,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附表柒之一B(起訴書誤載為附表柒之二B): (南華里:吳勝松、彭瑞蓮、郭淑芳)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陳鴻權(2 鄰鄰長) 107 年10月22日競選總部成立前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同上表編號2 2 鄧林秋梅(6 鄰鄰長) 107 年10 月 22日競選總部成立前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同上表編號6 附表柒之二A: (大鄉里:吳勝松、彭瑞蓮、孔維新)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范振炳(1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孔維新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22 戶 3. 證明孔維新與彭家俊分別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范振炳,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僅稱係給其買吃的之事實。 2 彭羅新米(3 鄰鄰長) 107 年10 月底某日 孔維新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36 戶 3. 證明彭家俊先同時交付3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羅新米,之後孔維新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其,事後再給其1,000 元,但2人均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工資偏高之事實。 3 張裕發(6 鄰鄰長) 107 年10 月中旬某日 孔維新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80 戶 3. 證明孔維新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張裕發,未要求回報成果,之後彭家俊要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為其拒絕之事實。 4 范光雄(7 鄰鄰長) 107 年10 月間某日 范光雄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0弄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2,000 元( 連同下表編號7 部分) 2. 共72 戶 3. 證明孔維新先交付72 份 吳勝松文宣予范光雄,請其發7鄰住戶,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稱發放完畢,孔維新即交付1,000 元予其,之後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其發放給7 鄰住戶,雖2 人均未明講,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5 陳信榮(9 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10月間某日 陳信榮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巷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2,000 元( 連同下表編號9 部分) 2. 共70 戶 3. 證明孔維新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陳信榮,請其發9 鄰住戶,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稱發放完畢,孔維新即交付1,000 元予其,之後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發放給9 鄰住戶,其每次都只發30分鐘,雖2人 均未明講,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6 林曾鳳英(12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孔維新住處 1,000元 1. 繳回2,000 元( 連同下表編號12部分) 2. 共46 戶 3. 證明孔維新先交付46 份 吳勝松文宣予林曾鳳英,請其發12鄰住戶,稱丟信箱即可,且未核實發放情形,之後孔維新即交付1,000元予其,其花半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7 李瑞娥(13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李瑞娥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72 戶 3. 證明孔維新同時交付72 份 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李瑞娥,請其發13 鄰住戶,其花2 小時發放之事實。 8 劉金宏(16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10月間某日 孔維新住處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16鄰、17鄰共約200戶。 3. 孔維新、彭家俊分別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200 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彭交付2,000 元,發16鄰及17鄰,簽其及劉傳任姓名)予劉金宏,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9 劉秀梅(22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孔維新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92 戶 3. 證明孔維新、彭家俊分別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劉秀梅之夫彭雲鄉轉交劉秀梅,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工資確實較為優厚之事實。 4. 彭雲鄉於偵查中證述上情。 附表柒之二B: (大鄉里:吳勝松、彭瑞蓮、彭家俊)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范振炳(1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家俊位於新竹縣○○鎮○鄉里○○路00號住處 1,000元 同上表編號1 2 林源順(2 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30 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源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3 彭羅新米(3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同上表編號2 4 宋湘琴(4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宋湘琴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3段347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41 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宋湘琴,未要求回報成果,因為很近,其花費10 分鐘發放完畢之事實。 5 范振浪(5 鄰鄰長) 107 年11月初某日 范振浪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49 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范振浪,且其本來不要拿錢,但彭家俊說收下沒關係,且彭家俊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6 張裕發(6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 元(拒收) 同上表編號3 7 范光雄(7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同上表編號4 8 黃桂香(8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黃桂香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40 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4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桂香,要其發8 鄰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費1 、2 小時發放完畢,其也覺得不合理之事實。 9 陳信榮(9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同上表編號5 10 彭官春妹(彭家俊之妻,代發10鄰)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相當於10鄰戶數約5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彭官春妹,要其發10鄰住戶,未核實工作情形,即交付1,000 元予其之事實。 11 黃宇揚(11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32 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4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宇揚,要其發11鄰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明眼人就知道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2 林曾鳳英(12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1. 同上表編號 6 2. 另林曾鳳英之夫林信雄於偵查中稱:林曾鳳英稱彭家俊於107 年10 月 底某日有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林曾鳳英發放之事實。 13 彭沈瑞珍(15鄰鄰長彭秀雄之妻,代發14鄰) 107 年11月初某日 彭沈瑞珍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 巷00弄0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14 鄰戶數不詳 3. 證明彭秀雄於左揭時地同時轉交約5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沈瑞珍,要其發14鄰住戶,有人在就親交說拜託,沒人在就放信箱之事實。 14 彭秀雄(15 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60 餘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60至70 份 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秀雄,要其發15 鄰住戶,另因14鄰鄰長不願意發放,彭家俊請其妻彭沈瑞珍發放,並由其轉交,但彭家俊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其認為沒有那麼好的工作之事實。 15 劉金宏(16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同上表編號8 16 胡林信蓮(胡昌德之母親,代發18 鄰 、20鄰) 107 年10月初某日 胡林信蓮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 2,000元 1. 繳回2,000 元 2. 18鄰、20鄰戶數不詳 3. 證明彭家俊於先交付約6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予胡林信蓮,要其發18鄰、20鄰住戶,並未核時發放情形,2 、3天後即交付2,000元予其,並要其簽名,其簽其及「胡昌德」之姓名,其認為工資太高,其也有懷疑是買票錢,心裡有壓力之事實。 17 江文財(前19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100 餘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江文財,要其發19鄰住戶,但未要求其要全部發放,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2小時發放,意思可能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8 梁坤億(前21鄰鄰長)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130 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1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沈瑞珍,要其發21鄰住戶,其就放各戶信箱,且彭家俊未要求其回報成果之事實。 19 劉秀梅(22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同上表編號9 20 彭志賢(24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志賢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弄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1,000 元( 連同下表編號12部分) 2. 共92 戶 3. 證明孔維新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92份吳勝松文及1,000元予彭志賢,請其發24鄰住戶,稱放信箱即可,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認為勞務費確實過高,但名冊上的簽名非其親簽之事實。 21 李春男(前25鄰鄰長) 107 年11月8 日上午 李春男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巷00 弄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110 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1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李春男,要其發25鄰住戶,並說錢是吳勝松出的,其就塞信箱,其那邊是封閉式社區之事實。 22 郭瑞琴(27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彭家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96 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郭瑞琴,要其發27鄰住戶,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是希望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附表柒之三: (中正里:吳勝松、彭瑞蓮、彭家俊、陳振豊)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葉張瑞菊(1 鄰鄰長葉佳矩之妻) 107 年 9月間某日 陳振豊位於新竹縣○○鎮○○路0巷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22 戶 3. 證明彭家俊通知葉張瑞菊,由陳振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並由葉家矩簽名( 共2次,另葉佳矩患有老人痴呆,僅陪同前往) ,要其發放給1 鄰住戶,陳振豊並未要求回報發放成果,工資確實過高之事實。 107 年10月、11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2 蕭雲增(2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蕭雲增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巷0號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33 戶 3. 證明吳勝松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其33份文宣及1,000 元予蕭雲增( 共2 次,間隔不久) ,要其發給2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未指定發放方式,稱是走路工,也未要求回報,錢太多了,意思應該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蕭雲增住處 1,000元 3 羅運雄(3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33 戶 3. 證明第1 次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3份吳勝松文宣品( 牙線棒)及1,000 元予羅運雄,陳振豊在場,第2次陳振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其,並請其簽名,要其發給3 鄰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4 陳清臺(4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66 戶 3. 證明陳振豊通知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清臺,並請其簽名(共2 次) ,要其發給4 鄰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以前從來沒有幫候選人發文宣還給錢,但陳振豊一直拜託,其不想得罪人之事實。 107 年10月底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5 陳振豊(5 鄰鄰長)備註:吳勝松、彭瑞蓮、彭家俊 107 年9月、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18 、 19 戶 3. 如證據清單:參、 四、編號2 待證事實欄所載。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6 彭清棟(6 鄰鄰長) 107 年9月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16 戶 3. 證明陳振豊通知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清臺,並請其簽名(共2 次) ,要其發給6 鄰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工資確實比較優厚,且大鄰也是拿1,000元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7 劉文禎(7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29 戶 3. 證明彭家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劉文禎,並請其簽名( 共2 次),要其發給7 鄰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彭家俊有暗示其要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8 黃文政(8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62 戶 3. 證明陳振豊通知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文政,並請其簽名(共2 次) ,要其發給8 鄰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小時發放完畢,雖未明講,但意思應該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底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9 徐德海(9 鄰鄰長) 107 年9月、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96 戶 3. 證明彭家俊通知徐德海,第1 次陳振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9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第2 為陳月生轉交予其,並請其簽名,要其發給9 鄰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在陳振豊家時,彭家俊就說要支持這個人,當時吳勝松的競選文宣就在眼前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月生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住處 1,000元 10 張棟春(10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37 戶 3. 證明陳振豊通知並於左揭時地交付37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張棟春,並要其簽名( 共2次,彭家俊均在場),要其發給10鄰住戶,希望能親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其回報成果事實( 第3次雖有簽名,但文宣有收回去,其也沒有收到錢) 。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1 梁禮庚(11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105 戶 3. 證明陳振豊通知並於左揭時地交付105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梁禮庚,並要其簽名( 共2次) ,要其發給11鄰住戶,稱係吳勝松給的錢,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2 彭德宗(12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41 戶 3. 證明陳振豊通知並於左揭時地交付4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德宗,並要其簽名( 共2次) ,要其發給12鄰住戶,未指示發放方式,也未要求回報,說是走路工之事實。 107 年10月底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3 陳讚年(13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43 戶 3. 證明陳振豊通知並於左揭時地交付4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讚年,並要其簽名( 共2次) ,要其發給13鄰住戶,未指示發放方式,也未要求回報,意思應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4 黃彩芸(14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33 戶 3. 證明陳振豊通知並於左揭時地交付約3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彩芸,並要其簽名( 共2次) ,要其發給14鄰住戶,未指示發放方式,也未要求回報,不知道為何要重複發,應該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5 余正南(1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振豊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180 戶 3. 警詢:證明陳振豊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余正南,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有3 次簽名,但稱僅拿到1次1,000 元) 。 附表柒之四: (上館里: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彭誠吉)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胡錦煌(1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胡錦煌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20 戶 3. 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胡錦煌,要其發給1 鄰住戶,並稱錢是吳勝松出的,未指示應如何發放,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半小時發放完畢,應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2 黃肇欽(2 鄰鄰長) 107 年9月底至10月初間某日 黃肇欽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60 餘戶 3. 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先交付60餘份吳勝松文宣予黃肇欽,要其發給2 鄰住戶,2 日後彭誠吉至其住處交付1,000 元予其,說是吳勝松給的,約2日後其再至彭誠吉住處簽名,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2鄰都是透天厝,走一圈不用1小 時之事實。 3 黃世輔(3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黃世輔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57 戶 3. 證明彭誠吉通知黃世輔,其沒有空,請黃肇欽去取,之後黃肇欽同時轉交裝好1 包的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文宣份數應比3鄰戶數多一些,名冊係數天後不詳男子交予其簽名,彭誠吉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文宣,亦未要求回報之事實。 4 陳輝男(4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陳輝男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130 戶 3. 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輝男,要其發給4 鄰住戶,其看到文宣與錢就知道意思了,且彭誠吉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5 陳玉芳(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玉芳位於新竹縣○○鎮○○街00 巷00 弄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85 戶 3. 證明彭誠吉先發放吳勝松文宣予陳玉芳,之後才交付1,000 元,並要求其簽名,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6 徐梅蘭(6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徐梅蘭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62 戶 3. 證明第1 次係彭誠吉同時交付6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予徐梅蘭,第2 次是不詳年籍之人交付62份文宣及1,000元予其,告知是彭誠吉請其發放,當時只說要發給6 鄰住戶,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徐梅蘭住處 1,000元 7 陳乾隆(7 鄰鄰長) 107 年9月、10月間某日 8 鄰鄰長郭仁標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100 戶 3. 證明郭仁標於左揭時地轉交100 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元予陳乾隆,要其發7 鄰住戶,錢應係吳勝松給的,但並未要求回報成果,彭誠吉也沒有向其確認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郭仁標住處 1,000元 8 郭仁標(8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誠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101 戶 3. 證明第1 次彭誠吉同時交付用塑膠袋裝好的101 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郭仁標,要其發給8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彭誠吉也沒有向其確認,其花50分鐘發放,第2次是吳宗欣同時交付101 份吳勝松文宣品( 口罩) 及1,000元,其忘記有無簽名,其又花50分鐘發放完畢,吳宗欣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郭仁標住處 1,000元 9 彭安泉(9 鄰鄰長) 107 年11月間某日 彭安泉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 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80 餘戶 3.證明吳宗欣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 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彭安泉,要其發放,並要其簽名,只有5 份一下子就發放完畢之事實。 10 邱勝平(10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邱勝平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00 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1,000 元 2.40餘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邱勝平,要其發放10鄰住戶,但未要求回報,彭誠吉也沒有向其確認,其花1 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11 劉美櫻(11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9 鄰鄰長彭安泉位於新竹縣○○鎮○○00號住處前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明 3. 證明彭誠吉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劉美櫻發放,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之後9鄰鄰長配偶轉交1,000 元予其,其不清楚是什麼錢,之後彭誠吉就拿名冊要其簽名之事實。 12 陳雲雪(12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下午2 時至4時 許 陳雲雪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2段155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約90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交付9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雲雪,要其發放12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要求一定要發放,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之事實。 13 謝文樟(13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謝文樟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號 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70 餘戶 3.證明彭誠吉先交付1包約80份吳勝松文宣予謝文樟,其就發放給13 鄰 住戶,隔5 、6 日後吳宗欣即交付1,000元予其,說是發文宣的工資,但彭誠吉未指示發放方式,彭誠吉與吳宗欣也都沒向其確認發放情形之事實。 14 彭秀圓(14 鄰鄰長鄧運清妻)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誠吉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 250 餘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交付一疊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秀圓,要其發放14鄰住戶,但未指示發放方式,要求回報,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因14鄰除棟社區大樓外,也有獨棟透天厝,社區大樓的就交給警衛放信箱,其他的都是其親自放信箱,約花1.5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鄧運清不知情)。 15 彭正富(15 鄰鄰長) 107 年8月底9月初某日 彭誠吉住處 1,000元 1.繳回1,000 元( 扣押筆錄記載2,000元,其中1,000 元為羅吉祥案件繳回) 2.戶數不詳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0餘份吳勝松、300餘份羅吉祥文宣及2,000 元予彭正富,要其發給15鄰住戶,當時沒有簽名,彭誠吉並未要求回報,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之事實。 16 張莊森妹(16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張莊森妹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1,000 元 2.130餘戶 3.彭誠吉先交付130 餘份吳勝松文宣予張莊森妹,請其發16鄰住戶,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住戶不在其就放信箱,3日後彭誠吉交付1,000 元予其,說是工作費之事實。 17 卓淑燕(17 鄰鄰長余泰明之母)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卓淑燕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0號13樓住處社區樓下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約 200 餘戶 3.證明彭誠吉先交付230 份吳勝松文宣及牙籤盒予卓淑燕,請其發放17 鄰住戶,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彭誠吉亦未向其確認,數日後即交付1,000 元予其,17鄰凱悅社區有200多戶,外圍有20戶,其就投信箱之事實。 18 宋新敏(18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宋新敏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108 戶 3. 證明彭誠吉先將1包吳勝松文宣及菜瓜布放在宋欣敏門口,袋子上寫18鄰,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彭誠吉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數日後即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其簽名,因文宣不夠,其花1小時發80戶左右之事實。 19 陳立承(19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9月間某日 陳立承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巷0弄0號住處或彭誠吉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50 餘戶 3.證明彭誠吉先將1包吳勝松文宣放在陳立承門口,其就知道要發19 鄰 住戶,但彭誠吉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彭誠吉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數日後即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其簽名,19鄰走一趟約1 小時之事實。 20 鄧榮結(20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鄧榮結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巷0弄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14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4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鄧榮結,要其發給20鄰住戶,稱是吳勝松給的錢,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其花2 小時親交給住戶之事實。 21 彭錦廷(21 鄰鄰長) 107 年9月底至10月初某日 彭錦廷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約134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34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錦廷,要其發給21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其覺得怪,有問彭誠吉這合法嗎,之後其花費2 、3小時發放,住戶不在就放信箱,之後彭誠吉也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之事實。 22 利圓貴(22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利圓貴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約50 餘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 、8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利圓貴,要其發給22鄰住戶,稱係吳勝松給的,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其有空就去發,花了3 小時,但彭誠吉並要求其回報發放成果之事實。 23 李政松(23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李政松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40 餘戶 3.證明彭誠吉先將1包吳勝松文宣放在李政松門口,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彭誠吉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數日後即交付1,000 元予其,稱其是吳勝松給的,並要其簽名之事實。 24 梁裕軍(24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梁裕軍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1.共 31 或 32 戶 2.證明彭誠吉先交付羅吉祥、吳勝松之文宣予梁裕軍,請其一起發,但未向其確認發放成果,數日後彭誠吉再交付1,000 元予其,說是上面的人給的,並要其簽收之事實(1,000元已於羅案繳回) 。 25 葉雲欽(25 鄰鄰長) 107 年10月20日上午8 時許 葉雲欽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巷0弄0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102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葉雲欽,並要其簽名,其請其妻幫其簽名,但彭誠吉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102 戶都有發放,住戶在就親交,不在就放信箱,25鄰有1 棟大樓有90幾戶之事實( 稱彭誠吉拿多位候選人的文宣要其發放,僅拿1,000元予其) 。 26 劉文海(26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劉文海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00弄00號住處前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約180 餘戶 3.彭誠吉先交付約180份吳勝松文宣予劉文海之父轉交給劉文海,請其發給26鄰住戶,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也沒核實其發放情形,數日後即交付1,000元予其,26 鄰 都是獨棟透天,其花1小時放信箱發放之事實。 27 楊金福(29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楊金福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56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6份吳勝松文宣( 附口罩) 及1,000 元予楊金福,稱是吳勝松給的,並要其簽名,但彭誠吉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費2 小時發給住戶之事實。 28 彭作銑(30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作銑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 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70 餘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作銑,要其發給30鄰住戶,稱錢是吳勝松給的,並要其簽名,但彭誠吉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30鄰有些是集合住宅,有些是平房,其花2個多小時發放之事實。 29 王嬌連(31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王嬌連位於新竹縣○○鎮○○0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 50 餘戶 3.證明彭誠吉先交付50 餘份吳勝松文宣予王嬌蓮,請其發給31鄰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吳宗欣也未向其確實發放情形,數日後即交付1,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之事實。 30 胡玉完(32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胡玉完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 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約45 戶 3.證明彭誠吉交付文宣予胡玉完,吳宗欣再於左揭時地交付1,000 元,其並未簽名,意思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31 范阿祥(33 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某日 范阿祥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 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93 戶 3.證明彭誠吉先交付93 份 吳勝松文宣予范阿祥,請其發給33鄰住戶,未要求其回報,之後吳宗欣曾來說要給工作費1,000 元,但其拒絕,之後彭誠吉交付1,000 元予其,其才收受並簽名之事實。 32 彭貴琴(34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彭誠吉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70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彭貴琴,要其發給34鄰住戶,但未指示發放方式,其就放信箱,若沒信箱才會交給住戶,且未要求其回報成果之事實。 33 古慧惠(3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古慧惠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83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古慧惠之夫轉交予古慧惠,要其發給35鄰住戶,但未指示發放方式,其花1 小時發放完畢,但彭誠吉未要求其回報成果,但要付那麼多錢是雇主的意願,也許不太妥當之事實。 34 邱文宗(36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邱文宗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0弄0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約45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邱文宗,並要其簽名,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35 徐嫚伶(37鄰鄰長魏德宗妻) 107 年8月至11月間某日 徐嫚伶位於新縣○○鎮○○路00巷0 弄0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1,000 元(扣押筆錄為4,000元) 2.共52 戶 3.證明彭誠吉先將50份吳勝松文宣及小物品放在徐嫚伶住處門口,其就發給37鄰住戶,但吳勝松總部並沒有人向其確認發放情形,吳宗欣即於數日後交付1,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37鄰都是獨棟透天,其花半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36 黃孟妍(38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黃孟妍位於新竹縣○○鎮○○路0號 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10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10份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黃孟妍家人轉交予黃孟妍,請其發給38鄰住戶,且彭誠吉說錢是吳勝松給的,之後才拿名冊給其簽名,彭誠吉稱盡量親自拿給住戶,未要求其回報成果,其花30分鐘發放,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37 林清義(39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林清義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102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2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林清義,請其發放39鄰住戶,未指示具體的發放方式,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數日後吳宗欣有問其是否有拿到1,000元,並要求其簽收之事實。 38 彭瑛燕(40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某日 彭瑛燕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94 戶 3.證明彭誠吉先交付94 份吳勝松文宣予彭瑛燕,請其發給40鄰住戶,未指示具體發放方式,未要求其回報成果,其身體不好都放信箱,數日後吳宗欣僅問其是否有發,即交付1,000 元予其之事實。 39 蕭仁志(41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蕭仁志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50 餘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蕭仁志,並要其簽名,未指示發放方式,其都丟信箱或塞門縫,彭誠吉未要求回報成果,數日後吳宗欣又拿名冊給其簽名之事實。 40 彭水妹(42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水妹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 弄0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約96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水妹,並要其簽名,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41 林秀滿(43鄰鄰長黃維增妻) 107 年9月底至10月初某日 黃維增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號住處 1,000元 1.繳回 1,000 元 2.共43 戶 3.證明彭誠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林秀滿,請其發給43鄰住戶,其代簽其夫「黃維增」姓名,其夫不知情,彭誠吉未要求其回報成果,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4.黃維增於偵查中稱其不知情,經詢問其妻,才知道有收,並為其妻繳回1,000 元之事實。 附表柒之五: (雞林里:吳勝松、彭瑞蓮、曾金衡)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劉雲盛(1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47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7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劉雲盛,要其發1 鄰住戶,並說錢是吳勝松給的,請支持一下吳勝松,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文宣或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稱其餘2 次僅有文宣,未交付金錢)。 2 徐明亮(3 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100 餘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徐明亮,要其發3 鄰住戶(共2 次) ,並要其簽名,且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文宣或要求回報成果,其2次都花7 、8 小時,因其還會與選民聊天,雖未明講,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第3 次忘記有無收受) 。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3 張雪華(4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51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張雪華,要其發4 鄰住戶(共3 次) ,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或要求回報成果,其一戶一戶發,住戶不在就放信箱之事實。 107 年9月底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4 曾清賢(5 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40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曾清賢,意要其發5 鄰住戶( 共3 次) ,並請其簽名,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文宣,僅稱最好親自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向其確認,意思應是希望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5 曾林秀(6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曾林秀妹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48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要同時交付約48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曾林秀妹,要其發6 鄰住戶( 共2 次) ,但其表示發完再取款,曾金衡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且因部分為大樓,其無法進入,就將文宣放在信箱,發完後曾金衡即將1,000 元交付予其,並要其簽名之事實。 107 年10月初某日 曾林秀妹住處 1,000元 6 古文松(7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80 餘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古文松,要其發7 鄰住戶(共3 次) ,並要古文松簽名,但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文宣或要求回報成果,雖未直接說,但意思就是要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07 年11月初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7 朱武平(8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90 餘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5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朱武平,要其發8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僅稱最好親交,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第2 次、第3次朱武平有發文宣,但表示不收工作費) 。 8 林玉敏(9 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75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5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玉敏,要其發9 鄰住戶(共2 次,第2 次由其夫黃國銘代領),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文宣,未要求回報成果,雖未直接說,但文宣上就有名字,意思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第3 次林玉敏不確定是否有領取)。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9 徐騰慶(10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69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徐騰慶,要其發10鄰住戶(共2 次) ,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文宣,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工資比一般高,意思大概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0 邱添旺(11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41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1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邱添旺,要其發11鄰住戶,並要其簽名,第2次其僅有領文宣未收受金錢,第3 次曾金衡係交付文宣予其妻,不確定有無交付1,000 元,但曾金衡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1 彭若軒(12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230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30 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若軒,要其發12鄰住戶( 共3 次),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文宣或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初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2 范揚燕(13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50 餘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范揚燕,要其發13鄰住戶(共2 次) ,並要其簽名,僅稱最好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未具結) 。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3 許峻豪(14 鄰鄰長) 107 年8、9 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雞林里掃街發文宣途中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60 餘戶 3. 證明許峻豪有於107年8、9 月間陪同曾金衡去掃街發吳勝松文宣,並收受1,000 元,另曾金衡有於左揭第2 、3次之時地同時交付6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許峻豪,要其發14鄰住戶,請其支持吳勝松,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應如何發放, 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 9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07 年10 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4 張金英(15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張金英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1樓住處 1,000元 1. 未繳回,稱已將1,000 元退還。 2. 共約 20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2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張金英,要其發15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具體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對方稱係走路工,因其覺得有壓力,之後有退還之事實。 15 吳桂櫻(16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60 餘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吳桂櫻,要其逐戶發給16鄰住戶( 共3 次),並要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初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07 年10月初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6 涂錦福(17 鄰鄰長) 107 年 9月中旬某日或10月初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67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涂錦福,要其發17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之事實( 稱第2 次僅發文宣並簽名,並無收受1,000 元) 。 17 溫鵬民(18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50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溫鵬民,要其發18鄰住戶(共2 次) ,並要其簽名,僅稱最好親交給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雖未明說,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初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8 劉祝妹(19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2,000 元 2. 39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劉祝妹,要其發19鄰住戶(共2 次) ,並要其簽名,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19鄰那邊有大樓,找不到人其就把文宣放信箱,其花6 小時發放,因遇到熟人要聊天,這不是常常會有的工作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9 彭素竹(20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20 餘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素竹,要其發20鄰住戶(共3 次) ,並要其簽名,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初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20 劉淑姬(21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65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5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劉淑姬,要其發21鄰住戶(共2 次) ,並要其簽名,僅稱盡量親交給住戶,一般想法應是要其支持吳勝松,對於工資是否過高其不想表示意見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21 鄒顯錦(22 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50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鄒顯錦,要其發22鄰住戶(共3 次) ,並要其簽名,曾金衡沒有說錢是誰給的,但大家都知道我們支持誰,且曾金衡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22 周桂枝(23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78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周桂枝,要其發23鄰住戶( 共2次) ,並要其簽名,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實大家也都心知肚明意思應係要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初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23 古栢如(24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竹信醫院附近某民宅 1,000元 1. 繳回1,000 元( 扣押筆錄2,000 元,其中1,000 元與本案無關) 2. 共 36 戶 3. 證明劉淑姬於左揭時地同時轉交3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古栢如,並要其簽名,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 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24 古二郎(古栢如之父) 107 年10月初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鄰長曾清賢於左揭時地轉交一疊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古二郎,要其發24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要求其回報成果,其即將文宣交給古栢如發放之事實。 25 鄭雲煥(25 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晚上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約60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鄭雲煥,要其發25鄰住戶( 共3 次) ,並要其簽名,僅稱最好親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間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26 黃丁泉(26 鄰鄰長) 107 年9月、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42戶( 有設籍的僅39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丁泉,要其發26鄰住戶(共2 次) ,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27 陳彥方(27 鄰鄰長) 107 年 9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 60 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6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彥方,要其發27鄰住戶(共2 次) ,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如何發放,未要求回報成果,且當時曾金衡有說請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28 劉欽郎(28 鄰鄰長) 107 年 9月、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1,000 元 2. 43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劉欽郎,並要其簽名,且未具體指示發放之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總共發了34戶,雖未明說,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29 龍秀蘭(29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傍晚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40 餘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龍秀蘭,要其發29鄰住戶( 共2次) ,並要其簽名,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應係有意討好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傍晚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30 林森妹(雞林里6 鄰里民) 107 年 9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社區活動中心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森妹,要其發給30戶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一看文宣就知道意思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31 蕭瑞惠(雞林里7 鄰里民) 107 年 9月底、10月初某日 蕭瑞惠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2 樓住處附近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古文松於左揭時地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予其,請其發放給鄰內住戶,其尚未將文宣發放完畢,翌日曾金衡即交付1,000 元予其,後來其花2、3 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32 陳石富(雞林里8 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11月初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新生路358 巷口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鄰內戶數約65戶。 3. 證明曾金衡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包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石富,要其發給同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成果,雖未明講,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附表柒之六: (仁愛里:吳勝松、彭瑞蓮、楊國雄)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葉火海(1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楊國雄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0 號住處(即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1,000元 2.共約50戶。 3.證明楊國雄有先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予葉火海,要其發1 鄰住戶,最好能親交,發放完後楊國雄再於左揭時地交付1,000元予葉火海,並稱錢是吳勝松給的,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稱領文宣簽1 次,是其妻彭淑貞代簽、領錢簽1 次) 。 2 呂春景(2 鄰鄰長) 107 年 9月、10月間某日 呂春景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附近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戶數不詳。 3.證明楊國雄及總部某女性工作人員分別於左揭時地交付吳勝松文宣數百份予其,要其發2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均未指示具體發放方式,要求回報成果,楊國雄係事後交付1,000 元予其,總部某女性工作人員則與文宣同時交付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3 王永生(3 鄰鄰長) 107 年8月25日後之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約20餘戶 3.證明第1 次楊國雄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其,要其發3 鄰住戶,發放完後即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求其簽名,第2 次係楊國雄通知其至吳勝松總部,總部某女性工作人員則將文宣及1,000 元同時交付予其,並要其簽名,但2 人均未指示具體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發了30戶,也有發給親朋好友之事實。 107 年9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4 徐文生(4 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未繳回,稱已退回總部。 2.共121戶。 3.證明第1 次楊國雄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50 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徐文生,要其發給鄰居,並要其簽名,第2 次係楊國雄通知其至吳勝松總部,總部某女性工作人員則同時交付文宣及1,000 元予其,並要其簽名,但2 人均未指示具體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且2 人在拿錢給其時均要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 9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5 陳禮方(5 鄰鄰長) 107 年8月、9 月間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85戶 3.證明第1 次楊國雄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禮方,要其發給5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第2 次係楊國雄通知其至吳勝松總部,總部某女性工作人員則同時交付文宣及1,000 元予其,並要其簽名,但2 人均未指示具體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利用運動時間,約20分鐘即發放完畢,大部分都塞信箱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6 呂春龍(6 鄰鄰長) 107 年10月21日競選總部成立2 、3日後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54戶 3.證明楊國雄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其,發放完後即於左揭時地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其簽名( 共2 次),但楊國雄未指示具體發放方式,其有回報已發放,但楊國雄並未核實之事實。 107 年10月底、11月初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7 徐瑞貞(7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約200戶 3.證明楊國雄通知徐瑞貞,由總部某不詳女性工作人員分別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當時1 鄰至25鄰的文宣都包好了,其就直接拿自己那鄰,但總部或楊國雄均未指示具體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也沒有向其確認發放情形,其花不到1小時發放之事實。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東之湖餐廳樓下 1,000元 8 鍾光明(8 鄰鄰長) 107 年8月中旬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10餘戶 3.證明楊國雄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要其發給8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 共2次) ,但未指示具體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成果,因為文宣是吳勝松的,意思應該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9月間至10月間某日 東之湖餐廳樓下 1,000元 9 彭燕森(9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楊國雄住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60餘戶 3.證明第1 次楊國雄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燕森,要其發給9 鄰住戶,最好親交給住戶,並要其簽名,第2 次係彭瑞蓮同時交付67份文宣及1,000 元予其,也是要其盡量發到選民手上,並要其簽名,但2 人均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實際核實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10 劉桂英(10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楊國雄住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20餘戶 3.證明楊國雄與總部某女性工作人員分別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喜燃,要其發給10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且2 人均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11 鍾慶爐(1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1.繳回1,000元 2.共119戶 3.證明吳勝松競選總部某女性工作人員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其文宣及1,000 元,要其發給11鄰住戶,僅稱盡量交給住戶,不要塞信箱,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實際核實成果之事實。 12 涂清隆(12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1月間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52戶 3.證明第1 次楊國雄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涂清隆,並要求其簽名,第2 次係吳勝松總部某女性工作人員同時交付文宣及1,000 元予其,並要求其簽名,且2 人均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涂清隆認為確實怪怪的之事實。 107 年9月至11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13 劉金盛(13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51戶 3.證明楊國雄、吳勝松總部某工作人員於左揭時地分別交付51份吳勝松文宣予劉金盛,要其發給13鄰住戶,僅稱最好直接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其回報成果,也未向其確實發放情形,2 、3天後即交付1,000 元予其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14 黃代欽(14鄰鄰長) 107 年 9月底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24戶 3.證明楊國雄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4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要其發14鄰住戶,並要其簽名( 共2 次) ,僅稱最好親自交給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5 洪邦芳(15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10餘戶 3.證明第1 次楊國雄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其,要其發15鄰住戶,隔幾天即交付1,000元予其,並要其簽名,第2 次吳勝松總部某女性工作人員則將文宣及1,000 元同時交付予其,其兩次都花不到20分鐘就發放完畢,拿1,000 元,其自己也覺得有點過份,意思一定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服務處 1,000元 16 黃秋勤(16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 元 2.51戶 3.證明第1 次楊國雄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0 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秋勤,並要求其簽名,第2 次係彭瑞蓮同時交付文宣及1,000 元予其,並要求其簽名,因為其行動不方便,其要其夫直接塞門縫,且2 人均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17 張振爐(17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楊國雄住處 1,000元 1.繳回2,000 元 2.2.22戶 3.證明第1 次楊國雄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張振爐,之後交付其1,000 元,並要求其簽名,第2 次僅記得先拿吳勝松文宣發放再領1,000 元,且楊國雄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不詳 1,000元 18 戴宏光(18鄰鄰長)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辦公室 1,000元 1.未繳回,自稱已將2,000 元退回。 2.戶數不詳 3.證明吳勝松總部某女性不詳工作人員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4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戴宏光(共2 次) ,第1 次其有簽名,對方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 小時發放,雖未明說,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其已將2,000 元返還總部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戴宏光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附近 1,000元 19 張金男(19鄰鄰長)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1,000元 2.共約40戶 3.證明楊國雄先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予張金男發放給19鄰住戶,當時沒說有錢,只說要回報,之後即於左揭時地交付其1,000 元之1 次係領文宣事實 (稱 2 次簽名時簽名,1 次係交付1,000元時簽名) 。 20 陳承錦(20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10餘戶 3.證明第1 次楊國雄先交付勝松文宣陳承錦,要其發20鄰住戶,其已發給20鄰住戶,還發送幾份給附近的里民,之後回報楊國雄,楊國雄再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其簽名,第2 次係楊國雄通知其至吳勝松總部,總部某女性工作人員先交付文宣,請其親交給住戶,但對方並未確認發放情形即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其簽名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21 彭喜燃(21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楊國雄住處 1,000元 1.繳回2,000元 2.共21戶 3.證明楊國雄吳勝松總部不詳女性工作人員分別於左揭時地交付2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喜燃,要其發21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均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22 劉彭雪妹(22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1.繳回2,000 元 2.53戶 3.證明楊國雄先交付53份吳勝松文宣予劉彭雪妹,只說要發給住戶本人,未要求回報成果,之後楊國雄問其發了沒,其說有,就要其至吳勝松競選總部,由某不詳女性工作人員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求其簽名( 共2 次)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23 張秋鳳(23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繳回2,000 元 2.58戶 3.證明楊國雄先交付60份吳勝松文宣予張秋鳳,要其發給23鄰住戶,最好親交,後來楊國雄問其發完沒,當時還有些未發放,但楊國雄也沒說什麼,就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求其簽名(共2 次) 之事實。 107年10月底某日 楊國雄里長服務處 1,000元 24 邱創宏(24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楊國雄住處 1,000元 1.繳回2,000 元 2.20餘戶 3.證明第1 次楊國雄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邱創宏,並要求其簽名,第2次係吳勝松總部某不詳女性工作人員同時交付文宣及1,000 元予其,並要其簽名,2 次文宣都是先用袋子裝好,且2 人均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25 房秀杞(25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 元(拒收) 1.構成行求 2.共101戶 3.證明吳勝松總部工作人員同時交付100 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房秀杞之子轉交房秀杞,要其發25鄰住戶,但未指示具體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房秀杞無收受之意思,遂於文宣發放完畢後將1,000 元返還給總部工作人員之事實。 附表柒之七: (中山里:吳勝松、彭瑞蓮、張秋棠)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彭秋霞(1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彭秋霞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0弄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0餘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秋霞,要其發1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但僅發50 餘份文宣即收取1,000元確實不合理之事實。 2 賴維祥(居所在中山里1 鄰,戶籍在大鄉里) 107 年10月初某日晚間 張秋棠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50餘份文宣及1,000 元予賴維祥,請其幫忙發給1鄰住戶,並要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1 鄰沒有很大,約2 條200公尺的巷子之事實。 3 鄭錦源(2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白天 鄭錦源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40餘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鄭錦源,要其發2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 共2 次,第2次其簽其子「鄭紹銘」姓名) ,稱錢是吳勝松發的,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了1 小時發放,意思應該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鄭錦源住處 1,000元 4 陳清雄(3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張秋棠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42 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共2 次,第2 次簽其子「陳遵仁」姓名) ,要其發3 鄰住戶,沒有交代要怎麼發,亦未要求回報成果,這樣工資過高,意思應該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底某日 陳清雄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00 ○0 號住處 1,000元 5 陳茂森(4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陳茂森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約 30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茂森( 共2 次,第2 次簽其子「陳文彥」姓名) ,要其發4 鄰住戶,並要其發給住戶本人,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茂森住處 1,000元 6 葉國乾(5 鄰鄰長) 107 年 8月底、 9月初某日 葉國乾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戶數不明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葉國乾(共2 次) ,要其發5鄰住戶,未指示怎麼發,但其是鄰長知道怎麼發,張秋棠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張秋棠請葉國乾在第2 次名冊上簽其子「葉祥偉」姓名,其覺得工資過高,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葉國乾住處 1,000元 7 陳燕妹(5 鄰里民,葉國乾妻) 107 年 9月間某日 葉國乾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6 鄰約40戶,6 鄰鄰長已歿。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燕妹,請其發給6 鄰住戶,並要其簽明,但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8 何進益(9 鄰里民) 107 年10月19日前之某日中午 何進益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9 鄰約60 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何進益,要其發9鄰之60份文宣,稱錢是吳勝松給的,且要其發給住戶本人,並要其簽名,但以前張秋棠請其發文宣都沒拿錢,意思應該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9 張壯初(9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張壯初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50餘份文宣及1,000 元予張壯初,要其發9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僅發20 餘份,對方也沒有要求一定要發完之事實。 10 鍾金田(10鄰里民)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鍾金田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10 鄰約30 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鍾金田,要其發10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但其擔心違法不想發,張秋棠說這是工作費,請其親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1 劉秋香(10鄰鄰長) 107 年10、11月間某日 劉秋香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20餘份文宣及1,000 元予劉秋香,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 小時發給鄰居,且當時張秋棠有請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2 彭紹信( 11鄰鄰長) 107 年10 月間某日晚間7 時許 彭紹信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號住處樓下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38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紹信( 第1次由其妻吳美月代收簽名,並轉交予彭紹信) ,稱錢是吳勝松給的,要其幫忙發11鄰住戶,並要其等簽名,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該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4.吳美月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上情。 107 年10月間某日晚間 彭紹信住處 1,000元 13 姜禮雄(前12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姜禮雄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29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 包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姜禮雄,要其發12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 因張秋棠稱要不同人,姜禮雄第2次 在名冊上簽其配偶「姜鄧秀蘭」姓名) ,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所以人不在其發放信箱,半小時就發完之事實。 4.另姜鄧秀蘭於偵查中作證其不知情。 107 年10月間某日 姜禮雄住處 1,000元 14 翁清吉(13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翁清吉位於新竹縣○○鎮○○街00巷0 弄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60 餘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6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翁清吉,要其發13鄰住戶,並要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所以不在的其就放信箱,其花1 小時放,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5 曾廖燕清(14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曾廖燕清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20 餘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曾廖燕清,稱錢是吳勝松轉交,要其發文宣給14鄰住戶,且要其一戶一戶發,並要求其簽名,但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6 曾若涵(14鄰鄰長廖燕清之女)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曾若涵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曾若涵,要求其簽名,請其幫忙發給14鄰里民,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交付予其母廖燕清發放之事實。 17 黃煥玉(15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黃煥玉位於新竹縣○○鎮○○街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6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2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煥玉,要其發15鄰住戶,其他沒有多說,僅要求其簽名,並無要求其回報成果之事實。 18 莊錦燊(15鄰鄰長黃煥玉夫) 107 年 9月間某日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間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莊錦燊,請其發15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那邊都是老鄰居,其邊發邊聊天,沒人在就放信箱之事實。 19 陳美珠(6 鄰里民)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陳美珠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 弄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美珠(共2 次) ,請其幫忙發放給16鄰住戶,最好交給本人,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美珠住處 1,000元 20 廖麗雪(16鄰鄰長) 107 年10月1日 廖麗雪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16 鄰共31 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廖麗雪,稱錢是吳勝松給的,要其發16鄰住戶,並要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0餘分鐘發放,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21 黃全煥(前17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傍晚 黃全煥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30 餘戶 3. 證明張秋棠於上揭時地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予黃全煥,要其發17鄰住戶,隔1 小時再交付1,000 元,並要其簽名,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確實不合理,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22 黃柏豪(17鄰鄰長黃全煥之子) 107 年10月間某日 黃柏豪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交付20份吳勝松文宣予黃柏豪,要其在附近發,其他沒有特別交代,也沒有要其回報發放成果,2 週後,其父黃全煥轉交1,000 元予其,其覺得蠻好賺的,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23 彭黃瑞英(18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彭黃瑞英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黃瑞英,要其發18鄰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黃瑞英住處 1,000元 24 林黃滿妹(19鄰里民) 107 年 9月間某日 林黃滿妹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19 鄰戶數不詳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黃滿妹,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2小時發放之事實。 25 黃吉光(19鄰里民)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黃吉光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吉光,要其發19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但未要求其回報成果之事實。 26 彭錦彬(前20鄰鄰長) 107 年 9月中旬某日 彭錦彬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40餘戶 3. 證明張秋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錦彬,要其發20鄰住戶( 共2 次),未指示要親交給住戶本人,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認為比一般工資高,應包含給其的好處,讓其買飲料或吃的之事實( 彭錦彬第2 次在名冊上簽其子「彭意鈞」姓名) 4. 彭意鈞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其不知情。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錦彬住處 1,000元 附表柒之八: (榮樂里:吳勝松、彭瑞蓮、游德有)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劉玉琴(前1 鄰鄰長張大豐配偶) 107 年10月間某日 劉玉琴經營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奇美體用品社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21 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劉玉琴,要去發給1 鄰住戶( 共2次) ,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每次約花1 小時發放文宣,雖未明講,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第2次名冊上簽「張大豐」姓名) 。 4. 張大豐於警詢及偵訊中稱其不知情。 107 年10月21日競選總部成立前某日 劉玉琴經營奇美體用品社 1,000元 2 彭龍雄(2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龍雄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20 餘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龍雄,要其發2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半小時發放之事實。 3 鄧黃金妹(前3鄰鄰長鄧仁開妻) 107 年10月間某日 鄧黃金妹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鄧黃金妹,要其發3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 簽「鄧仁開」姓名) ,未要求回報成果,其並不想收這個錢之事實(第2 次僅簽名未交付1,000 元) 。 4 范乾相(前4 鄰鄰長) 107 年11月初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約 30餘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4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范乾相,要其發4 鄰住戶,不在就放信箱,並要求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且當初其有詢問游德有是否合法之事實(第2次係監票費,先簽名,但尚未領取) 。 5 曾陞達(5 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曾陞達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曾陞達,要其幫忙發給鄰居,並要求其簽名,但游德有並未說要交給本人,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嫌麻煩,6 至7 張未發之事實( 第2次係監票費,先簽名,但尚未領取)。 6 許双德(6 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許双德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1 樓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9 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許双德,對方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2次均非其簽名) 。 7 葉明光(前7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上開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80 餘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葉明光,要其發7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覺得奇怪,只是有人情在,不好意思拒絕,實際上文宣並未發放之事實。 8 李金蓮(7 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份左右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李金蓮,要其發給鄰居,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因其車禍行動不方便,第2次發了3 、4 份,即將文宣及1,000 元退還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 元(事後退回) 9 陳義傳(8 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80 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義傳,要其發8鄰住戶( 共2 次),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公寓其都放信箱,雖未明講,意思應該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0 闕天德(10鄰里民,發9 鄰住戶)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9 鄰戶數不詳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闕天德(共2 次) ,要其發給9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當時未說要交給住戶本人,不在其就放信箱,期花2 小時發放,但並未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1 徐貴妹(10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10 鄰戶數不詳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徐貴妹,要其發10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共2 次), 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2 黃春梅(11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春梅,並要求其簽名,未指示發放對象、發放時間或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因支持吳勝松才幫忙之事實(簽名2 次,未解釋)。 13 陳瑞珍(12鄰里民)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1,000 元 2. 12鄰戶數不詳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4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瑞珍,要其發給附近鄰居,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4 林秀妹(12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秀妹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 元(拒收) 1. 構成行求。 2. 證明游德有於前揭時地同時交付文宣及1,000 元予林秀妹,當時是放在公文袋內,其發現後馬上返還給游德有,名冊上「林秀妹」簽名非其親簽之事實。 15 劉月英(13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13 鄰戶 3. 劉月英患有憂鬱症,其於警詢中稱:游德有妻交付1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劉月英,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6 張兆興(14鄰鄰長) 107 年10月18 日 吳勝松競選總部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5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張兆興,要其發14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報酬過高,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7 鄭碧麗(前15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鄭碧麗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50 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鄭碧麗,要其發15鄰住戶( 共2 次),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至2小時發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鄭碧麗住處 1,000元 18 彭芷盈(16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24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芷盈,要其發16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認為報酬太高之事實。 19 徐文政(前17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徐文政位於新竹縣竹東鎮榮樂街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18至 20 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徐文政,要其發17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認為報酬過高之事實( 第2 次係監票費,先簽名,但尚未領取)。 20 賴慶木(18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戶數不明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賴慶木,並要求其簽名(共2 次) ,未具體指示發放對象,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就在榮樂里發,不在的就放信箱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21 彭鏡浮(前19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上午10時許 游德有住處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19 鄰戶數不詳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彭鏡浮,要其發19鄰住戶,並要求其簽名( 共2 次,第2 次其另又簽屬其弟「彭鏡煙」姓名,故領2,000元) ,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 或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2 次其共發放70餘份文宣,且游德有當時有說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未具結) 。 4. 彭鏡煙於警詢及偵訊中稱不知情。 107 年10月間某日上午10時許 游德有住處 2,000元 22 陳隆照(19鄰里民) 107 年11月初某日晚間 陳隆照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彭鏡浮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隆照,並要求其簽名,稱係吳勝松要其轉交,未指示發放對象、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23 陳進興(前20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進興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進興,( 共2 次) ,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對象、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進興住處 1,000元 24 林玉漢(前21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某日 林玉漢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17 戶 3. 證明游德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玉漢,要其發21鄰住戶(共2 次) ,並要求其簽名,但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不在的其就放信箱,意思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1月初某日 林玉漢住處 1,000元 附表柒之九: (忠孝里:吳勝松、彭瑞蓮、吳錦忠)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林旭諒(1 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至11月初 林旭諒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12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林旭諒,要其發1 鄰住戶,並稱之後會請其動員里民去參加吳勝松的造勢晚會,並要求其簽名,當時其還問是否違法,且吳錦忠未要求其親交,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意思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另吳錦忠之後又拿了2 次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 。 2 陳吟幸(2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陳吟幸位於新竹縣○○鎮○○路○段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22 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5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吟幸,要其發2 鄰住戶,稱錢是吳勝松給的,並要求其簽名( 其夫代為簽名) ,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住戶不在就放信箱,其花1 小時發放完畢,1,000 元卻實有點過高,反正選舉期間,工作費應僅係名目之事實。 3 邱玉珍(3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邱玉珍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0餘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邱玉珍,要其發給3 個住戶,並要求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其花費20分鐘發放完畢,工資確實比較高,既然拿這個錢發吳勝松文宣就應該知道是要支持吳勝松,其當鄰長已經20 幾 年,也明白這個意思之事實(另吳錦忠之後又拿了2 次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 4 范原華(4 鄰鄰長) 107 年11月間某日 范原華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6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范原華,數日後再請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花費30 分 鐘發放完畢之事實( 另吳錦忠之後又拿了2 次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 。 5 范明火(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范明火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40 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范明火,要其發5鄰住戶,並請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住戶不在其就放信箱,吳錦忠也未要求回報成果,其於1 小時內發放完畢之了2 次事實 ( 另吳錦忠之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 6 李貴枝(6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李貴枝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5戶 3. 證明吳思芳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李貴枝,並請其簽名,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另吳錦忠之後又拿了2 次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 。 7 彭聖心(7 鄰鄰長,原名彭美香)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聖心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巷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6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聖心,要其發7鄰住戶,稱錢是吳勝松給的,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另吳錦忠之後又拿了2 次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係其夫幫其簽名)。 8 徐煥謀(8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錦忠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30 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徐煥謀,要其發8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住戶不在其就放門口,吳錦忠也沒有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另吳錦忠之後又拿了2 次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 9 林涂秀英(9 鄰鄰長林金鑫妻)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涂秀英位於新竹縣○○鎮○○街0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8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8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涂秀英,要其發9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 蔡羽宣(8 鄰里民)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吳錦忠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至4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蔡羽宣,請其發放忠孝里10 鄰 住戶,並請其簽名,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會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總共發了 30份)。 11 林戴金霞(1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戴金霞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13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戴金霞,要其發13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其夫代簽),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住戶不在其就投信箱,大約要1 小時,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另吳錦忠之後又拿了2次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 。 12 徐鳳堂(12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徐鳳堂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徐鳳堂,並請其簽名,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大約花1 小時發放,雖未明講,但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另吳錦忠之後又拿了2 次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 。 13 彭煥鎮(13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煥鎮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居所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1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煥鎮,要其發13鄰住戶,並請其簽名,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花費20 分鐘發放完畢,雖未明講之事實( 另吳錦忠之後又拿了2次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 。 14 劉容姿(14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劉容姿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0 弄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95戶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劉容姿,要其發14鄰住戶,並請其簽名,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另吳錦忠之後又拿了2 次文宣予其發放,但未交付金錢)。 15 謝燕梅(15鄰鄰長)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謝燕梅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6樓住處之社區門口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162戶(社區) 3. 證明吳錦忠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10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劉燕梅,要其發15鄰住戶,並請其簽名,15鄰是社區,其就是等住戶倒垃圾時發給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吳錦忠拿其他人文宣予其發放並未交付款項,其感覺怪怪的之事實。 附表柒之十: (五豐里:吳勝松、彭瑞蓮、邱文郎、黃美玲)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劉興龍(1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五豐里北興路土地公廟旁之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3,000 元 2. 62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劉興龍,要其確實發給1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3次) ,但黃美玲未要求其回報發放情形,意思係要其支持吳勝松,因為鄰長本來就是義務職,且其每次發放的時間約4 小時,與報酬是不相當的,確實有賄選之事實。 107 年10月底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1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2 曾范滿妹(2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約70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7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曾范滿妹,要其發給2 鄰住戶,且要親交給住戶,並請其簽名(共3 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所以意思是給一點好處就希望其能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3 邱錦宏(3 鄰鄰長) 107 年 9月底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79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邱錦宏,要其發3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3 次),但未要求回報成果,其每次花2 至3小時發放之事實。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4 林進福(4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50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及1,000 元予林進福,要其發4 鄰住戶,每戶發1 張,並請其簽名( 共2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因係較高報酬,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5 楊惠晴(4 鄰鄰長林進福妻) 107 年 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楊惠晴,要其發4 鄰住戶,並請其要投給吳勝松,還要其向其夫說,之後有要求其簽名,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覺得不合理,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6 龍春香(5 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3,000 元 2. 共76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龍春香,要其發5 鄰住戶,1 戶1份 ,並請其簽名( 共3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且當場有請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24 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底至11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7 邱郁芬(6 鄰鄰長,邱文郎之胞妹)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92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9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邱郁芬,要其發給6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 次),但未要求回報成果,其每次花2、3小時發放,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8 黃貴勳(7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不詳地點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 90餘戶 3. 證明邱文郎通知黃貴勳,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100 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要其發7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次) ,黃美玲未說一定要發給住戶本人,也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 小時多發放完畢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9 陳美芝(8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65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美芝,要其發8鄰住戶,住戶不在,就放門口,並請其簽名( 共3 次),但未要求回報成果,大概花2 、3小時發完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 韓素娥(10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71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蔡素娥,要其發10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 次),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 、2 小時發放完畢,雖未明講,但其知悉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確實有賄選的意思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1 翁富華(11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翁富華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巷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68 戶 3. 證明邱文郎在LINE群組發訊息後,蔡欣霓代其領取,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翁富華,第2 次蔡欣霓有說要其1 戶1 戶發,但都沒有要求回報成果,11鄰包含2個社區,拿2,000元雖然有偏高,但還是收下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翁富華住處 1,000元 12 蔡欣霓(13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元氣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60餘戶 3. 證明第1 次係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蔡欣霓,要其發13鄰住戶,要務實1 戶1戶發,並請其簽名,第2 、3 次係游維君代領轉交,第1次邱文郎有說額度內的工作費是允許的,其才會簽名,但均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13鄰就是1棟大樓加上後面幾戶,大概1、2小時就發完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蔡欣霓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0號5樓居處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蔡欣霓居處 1,000元 13 黃秋鳳(14鄰鄰長) 107 年10月15 日 邱文郎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85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秋鳳,要其發14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3 次) ,只說今天回去就可以發了,未具體指示應如何發放,亦未要求回報成果,雖未明講,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107 年11月初某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14 張丁𥷏𥷏(15鄰鄰長) 107 年 9月中旬某日 五豐里元氣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156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6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張丁𥷏𥷏要其發15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3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其膝蓋退化,走路很慢,15鄰都在同一棟大樓,其感受到是希望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元氣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元氣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5 吳沛昀(16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1月間某日 五豐里元氣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3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吳沛昀,並請其簽名,黃美玲只說挨家挨戶發,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6 王維鈞(17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吳沛昀位於新竹縣○○鎮○○路○段000 號5樓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63戶 3. 證明於吳沛昀於左揭時地同時轉交約6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王維鈞,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工資有點高,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7 李聲郎(18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54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4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李聲郎,要其發18鄰住戶( 共2次) ,要其1 戶1戶發,但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3、4小時發放完畢,因為選舉的關聯,多少會對候選人產生好感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8 林萱萍(19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192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9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萱萍,要其發給鄰居(共2 次,第2 次為林萱萍夫代領轉交),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都用零碎的時間去發,所以會花比較多時間,約3至4小 時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9 陳錦泉(20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58戶 3. 證明邱文郎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8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錦泉,要其發20鄰住戶( 共3次) ,未要求回報成果,且以前發候選人文宣都沒交付金錢,這次其不敢問,就默默收下,20鄰除大樓外,還有40棟透天,其每次花1.5 小時發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1月15 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20 李文清(2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52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李文清,要其發21鄰住戶( 共3次) ,要親手拿給住戶,且有請其支持吳勝松,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1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21 朱晏儀(22鄰里民)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0餘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朱晏儀,要其發22鄰住戶,22鄰很小,其發了2 、3次,每次10幾分鐘之事實。 22 溫正毅(23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70 餘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7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溫正毅,要其發23鄰住戶(共3 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23 黃淑芳(24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46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38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淑芳,要其發24鄰住戶(共3 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但有叫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邱文郎競選總部 1,000元 24 林福土(25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50 餘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福土,要其發25鄰住戶(共3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25 羅正順(26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66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66份羅正順( 共3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其腳不方便,開過刀,意思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26 賴永富(27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26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賴永富( 共3 次),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雖未明講,但意思是要其支持吳勝松,其每次花6、7 小時發放,因其會與住戶聊天,一坐就是半小時至1小時之事實。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27 彭雅玲(28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彭雅玲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48戶 3. 證明黃文郎曾說要彭雅玲幫忙發放吳勝松文宣,第1 次由他人代領轉交文宣及1,000 元,第2、3 次係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其,要其發28鄰住戶,只說1 戶1份,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底至11月初某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28 彭邱月秀(29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50 餘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邱月秀,要其發29鄰住戶,並要其支持吳勝松( 共3次) ,且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其花2、3 小時發放,確實不太對等,應該就是買票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同上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同上 1,000元 29 邱帶娣(30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30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邱帶娣,要其發30鄰住戶( 共3次) ,說是吳勝松給的走路工,要其支持吳勝松,但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2 、3 小時發放之事實。 107 年10月24 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底至11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30 利傳興(31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1. 2,000 元 2. 共 93 戶 3. 證明某不詳女子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利傳興,要其發31鄰住戶( 共2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都放信箱,約花2 小時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31 利俊鋼(利傳興之子) 107 年11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9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利俊鋼,要其發給鄰居,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雖未明講,意思是要其支持吳勝松,其花1 小時發放之事實。 32 林德松(33鄰鄰長) 107 年11月間某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81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林德松,要其發33鄰住戶( 共2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每次花1 、2小時發放,是很好賺之事實。 107 年11月間某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33 鍾玉雯(33鄰里民) 107 年 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鍾玉雯,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雖未明講,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34 張玉妹(34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20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張玉妹,要其發34鄰住戶(共3 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35 劉瑞霞(35鄰鄰長蘇景學妻)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36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劉瑞霞,要其發35鄰住戶( 共3 次),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之事實( 蘇景學不知情) 。 4. 蘇景學於警詢及偵訊中稱其不知情。 107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36 陳進釗(36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73 戶 3. 證明邱文郎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進釗,要其發36鄰住戶( 共2次) ,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該是希望其能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37 蕭何瑞枝(37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29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一大疊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何瑞枝,要其確實的發給37鄰住戶( 共3 次),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38 呂月嬌(38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31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呂月嬌,要其發38鄰住戶( 共2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雖未明講,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其花1 個多小時發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39 張明亮(39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30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張明亮,要其發39鄰住戶( 共2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40 姜鏡泉(41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49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姜鏡泉,要其發41鄰住戶( 共3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其中有1 次黃美玲有說要其支持吳勝松,其花不到1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107 年10月24日前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底11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41 林德雄(42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36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林德雄,要其發42鄰住戶( 共3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因42鄰是兩排住戶,不用10分鐘就可發完之事實。 107 年10月24 前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底11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42 陳秀吉(43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9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秀吉,要其發43鄰住戶,並叫其支持吳勝松,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5 小時左右發放完畢之事實( 簽收2 次但只承認拿1,000 元)。 43 劉鍾甜妹(44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53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劉鍾甜妹,要其發44鄰住戶,(共3 次) ,有說要親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44 李存真(45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94 戶 3. 證明邱文郎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94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李存真,要其發45鄰住戶,要發到選民手上( 共3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雖未明講,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45 李美子(46鄰鄰長) 107 年 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60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李美子,要其發46鄰住戶( 共3次) ,其當場有問黃美玲,黃美玲說是合法的工作費,並說是吳勝松給的錢,要求其要親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46 蕭燕達(47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56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蕭燕達,要其發47鄰住戶,並說要親交給住戶( 共3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且黃美玲有叫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47 呂美雲(48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58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8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呂美雲,要其發48鄰住戶,且要親交給住戶( 共3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48 彭紫雲(49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約 100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10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紫雲,要其發49鄰住戶,要落實發( 共3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24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底、11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49 廖慶霖(50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61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廖慶霖,要其發50鄰住戶( 共3 次),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初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底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50 彭松煥(51鄰鄰長)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85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5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彭松煥,要其發51鄰住戶( 其中2次是黃美玲親交,1次是蕭燕達轉交),黃美玲有說要親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彭松煥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51 李正德(52鄰鄰長)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60 餘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李正德,要其發52鄰住戶(共3 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52鄰就只有2 條巷子,其單純發文宣約1 小時之事實。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邱文郎住處 1,000元 52 黃振華(53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共 62 戶 3. 證明黃美玲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黃振華,要其發53鄰住戶,且要親自交給住戶( 共3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24日前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107 年10月底某日 五豐里資源回收站 1,000元 附表柒之十一: (東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梁福龍)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馮文遠(2 鄰鄰長馮碧君之兄,五豐里里民)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馮碧君位於新竹縣○○鎮○○街00巷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馮碧君有小兒麻痺,都是由馮文遠處理鄰長事務,梁福龍先交付約50份吳勝松文宣予馮文遠,那天有16個人在梁福龍家集合,分成2 組,1 組8人,著吳勝松背心、帽子發放文宣,梁福龍並未指示如何發放,住戶不在家就放信箱,亦無要求回報發盎情形,其發4 小時就回家休息,梁福龍即於同日晚間交付1,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之事實。 2 林清蘭(3 鄰鄰長) 107 年9月或10月初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一疊吳勝松文宣、牙籤文宣品予林清蘭,其著吳勝松背心發放文宣,發完後將空袋子還給梁福龍,梁福龍即於同日晚間交付1,000元予其( 共2 次),2 次都是鄰長一起發,從早上9 點多發到11點多,若住戶不在下午要再回去發,但梁福龍並未查核發放情形之事實。 107 年10月15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3 鍾孟蓁(林清蘭之媳婦) 107 年9月底、10月初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鍾孟蓁,當時其與其他人一起發文宣,其自東華里康寧街開始發,沿路發到菜市場,中午各自回家休息,下午其與林清蘭隨機發放,之後又回到梁福龍里長辦公室繳回文宣袋,梁福龍未查核發放情形即1,000元予其,並請其簽名之事實。 4 廖明珠(4 鄰鄰長彭作興之媳婦) 107 年10月15 日 廖明珠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廖明珠,其與其他人一起去發,在東華里沿路發,梁福龍未要求回報成果,即於同日晚間交付1,000 元予其,其簽「彭作興」姓名之事實。 3. 未見彭作興筆錄 5 彭淑楨(5 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彭淑楨,其與其他鄰長一起著吳勝松帽子去發,梁福龍未指定要發給誰,住戶、路人都會發,之後將空袋子還給梁福龍,梁福龍即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求其簽名( 共2次) ,梁福龍並未查核發放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6 陳宏吉(6 鄰鄰長) 107 年10月15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於先交付約60份吳勝松文宣予陳宏吉,其與好幾個鄰長一起去發,梁福龍未說要親交給住戶本人,雖未交代其發6 鄰住戶,但其等自動會發自己鄰的住戶,發完後梁福龍即於同日晚間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求其簽名,梁福龍並未查核發放成果之事實。 7 呂俊雄(8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共繳回 2,000 元 2. 共 30 戶 3. 證明梁福龍於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呂俊雄,要其發放給8鄰住戶,其一戶一戶發,其發放完畢後,梁福龍即於同日晚間交付1,000元予其,並要求其簽名( 共2 次) ,梁福龍並未查核發放成果,應該是要孝敬老人家,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8 吳昭妹(9 鄰鄰長陳金勝妻) 107 年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共繳回1,000 元 2. 9鄰共20餘戶 3.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約30 份 吳勝松文宣予吳昭妹,當時有10幾個鄰長一起走,要個別發放給自己鄰內住戶,一開始10幾個鄰長一起走,一起發10幾鄰,發下來要2 個小時,後來其又去發給9 鄰住戶,9鄰是從信義路130幾號道165 號,加起來大概花了2.5小時發放,梁福龍未查核發放情形即於同日下午2 時許交付1,000 元予其之事實。 9 衛春綢(11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共繳回 2,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衛春綢,其主要是發其鄰附近的住戶,發放完畢後其將袋子拿回梁福龍住處,梁福龍即於同日傍晚交付1,000 元予其( 共2 次) ,梁福龍並未查核發放成果,且其發現是吳勝松文宣時,有猜想梁福龍是不是希望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0 范春玉(12鄰鄰長妻)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范春玉,梁福龍並未指示一定要親交住戶,2 次都是大家一起去發,但梁發龍無查核發放成果,其沒有發很多文宣,因為每個人發一點,之後其還袋子時梁福龍就交付1,000 元予其之事實( 請他人代為簽名) 。 107 年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1 黃春蓮(13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共繳回 2,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黃春蓮,請其一戶一戶發放,發放完畢後有回到梁福龍住處報到簽名,梁福龍未查核發放情形,即交付1,000 元予其( 共2 次) ,如果認真發應該2至3小時可發放完畢之是時。 107 年10月15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2 梁素華(梁福龍女,15鄰里民)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梁素華,大家一起去發,之後梁福龍即交付1,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 共2次), 梁福龍並未要求回報成果或查核發放成果事實(名冊中呂燕部分係其代替發放) 。 107 年10月15 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3 梁莉玲(梁福龍之姪女,東寧里里民)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3,000 元(1,000 元係梁莉玲子彭造隆)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1袋小型環保袋之吳勝松文宣予梁莉玲,一開始是一群不認識的人一起,之後就自己往巷子走,其花費1.5 小時發放完畢後,即與其他發放完畢的人一起返回梁福龍住處,梁福龍交付1,000 元予其( 共2次,第1 次簽「曾古慶桃」姓名,因其子第2次 亦有同去,該次領2,000元) ,梁福龍並未要求回報成果或查核發放成果事實。 3. 彭造隆(14 歲) 於警詢中稱:當天與母親梁莉玲一起去發文宣,從頭到尾就是跟著母親一起走,領到1,000 元就交給母親等語。 107 年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2,000元 14 賴嘉美(1 鄰里民)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賴嘉美,與其他鄰長一起發放,梁福龍並無指示要親交給住戶,亦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之後梁福龍再交付1,000元予其( 共2 次,其第1 次簽其夫「黃吉星」之姓名)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5 李柔婷(2 鄰里民,梁福隆外孫女)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李柔婷,其發放時遇到朋友脫隊聊天,若認真發僅需2 小時,發放完畢後,梁福龍即於同日交付1,000 元予其,梁福龍並未要求回報成果或查核發放成果之事實。 16 楊秀燕(商華里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楊秀燕,當天集合後與其他人一起去發,發放完畢後,梁福龍未查核發放成果,即於同日交付1,000 元予其,稱1,000 元係吳勝松給的,並請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7 楊秀梅(商華里里民,楊秀燕之胞妹) 107 年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楊秀梅,當天集合後與其他人一起去發,發放完畢後,梁福龍並未要求回報成果或查核發放成果,即交付1,000 元予其,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8 古家榛(楊秀梅姪女,仁愛里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梁福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梁福龍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楊秀梅,當天集合後與發放完畢後,梁福龍並未要求回報成果或查核發放成果,即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簽其母「楊秀蓮」之姓名) 。 附表柒之十二: (上坪里:吳勝松、彭瑞蓮、范秉君)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鍾順妹(范秉君妻,7 鄰里民) 107 年10月初某日 范秉君位於新竹縣○○鎮○○里○○00○0 號住處住處附近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范秉君交付吳勝松文宣予鍾順妹,並另外找4 人,之後其5 人一起去發,1 人約發30 餘份,范秉君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或要求回報成果,發放完後即交付1,000 元予其,其也沒想到會那麼多錢之事實。 2 吳賢妹(5 鄰里民)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范秉君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范秉君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吳賢妹,當天集合後,范秉君稱會有工資,要其等多多支持吳勝松,之後其5 人一起去發,1 人約發30餘張,范秉君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或要求回報成果,第2天才交付1,000 元予其之事實。 3 古張玉英(5 鄰里民)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范秉君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范秉君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古張玉英,當天集合後,范秉君要其等多多支持吳勝松,之後其5 人一起去發,1人約發30 餘 張,范秉君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或要求回報成果,工作確實過於輕鬆之事實。 4 李黃秀梅 107 年10月間某日 范秉君住處 500元 1. 共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鍾順妹同時轉交吳勝松文宣及500元予李黃秀梅,鍾順妹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或要求回報成果,其發10多分鐘即發放完畢,且當時有稱多多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1月間某日 范秉君住處 500元 5 萬順蘭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范秉君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范秉君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萬順蘭,當天集合後,范秉君要其等多多支持吳勝松,之後其5 人一起去發,1人約發30 餘 張,范秉君未指示應如何發放或要求回報成果,工作確實過於輕鬆之事實。 附表柒之十三: (軟橋里:吳勝松、彭瑞蓮、徐福亮)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古賜鵬(1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古賜鵬位於新竹縣○○鎮○○里0 鄰○○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25 戶 3. 證明第1 次徐福亮於左揭時地先交付1,000 元予古賜鵬,並請其簽名,說是幫吳勝松發1 鄰住戶的文宣的錢,25份文宣是隔幾天送來,徐福亮並未要求要回報成果,其花半小時發放完畢,第2 次僅交付1,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並未交付文宣,且徐福亮當時有比,當然知道是買票錢之事實。 107 年10月中某日 古賜鵬住處 1,000元 2 王彩雲(2 鄰鄰長) 107 年9月底至10月初某日 王彩雲位於新竹縣○○鎮○○里0 鄰○○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10 餘戶 3. 證明徐福亮於左揭時地先交付1,000元予王彩雲,並要其簽名,說是吳勝松給的工作費,要其發文宣給2 鄰住戶,數日後再交付10餘份吳勝松文宣予其( 共2 次) ,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沒人在就丟信箱,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王彩雲住處 1,000元 3 邱笋妹(3 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某日 徐福亮位於新竹縣○○鎮○○里0 鄰○○00號住處附近之公車站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30 餘戶 3. 證明徐福亮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 口罩) 及1,000 元予邱笋妹,要其發3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 共2次) ,但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有一點感覺像是支持吳勝松的對價之事實。 107 年11月初某日 邱笋妹位於新竹縣○○鎮○○里○○00號住處 1,000元 4 彭增春(4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增春位於新竹縣○○鎮○○里0 鄰○○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10 餘戶 3. 證明徐福亮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增春,要其發4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 共2次) ,但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4 鄰很小,最多花30分鐘就發完,其知道這是不合法之事實。 107 年11月某日 彭增春住處 1,000元 5 曾宥鈞(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曾宥鈞位於新竹縣○○鎮○○里0鄰 ○○0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 20 餘戶 3. 證明徐福亮於左揭時地交付1,000 元予曾宥鈞,並要其簽名,數日後才交付文宣( 共2 次),徐福亮未指示發放方式,只是要其發5鄰住戶,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費20至30分鐘發放文宣之事實。 107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 曾宥鈞住處 1,000元 6 貝紳源(6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貝紳源位於新竹縣○○鎮○○里0 鄰○○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 20 餘戶 3. 證明徐福亮第1次僅交付1,000元予貝紳源,第2 次則同時交付20幾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其,兩次都要其簽名,說錢是吳勝松給的,且徐福亮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心裡懷疑是買票錢之事實。 107 年10月中某日 貝紳源住處 1,000元 附表柒之十四: (竹東里:吳勝松、彭瑞蓮、彭永淦)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黃增明(1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彭永淦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0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黃增明,要其發1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住戶不在其就放信箱之事實。 2 林喜清(2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10 餘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一疊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林喜清,亦其發2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不用1 小時即發放完畢之事實。 3 鄭松美(3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9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鄭松美,要其發3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其有空就去發,但彭永淦並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4 莊明鈞(4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明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一小疊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莊明鈞,要其發4 鄰住戶,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僅發10戶之事實。 5 徐焿德(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0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徐焿德,要其發5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發這個不用很久的時間,且彭永淦並未要求回報,意思應係希望其能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6 彭春貴(6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旁之宮廟前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9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彭春貴,要其發6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彭永淦並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希望其能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7 郭德水(7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下午5 、6 時許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10 餘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郭德水,要其發7 鄰住戶,但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住戶不在其就丟信箱,且彭永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8 曾炳妹(8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3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曾炳妹,說錢是吳勝松給的,要其發8 鄰住戶,但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 、2小時發放之事實。 9 劉卉蓁(9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7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7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劉卉蓁,要其發9 鄰住戶,其記得其走了兩趟,但彭永淦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大概是用這1,000元之工作費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 彭振謙(10鄰鄰長廖鳳英之公公)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0 餘戶 3. 證明竹東里10鄰鄰長事務都是彭振謙在處理,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一疊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要其發10鄰住戶,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1 黎碧玉(11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3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黎碧玉,說是吳勝松給的,要其發11鄰住戶,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認為這是吳勝松給的走路工,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其花1 小時發放之事實。 12 吳菊珠(12鄰鄰長) 107 年9月底至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0 餘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30餘份文宣及1,000 元予吳菊珠,要其發12鄰住戶,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不在其就放信箱,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半小時發放之事實。 13 廖秀燕(13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0 餘戶 3. 證明彭永淦妻林秋蓮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 餘 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廖秀燕,要其發13鄰住戶,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半小時發放之事實。 14 傅源治(14鄰鄰長) 107 年9月底至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明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一疊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傅源治,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一戶一戶發之事實。 15 陳詹玉花(15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9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詹玉花,要其發15鄰住戶,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希望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6 劉德穩(16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4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4份吳勝松菜瓜布文宣品及1,000 元予劉德穩,要其發16 鄰住戶,希望其能發到住戶手上,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7 黃福龍(17鄰鄰長黃李銀妹之子)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 20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2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福龍(因其母行動不便),要其發17鄰住戶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有空才去發之事實。 18 馮黃金蘭(18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0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馮黃金蘭,要其發18鄰住戶,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9 邱理茂(19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0 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邱理茂,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半天發放之事實。 20 高文松(20鄰鄰長高劉澄枝之夫)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彭永淦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0 餘戶 3. 證明彭永淦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高文松,要其發20鄰住戶,不在其就放信箱,大約花半小時發放,但彭永淦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簽其妻「高劉澄枝」姓名) 。 附表柒之十五: (陸豐里:吳勝松、彭瑞蓮、吳秀連)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陳楊瑞琴(1 鄰鄰長) 107 年8月21日 陳楊瑞琴位於新竹縣○○鎮○○○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7 戶 3. 證明吳秀連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7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楊瑞琴,要其發給1 鄰住戶,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2 劉亮(2 鄰鄰長陳石海表哥,亦為2鄰 里民) 107 年 8月初某日 劉亮位於新竹縣○○鎮○○○00號之2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明 3. 證明吳秀連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劉亮,要其發給鄰居,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3 羅秀媛(1 鄰里民) 107 年8月底某日(中元節前) 吳秀連位於新竹縣○○鎮○○里0 鄰○○○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吳秀連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羅秀媛,要其發給陸豐里3鄰住戶,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4 盧淑慧(4 鄰里民) 107 年8月12日 吳秀連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0 餘戶 3. 證明吳秀連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一小疊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盧淑慧,要其發放給陸豐里4 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5 李明章(5 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吳秀連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0 戶 3. 證明吳秀連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 袋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李明章,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希望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6 鄭美雍(4 鄰鄰長) 107 年8月20日 鄭美雍位於新竹縣○○鎮○○○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1,000 元 2. 6鄰共20餘戶。 3. 證明吳秀連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鄭美雍,要其發放給陸豐里6 鄰住戶,因6鄰鄰長羅美炎身體不便,但吳秀連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3 天,每天1個多小時發放之事實。 7 羅欽云(7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羅欽云位於新竹縣○○鎮○○○00號之2 住處 1,000元 1. 繳回1,000 元 2. 共20餘戶。 3. 證明吳秀連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 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羅欽云,但吳秀連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因為要帶小孩,所以花了2、3 天發放之事實。 8 葉寶珠(8 鄰鄰長妻) 107 年8月20日 蔡寶珠位於新竹縣○○鎮0鄰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0 餘戶。 3. 證明吳秀連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葉寶珠,要其發8 鄰住戶,但吳秀連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希望其能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附表柒之十六A: (東寧里:吳勝松、彭瑞蓮、彭立傑)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彭作河(1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彭立傑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機車行(即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103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作河,要其發1 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其都丟信箱,且彭立傑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3 份簽名清冊都其簽名,但其稱只有領1次1,000元,且因其寫字手會抖,係請友人古茂雄簽名)。 2 詹素娟(2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1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詹素娟,要其發2 鄰住戶,但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3 張曉青(4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78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8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 口罩) 及1,000元予張曉青,要其發4 鄰住戶,一戶一戶發,但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有向彭立傑確實是否合法,4 鄰腹地很大,有獨棟、平房、社區,走路繞一圈要4 、5 小時之事實。 4 邱光慧(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81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1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及1,000 元予邱光慧,要其發5 鄰住戶,說錢給其去買汽水,並要其簽名,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5 鄰都是獨棟的老房子,走一圈不寒暄要半小時,工資與工作量確實不合理之事實。 5 古茂雄(6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90 餘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90餘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及1,000 元予古茂雄,要其發6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只說趕快發,住戶不在其就丟信箱,且彭立傑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3 份清冊都其簽名,但其稱只有領1 次1,000 元) 。 6 范光成(7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不願繳回 2. 共 65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5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范光成,要其發7 鄰住戶,要其交給住戶,其他的沒有交代,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認為工資合理係因這就是要鄰長發放的效果,應係一種特例之事實。 7 卓勝福(8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0 戶 3. 證明彭立傑先將30份吳勝松文宣交予卓勝福,要其發8鄰住戶,之後再於左揭時地交付1,000元予其,並稱1,000元係文宣工作費,但彭立傑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意思應係希望其能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8 湯水松(9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0 餘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湯水松,要其發9 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9 官淑雅(10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0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官淑雅,要其發10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10鄰走路一圈約30分鐘,都是獨棟透天之事實。 10 許勝泉(1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0 餘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及1,000 元予許勝泉,要其發11鄰住戶,要親交給住戶,並說錢是吳勝松給的,但未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11鄰走路一圈約10幾分鐘,有公寓集合住宅、透天厝之事實。 11 史春蘭(12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3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3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及1,000 元予史春蘭,要其發12 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去第2次住戶還不在家就會放信箱,其去2次,每次大約1 個多小時之事實。 12 邱明衡(13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至10月初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67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7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邱明衡,要其發13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住戶不在其就放信箱,彭立傑也沒有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或許意思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3 曾學甫(14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92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9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曾學甫,要其發14鄰住戶,要親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4 徐建翔(15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1,000 元(107年11月14日調查羅吉祥賄選案製作筆錄時交予新竹縣調站人員) 2. 戶數不詳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徐建翔,要其發15鄰住戶,盡量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5 王建旺(16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2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王建旺,要其發16鄰住戶,其不敢放信箱,怕被拿走,但彭立傑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情形確實與請工讀生發放文宣不同之事實。 16 鍾汶龍(17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4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4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鍾汶龍,要其發17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17鄰走一圈大概20分鐘之事實。 17 葉詹秋蘭(18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4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4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葉詹秋蘭,要其發18鄰住戶,雖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但其之前發文宣都會一戶一戶發,另彭立傑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18鄰走一圈大概20分鐘之事實。 18 羅坤捷(19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0 餘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羅坤捷,要其發19鄰住戶,要親交給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意思應係希望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9 陳燕輝(20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76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燕輝,要其當面發給20 鄰 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20 彭政平(21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78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8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彭政平,要其發21鄰住戶,說錢是吳勝松給的,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21鄰走一圈大約30分鐘之事實。 21 劉美容(22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彭立傑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0 戶 3. 證明彭立傑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及1,000 元予劉美容,要其發22 鄰住戶,要其一戶一戶發,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22 鄰走一圈約30分鐘之事實。 附表柒之十六B: (東寧里:吳勝松、彭瑞蓮、劉錦湘)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李壽山(前2 鄰鄰長) 107 年9月下旬某日 劉錦湘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李壽山(共2 次) ,要其發2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花2 小時發放之事實(2份名冊均非其親簽) 。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2 張兆謙(前4 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張兆謙,要其發4鄰住戶( 共2 次),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就將文宣放在住戶的汽、機車上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3 曾毓青(前5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曾毓青,要其發5 鄰住戶(共2 次) ,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住戶不在其就丟信箱,且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雖有簽名,但名冊上的名字不像其親簽) 。 107 年10 月間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4 房蘭妹(7 鄰里民) 107 年8月25日前某日 房蘭妹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房蘭妹,要其負責發放第7鄰,說是走路工,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花1個 多小時發放之事實(名冊上有2 次簽名,但第2 次僅拿到文宣) 。 5 梁雲敦(前8 鄰鄰長) 107 年7月至9月間某日 梁雲敦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梁雲敦,要其發8 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但其都親自發給住戶之事實(名冊第2 次簽名非其親簽) 。 6 劉謝圓妹(前9鄰鄰長劉基城妻) 107 年10月初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劉謝圓妹,要其發9 鄰住戶( 共2 次) ,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事實。 3.劉基城於警詢及偵訊時亦證述上情。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7 張森松(前10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張森松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門口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元予張森松,要其發10鄰住戶( 共2次) ,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張森松住處 1,000元 8 曾廷江(前11鄰鄰長)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曾廷江位於新竹縣竹東鎮安東路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分左右的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曾廷江,要其發11 鄰住戶( 共2 次) ,稱係走路工,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07 年 8月至 10月間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9 莊添壽(前12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6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莊添壽,要其發12鄰住戶(共2 次) ,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住戶部在就放信箱,且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花費1 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第2次 為莊添壽妻代領轉交)。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0 葉佳郎(前13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葉佳郎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9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葉佳郎,要其發13鄰住戶,要其一戶一戶發,不要丟信箱,並要其簽名( 共2 次),但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葉佳郎住處 1,000元 11 彭紹倉(前14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彭紹倉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 號4樓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 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彭紹倉,並要其簽名( 共2次) ,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僅稱係走路費及點心費,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8月至9月間某日 彭紹倉住處 1,000元 12 涂富春(前15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100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涂富春,要其發15鄰住戶,並要其簽名( 共2次) ,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並要其向發放對象稱拜託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初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3 謝林瑞雲(前16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謝林瑞雲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妻劉菊蘭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30 份 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元予謝林瑞雲,要其發16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4 劉榮添(前17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劉榮添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60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劉榮添,並要其簽名,其怕是賄選不敢收,但劉錦湘稱係走路工,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5 詹德評(前18鄰鄰長) 107 年8月底至9月下旬間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詹德評,要其發18鄰至戶,並要其簽名,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第2 份名冊非其親簽) 。 16 宋石松(前19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宋石松,要其發19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第2 份名冊非其親簽) 。 17 呂學遷(前20鄰鄰長) 107 年8月中旬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69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呂學遷,要其發20鄰住戶,說盡量交給本人,並要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花2 小時發放之事實。 18 翁林杉(前21鄰鄰長) 107 年 8月間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2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翁林杉,要其發21鄰住戶並要其簽名( 共2次) ,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意思可能是要其支持吳勝松,其花1 個多小時發放之事實。 107 年10月吳勝松競選總部成立前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9 劉道南(前22鄰鄰長) 107 年8月、9 月間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1. 繳回2,000 元 2. 證明劉錦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元予劉道南,要其發22鄰住戶,並要其簽名( 共2 次),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事實。 107 年10 月間某日 劉錦湘住處 1,000元 附表柒之十七: (員崠里:吳勝松、彭瑞蓮、徐鵬桓里長)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甘琇瑜(1 鄰里民,1 鄰鄰長洪清水媳婦)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甘琇瑜位於新竹縣○○鎮○○○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一疊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甘琇瑜,要其發1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全部沒有發放之事實。 2 傅勝其(2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傅勝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90 戶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0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及1,000 元予傅勝其,要其發2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花2小時發放之事實。 3 甘興海(3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甘興海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0 餘戶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及1,000 元予甘興海,要其發3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丟在信箱,花約2 小時發放之事實。 4 劉昌火(4 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劉昌火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元予劉昌火,要其發放4 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不用一個下午就發放完畢之事實。 5 黃秋鳳(5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黃秋鳳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1樓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2 戶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黃秋鳳,要其發5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住戶不在就放信箱,劉錦湘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6 熊文廣(6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熊文廣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2樓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2 戶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2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熊文廣,要其發6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放信箱,花1小時發放之事實。 7 潘經文(7 鄰鄰長) 107 年10月初某日 潘經文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 1,000 元(當場退回) 1. 繳回1,000 元,第1次構成行求。 2. 共 28 戶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30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潘經文,要其發7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 共2次,第1 次當場退回1,000 元) ,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因4 鄰是左右4棟社區,其花1 小時發放之事實。 107 年10月中下旬某日 潘經文住處 1,000元 8 徐智青(8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傍晚 新竹縣竹東鎮東峰路路上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2 戶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2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徐智青,要其發8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核實發放情形,其花5 分鐘發放,報酬確實過高之事實。 9 曾秋英(9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曾秋英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3樓住處之守衛室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4 戶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4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曾秋英,要其發9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並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2 小時發放之事實。 10 何張樹蘭(10鄰鄰長)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何張樹蘭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號4樓住處樓下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2 戶 3. 證明徐鵬桓先交付32 份 吳勝松文宣品予何張樹蘭,要其發10鄰住戶,未指示發放方式,其放信箱,不用1 小時就發完,徐鵬桓未確認發放情形,即於數日後交付1,000 元予其之事實。 11 劉彭新茹(15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劉彭新茹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文宣品及1,000 元予劉彭新茹,要其發給員崠里里民,並要其簽名,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放信箱,3 小時左右發放完畢之事實。 12 林禮崇(16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林禮崇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 40 戶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4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禮崇,要其發16鄰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查核成果之事實。 13 范興(17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范興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 95 戶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95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范興,要其發17鄰住戶,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查核成果,雖未明講,但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4 曾賢明(19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曾賢明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5 戶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5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曾賢明,要其發19鄰住戶,但並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查核成果之事實。 15 彭寶雲(20鄰里民) 107 年 9月底某日 彭寶雲位於新竹縣竹東鎮東昇路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 袋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彭寶雲,要其發給里民,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查核成果,其花1 個多小時發放之事實。 16 吳恒毅(上館里6鄰 里民) 107 年9月、10月間某日 吳恒毅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資源莊社區大樓警衛室前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徐鵬桓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50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吳恒毅,要其發給新資源莊附近住戶,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查核成果,其花2 個小時發放之事實。 附表柒之十八: (榮華里:吳勝松、彭瑞蓮、林子丞、張寶蓮、林秀員)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邱王信米(2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邱王信米位於新竹縣○○鎮○○街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 50 戶 3. 證明某不詳女子(貌似林秀員) 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50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邱王信米,要其發2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查核成果之事實。 2 歐秋鑑(3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歐秋鑑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巷00號12樓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約170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歐秋鑑,要其發3 鄰住戶,但未指示發放方式,住戶不在就放信箱,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查核成果之事實。 3 鄒益妹(4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鄒益妹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林子丞委託林秀員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80 餘 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鄒益妹,要其發4 鄰住戶,要其支持吳勝松,並要其簽名,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查核成果,其交由大樓警衛發放,花幾十分鐘發放之事實。 4 李英德(5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李英德位於新竹縣○○○○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10 餘戶 3. 證明某不詳女子(貌似林秀員) 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李英德,要其發5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查核成果,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5 徐玉菊(6 鄰鄰長) 107 年9月中旬某日 徐玉菊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0 餘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徐玉菊,要其發6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亦未查核成果,且1,000元顯然太高,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6 曾美櫻(7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曾美櫻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2 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2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曾美櫻,要其發7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沒遇到住戶本人,其就放信箱,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7 邱瑞昌(8 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邱瑞昌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住處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共 52 戶 3. 證明曾美櫻於左揭時地同時轉交52份吳勝松文宣及500元予邱瑞昌,要其發8 鄰住戶,但未要求回報發放結果之事實。 8 邱垂明(9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傍晚 邱垂明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0 餘戶 3. 證明林秀員先放59份吳勝松文宣在邱垂明住處門口,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即於一週後交付1,000 元予其,並要其簽名,應係尋求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9 李興勝(10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李興勝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0 餘戶 3. 證明不詳女子於左揭時地同時轉交4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李興勝,之後再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發放結果之事實。 10 彭鈺婷(11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彭鈺婷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某不詳女子於左揭時地交付一疊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彭鈺婷,之後再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1 吳燕蓁(12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吳燕蓁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某不詳女子於左揭時地交付一包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吳燕蓁,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邊玩邊發,每戶放信箱,花費半天發放完畢之事實。 12 林聯珍(13鄰鄰長劉得勝妻)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林聯珍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0 號居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某不詳女子於左揭時地交付一包吳勝松文宣、文宣品及1,000 元予林聯珍,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沒有發放,就把文宣品拿到廟裡之事實( 其簽其夫「劉得勝」姓名,劉得勝不知情)。 4. 劉得勝於偵查中稱其不知情。 13 陳阿龍(14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下旬某日 陳阿龍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4 戶 3. 證明某不詳女子於左揭時地交付44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阿龍之子陳義芳轉交陳阿龍,並請其簽「陳阿龍」姓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4. 陳義芳於偵訊中證述上情。 14 彭永定(15鄰鄰長)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彭永定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00弄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1,000 元( 其中500 元於羅案繳回) 2. 共 56 戶。 3. 證明某不詳女子於左揭時地交付6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永定,要其發15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半小時發放,工資確實過高之事實。 15 張木檉(17鄰鄰長彭素珍夫)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張木檉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5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張木檉,要其發17鄰住戶,在競選總部成立時動員5至8 人參加,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 簽其妻「彭素珍」姓名) 。 16 劉玉蓮(18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劉玉蓮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1,000 元予劉玉蓮,稱係工作費,會去炒米粉,未交付文宣,其心裡有底其等均支持吳勝松,也知悉這是與選舉有關的錢之事實。 17 李雅梅(19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子丞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167 戶 3. 證明張寶蓮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李雅梅請其發放,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張寶蓮即於左揭時地交付1,000元予其,並請其簽名之事實。 18 李阿銘(20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李阿銘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60。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6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李阿銘,要其發20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希望其能支持吳勝松,且其發30 份就將文宣丟棄之事實。 19 劉林城(22鄰鄰長) 107 年9月底至10月初間某日 劉林城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戶數不詳。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劉林城,要其發22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查核成果,其花半小時發放完畢,但其還有幫忙競選總部插旗子、佈置會場之事實。 20 陳過(23 鄰 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陳過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3 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4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過,要其發23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希望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21 徐明珠(25鄰里民) 107 年 9月間某日 其友人徐玉玲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住處 2,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2 袋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徐明珠,請其發放21鄰、24鄰之文宣,並請其簽名(其簽本人及「黃義彥」姓名) ,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3. 黃義彥於偵查中稱其不知情。 22 馮立德(25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某日 馮立德未餘新竹縣竹東鎮長春路3 段144 巷 1,000 元(當場拒絕) 1.未繳回,拒絕收 受。 2.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馮立德,並請其簽名,馮立德當場拒絕收受之事實。 23 林保雄(28鄰鄰長) 107 年10月下旬某日 林保雄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5 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45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保雄,要其發28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都放信箱之事實。 24 張秀蓮(29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張秀蓮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55 、 56 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張秀蓮,要其發29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半小時即發放完畢,報酬確實高於行情之事實。 25 范姜宏騏(31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范姜宏騏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5 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45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范姜宏騏,請其發31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發放結果之事實。 26 彭秀香(33鄰鄰長羅文夫妻) 107 年10月間某日 彭秀香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128 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8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秀香,要其發33鄰住戶,彭秀香將與羅文夫一起發放,且林秀員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4. 證人羅文夫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上情。 27 楊玉貞(35鄰鄰長徐煥亮妻) 107 年 9月至 10月間某日 楊玉貞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0 餘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楊玉貞,要其發35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0幾分鐘發放完畢之事實。 28 盧彭員妹(36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徐玉菊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83 戶 3. 證明吳勝松之某助選員( 應係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盧彭員妹,要其發36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29 林秀員(38鄰鄰長)備註:行為人僅吳勝松、彭瑞蓮、林子丞、張寶蓮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林子丞位於新竹縣○○鎮○○里00鄰○○路00號7 樓里長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200 餘戶 3. 證明張寶蓮於左揭時地交付200 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林秀員,要其發38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其早上、下午去發一下,發的時間不長,溫永富是某鄰鄰長不願意發,交回文宣及1,000 元予其,其就請溫永富發放之事實。 30 溫永富(38鄰鄰長林秀員之夫) 107 年11月間某日 溫永富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某不詳女子於左揭時地交付18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溫永富,請其幫忙發某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僅發三分之一,其餘丟棄之事實。 31 邱庭森(39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邱庭森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2 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邱庭森,要其發39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32 邱志賢(40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邱志賢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共 40 餘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500 元予邱志賢,要其發40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成果,其陸陸續續發,不在的就放信箱,意思應係要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33 魏富美(41鄰鄰長) 107 年9月底至10月初某日 魏富美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共 30 餘戶 3. 證明林秀員於左揭時地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500 元予魏富美之孫轉交魏富美,並請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34 范石雄(42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范石雄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共 86 戶 3. 證明貌似林秀員之女子於左揭時地交付8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500 元予范石雄,要其發42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事實。 附表柒之十九A: (商華里:吳勝松、彭瑞蓮、陳瑞玉、鍾宏達)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彭清水(1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陳瑞玉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早餐店(即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4 戶 3. 證明陳瑞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4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彭清水,要其發1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未指示發放方式,其都是放信箱,約花2 、3小時發完,且陳瑞玉未要求回報成果,報酬也不合理,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順便發文宣拜票之事實 (簽名 2 次,陳瑞玉只交付1 次1,000 元) 2 林克清(2 鄰鄰長) 107 年9月底、10月初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38 戶 3. 證明陳瑞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8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林克清,要其發2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 次),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都放住戶信箱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3 范熾龍(4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30 戶 3. 證明陳瑞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范熾龍,要其發4 鄰住戶,說1,000 元是走路工,並請其簽名( 共2次), 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4 陳盛光(5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 元(當場拒絕) 1. 構成行求 2. 共 46 戶 3. 證明第1 次鍾宏達、陳瑞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6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盛光,陳盛光拒絕收受,請鍾宏達樂捐,2 、3天後又拿文宣時,因那邊人很多,其不想等就先離開,其有簽名2 次,因係變相買票,其不敢拿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稱有工資尚未交付 5 謝木榮(6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50 餘戶 3. 證明鍾宏達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謝木榮,並請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稱第2 份名冊上之「謝木榮」非其所簽) 。 6 邱瑞藤(7 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42 戶 3. 證明鍾宏達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邱瑞藤,請其發7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 次),但未指定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或查核其是否發放,這樣就是暗示其投票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7 羅朝明(8 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2 戶 3. 證明鍾宏達於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羅朝明,並未要求回報,亦未查核成果,3 、5 天後鍾宏達交付1,000元,並請其簽名之事實( 第2 份名冊之「羅朝明」非其所簽) 。 8 吳朝傑(9 鄰鄰長)不移送 107 年11月上旬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 元(拒收) 1. 構成行求。 2. 共 40 餘戶。 3. 證明鍾宏達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吳朝傑,請其簽名,但吳朝傑拒收之事實( 第1 份名冊上之「吳朝傑」非其所簽)。 9 彭香妹(10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49 戶 3. 證明鍾宏達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彭香妹,並請其簽名( 共2 次),但未指定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發放結果,其花1 小時發放完畢,以工時來算錢是太多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0 彭政鴻(11鄰鄰長) 107 年9月下旬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1 戶 3. 證明鍾宏達於左揭時地交付4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政鴻,要其發11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定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2 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簽名2 次,但第2次僅拿到文宣) 11 羅張蓮妹(12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3,000 元( 連同下表編號5 部分) 2. 共 10 戶 3. 證明鍾宏達於左揭時地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羅張蓮妹,要其發12鄰住戶,請其支持吳勝松,並請其簽名( 共2 次) ,但鍾宏達未要求回報成果。另呂愛玉也有拿1,000 元予其,請其支持吳勝松,並無交付文宣予其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2 張新郎(13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1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3,000 元( 連同下表編號6 部分) 2. 共 41 戶 3. 證明第1 次係呂愛玉於下表編號6 所示時地同時交付4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張新郎,之後陳瑞玉又聯繫其,鍾宏達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1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要其發13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 次),但呂愛玉等人均未指定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大樓住戶就將文宣放信箱,1 樓住家就交給住戶,3 次間隔很短,且給其共3,000 元,意思應係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9月至11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3 林豊旺(14鄰鄰長)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33 、 34 戶 3. 證明鍾宏達於左揭時地交付4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林豊旺,要其發14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 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10分鐘發放完畢之事實。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4 錢淑(15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1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60戶 3. 證明鍾宏達先交付60份吳勝松文宣品予錢淑,要其發15鄰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於數日後,鍾宏達即交付1,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之事實。 15 黃雷春嬌(16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57 戶 3. 證明鍾宏達於左揭時地交付57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黃雷春嬌,要其發16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 次),但未指定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其行動不便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6 魏欽妹(17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 50 戶 3. 證明鍾宏達於左揭時地交付5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魏欽妹,要其發17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 次),但未指定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住戶不在其就放信箱,花半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7 梁維浪(18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間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3,000 元( 連同下表編號11部分) 2. 共 30 餘戶 2. 證明鍾宏達於左揭時地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梁維浪,要其發18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 次),第3 次是呂愛玉同時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其,但鍾宏達等人均未指定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8 朱碧雲(19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60 戶 2. 證明陳瑞玉於左揭時地交付6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朱碧雲,要其發19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19 李正民(20鄰鄰長)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82 餘戶 2. 證明陳瑞玉、鍾宏達分別於左揭時地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李政民,要其發20鄰住戶,之後才補簽名(共2 次) ,但未指定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成果,因20鄰是社區,不能發文宣,其只發了10幾份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20 劉美英(21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52 戶 3. 證明陳瑞玉於左揭時地交付52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劉美英,要其發21鄰住戶,發放時順便請住戶支持吳勝松,並請其簽名(共2 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意思是希望其投票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1月初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21 張堂貴(22鄰鄰長) 107 年9月下旬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30 餘戶 2. 證明陳瑞玉於左揭時地交付約4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張堂貴,要其挨家挨戶發給22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共2 次) ,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控管,其有痛風,且22鄰都是大樓,沒有電梯,其每次都花4 小時發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22 彭衡朗(23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63 戶 2. 證明陳瑞玉於左揭時地交付63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彭衡朗,要其發23鄰住戶,並請其簽名( 共2 次) ,未要求回報成果,因報酬過高,其原本不敢拿,但陳瑞玉說大家都這樣才收下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23 徐已妹(24鄰鄰長林保鏜妻) 107 年10月間某日 陳瑞玉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9 戶 3. 證明陳瑞玉於左揭時地交付39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徐已妹,要其發24鄰住戶,說是吳勝松給的,並請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就是要其投票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附表柒之十九B: (商華里:吳勝松、彭瑞蓮、呂愛玉)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黃俊淵(1 鄰里民,羅德妹夫)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黃俊淵位於新竹縣○○鎮○○街00巷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呂愛玉前後共交付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黃俊淵2 次,並請其簽名,1 次係發放1鄰,1 次係發放3鄰( 分別簽其子「黃冠騰」及其妻「羅德妹」姓名) ,但呂愛玉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3. 黃冠騰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其不知情。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黃俊淵住處 1,000元 2 林廣文(前2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林廣文位於新竹縣○○鎮○○街00巷00弄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呂愛玉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6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林廣文,要其發2 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其行動不便之事實。 3 張旭先(4 鄰里民) 107 年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中山國小網球場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呂愛玉之夫黃俊銘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7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張旭先,要其發4 鄰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之事實( 名冊中「黃美麗」係其嫂嫂)。 4 黃勇民(7 鄰里民) 107 年 9月下旬某日 黃勇民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呂愛玉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黃勇民,請其發7 鄰住戶,但未要求回報成果,之後再交付其1,000 元,並請其簽名,其發一圈,從康寧街走到大同路、東寧路、商華街,再走回康寧街,住戶不在就放信箱或門縫,遇到住戶就會聊天,所以花了3 小時,若騎機車一圈大約5分鐘路程,意思應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5 羅張蓮妹(12鄰鄰長) 107 年10月底 羅張蓮妹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1,000元 1. 已繳回。 2. 如上表編號11供述或證述欄所載。 6 張新郎(13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1月間 張新郎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已繳回。 2. 如上表編號12供述或證述欄所載。 7 陳怡安(13鄰里民) 107 年 9月間某日 陳怡安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呂愛玉於左揭時地交付2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陳怡安,並請其簽名,要其發13鄰住戶,但未指定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也知道走路工報酬太高,意思應是要其投票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8 蘇鳳蘭(15鄰里民) 107 年9月、10月間某日 蘇鳳蘭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弄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呂愛玉於左揭時地交付30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蘇鳳蘭,請其發15鄰住戶,並請其簽名,但未指定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且其僅發放半小時,發了一半的文宣,其餘文宣就返還呂愛玉,還問呂愛玉1,000元是什麼,呂愛玉說是走路工之事實。 9 胡惠足(16鄰里民)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胡惠足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呂愛玉於左揭時地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胡惠足,並請其簽名,但未指定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雖未明講,但意思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 張勝東(17鄰里民) 107 年 9月間某日 呂愛玉位於新竹縣○○鎮○○里00鄰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呂愛玉先交付20 餘 份吳勝松文宣予張勝東,要其發葉治威診所附近,未要求回報,其慢慢走,花1.5 小時發放,沒發完,呂愛玉仍交付其1,000 元,意思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1 梁維浪(18鄰鄰長) 107 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梁維浪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已繳回 2. 如上表編號編號17供述或證述欄所載。 12 徐麒武(21鄰里民) 107 年10月上旬某日 徐麒武位於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3 樓處 3,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證明呂愛玉於左揭時地先詢問徐麒武有沒有3個 人,其稱有,就交付3,000元及吳勝松文宣予其,請其發放世界大同社區,約有3、400 戶,之後其簽其配偶周明月及女兒徐家綾姓名,當然意思是要其等支持吳勝松。 3. 周明月於偵查中稱其不知情,徐家綾於偵查中稱其有發文宣。 附表柒之二十: (瑞峰里:吳勝松、彭瑞蓮、戴銀杏)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賴建璋(1 鄰鄰長) 107 年8月、9 月間某日 賴建璋位於新竹縣○○鎮○○里○○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28 戶 3. 證明里長彭康麟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8 份 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元予賴建璋,要其發1 鄰住戶,但其只簽1 次名( 共2次) ,未要求回報成果,其每次花2小時發放文宣,應係希望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賴建璋住處 1,000元 2 莊秀菊(2 鄰鄰長賴傳淇妻)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莊秀菊位於新竹縣○○鎮○○里○○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31 戶 3. 證明戴銀杏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1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莊秀菊,要其發2 鄰住戶(2 次) ,未指示發放方式,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有些住戶比較遠,距離其住處約5 公里之事實(簽 「賴傳淇」姓名) 。 4. 賴傳淇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其不知情。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莊秀菊住處 1,000元 3 吳春謀(3 鄰鄰長) 107 年 9月間某日 吳春謀位於新竹縣○○鎮○○里○○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10 餘戶 3. 證明戴銀杏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吳春謀,要其發3 鄰住戶,但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鄉下鄰居平常沒有來往,其沒有去發文宣,戴銀杏意思也是有要其投票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4 呂學智(4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10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鎮瑞峰里路上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3 戶 3. 證明戴銀杏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3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呂學智,要其發4 鄰住戶,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確認發放情形,意思也是有要其投票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5 古正松(5 鄰鄰長) 107 年8月至9月間某日 古正松位於新竹縣○○鎮○○里○○○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 40 餘戶 3. 證明戴銀杏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古正松,要其發5 鄰住戶(共2 次) ,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5鄰住戶很散,其到現在也還沒發完,當時其有想到對方意思是有其投票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古正松住處 1,000元 6 范文彬(6 鄰鄰長) 107 年9月間某日 范文彬位於新竹縣○○鎮○○里○○○0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共約 30 戶 2. 證明戴銀杏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3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古正松,要其發6 鄰住戶,但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亦無確認發放情形,這邊住戶很散,開車要半小時,住戶不在其就放信箱之事實。 107 年10月間某日 范文彬住處 1,000元 附表柒之二十一A: (外五里: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黃金漢、羅鳳英)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龍筠蓁(三重里5鄰 里民)備註: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黃金漢、羅鳳英 107 年9月27日後之某日 龍筠蓁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或黃金漢住處 1,500元 1. 繳回 2,500 元 2. 如證據清單:參、 二十二、編號3 待證事實欄所載。 107 年10月16日 龍筠蓁住處或黃金漢住處 1,000元 2 蔡徐春香(二重里15鄰里民) 107 年10月16日 蔡徐春香位於新竹縣○○鎮○○路00 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羅鳳英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與蔡徐春香,並要其簽名,稱文宣讓其擺在金香店讓客人拿或發給鄰居,意思應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3 周彭雲嬌(二重里12鄰里民) 107 年10月16 日 周彭雲嬌位於新竹縣○○鎮○○路00 巷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黃金漢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周彭雲嬌,並要其簽名,但未指示發放對象,住戶不在就放信箱就好,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事後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其趁孫子睡覺去發住處附近或放大樓的信箱,與工讀生相比,錢確實比較多,且第1次黃金漢有拜託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29 日 周彭雲嬌住處 1,000元 4 朱宜妹(二重里1鄰里民) 107 年10月16日後某日 朱宜妹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巷00弄0號住處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證明羅鳳英先交付約80 份 吳勝松文宣予朱宜妹,請發放其住處附近即光明路(50 餘戶) 與中興路73巷附近住戶(10 餘戶) ,並未提工資,發放完畢後,羅鳳英即交付500 元予其,稱係工資之事實。 5 邱金發(二重里1鄰里民) 107 年10月16日 邱金發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羅鳳英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0餘份吳勝松競選總部成立之文宣及1,000 元予邱金發(鄰居朱宜妹帶其前來) ,要其發放給頭重頭的老鄰居,其花1 個多小時發放,報酬確實偏高,意思應係要其投給吳勝松之事實。 6 林振南(二重里7鄰鄰長) 107 年10月16或17日 羅鳳英住處 2,0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羅鳳英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競選總部成立文宣及2,000 元予林振南,請其發放6鄰(50餘戶) 及7 鄰(50餘戶) 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應係希望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7 吳采妮(二重里17鄰里民) 107 年10月8、9日 羅鳳英住處 3,000元 1. 繳回 3,000 元 2. 證明羅鳳英係吳采妮鄰居,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3,000 元予其,請其在名冊上書寫3 日日期,並請其支持吳勝松,其戶內有3 票,但其不知道羅鳳英如何知道的,事後羅鳳英亦未核實其發放情形,其花了2、3 小時以上在其老家光明路附近發放之事實。 8 陳春方(二重里21鄰里民)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陳春方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1 樓之麵店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黃金漢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2 、300 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 元予陳春方,要其發放給附近鄰居,並未指定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意思就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9 胡玉香(二重里19鄰里民) 107 年10月16日 胡玉香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居所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黃金漢先交付一疊吳勝松文宣予胡玉香,請其幫忙發放,當時未說有工資,亦未指示發放方式或核實發放成果,即於左揭時地交付1,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其共花2 小時發放之事實。 10 李雲珍(二重里22鄰里民) 107 年10月17日14時許 李雲珍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黃金漢先交付2 袋吳勝松文宣予李雲珍( 陳春方麵店員工) ,請其幫忙發放,未指示發放方式,未核實發放成果,因其告知1 袋為何雲秀發放,黃金漢即於左揭時地交付2,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其發了5 條巷子,都是放信箱之事實(另其女何憶雁部分未承認代領,僅稱其女亦有發放文宣及領款) 。 11 何憶雁(二重里22鄰里民,李雲珍之女) 107 年10月17日 何憶雁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李雲珍交付吳勝松文宣予何憶雁發放,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2小 時發放給20鄰的住戶,翌日李雲珍即交付1,000 元予其,工資確實過高之事實。 12 何雲秀(二重里21鄰里民) 107 年10月17日14時許 李雲珍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李雲珍交付何雲秀1 袋吳勝松文宣、文宣品,請其發放,稱會有工資,未要求回報成果,其就將文宣、牙線文宣品放住戶信箱,第2天 李雲珍即交付1,000 元予其之事實。 13 陳張秀紅(二重里22鄰里民) 107 年10月18日 陳張秀紅位於新竹縣○○鎮○○里00 鄰 ○○路000 巷00 號 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李雲珍交付吳勝松文宣品陳張秀紅,請其發放,令其發放2 、3 鐘頭後,即將剩餘文宣交回李雲珍,李雲珍2日後即轉交1,000元予其,因金額過高,意思應係請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4 巫金枝(二重里17鄰里民) 107 年10月25日 黃金漢住處 500元 1. 繳回 4,000 元 2. 證明黃金漢交付數百份吳勝松文宣予巫金枝,請其在吳勝松政見發表會發放,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之後黃金漢於10月25 日 、10月26日交付500 元、1,500 元予其;之後黃金漢分別於107年10月28日、11月3日各交付2 、300份文宣予其,黃金漢未要求回報成果,即於同日各交付1,000 元予其,還算是好賺之事實。 107 年10月26日 黃金漢住處 1,500元 107 年10月28日 黃金漢住處 1,000元 107 年11月3日 黃金漢住處 1,000元 15 江愛玉(二重里13鄰里民) 107 年11月初某日 二重國小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黃金漢先交付約100 份吳勝松文宣予江愛玉,請其發放富貴街及竹中國小附近住戶,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其都放信箱,亦未要求回報成果,當晚即交付1,000元予其之事實。 16 何美臻(二重里里民) 107 年10月27日 二重國小 500元 1. 共繳回 2,000 元 2. 證明黃金漢於107年11月3 日先交付約500 份吳勝松文宣品予其發放,請其發富貴街住戶,並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其就放住戶信箱,且黃金漢未要求回報成果,當晚巫金枝即轉交1,000 元予其,另1次是黃金漢交付其約200 份文宣,未指定發放對象,其發放柯湖里社區住戶,翌日巫金枝交付500 元予其,最後1 次是下午其與羅鳳英一起發放三重里住戶,之後巫金枝翌日再轉交500元予其之事實。 107 月11月3日 二重國小 1000元 107 年11月7日 二重國小 500元 17 曾鳳琴(二重里15鄰里民) 107 年11月4日 後某日 二重國小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黃金漢先交付吳勝松文宣品予曾鳳琴發放,請其發矽光家園社區,其與邱瑞玉一起去發,並未請其回報成果,數日後巫金枝轉交5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比起其他工作輕鬆,意思是要其等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8 邱瑞玉(三重里4鄰里民) 107 年10月26日 黃金漢住處 500元 1. 繳回 3,500 元 2. 黃金漢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邱瑞玉,請其發放,每次均2至3 人穿著吳勝松背心一同去發放,但黃金漢要求親自交給住戶,未要求回報成果,即於左揭時地交付500 元至1,000 元予邱瑞玉之事實。 107 年10月29日 黃金漢住處 500元 107 年11月4日 黃金漢住處 1,000元 107 年11月6日 黃金漢住處 500元 107 年11月8日 黃金漢住處 500元 107 年11月9日 黃金漢住處 500元 19 徐春英(二重里18鄰里民) 107 年10月21日後之某日 羅鳳英住處 2,500元 1. 共繳回 2,500 元 2. 黃金漢詢問徐春英是否要發文宣賺錢,羅鳳英先於107年10月16 日 、10月17日、10 月18日、10月20日、10月21日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其,每次大約100 份,請其在二重埔發放,未指示發放方式,亦未要求回報,之後即交付2,500 元予其之事實 (未具結)。 20 徐千茹(二重里4鄰里民) 107 年10月22日 徐千茹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居所 2,000元 1. 共繳回 3,500 元 2. 吳勝松要舉辦政見發表會,黃金漢請徐千茹炒2 場的米粉,黃金漢即於107年10月22日米粉場結束後交付2,000元予其。之後黃金漢請其幫忙發文宣,並要其支持吳勝松,另其有3 次領取100 份左右吳勝松文宣,但黃金漢並未指示發放方式,其發放完後黃金漢即會交付500 元予其,黃金漢應係藉工作費名義給其走路工之事實。 107 年10月26日 徐千茹居所 500元 107 年10月27日 徐千茹居所 500元 107 年10月28日 徐千茹居所 500元 21 溫春賢(二重里17鄰里民) 107 年10月16日後某日 黃金漢住處 1000元 1. 共繳回 3,500 元 2. 黃金漢告知溫春賢發文宣賺錢的機會,107 年10月16日交付一疊文宣品予其發放二重里17 鄰住戶,有多的就發16 鄰 ,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3 小時發放。107 年10月17日、18日上午是著吳勝松競選背心、帽子集體去檢垃圾,有徐春英、巫金枝、邱瑞玉(上3 人17、18均未有請款紀錄) 、羅鳳英,17日下午黃金漢請其發放二重里矽光工廠附近區域的文宣,18日下午一起去明星花園社區發放文宣。107年10月27日上午是與其他人去中興路撿垃圾,都是翌日交付款項予其,意思應該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10月18日 黃金漢住處 1000元 107 年10月19日 黃金漢住處 1000元 107 年10月28日 黃金漢住處 500元 22 姜淑媛(二重里18鄰里民) 107 年10月16日或17日 羅鳳英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羅鳳英於107 年10月16日先交付文宣予姜淑媛,約有8個人一起去發文宣,當晚或翌日羅鳳英交付1,000 元予其之事實。 23 姚淳敏(二重里18鄰里民,姜淑媛之女) 107 年11月4日 黃金漢住處 1,000元 1. 繳回 5,000 元 2. 羅鳳英於107 年11月2 日、4 日、6日、7 日、8 日、9日均先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其,請其著吳勝松背心、帽子與其他人一起去發放文宣拜票,11月4日先交付1,000 元予其後,其餘4,000元則在11 月10 日交付( 警詢中稱每天發3 小時,但偵訊中稱發約6 小時,而當庭勘驗其手機內紀錄之走路公里數,11月2日 不足2 公里,其餘為7、8 公里左右) 之事實。 107 年11月10日 黃金漢住處 4,000元 24 黃欣姨(二重里里民) 107 年11月10日 黃欣姨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弄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姚淳敏交付吳勝松文宣予黃欣姨,並與其一同在107 年11月6日一起發送,未要求回報成果,姚淳敏即於左揭時地轉交1,000 元予其之事實。 附表柒之二十一B: (外五里:吳勝松、彭瑞蓮、吳宗欣、黃金漢、羅鳳英、龍筠蓁)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黃謝順妹(三重里2 鄰鄰長) 107 年9月29日後某日 龍筠蓁住處 3,000元 1. 繳回 4,500 元 2. 證明龍筠蓁交付吳勝松文宣品予黃謝順妹,請其在二重的米粉場發放,還會幫忙收拾椅子,1次約3 、4 個竹東鎮的里民來幫忙,龍筠蓁非每次參加,其就是去捧個場,名冊上9 月25 日至9 月29日都是,約5 日後再交付金錢予其,意思應係尋求其等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3. 龍筠蓁供稱:107年10 月4日其交付200 餘份文宣予謝順妹發放2鄰 住處附近,未核實成果即再交付500 元予謝順妹。107 年11月16 日 係羅鳳英交付文宣及1,000元予鄰長發放該鄰之事實。 107 年10月4 日後某日 龍筠蓁住處 500元 107 年10月16日 龍筠蓁住處 1,000元 2 傅秀英(三重里3 鄰里民) 107 年9月25日及26日拿文宣1、2日後 龍筠蓁住處 500元 1. 繳回 1,500 元 2. 證明龍筠蓁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傅秀英,請其在二重埔發放,看到信箱內沒有吳勝松文宣,就放進去,但未要求回報發放情形,亦未向其核實,龍筠蓁即於1 、2 日後交付500 元予其,並請其支持吳勝松,而因107 年9 月25、26 日拿的文宣很少,所以2 天給500 元之事實。 107 年10月4 日拿文宣1 、2 日後 龍筠蓁住處 500元 107 年10月14日拿文宣1、2日後 龍筠蓁住處 500元 3 李婉婷(三重里3 鄰里民,傅秀英之女) 107 年9月25日拿文宣2、3日後 李婉婷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證明龍筠蓁先拿吳勝松文宣予李婉婷,請其發住處附近(二重埔) ,遇到住戶就親交,沒有就放信箱,一開始就說好500 元,沒有說1 小時150 元,且未要求回報成果,2 、3 天後即交付500 元予其之事實。 4 林曾佑妹(三重里3 鄰鄰長) 107 年 9月底某日 林曾佑妹位於新竹縣○○鎮○○路00 號 住處 500元 1. 繳回 2,000 元 2. 證明林曾佑妹於107年925 月、26、28日去吳勝松之政見說明會( 米粉場)去吃米粉,看到有人發文宣品,就幫忙發,2 日後,龍筠蓁即交付其500元,說是羅鳳英給的,並請其簽名之事實。 3. 證明羅鳳英告知林曾佑妹發放文宣有走路工,龍筠蓁即於107 年10 月4日交付吳勝松文宣及1,5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 書寫3人姓名,由其代領)。另龍筠蓁於107年10月16日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要其發放三重里第3 鄰,但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意思就是希望其能支持吳勝松,且其沒有發3 鄰大樓住戶之事實。 4. 證明羅鳳英於107年10月16日另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及2,000 元予其,讓其轉交趙武進、彭增壽之事實。 107 年10月4日 林曾佑妹住處 500元 107 年10月16日 林曾佑妹住處 1000元 5 林煥賢(二重里里民,林曾佑妹之子) 107 年10月間某日 林煥賢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巷00號居所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證明龍筠蓁請林煥賢協助發文宣品,稱會有工資,其後林煥賢配偶賴雪鈴交付1 袋吳勝松文宣品予其發放,其穿著吳勝松背心在下員山廟會時發放,但龍筠蓁未指示發放方式或要求回報成果,之後500元係其母林曾佑妹代領轉交之事實。 6 賴雪鈴(二重里里民,林煥賢之妻)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林煥賢居所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證明林曾佑妹交付約700 份吳勝松文宣予賴雪鈴,請其與林煥賢去發,未指示發放對象、發放方式,只說發掉,亦未要求回報成果,之後林曾佑妹即轉交500 元予其,其在凱旋大地及下員山發放文宣之事實。 7 林煥澄(三重里里民,林曾佑妹之子) 107 年10月14日 林煥澄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住處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證明龍筠蓁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吳勝松文宣品及500 元予林煥澄,未指示發放對象、發放方式,其就放住戶信箱,且龍筠蓁未要求回報成果,其知悉這樣是要其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8 羅燕珠(二重里15鄰里民) 107 年9月25日拿文宣3、4日後 羅燕珠位於新竹縣○○鎮○○路00鄰000 巷00號住處 500元 1. 繳回 500 元 2. 證明龍筠蓁先交付約500 份吳勝松文宣予林金燕、羅燕珠夫婦,並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僅稱會各給500 元,要支持吳勝松,其等花費1.5小時發放,3 、4日後,龍筠蓁即交付1,000 元予其(含其夫500 元) ,並請其簽名之事實。 9 林金燕(二重里15鄰里民,羅燕珠配偶) 107 年9月25日拿文宣後某日 羅燕珠住處 5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龍筠蓁告知林金燕有走路工可賺錢,黃金漢即交付吳勝松文宣予其,未指示發放方式,其就放住戶信箱,且未要求回報成果,黃金漢即於左揭時地交付500 元予其,發吳勝松的文宣就是要支持吳勝松之事實。 107 年9月27日 黃金漢住處 500元 10 楊春梅(三重里10鄰里民) 107 年9月25日拿完宣後數日 龍筠蓁住處 1000元 1. 共繳回 2,000 元 2. 證明龍筠蓁先交付吳勝松文宣品予楊春梅,9 月那次請其發放給三重里大溪地、狀元樓等大樓住戶,10月那次請其發放給二重國小附近住戶( 即10鄰附近) ,兩次均未指示發放方式,其就放信箱,且未要求回報,均於數日後交付1,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之事實。 107 年10月16日拿文宣後數日 龍筠蓁住處 1000元 11 鍾煥明(三重里9鄰鄰長) 107 年9月25日後某日 龍筠蓁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500 元 2. 證明龍筠蓁於107年9 月25日交付100多份吳勝松文宣品(牙籤) 予鍾煥明在造勢場合發放,未要求回報,其未發完部分有交回龍筠蓁,數日後龍筠蓁即交付1,000 元(含其女之500 元)予其。另107 年10月16日龍筠蓁請其至黃金漢住處拿吳勝松1 、200 份文宣品發放給鄰居,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數日後龍筠蓁即交付其1,000元之事實。 3. 證明107 年10月16日黃金漢要請其他鄰長幫忙發吳勝松文宣品,其就將文宣品交予許菊櫻發放,事後龍筠蓁交付其1,000 元,其有轉交予徐菊櫻之事實。 107 年10月16日後某日 龍筠臻住處 1,000元 12 趙武進(三重里5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某日 林曾佑妹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130 戶 3. 證明林曾佑妹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30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趙武進,要其發三重里5鄰住戶,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費2小時發放完畢,當時其詢問要投票喔,但林曾佑妹未回覆之事實。 13 彭增壽(三重里7鄰鄰長) 107 年10月16日 林曾佑妹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約103 戶 3. 證明林曾佑妹於左揭時地同時交付103份吳勝松文宣品及1,000 元予彭增壽,要其發三重里7鄰住戶,並請其簽名,未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成果,其花費2 小時發放完畢之事實。 14 徐菊櫻(三重里4鄰鄰長) 107 年10月間某日 徐菊櫻位於新竹縣○○鎮○○路0 巷00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鍾煥明交付約100 份吳勝松文宣品予其發放,請其發放三重里4鄰 住戶,說錢是吳勝松給的,未指示發放方式,住戶不在其就放信箱,且未要求回報成果,數日後即交付1,000 元予其,並請其簽名之事實。 15 劉源浮(三重里6鄰鄰長) 107 年10月16日 劉源浮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證明黃金漢於左揭時地交付40餘份吳勝松文宣及1,000元予劉源浮,要其發給三重里6 鄰住戶,並要其簽名,未要求回報成果,亦未向其確認發放情形,其行動不便,對方就說就是要拜託鄰長發放之事實。 16 劉寶玉(三重里19鄰鄰長) 107 年9月25日後某日 黃金漢住處 500元 1. 扣 2,000 元 2. 證明黃金漢交付約70 份 吳勝松文宣予劉寶玉,請其發19鄰約70 戶 住戶,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查核發放成果,即分別於左揭交付500 元、500元、1,000 元予其之事實( 共3 次)。 107 年10月4 日後某日 黃金漢住處 500元 107 年10月16日 黃金漢住處 1000元 附表捌: (南華里:彭朋栓、郭淑芳) 編號 收受金錢之鄰長或里民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之金錢(新臺幣) 供述或證述 1 范季香(1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2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42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范季香,稱係「工作費」,未具體指示發放時間、方式、對象,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2 陳鴻權(2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4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20餘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陳鴻權,稱係「工作費」,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3 彭星華(3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4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25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彭星華,稱係「工作費」,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4 劉吳芋妹(4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11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10餘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劉吳芋妹,稱係「工作費」,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劉吳芋妹當時認為郭淑芳有希望其投給彭余美玲的意思。 5 楊古春蓮(5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4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24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楊古春蓮,稱係「工作費」,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6 鄧林秋梅(6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2,000 元( 連同下表編號2 部分) 2. 共 24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25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鄧林秋梅,稱係「工作費」,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鄧林秋妹當時認為郭淑芳有希望其投給彭余美玲的意思。 7 鄭香煜(7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4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24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鄭香煜,稱係「工作費」,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8 范維鈞(8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78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78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范維鈞,范維鈞知悉此金額係彭余美玲一方給的,郭淑芳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9 余松源(9 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余松源位於新竹縣○○鎮○○里0 鄰○○路○段000 號住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2 戶 3. 證明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22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 元予余松源,稱係「工作費」,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0 廖逑翁(10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2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22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廖逑翁,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以前選舉都沒有拿錢,這次拿錢其也覺得異常之事實。 11 許何玉英(11鄰鄰長許阿坡之配偶)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20 餘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轉交20餘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許何玉英,稱係「走路工」,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2 羅秀蟬(12鄰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39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39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羅秀嬋,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以前選舉也從來不曾拿過這種錢,其知道這次行為是不對的事實。 13 全范娘妹(13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2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40餘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全范娘妹,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 14 范秀香(14鄰鄰長) 107 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間某日 林青山里民服務處 1,000元 1. 繳回 1,000 元 2. 共 42 戶 3. 證明郭淑芳於左揭時地交付42份彭余美玲文宣及1,000元予范秀香,未具體指示發放方式,未要求回報或核實發放情形之事實,范秀香當時認為郭淑芳應有希望其選給彭余美玲的意思。 附表A: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賄對象 賄賂物品(新臺幣) 備註 1 107 年5 、6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號之陳清臺住處 陳清臺(時任中正里第4鄰鄰長) 茶葉2罐(價值共5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羅明諒交付予陳清臺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2 107 年5 、6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號之陳清臺住處 陳振豊(時任中正里第5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清臺交付予陳振豊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3 107 年5 、6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里0 鄰○○○000 號之4 之阮建良住處 葉張瑞菊(起訴書附表編號3誤載為「葉張瑞雲」應予更正,中正里第1鄰鄰長之妻)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清臺交付予葉張瑞菊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4 107 年5 、6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號之蕭雲增住處 蕭雲增(時任中正里第2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清臺交付予蕭雲增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5 107 年5 、6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段000號之羅運雄住處 羅運雄(時任中正里第3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清臺交付予羅運雄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6 107 年夏天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段0號之彭清棟住處 彭清棟(時任中正里第6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扣案且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沒收)。 由陳振豊交付予彭清棟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7 107 年5 、6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段00號之劉文禎住處 劉文禎(時任中正里第7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振豊交付予劉文禎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8 107 年5 、6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段00巷00號之劉文禎住處 黃文政(時任中正里第8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清臺交付予黃文政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9 107 年夏天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0巷00號之陳振豊住處 徐德海(時任中正里第9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振豊交付予徐德海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10 107 年夏天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00號之張棟春住處 張棟春(時任中正里第10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振豊交付予張棟春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11 107 年夏天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0巷00號之梁禮庚住處 梁禮庚(時任中正里第11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振豊交付予梁禮庚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12 107 年5 、6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0巷00號之陳振豊住處 彭德宗(時任中正里第12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振豊交付予彭德宗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13 107 年5 、6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街00巷0號之陳讚年住處 陳讚年(時任中正里第13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振豊交付予陳讚年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14 107 年6 至8月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之黃彩芸住處 黃彩芸(時任中正里第14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未扣案且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沒收)。 由陳振豊交付予黃彩芸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15 107 年夏天間某日 新竹縣○○鎮○○路0巷00號之陳振豊住處 余正南(時任中正里第14鄰鄰長) 茶葉1罐(價值共200元)(扣案且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沒收)。 由陳振豊交付予余正南收受,並請託於投票時支持羅明諒。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一:(證據清單一) ★卷宗簡稱 一、①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上館里卷一(簡稱選偵46上館里卷一) 二、②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上館里卷二(簡稱選偵46上館里卷二) 三、③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中山里卷(簡稱選偵46中山里卷) 四、④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榮樂里卷一(簡稱選偵46榮樂里卷一) 五、⑤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榮樂里卷二(簡稱選偵46榮樂里卷二) 六、⑥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竹東里卷(簡稱選偵46竹東里卷) 七、⑦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東寧里卷一(簡稱選偵46東寧里卷一) 八、⑧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東寧里卷二(簡稱選偵46東寧里卷二) 九、⑨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員崠里卷(簡稱選偵46員崠里卷) 十、⑩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榮華里卷一(簡稱選偵46榮華里卷一) 十一、⑪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榮華里卷二(簡稱選偵46榮華里卷二) 十二、⑫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商華里卷(簡稱選偵46商華里卷) 十三、⑬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二重里卷一(簡稱選偵46二重里卷一) 十四、⑭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二重里卷二(簡稱選偵46二重里卷二) 十五、⑮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二重里卷三(簡稱選偵46二重里卷三) 十六、⑯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二重里卷四(簡稱選偵46二重里卷四) 十七、⑰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三重里卷一(簡稱選偵46三重里卷一) 十八、⑱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三重里卷二(簡稱選偵46三重里卷二) 十九、⑲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柯湖里卷(簡稱選偵46柯湖里卷) 二十、⑳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頭重里卷一(簡稱選偵46頭重里卷一) 二一、㉑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頭重里卷二(簡稱選偵46頭重里卷二) 二二、㉒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46號附表壹卷(簡稱選偵46附表壹卷) 二三、㉓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他字第115 號偵查卷(簡稱選他115卷) 二四、㉔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他字第119號偵查卷(簡稱選他 119 卷) 二五、㉕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他字第144 號偵查卷(簡稱選他144 卷) 二六、㉖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7號卷一(簡稱選偵97卷一) 二七、㉗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一(簡稱選偵99卷一) 二八、㉘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南華里}(簡稱選偵99卷二) 二九、㉙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三{大鄉里}(簡稱選偵99卷三) 三十、㉚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四{中正里}(簡稱選偵99卷四) 三一、㉛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五{上館里A }(簡稱選偵99卷五) 三二、㉜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六{上館里B }(簡稱選偵99卷六) 三三、㉝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七{雞林里}(簡稱選偵99卷七) 三四、㉞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八{仁愛里}(簡稱選偵99卷八) 三五、㉟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九{中山里}(簡稱選偵99卷九) 三六、㊱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十{榮樂里}(簡稱選偵99卷十) 三七、㊲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十一{忠孝里}(簡稱選偵99卷十一) 三八、㊳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十二{五豐里A }(簡稱選偵99卷十二) 三九、㊴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十三{五豐里B }(簡稱選偵99卷十三) 四十、㊵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十四{東華里}(簡稱選偵99卷十四) 四一、㊶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十五{上坪里}(簡稱選偵99卷十五) 四二、㊷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十六{軟橋里}(簡稱選偵99卷十六) 四三、㊸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十七{竹東里}(簡稱選偵99卷十七) 四四、㊹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十八{陸豐里}(簡稱選偵99卷十八) 四五、㊺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十九{東寧里A } (簡稱選偵99卷十九) 四六、㊻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十{東寧里B }(簡稱選偵99卷二十) 四七、㊼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一{員崠里}(簡稱選偵99卷二一) 四八、㊽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二{榮華里A }(簡稱選偵99卷二二) 四九、㊾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三{榮華里B }(簡稱選偵99卷二三) 五十、㊿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四{商華里A }(簡稱選偵99卷二四) 五一、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五{商華里B }(簡稱選偵99卷二五) 五二、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六{瑞峰里}(簡稱選偵99卷二六) 五三、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七{外五里A }(簡稱選偵99卷二七) 五四、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八{外五里B }(簡稱選偵99卷二八) 五五、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二九(簡稱選偵99卷二九) 五六、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106 號(簡稱選偵106 卷) 五七、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118 號卷一(簡稱選偵118 卷一) 五八、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166 號卷一(簡稱選偵166 卷一) 五九、新竹地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166 號卷四(簡稱選偵166 卷四) 六十、原審法院107年度聲羈字第267號卷(簡稱聲羈267卷) 六一、本院107 年度偵抗字第1828號卷(簡稱偵抗1828卷)六二、原審法院107年度聲羈字第273號卷(簡稱聲羈273卷) 六三、本院107 年度偵抗字第1887號卷(簡稱偵抗1887卷)六四、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一(簡稱原審卷一) 六五、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二(簡稱原審卷二) 六六、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三(簡稱原審卷三) 六七、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四(簡稱原審卷四) 六八、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五(簡稱原審卷五) 六九、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六(簡稱原審卷六) 七十、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七(簡稱原審卷七) 七一、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八(簡稱原審卷八) 七二、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九(簡稱原審卷九) 七三、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十(簡稱原審卷十) 七四、原審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卷十一(簡稱原審卷十 一) 壹、人之陳述 甲、被告之供述 (一)羅吉祥(新竹縣議員,登記參選竹東鎮第18屆鎮長) 1.107.11.06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67頁至第272頁)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9 頁至第293 頁背面,第294頁=聲羈267卷第18頁至第28頁) 3.107.11.07 聲羈院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308 頁至第 312 頁背面) 4.107.11.30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324 頁至第327 頁,結文第328頁) 5.108.05.14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311頁至第329頁) 6.108.05.28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六第307頁至第316頁) 7.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39頁至第276頁) 8.108.08.02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9頁至第25頁) 9.108.08.06 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72 頁至第220 頁,結文第223頁) 10.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二)鍾桂龍(二重里里長,登記參選107 年第19屆竹東鎮鎮代表) 1.107.11.06 警詢{13:00}(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 頁至第3 頁背面=同卷第30頁至第32頁背面=同卷第40頁至第42頁背面) 2.107.11.06 警詢{14:43}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4 頁至第11頁≒同卷第33頁至第34頁背面=同卷第43頁至第44頁背面) 3.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5頁至第17頁,結文第18頁=同卷第27頁至第29頁=同卷第46頁至第48頁) 4.107.11.08 偵訊{10:55}(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25頁至第26頁=同卷第35頁至第36頁=選偵106 卷第9 頁至第11頁) 5.107.11.08 偵訊{19:33}(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37頁至第38頁,結文第39頁=選偵106 卷第12至第14頁) 6.107.12.07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74頁至第76頁,結文第77頁) 7.107.11.15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71 頁至第172 頁背面,結文第174頁) 8.108.05.14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311頁至第329頁) 9.108.07.30 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39 頁、第259 頁至第276頁) 10.108.08.02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八第7頁至第 25頁) 11.108.08.02審判筆錄{10:00}(見原審卷八第27頁至第92頁) 12.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96 頁至第220 頁,結文第221頁) 13.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三)楊國雄(仁愛里里長) 1.107.11.07 警詢{11:05}(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 頁至第2 頁) 2.107.11.07 警詢{11:55}(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3 頁至第3頁背面) 3.107.11.07 偵訊{15:41}(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5 頁至第6頁背面,結文第7頁) 4.107.11.07 偵訊{16:39}(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8 頁至第8頁背面) 5.107.11.16 警詢含指認照片資料(見選偵99卷八第2 頁至第5 頁、第7 頁) 6.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9 頁至第10頁背面,結文第11頁) 7.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8.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42頁至第149頁) 9.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10.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49頁) 11.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四)梁福龍(東華里里長) 1.107.11.07 警詢(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0頁至第11頁背面) 2.107.11.07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3頁至第16頁,結文第16-1頁) 3.107.11.16 警詢{14:45}(見選偵99卷十四第2 頁至第3 頁背面) 4.107.11.16 警詢{18:00}(見選偵99卷十四第4 頁至第5 頁) 5.107.11.16 警詢{18:20}(見選偵99卷十四第6 頁至第7 頁背面) 6.107.11.16 偵訊{22:33}(見選偵99卷十四第12頁至第16頁、結文第17頁) 7.107.11.16偵訊{23:34}(見選偵99卷十四第18頁至第 19頁) 8.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9.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49頁至第156頁) 10.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11.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 至第49頁) 12.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五)徐福亮(軟橋里里長) 1.107.11.07警詢(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8頁至第21頁) 2.107.11.07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24頁至第26頁,結文第27頁) 3.107.11.16 警詢{16:03}(見選偵99卷十六第2 頁至第5 頁) 4.107.11.16 警詢{17:29}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十六第6 頁至第9 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六第16頁至第16頁背面,結文第17頁) 6.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7.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58頁至第163頁) 8.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9.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 第49頁) 10.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六)賴運土(雞林里里長) 1.107.11.07 警詢(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28頁至第29頁背面) 2.107.11.07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31頁至第33頁,結文第34頁) 3.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4.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63頁至第171頁) 5.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6.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七)彭家俊(大鄉里前里長、中正里代理里長) 1.107.11.07警詢(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36頁至第38頁) 2.107.11.07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43頁至第45頁背面,結文第46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18頁至第20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31頁至第38頁,結文第39頁=選偵99卷四第2頁至第9頁,結文第10頁) 5.107.11.30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41頁至第45頁背面,結文第47頁=選偵99卷四第18頁至第22頁背面,結文第24頁) 6.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7.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72頁至第177頁) 8.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9.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 第49頁) 10.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八)徐銓旺(員山里里長) 1.107.11.07 警詢{10:49}(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48頁至第49頁背面) 2.107.11.07 警詢{13:19}(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50頁至第50頁背面) 3.107.11.07 偵訊{16:46}(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53頁至第54頁背面,結文第55頁) 4.107.11.07 偵訊{17:18}(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56頁)5.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6.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77頁至第181頁) 7.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8.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九)范秉松(上坪里里長) 1.107.11.07 警詢(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09 頁至第111 頁背面) 2.107.11.07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16 頁至第118 頁,結文第119頁) 3.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4.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82頁至第185頁) 5.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6.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十)戴銀杏(瑞峰里里長彭康麟之同居人) 1.107.11.15 偵訊{16:41}(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75 頁至第176 頁) 2.107.11.15 偵訊{17:06}(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77 頁至第178 頁背面,結文第179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六第2 頁至第5 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六第10頁至第15頁,結文第16頁) 5.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6.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86頁至第192頁) 7.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8.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9.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九第37頁至第 368頁) (十一)呂建宏(柯湖里里長) 1.107.11.07 警詢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1 頁至第8 頁) 2.107.11.07 偵訊(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12頁至第17頁,結文第18頁) 3.107.12.17偵訊(見選他115卷第37頁) 4.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5.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98頁至第201頁) 6.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7.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十二)馮文營(榮樂里里長) 1.107.11.07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頁至第4頁背面面) 2.107.11.07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6 頁至第8頁,結文第9頁) 3.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4.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93頁至第197頁) 5.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6.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十三)彭永淦(竹東里里長) 1.107.11.07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頁至第5頁) 2.107.11.07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8 頁至第10頁,結文第11頁=選他119卷第3頁至第5頁,結文第6頁) 3.107.11.16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2頁至第13頁背面=選偵99卷十七第11頁至第12頁背面,結文第15頁) 4.107.11.16 警詢{08:26}(見選偵99卷十七第2 頁至第4 頁) 5.107.11.16 警詢{10:51}(見選偵99卷十七第5 頁至第5 頁背面) 6.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7.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202頁至第205頁) 8.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9.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10.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368頁) (十四)徐鵬桓(員崠里里長) 1.107.11.07 警詢{13:52}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 頁至第6 頁、第9頁) 2.107.11.07 警詢{16:12}(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7 頁至第8頁) 3.107.11.07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1頁至第15頁,結文第16頁) 4.107.11.08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7頁至第19頁) 5.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24頁至第27頁,結文第29頁) 6.107.11.28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32頁至第33頁,第34頁) 7.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 頁至第5 頁) 8.107.11.16 偵訊{14:55}(見選偵99卷二一第24頁至第27頁,結文第28頁) 9.107.11.16 偵訊{15:33}(見選偵99卷二一第29頁至第30頁) 10.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26頁至第240頁) 11.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207頁至第215頁) 12.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49頁) 13.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368頁) (十五)彭立傑(東寧里里長) 1.107.11.07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3 頁至第11頁,結文第12頁) 2.107.11.07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3頁至第15頁背面) 3.107.11.2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23頁至第24頁,結文第24-1頁) 4.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14 頁至第116 頁) 5.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2 頁至第5 頁) 6.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7 頁至第12頁, 結文第13頁) 7.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8.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216 頁至第226 頁) 9.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10.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49頁) 11.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368頁) (十六)林振維(頭重里里長) 1.107.11.07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頁至第5頁) 2.107.11.07 偵訊{16:44}(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9 頁至第12頁) 3.107.11.07 偵訊{19:10}(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3頁至第14頁,結文第15頁) 4.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5.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226 頁至第232 頁) 6.108.08.0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八第167頁至第220頁) 7.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十七)彭誠吉(上館里里長)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 頁至第5 頁 ) 2.107.11.08 偵訊{14:27}(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5 頁至第17頁,結文第18頁) 3.107.11.08 偵訊{17:25}(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70 頁至第72頁,結文第73頁) 4.107.11.08 偵訊{17:54}(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6 頁至第7頁) 5.107.11.08 偵訊{18:16}(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76 頁至第77頁) 6.107.12.17偵訊(見選他115卷第37頁背面至第38頁) 7.107.11.16 警詢{08:02}(見選偵99卷五第2 頁至第6 頁) 8.107.11.16 警詢{11:58}含指認相片資料(見選偵99卷五第7 頁至第10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73頁)9.107.11.16 警詢{16:06}(見選偵99卷五第13頁至第14頁) 10.107.11.16偵訊{13:55}(見選偵99卷五第75頁至第81頁,結文第82頁) 11.107.11.16偵訊{17:21}(見選偵99卷五第84頁至第86頁,結文第87頁) 12.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13.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238 頁至第244頁) 14.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49頁) 15.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368頁) (十八)陳日翔(中山里里長) 1.107.11.06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頁至第2頁)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5 頁至第8 頁,結文第8-1頁) 3.107.11.30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1頁至第12頁背面,結文第13頁) 4.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26頁至第240頁) 5.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245 頁至第255頁) 6.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十九)張均莉(陳日翔配偶) 1.107.11.15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91頁至第92頁,結文第94頁) 2.107.11.28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96頁至第96頁背面,結文第97頁) 3.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4.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二十)范振東(三重里里長) 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1 頁至第2 頁背面)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4 頁至第5 頁,結文第6頁) 3.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4.108.07.3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233 頁至第237頁) 5.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二一)羅兆創(二重里22鄰鄰長) 1.107.11.08 警詢{20:53}(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36頁至第39頁=選偵106 卷第32頁至第35頁) 2.107.11.08 警詢{23:35}(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40頁至第42頁=選偵106 卷第36頁至第38頁=同卷第43頁至第45頁) 3.107.11.09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48頁至第49頁背 面,結文第50頁) 4.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5.108.07.30 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256 頁至第258 頁)6.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二二)林振南(二重里7鄰鄰長) (起訴書證據清單犯事貳、一《起訴書第60頁 》誤載為范 振南) 1.107.11.08 警詢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52頁至第55頁、第62頁至第64頁=選偵106 卷第16頁至第19頁) 2.107.11.09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66頁至第69頁,結文第70頁=選偵106 卷第26頁至第29頁) 3.107.12.17偵訊(見選他115卷第37頁至第37頁背面) 4.107.11.18 警詢暨指認照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八第12頁至第15頁) 5.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19頁至第24頁,結文 第25頁) 6.108.04.23準備程序(見原審卷三第213頁至第240頁) 7.108.08.02審判筆錄{10:00}(見原審卷八第28頁至第 46頁) 8.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二三)吳勝松(新竹縣前議員,登記參選竹東鎮第18屆鎮長)1.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一第3頁至第5頁背面) 2.107.11.16偵訊{14:45}(見選偵99卷一第16頁至第21 頁背面) 3.107.11.16 偵訊{17:01}(見選偵99卷一第22頁至第22頁背面,結文第23頁)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一第25頁至第27頁) 5.107.11.17 聲羈院訊(見選偵99卷一第150 頁至第154頁 =聲羈273卷第37頁至第45頁) 6.107.11.29 偵訊(見選偵99卷一第196 頁至第203 頁背面,結文第204頁) 7.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39頁至第256頁) 8.108.07.2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69頁至第81頁) 9.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9頁至 第49頁,結文第101頁) 10.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二四)彭瑞蓮(吳勝松競選總部之庶務人員) 1.107.11.16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6 頁至第9 頁=選偵99卷一第29頁至第32頁=選偵97卷一第148 頁至第149 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21頁至第22頁背面) 2.107.11.20 警詢{09:45}(見選他144 卷第175 頁至第176 頁背面) 3.107.11.20 偵訊{13:42}(見選他144 卷第179 頁至第182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一第39頁至第41 頁 ) 5.107.11.20 警詢{14:25}(見選偵99卷一第172 頁至第174頁背面) 6.107.11.20偵訊{17:52}(見選偵99卷一第176 頁至第 182頁背面,結文第183頁) 7.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39頁至第256頁) 8.108.07.2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69頁至第81頁) 9.108.08.16 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九第34頁至第49頁,結文第103頁) 10.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二五)吳宗欣(吳勝松之子) 1.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一第6頁至第9頁) 2.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一第11頁至第14頁) 3.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一第186 頁至第193 頁,結文第194頁) 4.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39頁至第256頁) 5.108.07.2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69頁至第81頁) 6.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二六)林青山(南華里里長) 1.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2頁至第4頁)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6 頁至第11頁,結文第12頁) 3.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4.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5.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二七)郭淑芳(林青山之妻) 1.107.11.18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194 頁至第196 頁=選偵99卷二第15頁至第17頁背面) 2.107.11.20 警詢{01:11}(見選他144 卷第204 頁至第206 頁=選偵97卷一第16頁至第18頁=選偵118 卷一第17頁至第19頁) 3.107.11.20 警詢{15:38}(見選他144 卷第207 頁至第207頁背面=選偵97卷一第19頁至第19頁背面) 4.107.11.20 偵訊{18:10}(見選他144 卷第210 頁至第212 頁,結文第213 頁) 5.107.11.20 偵訊{19:34}(見選他144 卷第221 頁至第222 頁、第223頁背面至第224頁) 6.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25頁至第33頁,結文第34頁) 7.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8.108.07.2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69頁至第98頁) 9.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10.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二八)孔維新(大鄉里里長) 1.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2頁至第4頁) 2.107.11.16 偵訊{20:03}(見選偵99卷三第8 頁至第11頁,結文第12頁) 3.107.11.16 偵訊{20:58}(見選偵99卷三第13頁至第14頁) 4.107.11.30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41頁至第45頁背面,結文第46頁=選偵99卷四第18頁至第22頁背面,結文第23頁) 5.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6.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7.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二九)陳振豊(中正里5鄰鄰長)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25頁至第28頁) 2.107.11.18偵訊{14:36}(見選偵99卷四第35頁至第36 頁背面,結文第37頁) 3.107.11.18偵訊{16:00}(見選偵99卷四第39頁至第43 頁,結文第44頁) 4.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5.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6.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三十)曾金衡(吳勝松競選總部人員、雞林里2 鄰鄰長)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2 頁至第5 頁)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14頁至第19頁,結文第20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22頁至第23頁背面) 4.107.11.18 偵訊{20:10}(見選偵99卷七第29頁至第31頁) 5.107.11.18 偵訊{20:44}(見選偵99卷七第40頁至第41頁) 6.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7.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8.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三一)張秋棠(中山里前里長) 1.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頁至第3頁背面)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6 頁至第11頁,結文第12頁) 3.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13頁至第15頁) 4.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5.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6.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三二)游德有(榮樂里前里長) 1.107.11.16 警詢{15:09}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十第2 頁至第5頁、第9頁至第10頁) 2.107.11.16 警詢{16:44}(見選偵99卷十第6 頁至第8 頁) 3.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8頁至第21頁,結文第22頁) 4.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5.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6.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 368頁) (三三)吳錦忠(忠孝里里長吳思芳之父親) 1.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2頁至第3頁背面)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5 頁至第9 頁,結文第10頁) 3.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4.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5.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三四)邱文郎(五豐里里長)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2 頁至第7 頁=同卷第8頁至第13頁)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29頁至第33頁,結文第34頁) 3.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4.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5.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三五)黃美玲(邱文郎之妻)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36頁至第39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58頁至第64頁,結文第65頁) 3.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4.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5.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三六)范秉君(上坪里社區理事長) 1.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十五第2 頁至第9 頁)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五第15頁至第17頁,結文第19頁) 3.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4.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 第49頁) 5.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三七)吳秀連(陸豐里里長)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八第2 頁至第6 頁背面)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八第7 頁至第10頁,結文第11頁) 3.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4.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 第49頁) 5.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三八)劉錦湘(東寧里前里長)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 頁至第4 頁背面)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10頁至第15頁,結文第16頁) 3.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4.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 第49頁) 5.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三九)林子丞(榮華里里長) 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 頁至第2 頁背面)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4 頁至第6 頁背面,結文第7頁) 3.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二第2 頁至第5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15頁至第16頁,結文第17頁) 5.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6.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 第49) 7.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四十)張寶蓮(林子丞母親) 1.107.11.16 警詢{22:04}(見選偵99卷二二第18頁至第19頁背面) 2.107.11.16 警詢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10:29}(見選偵99卷二二第20頁至第48頁) 3.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50頁至第52頁,結文第53頁) 4.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5.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 第49頁) 6.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四一)林秀員(榮華里37鄰鄰長)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00頁至第201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04 頁至第205頁) 3.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二第54頁至第103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110 頁至第113 頁,結文第114頁) 5.107.12.05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116 頁至第119 頁,結文第120頁) 6.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7.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 第49頁) 8.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四二)陳瑞玉(商華里里長) 1.107.11.06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頁至第2頁) 2.107.11.06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4頁至第4頁背面) 3.107.11.18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16:00}(見選偵99卷二四第2 頁至第8 頁) 4.107.11.18 警詢{20:10}(見選偵99卷二四第16頁至第17頁背面) 5.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19頁至第22頁,結文第23頁) 6.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7.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8.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 368頁) (四三)鍾宏達(商華里里長陳瑞玉之夫)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24頁至第26頁) 2.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28頁至第30頁) 3.107.11.18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16:00}(見選偵99卷二四第31頁至第34頁) 4.107.11.18 警詢{21:50}(見選偵99卷二四第42頁至第43頁=同卷第44頁至第45頁) 5.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47頁至第48頁背面,結文第49頁) 6.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7.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8.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 368頁) (四四)呂愛玉(商華里前里長黃俊銘之妻)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五第2 頁至第6 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五第10頁至第17頁,結文 第18頁) 3.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4.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5.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 368頁) (四五)黃金漢(外五里發展協會理事長) 1.107.11.16警詢{15:45}(見選偵99卷二七第2頁至第6 頁背面) 2.107.11.16警詢{23:12}(見選偵99卷二七第17頁至第 18頁背面) 3.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20頁至第25頁,未具 結) 4.107.11.21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28頁至第38頁,結文 第39頁) 5.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6.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7.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 368頁) (四六)羅鳳英(黃金漢之妻) 1.107.12.04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62頁至第72頁背面, 結文第73頁) 2.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3.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4.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 368頁) (四七)龍筠蓁(三重里里民)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七第 41頁至第49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55頁至第59頁,結文 第60頁) 3.107.12.04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62頁至第67頁背面, 結文第68頁) 4.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61頁至第292頁) 5.108.08.16審判筆錄{09:30}(見原審卷九第11頁至第 49頁) 6.108.08.16審判筆錄{11:00}(見原審卷十第37頁至第 368頁) (四八)彭朋栓(其妻彭余美玲登記參選107 年新竹縣議會第19屆8 區議員候選人)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214 頁至第218 頁背面=選偵97卷一第5 頁至第9 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10頁至第14頁背面) 2.107.11.20偵訊(見選他144卷第222頁至第224頁背面) 3.107.12.04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62頁至第67頁背面,結文第68頁) 4.108.05.07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四第239頁至第256頁) 5.108.05.28準備程序(見原審卷六第323頁至第348頁) 6.108.08.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十一第113頁至第501頁) 乙、證人之證述 (一)胡錦煌《上館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4頁至第27頁 )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33頁至第35頁 ,結文第36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89頁至第90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93頁至第96頁,結文第97頁) (二)黃肇欽《上館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37頁至第40頁 )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45頁至第47頁 ,結文第48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99頁至第102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105 頁至第107 頁,結文第108頁) (三)黃世輔《上館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50頁至第52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59頁至第61頁,結文第62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110頁至第111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114 頁至第116 頁,結文第117頁) (四)陳輝男《上館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63頁至第66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68頁至第69頁)3.107.11.08 偵訊{17:25}(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71頁至第72頁) 4.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119頁至第121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123 頁至第125 頁,結文第126頁) (五)徐梅蘭《上館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75頁至第77-1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88頁至第90頁,結文第91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132頁至第135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138 頁至第141 頁,結文第142頁) (六)陳乾隆《上館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92頁至第92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00 頁至第102 頁,結文第103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144頁至第145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148 頁至第150 頁,結文第151頁) (七)郭仁標《上館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05 頁至第108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16 頁至第118 頁,結文第119頁) 3.107.11.16 警詢{11:16}(見選偵99卷五第153 頁至第156 頁背面) 4.107.11.16 警詢{12:19}(見選偵99卷五第156 頁至第157 頁) 5.107.11.16 偵訊{14:40}(見選偵99卷五第160 頁至第162 頁,結文第163 頁) 6.107.11.16 偵訊{15:05}(見選偵99卷五第164 頁至第165 頁,結文第166 頁) (八)彭安泉《上館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21 頁至第123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27 頁至第129 頁,結文第130頁) 3.107.11.16 警詢{09:14}(見選偵99卷五第168 頁至第170 頁) 4.107.11.16 警詢{14:17}(見選偵99卷五第171 頁至第173 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175頁至第177 頁,結 文第178頁) (九)邱勝平《上館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32 頁至第134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結文第146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180 頁至第181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184 頁至第186 頁,結文第187頁) (十)劉美櫻《上館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52 頁至第153 頁,結文第154頁) 2.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189 頁至第190 頁背面) 3.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193 頁至第195 頁,結 文第196頁) (十一)陳雲雪《上館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56 頁至第157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65 頁至第167 頁,結文第168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198 頁至第200 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203 頁至第205 頁,結文第206頁) (十二)謝文樟《上館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70 頁至第173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78 頁至第180 頁,結文第181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208 頁至第209 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10:42}(見選偵99卷五第213 頁至第216 頁,結文第217 頁) 5.107.11.16 偵訊{12:06}(見選偵99卷五第218 頁至第219 頁,結文第200 頁) (十三)彭正富《上館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92 頁至第195 頁)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01 頁至第203 頁,結文第204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236 頁至第237 頁背面) 4.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242頁至第244 頁,結 文第245頁) (十四)張莊森妹《上館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05 頁至第206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11 頁至第213 頁,結文第214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247 頁至第248 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251 頁至第253 頁,結文第254頁) (十五)宋新敏《上館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24 頁至第227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32 頁至第234 頁,結文第235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2 頁至第3 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7 頁至第10頁,結文第11頁) (十六)陳立承《上館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37 頁至第240 頁) 2.107.11.13 偵訊{14:30}(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45 頁至第246 頁,結文第249頁) 3.107.11.13 偵訊{15:27}(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47 頁至第248 頁) 4.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13頁至第16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19頁至第22頁,結文第23頁) (十七)鄧榮結《上館里2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50 頁至第251 頁背面)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56 頁至第258 頁,結文第259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25頁至第26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30頁至第33頁,結文第34頁) (十八)彭錦廷《上館里2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起訴書 第49頁》誤載為彭錦延。)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60 頁至第261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66 頁至第268 頁,結文第269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36頁至第38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41頁至第43頁,結文第44頁) (十九)利圓貴《上館里2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71 頁至第275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80 頁至第282 頁,結文第293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46頁至第48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51頁至第54頁,結文第55頁) (二十)李政松《上館里2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 頁至第3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5 頁至第7 頁)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57頁至第58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61頁至第63頁) (二一)梁裕軍《上館里2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9 頁至第10頁 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5頁至第17頁 ,結文第18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0頁至第23頁 =選偵99卷六第66頁至第67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74頁至第77頁,結文第78頁) (二二)葉雲欽《上館里2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4頁至第27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32頁至第34頁,結文第35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80頁至第82頁) 4.107.11.16 偵訊{14:28}(見選偵99卷六第85頁至第8 8頁,結文第89頁) 5.107.11.16 偵訊{14:48}(見選偵99卷六第90頁至第 91頁) (二三)劉文海《上館里2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37頁至第40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45頁至第47頁,結文第48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93頁至第94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97頁至第99頁,結文第100頁) (二四)楊金福《上館里2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11:25}(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64頁至第65頁背面) 2.107.11.08 警詢{18:52}(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66頁至第67頁) 3.107.11.08 偵訊{16:10}(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72頁至第73頁) 4.107.11.08 偵訊{18:16}(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74頁至第77頁,結文第78頁) 5.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102頁至第103頁背面) 6.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106頁至第109頁,結文第110頁) (二五)彭作銑《上館里3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起訴書第50頁》誤載為彭作先。)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80頁至第81頁背面)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86頁至第88頁,結文第89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112頁至第114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117頁至第119頁,結文第120頁) (二六)王嬌連《上館里3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90頁至第91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95頁至第97頁,結文第98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122頁至第124頁) 4.107.11.16 偵訊{13:45}(見選偵99卷六第127 頁至第129 頁,結文第132頁) 5.107.11.16 偵訊{14:08}(見選偵99卷六第130 頁至第131 頁) (二七)胡玉完《上館里3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00 頁至第101 頁) 2.107.11.28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134頁至第135頁) (二八)范阿祥《上館里3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07 頁至第108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13 頁至第115頁,結文第116頁) 3.107.11.16 警詢{08:56}(見選偵99卷六第139 頁至第141 頁) 4.107.11.16 警詢{13:01}(見選偵99卷六第142 頁至第144 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147 頁至第149 頁,結文第150頁) (二九)彭貴琴《上館里3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17 頁至第118 頁)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23 頁至第125 頁,結文第126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152 頁至第154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157 頁至第160 頁,結文第161頁) (三十)古慧惠《上館里3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27 頁至第 130 頁) 2.107.11.08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38 頁至第141 頁,結文第142 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163 頁至第164 頁背 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167 頁至第170 頁,結文第171頁) (三一)邱文宗《上館里3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44 頁至第146頁) 2.107.11.29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172 頁至第173 頁) (三二)徐嫚伶《上館里37鄰鄰長魏德宗之妻;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犯罪事實肆》1.107.11.08 警詢{20:08}(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57 頁至第160 頁=選他115 卷第4 頁背面至第6 頁=選他 119 卷第22頁至第25頁) 2.107.11.08 偵訊{21:09}(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66 頁至第168 頁,結文第171 頁=選他115 卷第1 頁背面至第2頁背面,結文第4頁=選他119卷第16頁至第18頁) 3.107.11.08 偵訊{21:46}(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69 頁至第170 頁=選他115 卷第3 頁至第3 頁背面=選他119 卷第19頁至第21頁) 4.107.12.17 偵訊(見選他115 卷第36頁至第36頁背面,結文第40頁) 5.107.11.08 警詢{21:00}(見選偵99卷六第177 頁至第180 頁) 6.107.11.16 偵訊{18:05}(見選偵99卷六第188 頁至第190頁,結文第191 頁) 7.107.11.16 偵訊{18:38}(見選偵99卷六第192 頁) (三三)黃孟妍《上館里3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72 頁至第173 頁背面) 2.107.11.08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81 頁至第183 頁,結文第184 頁) 3.107.11.16 警詢{10:18}(見選偵99卷六第195 頁至第198頁) 4.107.11.16 警詢{13:23結束}(見選偵99卷六第199頁 至第201 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204 頁至第207 頁,結文第208頁) (三四)林清義《上館里3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86 頁至第187頁背面)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92 頁至第 194 頁,結文第195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210 頁至第211頁背 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214 頁至第217頁,結 文第218頁) (三五)彭瑛燕《上館里4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96 頁至第197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03頁至第205頁,結文第206 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222 頁至第225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228 頁至第231 頁,結文第232頁) (三六)蕭仁志《上館里4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08 頁至第 211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17頁至第218 頁,結文第219 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235 頁至第236 頁背 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六第239 頁至第241 頁,結文第242頁) (三七)彭水妹《上館里4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21 頁至第222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32頁至第234 頁,結文第235 頁) 3.107.11.29 警詢(見選偵99卷六第244 頁至第245 頁) (三八)黃維增《上館里4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9;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37 頁至第 238 頁背面)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43 頁至第 245 頁,結文第246頁) 3.107.11.16 警詢{10:58}(見選偵99卷六第249 頁至第252 頁) 4.107.11.16 警詢{20:51}(見選偵99卷六第253 頁至第255 頁) 5.107.11.16 偵訊{15:00}(見選偵99卷六第263 頁至第266 頁) 6.107.11.16 偵訊{21:20}(見選偵99卷六第267 頁至第269 頁,結文第270頁) (三九)彭秋霞《中山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06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4頁至第17頁)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5頁至第27頁背面,結文第28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1頁至第22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26頁至第29頁,結文第30頁) (四十)鄭錦源《中山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9頁至第31頁背面)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38頁至第40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45頁至第46頁) 4.107.11.29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49頁至第50頁) 5.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54頁至第59頁,結文第60頁) (四一)陳清雄《中山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起訴書證據清單《起訴書第77頁》誤載為陳清維) 1.107.11.06 警詢{14:13}(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43頁至第44頁背面) 2.107.11.06 警詢{16:51}(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45頁至第46頁) 3.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56頁至第60頁,結文第61頁) 4.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62頁至第63頁背面) 5.107.11.28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66頁至第67頁) 6.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71頁至第74頁,結文第75頁) (四二)陳茂森《中山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62頁至第65頁)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73頁至第74頁,結文第74-1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77頁至第78頁背面) 4.107.11.28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81頁至第82頁) 5.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86頁至第88頁,結文第89頁) (四三)葉國乾《中山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76頁至第79頁,結文第80頁) 2.107.11.14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81頁至第83頁背面) 3.107.11.15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91頁至第92頁,結文第93頁) 4.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91頁至第94頁) 5.107.11.18 偵訊{15:44}(見選偵99卷九第99頁至第 102 頁,結文第103頁) 6.107.11.18 偵訊{16:48}(見選偵99卷九第105 頁至第106頁) (四四)陳瑞香《中山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98頁至第101 頁)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09 頁至第111 頁背面,結文第111-1頁) (四五)張狀初《中山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12 頁至第115 頁) 2.107.11.06 偵訊{15:49}(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24 頁至第126 頁背面,結文第127 頁) 3.107.11.06 偵訊{16:49}(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28頁 ) 4.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133頁至第134頁背面) 5.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138 頁至 第141 頁,結文第142頁) (四六)呂坤堂《中山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 (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起訴書 第40頁)誤載為呂紳堂。) 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29 頁至第130 頁背面)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38 頁至第139 頁背面,結文第140頁) (四七)彭紹信《中山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41 頁至第142 頁背面)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51 頁至第152頁 ,結文第153頁) 3.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166 頁至第167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176 頁至第183 頁,結文第184頁) (四八)翁清吉《中山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62 頁至第163 頁背面)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67 頁至第167頁 背面) 3.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04頁至第207 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211 頁至第214 頁,結文第215頁) (四九)曾廖燕清《中山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06 警詢{14:50}(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68 頁至第169 頁) 2.107.11.06 警詢{19:10}(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70 頁至第170 頁背面) 3.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75 頁至第176頁 背面,結文第177頁) 4.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17 頁至第218 頁背面) 5.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222 頁至第224 頁,結文第225頁) (五十)黃煥玉《中山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78 頁至第180 頁)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86 頁至第188 頁,結文第189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37頁至第238 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242 頁至第244 頁,結文第245 頁) (五一)黃秋梅《中山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1.107.11.06 警詢{12:42}(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90 頁至第192 頁) 2.107.11.06 警詢{17:25}(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98 頁至第198 頁背面) 3.107.11.06 偵訊{15:33}(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05 頁至第208 頁,結文第208-1頁) 4.107.11.06 偵訊{16:08}(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09 頁至第213 頁,結文第214頁) (五二)彭黃瑞英《中山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15 頁至第216 頁背面) 2.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22 頁至第222 頁背面,結文第223頁) 3.107.11.28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303頁至第304頁) (五三)黃德清《中山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1.107.11.06 警詢(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24 頁至第227 頁) 2.107.11.06 偵訊{16:53}(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33 頁至第237 頁,結文第238 頁) 3.107.11.06 偵訊{20:13}(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39 頁至第240 頁,結文第241 頁) (五四)陳文祥《中山里2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7》1.107.11.06 警詢{17:23}(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42 頁至第242 頁背面) 2.107.11.06 警詢{14:47}(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43 頁至第244 頁背面) 3.107.11.06 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48 頁至第249 頁背面,結文第250頁) (五五)陳彭麗玉《榮樂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 1.107.11.08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0頁至第13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24頁至第27頁,結文第28頁) (五六)彭龍雄《榮樂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 1.107.11.08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29頁至第30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37頁至第39頁,結文第40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45頁至第46頁背面)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50頁至第53頁,結文第54頁) (五七)陳怜英《榮樂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41頁至第42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52頁至第54頁,結文第55頁) (五八)林秋妏《榮樂里4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56頁至第59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65頁至第67頁,結文第68頁) (五九)陳隆飛《榮樂里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69頁至第72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78頁至第80頁,結文第81頁) (六○)許双德《榮樂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犯 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82頁至第85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92頁至第96頁,結文第97頁) 3.107.11.28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89頁至第90頁) (六一)葉博文《榮樂里7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98頁至第101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08 頁至第110頁,結文第111頁) (六二)曹炳煌《榮樂里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 (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起訴書 第20頁》誤載為曾炳煌。)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12 頁至第114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20 頁至第122頁,結文第123頁) (六三)葉軍《榮樂里9 鄰鄰長葉展洲之子;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24頁至第125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32 頁至第134頁,結文第135頁) (六四)徐福田《榮樂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36 頁至第138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44 頁至第146頁,結文第147頁) (六五)范振堃《榮樂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48 頁至第149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54 頁至第156頁,結文第157頁) (六六)鍾永堃《榮樂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1 頁至第4 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10頁至第11頁 ,結文第12頁) (六七)陳彥光《榮樂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13頁至第16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22頁至第24頁 ,結文第25頁) (六八)湯清棟《榮樂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36頁至第38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結文第45頁) (六九)江添興《榮樂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46頁至第46-1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51頁至第54頁,結文第55頁) (七十)陳能權《榮樂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56頁至第59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64頁至第66頁,結文第67頁) (七一)陳木基《榮樂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68頁至第 71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77頁至第80頁,結文第81頁) (七二)林豐煥《榮樂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82頁至第 83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89頁至第92頁,結文第93頁) (七三)葉玉鳳《榮樂里2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94頁至第95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100 頁至第102頁,結文第103頁) (七四)彭鏡鋒《榮樂里2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2》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104 頁至第105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111 頁至第114 頁,結文第115頁) (七五)黃增明《竹東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4頁至第17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4頁至第26頁,結文第27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17頁至第19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22頁至第25頁,結文第26頁) (七六)林喜清《竹東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8頁至第29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34頁至第36頁,結文第37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28頁至第29頁背面)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32頁至第35頁,結文第36頁) (七七)鄭松美《竹東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15:31}(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38頁至第41頁) 2.107.11.08 警詢{17:15}(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42頁至第43頁) 3.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48頁至第49頁) 4.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38頁至第39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42頁至第44頁,結文第45頁) (七八)莊明鈞《竹東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50頁至第54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61頁至第63頁,結文第64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47頁至第48頁背面)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56頁至第59頁,結文第60頁) (七九)徐焿德《竹東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65頁至第66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71頁至第73頁,結文第74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62頁至第64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67頁至第69頁,結文第70頁) (八十)彭春貴《竹東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75頁至第76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86頁至第87頁,結文第88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72頁至第73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76頁至第78頁,結文第79頁) (八一)郭德水《竹東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 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89頁至第92頁=同卷第93頁至第96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06 頁至第108 頁,結文第109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81頁至第82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87頁至第90頁,結文第91頁) (八二)曾炳妹《竹東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 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10 頁至第111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19 頁至第121頁,結文第122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92頁至第94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97頁至第101 頁,結文第102 頁) (八三)劉卉蓁《竹東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 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14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23 頁至第125頁)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32 頁至第134 頁,結文第135 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104 頁至第106 頁)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109 頁至第112 頁,結文第113 頁) (八四)彭振謙《竹東里10鄰鄰長廖鳳英之公公;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37 頁至第139 頁) 2.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115 頁至第116 頁 背面) 3.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119 頁至第121 頁,結文第122 頁) (八五)黎碧玉《竹東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52 頁至第154 頁)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59 頁至第161頁 ,結文第162 頁) 3.107.11.16警詢{07:55}(見選偵99卷十七第124頁至第126 頁) 4.107.11.16警詢{10:02}(見選偵99卷十七第127頁至第129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132頁至第135頁,結文第136頁) (八六)吳菊珠《竹東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63 頁至第164 頁背面=同卷第165 頁至第166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71 頁至第173頁 ,結文第164 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138 頁至第141 頁)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147 頁至第149 頁,結文第150 頁) (八七)廖秀燕《竹東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75 頁至第176 頁)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82 頁至第182 頁背面) 3.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151 頁至第152 頁)4.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156 頁至第158 頁,結文第159 頁) (八八)傅源治《竹東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83 頁至第186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91 頁至第193 頁,結文第194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161 頁至第164 頁 )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167 頁至第170 頁,結文第171 頁) (八九)陳詹玉花《竹東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95 頁至第197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04 頁至第208 頁,結文第209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173 頁至第176 頁)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181 頁至第183 頁,結文第184 頁) (九十)劉德穩《竹東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10 頁至第213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20 頁至第223 頁,結文第222頁) 3.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185 頁至第186 頁)4.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190 頁至第192 頁,結文第193 頁) (九一)黃李銀妹《竹東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24 頁至第227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38 頁至第238 頁背面) (九二)馮黃金蘭《竹東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39 頁至第242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52 頁至第253 頁,結文第254頁) 3.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204 頁至第205 頁)4.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209 頁至第212 頁,結文第213 頁) (九三)邱理茂《竹東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起訴書證據清單《起訴書第86頁》誤載為邱李茂)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55 頁至第256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62 頁至第266 頁,結文第267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215 頁至第217 頁)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220 頁至第222 頁,結文第224 頁) (九四)高劉澄枝《竹東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3》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68 頁至第269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80 頁至第281 頁,結文第282頁) (九五)彭作河《東寧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結文第37頁) 3.107.11.16 警詢{09:48}(見選偵99卷十九第15頁至第17頁) 4.107.11.16 警詢{12:31}(見選偵99卷十九第18頁至第20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25頁至第28頁,結文第29頁) (九六)詹素娟《東寧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38頁至第41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50頁至第52頁,結文第53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31頁至第32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37頁至第39頁,結文第40頁) (九七)張曉青《東寧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54頁至第57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64頁至第65頁,結文第66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49頁至第50頁背面)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53頁至第55頁,結文第56頁) (九八)邱光慧《東寧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67頁至第68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75頁至第76頁,結文第77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58頁至第59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62頁至第66頁,結文第67頁) (九九)古茂雄《東寧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7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78頁至第81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88頁至第89頁,結文第90頁) 3.107.11.16警詢( 見選偵99卷十九第69頁至第71頁) 4.107.11.16警詢 (見選偵99卷十九第76頁至第80頁,結文 第81頁) (一○○)范光成《東寧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91頁至第94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00 頁至第102頁,結文第103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83頁至第84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86頁至第88頁,結文第89頁) (一○一)卓勝福《東寧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04 頁至第105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10 頁至第113 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91頁至第94頁) 4.104.11.2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97頁至第100 頁,結文第101 頁) (筆錄所載日期有誤,實際訊問日期應為107.11.16) (一○二)湯水松《東寧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17 頁至第118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24 頁至第126 頁,結文第127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103 頁至第105 頁)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108 頁至第110 頁,結文第111 頁) (一○三)官淑雅《東寧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14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28 頁至第130 頁)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35 頁至第138 頁,結文第139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113 頁至第114 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117 頁至第119 頁,結文第120 頁) (一○四)許勝泉《東寧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40 頁至第141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47 頁至第148 頁,結文第149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122 頁至第125 頁)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128 頁至第130 頁,結文第131 頁) (一○五)史春蘭《東寧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50 頁至第151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57 頁至第158 頁,結文第159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133 頁至第136 頁)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139 頁至第143 頁,結文第144 頁) (一○六)邱明衡《東寧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1 頁至第5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12頁至第13頁,結文第14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146 頁至第147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150 頁至第153 頁,結文第154 頁) (一○七)曾學甫《東寧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15頁至第19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25頁至第27頁,結文第28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156 頁第158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161 頁至第164 頁,結文第165 頁) (一○八)徐建翔《東寧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14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29頁至第31頁)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37頁至第40頁,結文第41頁=選他119卷第67頁至第70頁,結文第71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167 頁第170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177 頁至第180 頁,結文第181 頁) (一○九)王建旺《東寧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14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42頁至第44頁背面)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50頁至第53頁,結文第54頁≒選他119卷第62頁至第65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183 頁第184 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186 頁至第189 頁,結文第190 頁) (一一○)鍾汶龍《東寧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62頁至第63頁,結文第64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192 頁第194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197 頁至第199 頁,結文第200 頁) (一一一)葉詹秋蘭《東寧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 ;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65頁至第66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72頁至第73頁,結文第74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202 頁第204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207 頁至第209 頁,結文第210 頁) (一一二)羅坤捷《東寧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75頁至第78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84頁至第85頁,結文第86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212 頁第214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217 頁至第220 頁,結文第221 頁) (一一三)陳燕輝《東寧里2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87頁至第90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96頁至第98頁,結文第99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223 頁第224 頁背面)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227 頁至第230 頁,結文第231 頁) (一一四)彭政平《東寧里2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100 頁至第101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110頁至第112 頁,結文第113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233 頁第235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239 頁至第241 頁,結文第242 頁) (一一五)劉美容《東寧里2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5;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114 頁至第117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123頁至第124 頁,結文第125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十九第244 頁第246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九第249 頁至第251 頁,結文第252 頁) (一一六)彭慧芝《員崠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參附表參-4》 1.107.11.08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35頁至第38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43頁至第46頁,結文第47頁) (一一七)黃秋鳳《員崠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參附表參-4》--年籍40.11.10。 1.107.11.08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48頁至第52頁) 2.107.11.08 偵訊{21:30}(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57頁至第60頁) 3.107.11.08 偵訊{22:15}(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61頁至第62頁,結文第63頁) 4.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75頁至第76頁背面 )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79頁至第81頁,結 文第82頁) (一一八)范興《員崠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參附表參-4;犯罪事實參、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08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65頁至第66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18:59}(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71頁至第74頁,結文第77頁) 3.107.11.08 偵訊{19:35}(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75頁至第76頁) 4.107.11.16 {09:57}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51 頁至第152頁背面) 5.107.11.16 {16:05}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54 頁 第155頁) 6.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158 頁至第161 頁,結文第162頁) (一一九)吳奔妹《里民;犯罪事實壹、參附表參-4》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79頁至第82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88頁至第91頁,結文第92頁) (一二○)謝盡妹《里民;犯罪事實壹、參附表參-4》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94頁至第97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04 頁至第106頁,結文第107頁) (一二一)鄭石松《里民;犯罪事實壹、參附表參-4》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08頁至第110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17 頁至第119頁,結文第120頁) (一二二)吳邱玉枝《里民;犯罪事實壹、參附表參-4》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21 頁至第124頁)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31 頁至第134頁,結文第135頁) (一二三)吳恒毅《里民;犯罪事實壹、參附表參-4;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36 頁至第139頁)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46 頁至第148頁,結文第149頁) 3.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85 頁至第186 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190 頁至第192 頁,結文第193 頁) (一二四)詹月玉《里民;犯罪事實壹、參附表參-4》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50 頁至第154頁)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60 頁至第162頁,結文第163頁) (一二五)彭清水《員崠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29.07.10生 1.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65頁至第166頁)(一二六)甘興海《員崠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69 頁至第170頁背面=選他119卷第7頁至第10頁) 2.107.11.08 偵訊{15:40 }(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72 頁至第173 頁=選他119卷第11頁至第12頁) 3.107.11.08 偵訊{17:25 }(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74 頁至第175 頁,結文第176 頁=選他119卷第13頁至第14 頁) 4.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56頁至第58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60頁至第62頁,結文第63頁) (一二七)林禮崇《員崠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82 頁至第183頁背面) 2.107.11.08偵訊(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85頁至第186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39 頁至第142 頁 )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145 頁至第148 頁 ,結文第149頁) (一二八)邱王信米《榮華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14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4頁至第16頁) 2.107.11.14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8頁至第19頁) 3.107.11.16 警詢{08:00}(見選偵99卷二二第122 頁至第124 頁) 4.107.11.16 警詢{13:30}(見選偵99卷二二第125 頁第127 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135 頁至第138 頁,結文第139 頁) (一二九)歐秋鑑《榮華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0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14 警詢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20頁至第23頁)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28頁至第30頁,第31頁) 3.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二第141 頁至第144 頁、第146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結文第152 頁) (一三○)鄒益妹《榮華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八》 1.107.11.08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32頁至第34頁) 2.107.11.08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37頁至第38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二第154 頁至第157 頁 )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160 頁至第163頁, 結文第164 頁) (一三一)李英德《榮華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14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40頁至第41頁)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43頁至第45頁,結文第46頁) 3.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二第166 頁至第169 頁、第171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174 頁至第177 頁,結文第178 頁) (一三二)徐玉菊《榮華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 0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47頁至第50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57頁至第58頁,第59頁) 3.107.11.16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61頁至第62頁,結文第63頁) 4.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二第180 頁至第183 頁)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186 頁至第189頁, 結文第190 頁) (一三三)曾美櫻《榮華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0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65頁至第70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76頁至第78頁,結文第79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二第192 頁至第195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198 頁至第199頁, 結文第200 頁) (一三四)邱瑞昌《榮華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0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82頁至第85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91頁至第93頁,結文第94頁) 3.107.11.15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95頁至第97頁) 4.107.11.16 警詢{14:39}(見選偵99卷二二第202 頁至第205 頁) 5.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16:15}(見選偵99卷二二第206 頁第208 頁) 6.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211 頁至第213 頁,結文第214 頁) (一三五)邱垂明《榮華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99頁至第101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03 頁至第104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二第216 頁至第219 頁)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222 頁至第225頁, 結文第226 頁) (一三六)李興勝《榮華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06 頁至第107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09 頁至第120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二第228 頁至第230 頁)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236 頁至第240 頁,結文第241 頁) (一三七)彭鈺婷《榮華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12 頁至第113頁)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15 頁至第117頁) 3.107.11.16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18 頁至第119頁=選偵99卷二二第250 頁至第251 頁) 4.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二第244 頁至第247 頁) (一三八)吳燕蓁《榮華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0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22 頁至第123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25 頁至第127頁,結文第128頁) 3.107.11.15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29 頁至第131 頁) 4.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二 第253 頁至第256 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260 頁至第264 頁 ,結文第265 頁) (一三九)劉得勝《榮華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33 頁至第135頁)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37 頁至第139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二第267頁至第269頁) 4.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276頁至第280頁,結 文第282頁) (一四○)陳阿龍《榮華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40 頁至第141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44 頁至第145頁) 3.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二第286 頁至第289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296 頁至第299 頁,結文第300 頁) (一四一)彭永定《榮華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0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47 頁至第151 頁背面=選他119卷第51頁至第56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61 頁至第164頁,結文第165 頁=選他119 卷第46頁至第49頁,結文第50頁) 3.107.11.15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66 頁至第168頁) 4.107.11.16 警詢{07:45}(見選偵99卷二二第303 頁至第306 頁) 5.107.11.16 警詢{11:40}(見選偵99卷二二第307 頁至第307 頁背面) 6.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314 頁至第319 頁,結文第320 頁) (一四二)張木檉《榮華里17鄰鄰長彭素珍之夫;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0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89 頁至第195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200 頁至第203頁,結文第204 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二第322 頁至第323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330 頁至第332 頁,結文第333 頁) (一四三)李雅梅《榮華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頁至第4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7頁至第8頁) 3.107.11.16 警詢{08:40}(見選偵99卷二三第2 頁至第3 頁) 4.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10:39}(見選偵99卷二三第4 頁至第6 頁)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10頁至第12頁,結文第13 頁) (一四四)李阿銘《榮華里2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0頁至第11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3頁至第14頁)3.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三第15頁至第17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22頁至第23頁,結文第24頁) (一四五)劉林城《榮華里2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2頁至第23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6頁至第30頁,結文第31頁) 3.107.11.16 偵訊{14:00}(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32頁至第34頁) 4.107.11.16 偵訊{13:48}(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35頁至第35頁背面,結文第36頁=選偵99卷二三第46頁至第47頁,結文第48頁) 5.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41頁至第42頁) (一四六)陳過《榮華里2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15:30}(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37頁至第38頁背面) 2.107.11.08 警詢{17:36}(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39頁至第40頁) 3.107.11.08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 4.107.11.16 警詢{12:14}(見選偵99卷二三第55頁至第56頁) 5.107.11.16 警詢{16:27}(見選偵99卷二三第57頁至第58頁) 6.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66頁至第67頁) (一四七)劉玉蓮《榮華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14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61頁至第62頁)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65頁至第66頁)3.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二第335 頁至第339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343 頁至第346 頁,結文第347 頁) (一四八)羅勝潮《榮華里2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0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74頁至第76頁,第77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103頁至第105頁) 4.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113頁至第114頁) (一四九)林保雄《榮華里28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85頁至第88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91頁至第92頁)3.107.11.16 警詢{17:29}(見選偵99卷二三第119 頁至第120 頁背面) 4.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20:04}(見選偵99卷二三第121 頁至第123 頁背面) 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127 頁至第130 頁,結文第131 頁) (一五○)張秀蓮《榮華里2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93頁至第96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99頁至第100頁) 3.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三第133頁至第137 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146 頁至第149 頁,結文第150 頁) (一五一)劉俊銘《榮華里3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0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07 頁至第111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20 頁至第122頁,結文第123頁) 3.107.11.15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24頁至第126頁) 4.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152頁至第154頁) 5.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161頁至第162頁) (一五二)范姜宏騏《榮華里3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28 頁至第130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32 頁至第135頁,結文136頁) 3.107.11.15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4.107.12.07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第140 頁至第140 頁背面) 5.107.11.16 警詢{14:12}(見選偵99卷二三第164 頁至第164 頁背面) 6.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18:43}(見選偵99卷二三第167 頁至第168 頁背面、第174 頁) 7.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181 頁至第183 頁)(一五三)黃䔉琄《榮華里34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0 》 1.107.11.14 警詢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59 頁至第162 頁)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67 頁至第169頁,結文第170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214頁至第215頁背面 ) 4.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222頁至第224頁) (一五四)盧彭員妹《榮華里3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 10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77 頁至第178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84 頁至第185頁) 3.107.11.15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86 頁至第188頁) 4.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241 頁至第243 頁)5.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246 頁至第248 頁,結文第249 頁) (筆錄前後日期不一致) (一五五)邱庭森《榮華里3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07 頁至第208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10 頁至第211頁) 3.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三第262 頁至第264 頁=同卷第266頁至第268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270 頁至第272 頁,結文第273 頁) (一五六)邱志賢《榮華里4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 -10 ;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12 頁至第213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17 頁至第220頁,結文第221頁) 3.107.11.16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275頁至第277頁) 4.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280頁至第282頁,結 文第283頁) (一五七)魏富美《榮華里4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23 頁至第225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27 頁至第228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275 頁至第277 頁=選偵99卷二三第285 頁至第287 頁) 4.107.11.16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298 頁至第301 頁, 結文第302 頁) (一五八)范石雄《榮華里4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30 頁至第231頁背面=同卷第237頁至第238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33 頁至第235頁,結文第236頁) 3.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305 頁至第307 頁=第208頁至第310頁) 4.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318 頁至第320 頁,結文第321頁) (一五九)朱碧雲《商華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5 頁至第6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8 頁至第9 頁) 3.107.11.29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288 頁至第290 頁)(一六○)梁維浪《商華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0頁至第11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3頁至第14頁) 3.107.11.18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四 第274頁至第277 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283 頁至第286 頁,結文第287 頁) (一六一)魏欽妹《商華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5頁至第16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8頁至第19頁) 3.107.11.18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四第 260頁至第263 頁、第267 頁 )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269 頁至第271 頁,結文第272 頁) (一六二)羅張蓮妹《商華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21頁至第24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26頁至第27頁) 3.107.11.18 警詢暨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四第194頁至第198 頁) 4.107.11.18 偵訊{21:25}(見選偵99卷二四第204 頁 至第207頁,結文第202 頁) 5.107.11.18 偵訊{22:05}(見選偵99卷二四第209 頁 至第211頁) (一六三)謝木榮《商華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28頁至第29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31頁至第32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122 頁至第125 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131 頁至第133 頁,結文第134 頁) (一六四)錢淑《商華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33頁至第34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36頁至第37頁) 3.107.11.29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243 頁至第244 頁)(一六五)彭政鴻《商華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38頁至第41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43頁至第44頁) 3.107.11.18 警詢暨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四第180頁至第182 頁、第185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188 頁至第191 頁,結文第192 頁) (一六六)彭香妹《商華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51頁至第54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58頁至第59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166 頁至第169 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175 頁至第177 頁,結文第178 頁) (一六七)邱瑞藤《商華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74頁至第75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78頁至第79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136 頁至第139 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145 頁至第147 頁,結文第148 頁) (一六八)彭清水《商華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80頁至第83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85頁至第86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51頁至第54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60頁至第62頁,結文第63頁) (一六九)張新郎《商華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87頁至第89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91頁至第92頁) 3.107.11.18 警詢暨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四第213頁至第216 頁、第219頁、第223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225 頁至第228 頁,結文第229 頁) (一七○)張堂貴《商華里2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93頁至第94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96頁至第97頁) 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325 頁至第328 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334 頁至第337 頁,結文第338 頁) (一七一)范熾龍《商華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05 頁至第106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08 頁至第108 頁背面) 3.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95頁至第96頁背面)4.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102 頁至第105 頁, 結文第106 頁) (一七二)林豊旺《商華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14 頁至第117 頁=同卷第118頁至第119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22 頁至第124 頁,結文第125頁) 3.107.11.18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四第231 頁至第233 頁、第236 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239 頁至第241 頁,結文第242 頁) (一七三)李正民《商華里2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26頁至第127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卷第129頁至第130頁)3.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294 頁至第297 頁) 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302 頁至第307 頁,結文第308 頁) (一七四)傅展南《二重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 ;犯罪事實貳、二 附表肆》 1.107.11.07警詢(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84頁至第87頁) 2.107.11.08 警詢{15:40}(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88頁至第89頁=選偵106 卷第50頁至第51頁) 3.107.11.08 警詢{21:30}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90頁至第95頁、第102 頁至第104 頁=選偵106 卷第52頁至第57頁、第70頁至第73頁) 4.107.11.09 警詢(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96頁至第98頁=選偵106 卷第58頁至第60頁) 5.107.11.09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12 頁至第114 頁,結文第115頁=選偵106 卷第73頁至第75頁,結文第 76頁) 6.107.11.08警詢{14:20}(見選偵106 卷第46頁至第49 頁) (一七五)呂信雄《二重里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16 頁至第119 頁) (卷內日期誤載為107.11.07) 2.107.11.08 偵訊{10:36 }(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26頁至第129頁,結文第130頁) 3.107.11.08 偵訊{13:54}(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31 頁至第132頁,結文第134頁) (一七六)莊木郎《二重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1.107.11.08 警詢{21:13}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42 頁至第145 頁、第150 頁至第151 頁背面≒選偵106 卷第77頁至第80頁) 2.107.11.08 警詢{23:53}(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46 頁至第147 頁=同卷第148頁至第149頁) 3.107.11.08 警詢{18:15}(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52頁至第153頁) 4.107.11.09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55 頁至第158 頁,結文第159頁) (一七七)呂棗妹《二重里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 1.107.11.09 警詢(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60 頁至第161 頁=同卷第162頁至第163頁) 2.107.11.08警詢(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64 頁至第166 頁) 3.107.11.09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74 頁至第176 頁,結文第177頁) (一七八)范金巒《二重里4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犯罪事實貳、二 附表肆》 1.107.11.08 警詢{21:28}(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 頁至第4 頁=選偵106卷第87頁至第93頁) 2.107.11.08 警詢{14:06}(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1 頁至第12頁背面) 3.107.11.08 偵訊{00:10}(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20頁至第25頁,第26頁) 4.107.11.08 偵訊{00:45}(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27頁至第28頁) (一七九)林德田《二重里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2;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9 警詢{01:20}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31頁至第31頁背面=選他115 卷第16頁至第16頁背面≒選偵106 卷第108 頁至第108 頁背面)2.107.11.09 警詢{00:10}(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32頁至第33頁背面=選他115 卷第17頁至第18頁背面=選偵 106 卷第106 頁至第107 頁背面) 3.107.11.08 警詢{21:29}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34頁至第39頁背面=選他115 卷第19頁至第24頁背面=選偵106 卷第103 頁至第105 頁背面)4.107.11.08 警詢{19:24}(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41頁至第44頁=選他115卷第26頁至第29頁) 5.107.11.09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選他115卷第14頁至第15頁) 6.107.12.17 偵訊(見選他115 卷第36頁至第36頁背面,結文第41頁) (一八○)陳能紹《二重里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2;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8 警詢{21:23}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71頁至第73頁背面、第76頁至第78頁=選偵106 卷第115 頁至第117 頁背面、第120 頁至第 122 頁) 2.107.11.08 警詢{23:40}(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74頁至第75頁=選偵106 卷第118頁至第119頁) 3.107.11.08 警詢{11:12}(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85頁至第86頁背面) 4.107.11.09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89頁至第96頁) (一八一)古國維《二重里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2;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9 警詢(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00頁至第100 頁背面=偵106卷第126 頁至第126頁背面) 2.107.11.08 警詢{21:55}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01 頁至第103 頁背面、第97頁至第99頁=選偵106 卷第127 第129 頁、第134 頁至第136 頁背面) 3.107.11.08 警詢{09:56}(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04頁至第106頁=選偵106 卷第137 頁至第139 頁) 4.107.11.09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11 頁至第112 頁背面,結文第113頁) (一八二)田國棟《二重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8 警詢{23:08}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14 頁至第116 頁背面、第120 頁至第124 頁=選偵106 卷第140 頁至第142 頁背面=同卷第159 頁至第161 頁背面=同卷第162 頁至第164 頁背面、第146 頁至第150 頁≒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28 頁至第 130 頁背面=同卷第131 頁至第133 頁背面) 2.107.11.08 警詢{13:42}(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25頁至第127頁=選偵106 卷第152 頁至第154頁) 3.107.11.09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43 頁至第146 頁,結文第147頁) (一八三)田正財《二重里11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 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8警詢{16:10}(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48 頁至第149頁背面=選偵106 卷第165 頁至第168 頁) 2.107.11.08 警詢{21:34}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50 頁至第156 頁、第160 頁至第 164 頁=選偵106 卷第169 頁至第180 頁) 3.107.11.09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66頁至第168頁 ,結文第169頁) (一八四)周金亮《二重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8 警詢{22:14}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70 頁至第177 頁=選偵106 卷第 187頁至第189 頁背面、第199 頁至第201 頁) 2.107.11.08 警詢{15:58}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 偵46二重里卷二第183 頁至第185 頁=選偵106 卷第184 頁至第186 頁) 3.107.11.09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92頁至第196頁 ,結文第197頁) (一八五)黃添義《二重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8 警詢{09:25}(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98頁至第202 頁=選偵106 卷第202 頁至第206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204 頁至第208 頁,結文第209頁) 3.107.11.26 警詢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210 頁至第213 頁) 4.107.11.26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220 頁至第221 頁,結文第222頁) 5.107.11.08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表{10:06}(見選偵106 卷第207 頁至第210 頁) (一八六)林玉彤《二重里15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 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8 警詢{22:29}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25頁至第29頁、第43頁至第46頁背面=選偵106 卷第220 頁至第226 頁背面) 2.107.11.08 警詢{21:04}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30頁至第42頁≒選偵106 卷第213 頁至第219 頁) 3.107.11.08 警詢{11:23}(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53頁至第56頁) 4.107.11.09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58頁至第59頁, 結文第60頁) (一八七)李沐達《二重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1.107.11.08 警詢{21:55}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61頁至第63頁背面、第66頁至第68頁=選偵106 卷第229 頁至第231 頁背面、第234 頁至 第236頁) 2.107.11.08 警詢{23:33}(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64頁至第65頁=選偵106 卷第232 頁至第233 頁) 3.107.11.08 警詢{11:10}(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75頁至第76頁背面=選偵106 卷第227 頁至第228 頁背面) 4.107.11.09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78頁至第80頁, 結文第81頁) (一八八)邱善祺《二重里17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 1;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8 警詢{10:45 }(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82 頁至第83頁背面=同卷第84頁至第87頁) 2.107.11.08 警詢{21:39}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88頁至第90頁背面、第96頁至第98頁≒選偵106 卷第240 頁第242頁背面) 3.107.11.08 警詢{22:29}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91頁至第92頁背面、第93頁至第95頁=選偵106 卷第243 頁至第249 頁) 4.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06 頁至第109頁,結文第110頁) (一八九)傅進祿《二重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12 頁至第115頁=選偵106 卷第254 頁至第257 頁)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20 頁至第123頁,結文第124頁) (一九○)傅田生《二重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伍》 1.107.11.08 警詢{18:00}(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25頁至第127 頁=選偵106 卷第262 頁至第264 頁) 2.107.11.08 警詢{22:09}(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28 頁至第131 頁=選偵106 卷第265 頁至第268 頁) 3.107.11.09 警詢(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32 頁至第133 頁=同卷第134 頁至第135 頁=選偵106 卷第269 頁至 第270 頁) 4.107.11.09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47 頁至第149頁,結文第150 頁) 5.107.11.28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52 頁至第153 頁背面,結文第154 頁) (一九一)傅健忠《二重里2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伍》 1.107.11.09 警詢{01:34}(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 頁至第2頁背面=選偵106 卷第280 頁至第281 頁背面) 2.107.11.08 警詢{00:39}(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3頁 至第5 頁=選偵106 卷第277 頁至第279 頁) 3.107.11.08 警詢{10:40}(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6 頁至第7 頁) 4.107.11.09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9 頁至第10頁 背面,結文第11頁) 5.107.11.28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3頁至第14頁 背面,結文第15頁) (一九二)彭秋菊《二重里21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 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8 警詢{13:57}(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7 頁至第18頁) 2.107.11.08 警詢{21:48}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9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27頁=選偵106 卷第284 頁至第290 頁) 3.107.11.08 警詢{23:26}(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23頁至第24頁背面=選偵106 卷第291 頁至第292 頁背面=同卷第293 頁至第294 頁) 4.107.11.09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32頁至第34頁,結文第35頁) 5.107.11.08 警詢{14:07}(見選偵106 卷第282 頁至第283 頁) (一九三)林煥城《二重里26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 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08 警詢{21:56}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89頁至第95頁、第100 頁至第104 頁=選偵106 卷第298 頁至第301 頁、第304頁第306頁)2.107.11.08 警詢{16:45}(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96頁至第99頁=選偵106 卷第301 頁背面至第303 頁) 3.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11頁至第114頁,結文第115頁) (一九四)鍾欽台《二重里27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 1 ;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 1.107.11.14 警詢(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16 頁至第119 頁=選偵106 卷第307 頁至第309 頁)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28頁至第129頁,結文第130頁) (一九五)謝仁隆《三重里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10頁至第13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20頁至第22頁,結文第23頁) (一九六)黃謝順妹《三重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 -8;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31頁至第33頁 ,結文第34頁) 3.107.11.17警詢{20:55}(見選偵99卷二七第85頁至第 88頁) 4.107.11.18警詢{10:18}(見選偵99卷二七第92頁至第 93頁) 5.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97頁至第99頁,結文 第100頁) 6.107.12.13警詢( 見選偵99卷二七第101頁至第104頁) (一九七)林曾佑妹《三重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 8;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42頁至第44頁,結文第45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七第140頁至第142頁) 4.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148頁至第152頁,結 文第153頁) 5.107.11.18警詢{00:45}(見選偵99卷二七第154頁至第156頁) 6.107.11.18警詢{01:20}(見選偵99卷二七第161頁至第162頁) 7.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163頁至第164頁) (一九八)徐菊櫻《三重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47頁至第49頁)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54頁至第56頁,結文第57頁) 3.107.11.17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七第312頁至第315頁、第317頁至第318頁)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321 頁至第322-1 頁,結文第323頁) (一九九)趙武進《三重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58頁至第60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66頁至第67頁 ,結文第68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七第286 頁至第289 頁)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293 頁至第296 頁,結文第297頁) (二○○)劉源浮《三重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69頁至第71頁)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77頁至第80頁 ,結文第81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七第324頁至第327頁) 4.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331頁至第332頁,結 文第333頁) (二○一)彭增壽《三重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3 警詢{10:15}(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83頁至第85頁) 2.107.11.13 警詢{13:15}(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86頁至第86頁背面) 3.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93頁至第95頁 ,結文第96頁) 4.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七第298頁至第301頁) 5.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306 頁至第309 頁,結文第310頁) (二○二)黃添和《三重里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07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97頁至第100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結文第108頁) (二○三)鍾煥明《三重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08 警詢{10:12}(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109 頁至第112頁) 2.107.11.08 警詢{09:39}(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116 頁至第119 頁) 3.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125頁至第127頁,結文第128頁) 4.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七第251頁至第254頁) 5.107.11.18偵訊{ 01:18}(見選偵99卷二七第259頁至第 261頁) 6.107.11.18偵訊{ 00:30}(見選偵99卷二七第262頁至第 265頁,結文第266頁) (二○四)劉秀溱《三重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至第4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0頁至第11頁,結文第12頁) (二○五)楊阿土《三重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3頁至第14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20頁至第22頁,結文第23頁) (二○六)范旭榮《三重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24至第27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33頁至第35頁,結文第36頁) (二○七)黃國正《三重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37頁至第40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45頁至第47頁,結文第48頁) (二○八)葉木堂《三重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49頁至第49頁背面) (二○九)徐榮旺《三重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62頁至第64頁,結文第65頁) (二一○)范光亮《三重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67頁至第70頁背面)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77頁至第79頁,結文第80頁) (二一一)彭碧珠《三重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82頁至第84頁背面)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91頁至第92頁,結文第93頁) (二一二)朱勝旺《三重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94頁至第95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00 頁至第102頁,結文第103頁) (二一三)羅進福《三重里2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04 頁至第107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結文第118頁) (二一四)莊瑞爐《三重里2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19 頁至第120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28頁至第130頁,結文第131頁) (二一五)林戴秀《三重里2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 1.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33 頁至第135 頁,結文第136頁) 2.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38 頁至第140 頁) (二一六)葉永德《柯湖里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1 》 1.107.11.14警詢(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19頁至第21頁)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27頁至第29頁,結文第30頁) (二一七)田松昌《柯湖里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1 》 1.107.11.08警詢(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31頁至第34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41頁至第42頁,結文第43頁) (二一八)楊文光《柯湖里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50頁至第51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58頁至第59頁,結文第60頁) (二一九)邱金榮《柯湖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67頁至第68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77頁至第78頁,結文第79頁≒選他115卷第10頁至第12頁) 3.107.12.17 偵訊(見選他115 卷第36頁至第37頁,結文第39頁) (二二○)劉龍坡《頭重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1.107.11.14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6頁至第17頁)(二二一)劉黎茂《頭重里1 鄰鄰長劉龍坡之子;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1.107.11.14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8頁至第21頁)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27頁至第30頁,結文第31頁) (二二二)劉新柑《頭重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32頁至第35頁)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40頁至第43頁,結文第44頁) (二二三)蔡美瑢《頭重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46頁至第47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52頁至第54頁,結文第55頁) (二二四)梁永海《頭重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57頁至第60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66頁至第67頁,結文第68頁) (二二五)魏殿兆《頭重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69頁至第70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77頁至第80頁,結文第81頁) (二二六)彭光燈《頭重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82頁至第83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86頁至第90頁,結文第91頁) (二二七)林保貴《頭重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92頁至第93頁背面=同卷第94頁至第95頁背面=同卷第96頁至第97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02 頁至第106頁,結文第107頁) (二二八)饒榮火《頭重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15 頁至第116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21 頁至第123頁,結文第124 頁) (二二九)鍾榮梅《頭重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26 頁至第129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36 頁至第138頁,結文第139 頁) (二三○)劉文成《頭重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40 頁至第143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48 頁至第150 頁,結文第151 頁) (二三一)鍾慶明《頭重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 頁至第4 頁)2.107.11.13 偵訊{18:17}(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1頁至第14頁,結文第15頁) 3.107.11.13偵訊{18:38}(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6頁 至第17頁) (二三二)林錦秀《頭重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8頁至第22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31頁至第34頁,結文第35頁) (二三三)朱維鴻《頭重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36頁至第37頁背面=同卷第41頁至第42頁背面=同卷第44頁至第45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47頁至第49頁,結文第50頁) (二三四)陳榮源《頭重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56頁至第59頁=同卷第51頁至第54頁) 2.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64頁至第65頁)(二三五)徐清漢《頭重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66頁至第67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69頁至第71頁,結文第72頁) (二三六)劉醇峰《頭重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74頁至第77頁)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83頁至第85頁,結文第86頁) (二三七)溫月娥《頭重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起訴 書第37頁)誤載為溫月娥)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87頁至第88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93頁至第95頁,結文第96頁) (二三八)彭德煒《頭重里21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13 頁至第115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21 頁至第123 頁,結文第124 頁) (二三九)徐秋月《頭重里22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25 頁至第126 頁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31 頁至第133頁,結文第134頁) (二四○)林木枝《頭重里23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36 頁至第138 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43頁至第145 頁,結文第146頁) (二四一)劉進南《頭重里24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6》 1.107.11.13 警詢{16:45 }(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47頁至第150 頁) 2.107.11.13 警詢{16:30 }(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51頁至第151 頁背面) 3.107.11.13 偵訊(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56 頁至第157 頁,結文第158頁) (二四二)賴建璋《瑞峰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十》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80 頁至第182頁 )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84頁至第185 頁 ) 3.107.11.2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六第17頁至第19頁) (二四三)吳春謀《瑞峰里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十》 1.107.11.14 警詢(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86 頁至第188頁 ) 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90頁至第191頁,結文第192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六第39頁至第40頁)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六第45頁至第47頁,結文第48頁) (二四四)呂學智《瑞峰里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二十》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93 頁至第194頁 )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96頁至第197 頁 ) 3.107.11.17警詢{18:34}(見選偵99卷二六第50頁至第 52頁) 4.107.11.17警詢{19:13}(見選偵99卷二六第52頁至第 53頁) 5.107.11.17偵訊{20:34}(見選偵99卷二六第58頁至第 60頁) 6.107.11.17偵訊{21:14}(見選偵99卷二六第61頁至第 62頁,結文第63 頁) (二四五)范文彬《瑞峰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十》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198 頁至第199頁 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202頁至第203 頁 ) 3.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六第79頁至第80頁背面)4.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六第85頁至第88頁) (二四六)古正松《瑞峰里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二十》 1.107.11.13 警詢(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204 頁至第206頁 )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附表壹卷第208 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六第66頁至第69頁) 4.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六第74頁至第76頁, 結文第77頁) (二四七)余松源《南華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A;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16頁至第17頁背面=選偵97卷一第86頁至第87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62頁至第63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11:25}(見選他144 卷第22頁至第24頁,結文第26頁) 3.107.11.20 偵訊{11:44}(見選他144卷第25頁) 4.107.11.17 警詢{19:05}(見選偵99卷二第141 頁至第142 頁背面) 5.107.11.17 警詢{21:42}(見選偵99卷二第143 頁至第144 頁背面) 6.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149 頁至第152 頁,結 文第153頁) (二四八)鄭香煜《南華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A;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30頁至第31頁背面=選偵97卷一第72頁至第73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54頁至第55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33頁至第34頁,結文第35頁) 3.107.11.17 警詢{18:49}(見選偵99卷二第107 頁至第108 頁背面) 4.107.11.17 警詢{20:54}(見選偵99卷二第111 頁至第112 頁) 5.107.11.17 偵訊{19:48}(見選偵99卷二第115 頁至第118頁 ,結文第121頁) 6.107.11.17 偵訊{20:36}(見選偵99卷二第119 頁至第120頁 ) (二四九)廖逑翁《南華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A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08:23}(見選他144 卷第37頁至第38頁背面=選偵97卷一第95頁至第96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68頁至第69頁背面) 2.107.11.20 警詢{10:02}(見選他144 卷第41頁至第42頁背面=選偵99卷二第155頁至第156頁背面) 3.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48頁至第52頁,結文第53頁=選偵99卷二第161 頁背面至第163 頁背面,結文第164頁 ) (二五○)羅秀蟬《南華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A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起訴書證據清單附表柒之一A 、B 〈起訴書第67頁〉誤載為羅秀嬋。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55頁至第57頁=選偵97卷一第112 頁至第113 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77頁至第79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62頁至第65頁,結文第66頁) 3.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176 頁至第177 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182頁至第184 頁,結 文第185頁) (二五一)鄧林秋梅《南華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B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68頁至第69頁背面=選偵97卷一第63頁至第64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48頁至第49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72頁至第75頁,結文第76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96頁至第97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102 頁至第104 頁,結文第105頁) (二五二)范維鈞《南華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A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78頁至第79頁背面=選偵97卷一第78頁至第79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57頁至第58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83頁至第86頁,結文第87頁) 3.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129 頁至第130 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134頁至第137 頁,結 文第139頁) (二五三)彭星華《南華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A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89頁至第90頁背面=選偵97卷一第40頁至第41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34頁至第35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96頁至第98頁,結文第99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61頁至第62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66頁至第69頁,結文第70頁) (二五四)劉吳芋妹《南華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A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101 頁至第102頁背面 =選偵97卷一第48頁至第49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39頁至第40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106 頁至第108 頁, 結文第109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72頁至第73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78頁至第81頁,結文第82頁) (二五五)范秀香《南華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A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111 頁至第112頁背面 =選偵97卷一第130 頁至第131 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89頁至第90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117 頁至第121 頁, 結文第122頁) 3.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199 頁至第200 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205頁至第208頁,結文第209頁) (二五六)全范娘妹《南華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A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124頁至第125 頁背面 =選偵97卷一第122 頁至第123 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84頁至第85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129 頁至第131 頁, 結文第132頁) 3.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187 頁至第188 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193頁至第196頁,結文第197頁) (二五七)楊古春蓮《南華里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之一A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134頁至第135 頁背面 =選偵97卷一第56頁至第57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44頁至第45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138 頁至第142頁,結 文第143 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84頁至第85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90頁至第93頁,結文第94頁) 5.107.11.29 警詢(見選偵118 卷一第94頁至第96頁) (二五八)陳鴻權《南華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B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147頁至第148 頁背面 =選偵97卷一第34頁至第35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31頁至第32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150 頁至第152 頁 ,結文第153 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47頁至第50頁)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55頁至第58頁,結文第59頁) (二五九)范季香《南華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一A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155頁至第156 頁背面 =選偵97卷一第25頁至第26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25頁至第26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159 頁至第161 頁,結文第162 頁) 3.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第36頁至第37頁背面) 4.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第41頁至第44頁,結文第45頁) (二六○)許何玉英《南華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一A ;犯罪事實肆附表捌》 1.107.11.20 警詢(見選他144 卷第164 頁至第165 頁背面面=選偵97卷一第102 頁至第103 頁背面=選偵99卷二第166 頁至第167 頁背面=選偵118 卷一第72頁至第73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他144 卷第169 頁至第172 頁, 結文第173 頁=選偵99卷二第170 頁至第173 頁,結文第174頁) (二六一)范振炳《大鄉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AB》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51頁至第54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58頁至第62頁) 3.107.12.03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64頁至第66頁,結文第67頁) (二六二)林源順《大鄉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70頁至第73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77頁至第80頁,結文第81頁) (二六三)彭羅新米《大鄉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A 》 1.107.11.29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82頁至第84頁) 2.107.12.03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88頁至第91頁,結文第92頁) (二六四)宋湘琴《大鄉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16 警詢含指認相片資料(見選偵99卷三第96頁至第97頁、第99頁) 2.107.12.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03 頁至第104 頁,結文第105頁) (二六五)范振浪《大鄉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106 頁至第109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14 頁至第115 頁,結文第116頁) (二六六)張裕發《大鄉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A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118 頁至第120-1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24頁至第127頁,結 文第128頁) 3.107.12.03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30 頁至第132 頁,結文第133頁) (二六七)范光雄《大鄉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A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134 頁至第135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39 頁至第141頁,結 文第142頁) (二六八)黃桂香《大鄉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143 頁至第146 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50 頁至第152 頁,結文第153頁) (二六九)陳信榮《大鄉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A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154 頁至第155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59頁至第161 頁,結 文第162頁) 3.107.12.03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64 頁至第166 頁,結文第166-1頁) (二七○)彭官春妹《彭家俊之妻,代發大鄉里10鄰;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169 頁至第170 頁) 2.107.12.03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74 頁至第176 頁,結文第177頁) (二七一)黃宇揚《大鄉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178 頁至第180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84 頁至第185 頁,結文第186頁) (二七二)林曾鳳英《大鄉里12鄰鄰長林信雄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17 警詢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三第 188 頁至第191 頁、第193 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196 頁至第198 頁,結文第199頁) (二七三)林信雄《大鄉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 》 1.107.12.03 偵訊{15:41}(見選偵99卷三第201頁至第 202頁) 2.107.12.03 偵訊{16:02}(見選偵99卷三第203 頁至第204頁,結文第205頁) (二七四)李瑞娥《大鄉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A》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208頁至第211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216 頁至第218 頁,結文第219頁) (二七五)彭秀雄《大鄉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1.107.11.17 警詢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三第 221 頁至第223 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227 頁至第229-1 頁,結文第230 頁) (二七六)彭沈瑞珍《大鄉里15鄰鄰長彭秀雄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17 警詢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三第232頁至第235 頁、第237 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240 頁至第242 頁,結文第243頁) (二七七)劉金宏《大鄉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245 頁至第248 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253 頁至第257 頁,結文第258 頁) 3.107.12.03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260 頁至第262 頁,結文第263 頁) (二七八)胡林信蓮《大鄉里里民胡昌德之母,代發18、20鄰;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286頁至第289 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293 頁至第296 頁,結文第297 頁) (二七九)江文財《前大鄉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298頁至第301 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306 頁至第310 頁,結文第311 頁) (二八○)梁坤億《前大鄉里2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二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312頁至第315 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319 頁至第323 頁,結文第324 頁) (二八一)劉秀梅《大鄉里2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A 》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325頁至第326 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330 頁至第333頁,結 文第334 頁) (二八二)彭雲鄉《大鄉里22鄰鄰長劉秀梅之夫;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 1.107.12.03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336 頁至第338 頁,結文第339 頁) (二八三)彭志賢《大鄉里2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三第342頁至第343 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347 頁至第350 頁,結文第351 頁) 3.107.12.03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353 頁至第354 頁) (二八四)李春男《前大鄉里2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 1.107.11.17 警詢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三第 356 頁至第360 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364 頁至第366 頁,結文第367 頁) (二八五)郭瑞琴《大鄉里2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B》 1.107.11.17 警詢含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三第 369 頁至第372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三第376 頁至第379 頁,結文第380 頁) (二八六)葉張瑞菊《中正里1 鄰鄰長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45頁至第46頁) 2.107.11.21 偵訊{12:30}(見選偵99卷四第52頁至第55頁,結文第56頁) 3.107.11.21 偵訊{12:50}(見選偵99卷四第57頁至第58頁) (二八七)蕭雲增《中正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59頁至第61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67頁至第69頁,結文第70頁) (二八八)羅運雄《中正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71頁至第74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79頁至第82頁,結文第83頁) (二八九)陳清臺《中正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18 警詢{14:10}(見選偵99卷四第85頁至第88頁) 2.107.11.18 警詢{16:40}(見選偵99卷四第89頁至第90頁) 3.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79頁至第82頁,結文第83頁) (二九○)彭清棟《中正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101頁至第102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107 頁至第109 頁,結文第110 頁) (二九一)劉文禎《中正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111頁至第115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120 頁至第123 頁,結文第124 頁) 3.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125頁至第126頁) (二九二)黃文政《中正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127 頁至第130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135 頁至第136 頁,結文第137 頁) (二九三)徐德海《中正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138 頁至第140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146 頁至第149 頁,結文第150 頁) (二九四)張棟春《中正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151 頁至第152 頁背面) 2.107.11.21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161 頁至第163 頁,結 文第164 頁) (二九五)梁禮庚《中正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21 警詢{11:17}(見選偵99卷四第165 頁至第166 頁) 2.107.11.21 警詢{12:37}(見選偵99卷四第167 頁) 3.107.11.21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175 頁至第177 頁,結 文第178 頁) (二九六)彭德宗《中正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179 頁至第182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188 頁至第191 頁,結文第192 頁) (二九七)陳讚年《中正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21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193 頁至第194 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199 頁至第201 頁,結文第202 頁) (二九八)黃彩芸《中正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203 頁至第204 頁背面)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四第210 頁至第212 頁,結 文第213 頁) (二九九)余正南《中正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三》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四第214 頁至第215 頁) (三○○)陳玉芳《上館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四》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127頁至第128頁) (三○一)彭秀圓《上館里14鄰鄰長彭運清之妻;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四》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226頁至第227頁)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230 頁至第233 頁,結文第234 頁) (三○二)卓淑燕《上館里17鄰鄰長余泰明之母;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四》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256頁至第257頁背面)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五第260 頁至第263 頁,結文第264 頁) (三○三)林秀滿《上館里43鄰鄰長黃維增之妻;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四》 1.107.12.02 警詢(見選偵99卷五第271 頁至第272 頁) (三○四)劉雲盛《雞林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17:13}(見選偵99卷七第43頁至第44頁背面) 2.107.11.18 警詢{18:46}(見選偵99卷七第45頁至第45 頁背面) 3.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52頁至第54頁,結文第55頁) (三○五)徐明亮《雞林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56頁至第57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63頁至第65頁,結文第66頁) (三○六)張雪華《雞林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68頁至第69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75頁至第78頁,結文第79頁) (三○七)曾清賢《雞林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80頁至第81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87頁至第89頁,結文第90頁) (三○八)曾林秀妹《雞林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92頁至第95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100 頁至第102 頁,結文第103 頁) (三○九)古文松《雞林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105頁至第106頁背面)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112 頁至第115 頁,結文第116 頁) (三一○)朱武平《雞林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118 頁至第119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125頁至第128 頁,結 文第129 頁) (三一一)林玉敏《雞林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130 頁至第131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137頁至第170 頁,結 文第41頁) (三一二)徐騰慶《雞林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143 頁至第144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149頁至第152 頁,結 文第153頁) (三一三)邱添旺《雞林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155 頁至第157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164頁至第167 頁,結 文第168頁) (三一四)彭若軒《雞林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169 頁至第171 頁) (三一五)范揚燕《雞林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177頁至第178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184 頁至第187 頁) (三一六)許峻豪《雞林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189頁至第190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196 頁至第199 頁,結文第200頁) (三一七)張金英《雞林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12:35}(見選偵99卷七第202 頁至第203 頁背面) 2.107.11.18 警詢{13:34}(見選偵99卷七第204 頁至第204 頁背面=同卷第205 頁至第205 頁背面=同卷第206 至第209頁) 3.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211 頁至第214 頁,結文第215 頁) (三一八)吳桂櫻《雞林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217 頁至第218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224頁至第226 頁,結 文第227頁) (三一九)涂錦福《雞林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228 頁至第229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233頁至第236 頁,結 文第237頁) (三二○)溫鵬民《雞林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239頁至第242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247 頁至第251 頁,結文第252頁) (三二一)劉祝妹《雞林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254頁至第255頁背面)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261 頁至第264 頁,結文第265頁) (三二二)彭素竹《雞林里2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267 頁至第270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276 頁至第281 頁,結文第282頁) (三二三)劉淑姬《雞林里2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284頁至第285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289 頁至第292 頁,結文第293頁) (三二四)鄒顯錦《雞林里2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295 頁至第296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302頁至第304 頁,結 文第305頁) (三二五)周桂枝《雞林里2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307 頁至第308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313頁至第316 頁,結 文第317頁) (三二六)古栢如《雞林里2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11:42}(見選偵99卷七第319 頁至第320 頁背面) 2.107.11.18 警詢{13:48}(見選偵99卷七第321 頁至第322 頁) 3.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326 頁至第328 頁,結文第329 頁) (三二七)古二郎《雞林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330 頁至第331 頁) (三二八)鄭雲煥《雞林里2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335 頁至第336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342頁至第344 頁,結 文第345頁) (三二九)黃丁泉《雞林里2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347 頁至第348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354頁至第356 頁,結 文第357頁) (三三○)陳彥方《雞林里2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359頁至第360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365 頁至第368 頁,結文第369頁) (三三一)劉欽郎《雞林里28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371頁至第372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378 頁至第381 頁,結文第383頁) (三三二)龍秀蘭《雞林里2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384 頁至第385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390頁至第395 頁,結 文第397頁) (三三三)林森妹《雞林里6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399 頁至第400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405頁至第407 頁,結 文第408頁) (三三四)蕭瑞惠《雞林里7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410 頁至第411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415 頁至第417 頁,結文第418頁) (三三五)陳石富《雞林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五》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七第420 頁至第421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七第425 頁至第428 頁,結文第429頁) (三三六)葉火海《仁愛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13頁至第14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19頁至第22頁,結文第23頁) (三三七)呂春景《仁愛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25頁至第26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31頁至第34頁,結文第35頁) (三三八)王永生《仁愛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37頁至第38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43頁至第45頁,結文第46頁) (三三九)徐文生《仁愛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48頁至第49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53頁至第56頁,結文第57頁) (三四○)陳禮方《仁愛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59頁至第60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65頁至第68頁,結文第69頁) (三四一)呂春龍《仁愛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71頁至第74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79頁至第82頁,結文第83頁) (三四二)徐瑞貞《仁愛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85頁至第87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93頁至第96頁,結文第97頁) (三四三)鍾光明《仁愛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99頁至第100 頁背面)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105 頁至第107 頁,結文第108頁) (三四四)彭燕森《仁愛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 之六》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109頁至第110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116 頁至第119 頁,結文第120頁) (三四五)劉桂英《仁愛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121頁至第122頁) (三四六)鍾慶爐《仁愛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127 頁至第128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133 頁至第136 頁,結文第137頁) (三四七)涂清隆《仁愛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138頁至第139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147 頁至第150 頁,結文第151頁) (三四八)劉金盛《仁愛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153 頁至第154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159 頁至第161 頁, 結文第162 頁) (三四九)黃代欽《仁愛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起訴書證據清單〈起訴書第76頁〉載為葉代欽)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164 頁至第165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170 頁至第172 頁,結文第173 頁) (三五○)洪邦芳《仁愛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175 頁至第176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181頁至第183 頁,結 文第184頁) (三五一)黃秋勤《仁愛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185 頁至第186 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195 頁至第198 頁,結文第199 頁) (三五二)張振爐《仁愛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201 頁至第202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208 頁至第211 頁,結文第212頁) (三五三)戴宏光《仁愛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214 頁至第215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220 頁至第222 頁,結文第223頁) (三五四)張金男《仁愛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225 頁至第226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231 頁至第233 頁,結文第234頁) (三五五)陳承錦《仁愛里2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236頁至第237 頁背面 )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242 頁至第244 頁,結文第245頁) (三五六)彭喜燃《仁愛里2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246 頁至第247 頁) (三五七)劉彭雪妹《仁愛里2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252 頁至第253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258 頁至第261 頁,結文第262頁) (三五八)張秋鳳《仁愛里2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264 頁至第265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270 頁至第273 頁,結文第274頁) (三五九)邱創宏《仁愛里2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六》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八第275 頁至第276 頁背面) (筆錄日期誤載為107.11.19)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八第282 頁至第285 頁,結文第286頁) (三六○)賴維祥《中山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32頁至第33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37頁至第42頁,結文第43頁) (三六一)陳燕妹《中山里5 鄰鄰長葉國乾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108 頁至第109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113 頁至第115 頁,結文第116頁) (三六二)何進益《中山里9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118 頁至第21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125 頁至第130 頁,結文第131 頁) (三六三)鍾金田《中山里10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144 頁至第145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149 頁至第153 頁,結文第154 頁) (三六四)劉秋香《中山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156 頁至第157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161 頁至第163 頁,結文第164 頁) (三六五)姜禮雄《中山里12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191 頁至第193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198 頁至第201 頁,結文第202 頁) (三六六)曾若涵《中山里14鄰鄰長曾廖燕清之女;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27 頁至第228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232 頁至第234 頁,結文第235 頁) (三六七)莊錦燊《中山里15鄰鄰長黃煥玉之夫;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47 頁至第248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252 頁至第255 頁,結文第256 頁) (三六八)陳美珠《中山里6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58頁至第259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264 頁至第266 頁,結文第267 頁) (三六九)廖麗雪《中山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69頁至第271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275 頁至第278 頁,結文第279 頁) (三七○)黃全煥《中山里前1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81 頁至第282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286頁至第291 頁,結 文第292 頁) (三七一)黃柏豪《中山里17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294頁至第295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299 頁至第301 頁,結文第302頁) (三七二)林黃滿妹《中山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06 警詢(13:25)(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52 頁至第253 頁背面) 2.107.11.06 警詢(15:48)(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54 頁至第255 頁) 3.107.11.06偵訊(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63頁至第263頁背面) 4.3.107.11.06(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64頁) 5.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309 頁至第310 頁背面) 6.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314頁至第316 頁,結 文第317頁) (三七三)黃吉光《中山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318 頁至第319 頁) 2.107.11.20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326 頁至第329 頁,結 文第330頁) (三七四)彭錦彬《中山里前2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七》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九第331 頁至第332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九第336 頁至第344 頁,結文第345 頁) (三七五)劉玉琴《榮樂里1 鄰鄰長張大豐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25頁至第26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31頁至第33頁,結文第34頁) (三七六)鄧黃金妹《榮樂里3 鄰鄰長鄧仁開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 1.107.11.28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59頁至第60頁) (三七七)范乾相《榮樂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67頁至第69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74頁至第76頁,結文第77頁) (三七八)曾陞達《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79頁至第80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85頁至第87頁,結文第88頁) (三七九)葉明光《榮樂里7 鄰鄰長之父;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95頁至第96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00 頁至第103 頁,結文第104 頁) (三八○)李金蓮《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105頁至第106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11 頁至第113 頁,結文第114 頁) (三八一)陳義傳《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115頁至第116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21 頁至第123 頁,結文第124 頁) (三八二)闕天德《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125頁至第126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32 頁至第133 頁,結文第134 頁) (三八三)徐貴妹《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136 頁至第139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43 頁至第147 頁,結文第148 頁) 3.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149 頁至第150 頁) 4.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55 頁至第156 頁,結文第157頁) (三八四)黃春梅《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159頁至第161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65 頁至第168 頁,結文第169 頁) (三八五)陳瑞珍《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171 頁至第174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78 頁至第180 頁,結文第181 頁) (三八六)林秀妹《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183頁至第184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87 頁至第188 頁) (三八七)劉月英《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190頁至第191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195 頁至第196 頁) (三八八)張兆興《榮樂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198 頁至第199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203 頁至第206 頁,結文第207 頁) (三八九)鄭碧麗《榮樂里前1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209 頁至第210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215 頁至第216 頁,結文第217 頁) (三九○)彭芷盈《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29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218 頁至第219頁) (三九一)徐文政《榮樂里前1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223頁至第224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229 頁至第232 頁,結文第233 頁) (三九二)賴慶木《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235頁至第236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241 頁至第244 頁,結文第245頁) (三九三)彭鏡浮《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247 頁至第248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253 頁至第255 頁) (三九四)陳隆照《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265 頁至第268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274 頁至第277 頁,結文第278頁) (三九五)陳進興《榮樂里前2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280 頁至第281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286頁至第289 頁,結 文第290 頁) (三九六)林玉漢《榮樂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八》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第291 頁至第292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第297 頁至第299 頁,結文第300頁) (三九七)林旭諒《忠孝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11頁至第12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16頁至第19頁,結文第20頁) (三九八)陳吟幸《忠孝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21頁至第24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30頁至第33頁,結文第34頁) (三九九)邱玉珍《忠孝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35頁至第36頁背面)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41頁至第43頁,結文第44頁) (四○○)范原華《忠孝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 1.107.11.29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45頁至第46頁) (四○一)范明火《忠孝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49頁至第52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58頁至第61頁,結文第62頁) (四○二)李貴枝《忠孝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 》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63頁至第64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72頁至第75頁,結文第76頁) (四○三)彭聖心《忠孝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 》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77頁至第78頁背面)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82頁至第86頁,結文第87頁) (四○四)徐煥謀《忠孝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 》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88頁至第89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92頁至第94頁,結文第95頁) (四○五)林涂秀英《忠孝里9 鄰鄰長林金鑫之妻;犯罪事實參、 三附表柒之九》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96頁至第97頁) (四○六)蔡羽宣《忠孝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101頁至第104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110 頁至第112 頁,結文第113 頁) (四○七)林戴金霞《忠孝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九》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115 頁至第116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120 頁至第122 頁,結文第123 頁) (四○八)徐鳳堂《忠孝里1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124 頁至第125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131 頁至第133 頁,結文第134 頁) (四○九)彭煥鎮《忠孝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九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136 頁至第137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141 頁至第143 頁,結文第144頁) (四一○)劉容姿《忠孝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附表柒之九》 1.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145頁至第147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152頁至第154頁,結 文第155頁) (四一一)謝燕梅《忠孝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附表柒之九》 1.107.11.20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一第156 頁至第157頁) 2.107.11.20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一第161 頁至第164 頁,結文第165 頁) (四一二)劉興龍《五豐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67頁至第70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78頁至第80頁,結文第81頁) (四一三)曾范滿妹《五豐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82頁至第85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93頁至第94頁,結文第95頁) (四一四)邱錦宏《五豐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98頁至第101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109 頁至第111 頁,結文第112頁) (四一五)林進福《五豐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114頁至第118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125 頁至第127 頁,結文第128頁) (四一六)楊惠晴《五豐里4 鄰鄰長林進福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130 頁至第134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140 頁至第141 頁,結文第142頁) (四一七)龍春香《五豐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144 頁至第149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158 頁至第161 頁,結文第162頁) (四一八)邱郁芬《五豐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164 頁至第167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174 頁至第176 頁,結文第177頁) (四一九)黃貴勳《五豐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178 頁至第179 頁)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184 頁至第187 頁,結文第188頁) (四二○)陳美芝《五豐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189 頁至第190 頁)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196 頁至第197 頁背面,結文第198 頁) (四二一)韓素娥《五豐里2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200 頁至第203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210 頁至第212 頁,結文第213頁) (四二二)翁富華《五豐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215 頁至第218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224 頁至第227 頁,結文第228頁) (四二三)蔡欣霓《五豐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249 頁至第252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261 頁至第264 頁,結文第265頁) (四二四)黃秋鳳《五豐里1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267頁至第270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279 頁至第281 頁,結文第282頁) (四二五)張丁𥷏《五豐里1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284 頁至第288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295 頁至第298 頁,結文第299頁) (四二六)吳沛昀《五豐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301 頁至第304頁) (筆錄記載之日期前後不符,應為107.11.18始正確)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317 頁至第320 頁,結文第321頁) (四二七)王維鈞《五豐里1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310 頁至第312 頁=同卷第323頁至第325頁) (筆錄表頭日期誤載為107.11.19)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330 頁至第332 頁,結文第333頁) (四二八)李聲郎《五豐里18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335 頁至第338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346 頁至第349 頁,結文第350頁) (四二九)林萱萍《五豐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352 頁至第356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363 頁至第365 頁,結文第366頁) (四三○)陳錦泉《五豐里2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368 頁至第372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381 頁至第384 頁,結文第385頁) (四三一)李文清《五豐里2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二第386 頁至第387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二第394 頁至第397 頁,結文第398頁) (四三二)朱宴儀《五豐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2頁至第5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12頁至第14頁,結文第15頁) (四三三)溫正毅《五豐里2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16頁至第17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23頁至第25頁,結文第26頁) (四三四)黃淑芳《五豐里2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28頁至第31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38頁至第41頁,結文第42頁) (四三五)林福土《五豐里2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43頁至第44頁) (四三六)羅正順《五豐里2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50頁至第53頁) (筆錄記載日期前後不符,應為107.11.18始正確)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61頁至第63頁,結文第64頁) (四三七)賴永富《五豐里2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66頁至第69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77頁至第79頁,結文第80頁) (四三八)彭雅玲《五豐里28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82頁至第85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92頁至第95頁,結文第96頁) (四三九)彭秋月秀《五豐里2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98頁至第101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110 頁至第112 頁,結文第113 頁) (四四○)邱帶娣《五豐里3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115頁至第120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128 頁至第130 頁,結文第131 頁) (四四一)利傳興《五豐里3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132頁至第133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139 頁至第142 頁,結文第143 頁) (四四二)利俊鋼《五豐里31鄰鄰長利傳興之子;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146頁至第148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154 頁至第155 頁,結文第156頁) (四四三)林德松《五豐里3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11:04}(見選偵99卷十三第158 頁至第159 頁背面) 2.107.11.18 警詢{13:10}(見選偵99卷十三第160 頁至第161 頁) 3.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167 頁至第169 頁,結文第170頁) (四四四)鍾玉雯《五豐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172 頁至第173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三第177 頁至第179 頁,結文第180頁) (四四五)張玉妹《五豐里3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181頁至第182頁) (四四六)劉瑞霞《五豐里3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187頁至第188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197 頁至第200 頁,結文第201頁) (四四七)陳進釗《五豐里3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203 頁至第206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213 頁至第218 頁,結文第219頁) (四四八)蕭何瑞枝《五豐里3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220 頁至第221頁)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228 頁至第230 頁,結文第231頁) (四四九)呂月嬌《五豐里38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233 頁至第237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243 頁至第245 頁,結文第246頁) (四五○)張明亮《五豐里3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247 頁至第248 頁)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253 頁至第256 頁,結文第257頁) (四五一)姜鏡泉《五豐里3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259 頁至第262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271 頁至第274 頁,結文第275頁) (四五二)林德雄《五豐里3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277 頁至第281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288 頁至第291 頁,結文第292頁) (四五三)陳秀吉《五豐里3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10:41}(見選偵99卷十三第294 頁至第297 頁) 2.107.11.18 警詢{12:13}(見選偵99卷十三第302 頁至第303 頁) 3.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306 頁至第308 頁,結文第309頁) (四五四)劉鍾甜妹《五豐里4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311 頁至第314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322 頁至第325 頁,結文第326頁) (四五五)李存真《五豐里3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328 頁至第329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335 頁至第338頁 ,結文第339頁) (四五六)李美子《五豐里4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341 頁至第344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351 頁至第354頁 ,結文第355頁) (四五七)蕭燕達《五豐里4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357 頁至第360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368 頁至第371頁 ,結文第3372頁) (四五八)呂美雲《五豐里3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374 頁至第377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385 頁至第388 頁,結文第389頁) (四五九)彭紫雲《五豐里4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391 頁至第364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401 頁至第404 頁,結文第405頁) (四六○)廖慶霖《五豐里5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407 頁至第410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417 頁至第419 頁,結文第420頁) (四六一)彭松煥《五豐里5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422 頁至第425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432 頁至第434 頁,結文第435頁) (四六二)李正德《五豐里5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437 頁至第440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447 頁至第450 頁,結文第451頁) (四六三)黃振華《五豐里5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三第453頁至第457 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第十三卷第464 頁至第467 頁,結文第468頁) (四六四)馮文遠《東華里第2 鄰里長馮碧君之兄,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20頁至第24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29頁至第33頁,結文第34頁) (四六五)林清蘭《東華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十四第36頁至第39頁) 2.107.11.17{17:13}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44頁至第 48頁,結文第49頁) 3.107.11.17偵訊{20:08}(見選偵99卷十四第50頁至第 52頁) (四六六)鍾孟蓁《林清蘭之媳;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54頁至第56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60頁至第64頁,結文第65頁) (四六七)廖明珠《東華里4 鄰鄰長彭作興之媳;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67頁至第70頁) 2.107.11.17 偵訊{18:47}(見選偵99卷十四第74頁至第78頁,結文第79頁) 3.107.11.17 偵訊{19:50}(見選偵99卷十四第74頁至第82頁) (四六八)彭淑楨《東華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84頁至第88頁) 2.107.11.17 偵訊{18:44}(見選偵99卷十四第93頁至第98頁) 3.107.11.17 偵訊{19:38}(見選偵99卷十四第99頁至第101 頁,結文第102 頁) (四六九)陳宏吉《東華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104 頁至第105 頁)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109 頁至第114頁, 結文第115 頁) (四七○)呂俊雄《東華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117 頁至第120 頁)2.107.11.17偵訊{16:12}(見選偵99卷十四第127頁至第132 頁,結文第135頁) 3.107.11.17 偵訊{17:13}(見選偵99卷十四第133頁至 第134 頁,結文第135 頁) (四七一)吳昭妹《東華里9 鄰鄰長陳金勝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137 頁至第138 頁背面) 2.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148 頁至第151 頁)3.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145 頁至第146 頁背面,結文第147 頁) (四七二)衛春綢《東華里1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148 頁至第151 頁)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157 頁至第163 頁,結文第164 頁) (四七三)范春玉《東華里12鄰鄰長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166 頁至第169 頁)2.107.11.17偵訊第1次(見選偵99卷十四第176頁至第180頁,結文第181頁) 3.107.11.17偵訊第2次(見選偵99卷十四第182頁至第184 頁) (四七四)黃春蓮《東華里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186 頁至第187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193 頁至第196 頁,結文第197 頁) (四七五)梁素華《被告梁福龍之女;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199 頁至第200 頁 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205 頁至第210 頁,結文第211 頁) (四七六)梁莉玲《被告梁福龍之姪女;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213 頁至第215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220 頁至第222 頁,結文第223 頁) 3.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232 頁至第233 頁)4.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238 頁至第242 頁,結文第243 頁) (四七七)彭造隆《梁莉玲之子,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225 頁至第228 頁) (四七八)賴嘉美《東華里1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245 頁至第246 頁)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250頁至第254頁,結文第255頁) 3.107.11.29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256 頁至第257 頁)(四七九)李柔婷《被告梁福龍之外孫女;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261 頁至第242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267 頁至第268 頁,結文第269 頁) (四八○)楊秀燕《商華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270 頁至第273 頁)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277 頁至第281 頁,結文第282 頁) (四八一)楊秀梅《商華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283 頁至第286 頁)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291 頁至第296 頁,結文第297頁) (四八二)古家榛《楊秀梅之姪女,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一》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四第299 頁至第300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四第305 頁至第310 頁,結文第311 頁) (四八三)鍾順妹《被告范秉君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二》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五第21頁至第22頁背面)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五第26頁至第31頁,結文第32頁) (四八四)吳賢妹《上坪里5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二》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五第33頁至第36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五第40頁至第43頁,結文第44頁) (四八五)古張玉英《上坪里5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二》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五第46頁至第49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五第55頁至第59頁,結文第60頁) (四八六)李黃秀梅《上坪里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二》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五第62頁至第64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五第69頁至第72頁,結文第73頁) (四八七)萬順蘭《上坪里10鄰鄰長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二》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五第74頁至第78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五第82頁至第86頁,結文第87頁) (四八八)古賜鵬《軟橋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三》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六第19頁至第23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六第30頁至第32頁,結文第33頁) (四八九)王彩雲《軟橋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三》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六第35頁至第38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六第43頁至第45頁,結 文第46頁) (四九○)邱笋妹《軟橋里3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三》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六第47頁至第50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六第56頁至第60頁,結文第61頁) (四九一)彭增春《軟橋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三》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六第63頁至第64頁背面)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六第69頁至第73頁,結文第74頁) (四九二)曾宥鈞《軟橋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三》 1.107.11.17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十六 第76頁至第79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六第84頁至第86頁,結文第87頁) (四九三)貝紳源《軟橋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三》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六第88頁至第91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六第95頁至第97頁,結文第98頁) (四九四)黃福龍《竹東里17鄰鄰長黃李銀珠之子;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194 頁至第197 頁)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200 頁至第202 頁,結文第203 頁) (四九五)高文松《竹東里20鄰鄰長高劉澄枝之夫;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四》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十七第225 頁至第228 頁)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十七第233 頁至第234 頁,結文第235 頁) (四九六)陳楊瑞琴《陸豐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五》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八第13頁至第14頁背面)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八第19頁至第21頁,結文第22頁) (四九七)劉亮《陸豐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五》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八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八第29頁至第31頁,結文第32頁) (四九八)羅秀媛《陸豐里1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五》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八第34頁至第35頁背面)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八第39頁至第41頁,結文第42頁) (四九九)盧淑慧《陸豐里4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五》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八第44頁至第45頁背面)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八第49頁至第51頁,結文第52頁) (五○○)李明章《陸豐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五》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八第53頁至第54頁) (五○一)鄭美雍《陸豐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五》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八第58頁至第59頁背面)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八第63頁至第66頁,結文第67頁) (五○二)羅欽云《陸豐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五》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八第69頁至第70頁背面)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十八第74頁至第76頁,結文第77頁) (五○三)葉寶珠《陸豐里8 鄰鄰長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 之十五》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十八第78頁至第79頁) (五○四)李壽山《東寧里前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8頁第19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24頁至第26頁,結文第27頁) (五○五)張兆謙《東寧里前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十六B 》 1.107.11.17 警詢{16:43}(見選偵99卷二十第30頁第33頁) 2.107.11.17 警詢{19:31}(見選偵99卷二十第36頁第37頁背面) 3.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42頁至第45頁,結文第46頁) (五○六)曾毓青《東寧里前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48頁第51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56頁至第59頁,結文第60頁) (五○七)房蘭妹《東寧里7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 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62頁第63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68頁至第70頁,結文第71頁) (五○八)梁雲敦《東寧里前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73頁第74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79頁至第81頁,結文第82頁) (五○九)劉謝圓妹《東寧里前9 鄰鄰長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 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83頁第84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84頁至第91頁,結文第92頁) (五一○)劉基城《東寧里前9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 之十六B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93頁至第94頁背面)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98頁至第100 頁) (五一一)張森松《東寧里前1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02 頁至第103 頁 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108 頁至第110 頁,結文第111頁) (五一二)曾廷江《東寧里前1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13 頁至第114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119 頁至第122 頁,結文第123頁) (五一三)莊添壽《東寧里前1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25 頁至第126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131 頁至第134 頁,結文第135 頁) (五一四)葉佳郎《東寧里前1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37 頁至第138 頁 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143 頁至第145 頁,結文第146頁) (五一五)彭紹倉《東寧里前1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48 頁至第149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154 頁至第156 頁,結文第157頁) (五一六)涂富春《東寧里前1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59 頁至第160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165 頁至第168 頁,結文第169頁) (五一七)謝林瑞雲《東寧里前1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71 頁至第172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176 頁至第179 頁,結文第180頁) (五一八)劉榮添《東寧里前17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82 頁至第185 頁)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192 至第195 頁,結文第196頁) (五一九)詹德評《東寧里前18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198 頁至第199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204 頁至第206 頁,結文第207頁) (五二○)宋石松《東寧里前1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 之十六B 》 1.107.11.29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208 頁至第210 頁)(五二一)呂學遷《東寧里前2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215 頁至第216 頁背面) 2.107.11.17偵訊{17:16}(見選偵99卷二十第220頁至第223頁,結文第224頁) 3.107.11.17偵訊{17:33}(見選偵99卷二十第220頁至第223頁 (五二二)翁林杉《東寧里前2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228 頁至第229 頁背面)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234 頁至第236 頁,結文第237頁) (五二三)劉道南《東寧里前22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六B 》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十第239 頁至第240 頁 )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十第245 頁至第248 頁 ,結文第249頁) (五二四)甘琇瑜《員崠里1 鄰鄰長之媳;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34頁至第34頁背面)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39頁至第42頁,結文第43頁) (五二五)傅勝其《員崠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45頁至第46頁背面)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50頁至第53頁,結文第54 頁) (五二六)劉昌火《員崠里4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65頁至第66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70頁至第72頁,結文第73頁) (五二七)熊文廣《員崠里6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84頁至第85頁)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88頁至第90頁,結 文第91頁) (五二八)潘經文《員崠里7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93頁至第96頁)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99頁至第101頁,結文第102頁) (五二九)徐智青《員崠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04 頁至第106 頁 )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109 頁至第111 頁 ,結文第112 頁) (五三○)曾秋英《員崠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十七》 1.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13 頁至第114 頁 ) (五三一)何張樹蘭《員崠里10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18 頁至第119 頁 )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123 頁至第126 頁 ,結文第127頁) (五三二)劉彭新茹《員崠里15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7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29 頁至第130 頁 )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134 頁至第136頁,結文第137頁) (五三三)曾賢明《員崠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64 頁至第165 頁 )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168 頁至第170 頁 ,結文第171 頁) (五三四)彭寶雲《員崠里20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七》 1.107.11.16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一第173 頁至第174 頁 )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一第179 頁至第182 頁,結文第183 頁) (五三五)林聯珍《榮華里13鄰鄰長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二 第270 頁至第271 頁、第273頁)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二第276 頁至第280 頁 ,結文第281 頁) (五三六)徐明珠《榮華里25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80頁至第81頁背面 ) 2.107.11.21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85頁至第88頁,結 文第89頁) (五三七)馮立德《榮華里25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14警詢(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53頁至第54頁)2.107.11.14 偵訊(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57頁至第58頁 ,結文第59頁) 3.107.11.29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99頁至第100 頁) (五三八)彭秀香《榮華里33鄰鄰長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2.03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210 頁至第211 頁 ) (五三九)楊玉貞《榮華里35鄰鄰長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16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三 第225 頁至第229 頁)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234 頁至第238 頁 ,結文第239 頁) (五四○)溫永富《榮華里28鄰鄰長被告林秀員之夫;犯罪事實參 、三附表柒之十八》 1.107.11.21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三第250 頁至第251 頁 ) 2.107.11.16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三第255 頁至第258 頁 ,結文第259 頁) (五四一)林克清《商華里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A 》 1.107.11.18 警詢{19:34}(見選偵99卷二四第65頁至 第68頁) 2.107.11.18 警詢{21:07}(見選偵99卷二四第69頁至 第71頁) 3.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77頁至第80頁,結 文第81頁) (五四二)陳盛光《商華里5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A 》 1.107.11.08 警詢(見選偵46商華里第109 頁至第110 頁 背面)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46商華里第112 頁至第113 頁 ) 3.107.11.18 警詢{19:14}(見選偵99卷二四第108頁 至第110 頁) 4.107.11.18 警詢{20:50}(見選偵99卷二四第111 頁 至第113 頁) 5.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117 頁至第119 頁 ,結文第120 頁) (五四三)羅朝明《商華里8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A 》 1.107.11.08警詢(見選偵商華里第98頁至第99頁) 2.107.11.08 偵訊(見選偵商華里第101 頁至第103 頁,結文第104頁) 3.107.11.2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122 頁至第125 頁)(五四四)吳朝傑《商華里9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十九A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155 頁至第156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161 頁至第163 頁,結文第164 頁) (五四五)黃雷春嬌《商華里16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A 》 1.107.11.18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四第248頁至第249 頁背面、第252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255 頁至第257 頁,結文第258 頁) (五四六)劉美英《商華里21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A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310 頁至第311 頁背面)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316 頁至第322 頁,結文第323 頁) (五四七)彭衡朗《商華里23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A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340 頁至第343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348 頁至第351 頁,結文第352 頁) (五四八)徐已妹《商華里24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A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四第354 頁至第357 頁)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四第361 頁至第363 頁,結文第364 頁) (五四九)黃俊淵《商華里1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B 》 1.107.11.18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13:02}(見選偵99卷二五第20頁至第22頁) 2.107.11.18 警詢{17:52}(見選偵99卷二五第26頁至第27頁=第38頁至第39頁) 3.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五第29頁至第32頁,結文第33頁) (五五○)林廣文《商華里前2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 十九B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五第47頁至第50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五第54頁至第55頁,結文第56頁) (五五一)張旭先《商華里4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B 》 1.107.11.29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五第57頁至第59頁) (五五二)黃勇民《商華里7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B 》 1.107.11.18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五第63頁至第67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五第71頁至第77頁,結文第78 頁) (五五三)陳怡安《商華里13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B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五第80頁至第82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五第86頁至第88頁,結文第89頁) (五五四)蘇鳳蘭《商華里15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B 》 1.107.11.18 警詢(見選偵99卷二五第91頁至第94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五第100頁至第103頁, 結文第104頁) (五五五)胡惠足《商華里16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B 》 1.107.11.18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五第106頁至第109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五第113頁至第115頁,結 文第116頁) (五五六)張勝東《商華里17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B 》 1.107.11.18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五第 118頁至第122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五第126頁至第132頁,結 文第133 頁) (五五七)徐麒武《商華里21鄰里民;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十九B 》 1.107.11.18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五第 135頁至第138頁、第140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五第157頁至第163頁,結 文第164頁) (五五八)莊秀菊《瑞峰里2 鄰鄰長之妻,犯罪事實參、三,附表柒之二十》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六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六第32頁至第35頁,結文 第37頁) (五五九)傅秀英《三重里3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七第 107頁至第111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117頁至第120頁,結 文第121頁) (五六○)李婉婷《三重里3 鄰里民,傅秀英之女;犯罪事實參、 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14:55}(見選偵 99卷二七第123頁至第126頁) 2.107.11.17警詢{18:48}(見選偵99卷二七第129頁至第130頁) 3.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133頁至第137頁,結 文第138頁) (五六一)林煥賢《二重里里民,林曾佑妹之子;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七第 166頁至第170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176頁至第178頁,結 文第179頁) (五六二)賴雪鈴《二重里里民,林煥賢之妻;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21:21}(見選偵 99卷二七第181頁至第184頁、第189頁) 2.107.11.17警詢{22:08}(見選偵99卷二七第185頁至第187頁) 3.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192頁至第194頁,結 文第195頁) (五六三)林煥澄《三重里里民,林曾佑妹之子;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7警詢{16:22}(見選偵99卷二七第197頁至第198頁) 2.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16:55}(見選偵99卷二七第199頁至第201頁) 3.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204頁至第206頁,結 文第207頁) (五六四)羅燕珠《二重里15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七第208頁至第211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216頁至第219頁,結 文第220頁) (五六五)林金燕《二重里15鄰里民,羅燕珠之夫;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七第222頁至第223頁背面 )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228頁至第232頁,結 文第233頁) (五六六)楊春梅《三重里10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七第 234頁至第240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246頁至第249頁,結 文第250頁) (五六七)劉寶玉《三重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8;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B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七第 337頁至第339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345頁至第346頁,結 文第347頁) (五六八)蔡徐春香《二重里15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七第348頁至第351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355頁至第357頁,結 文第360頁) (五六九)周彭雲嬌《三重里19鄰鄰長;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二七第361頁至第364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370頁至第372頁,結 文第373頁) (五七○)朱宜妹《二重里1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 十一A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七第 375頁至第377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七第381頁至第382頁,結 文第383頁) (五七一)邱金發《二重里1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1頁至第3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8頁至第10頁,結文第11頁) (五七二)吳采妮《二重里17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8 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八第26頁至第28頁、第32頁) 2.107.11.18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34頁至第38頁,結文第39頁) (五七三)陳春方《二重里21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41頁至第44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50頁至第53頁,結文 第54頁) (五七四)胡玉香《二重里19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56頁至第59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63頁至第67頁,結文 第68頁) (五七五)李雲珍《二重里22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70頁至第73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78頁至第83頁,結文 第84頁) (五七六)何憶雁《二重里22鄰里民;李雲珍之女,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起訴書證據清單〈起訴書第104頁〉誤載為何憶燕) 1.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86頁至第89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93頁至第95頁,結文 第96頁) (五七七)何雲秀《二重里21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照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八第 98頁至第101頁、第103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106 頁至第107 頁背面,結文第108 頁) (五七八)陳張秀紅《二重里22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109頁至第111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116頁至第119頁,結 文第120頁) (五七九)巫金枝《二重里17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121頁至第125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132頁至第135頁,結 文第130頁) (五八○)江愛玉《二重里13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 十一A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137頁至第140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146頁至第149頁,結 文第150頁) (五八一)何美臻《二重里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八第 152頁至第154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160頁至第162頁,結 文第163頁) (五八二)曾鳳琴《二重里15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164頁至第168頁) 2.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172頁至第174頁,結 文第175頁) (五八三)邱瑞玉《三重里4 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八第 177頁至第180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186頁至第188頁,結 文第189頁) (五八四)徐春英《二重里18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八第 191頁至第196頁、第199頁至第200頁) 2.107.11.17 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202 頁至第203 頁)(五八五)徐千茹《二重里4 鄰鄰長;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16:20}(見選偵99卷二八第205頁至第205頁背面=第208頁至第208頁背面) 2.107.11.17警詢{14:50}(見選偵99卷二八第206頁至第207頁背面) 3.107.11.17警詢{16:20}(見選偵99卷二八第208頁至第208頁背面) 4.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215頁至第218頁,結 文第219頁) (五八六)溫春賢《二重里7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 十一A》 1.107.11.17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221頁至第225頁) 2.107.11.17偵訊{19:16}(見選偵99卷二八第233頁至第237 頁) 3.107.11.17偵訊{20:30}(見選偵99卷二八第238頁至第239頁,結文第240頁) (五八七)姜淑媛《二重里18鄰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見選偵99卷二八第 242頁至第246頁) 2.107.11.17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250頁至第251頁,結 文第252頁) (五八八)姚淳敏《二重里18鄰里民;姜淑媛之女,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17警詢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17:04}(見選偵 99卷二八第254頁至第256頁、第260頁) 2.107.11.17偵訊{22:46}(見選偵99卷二八第262頁至第263頁背面,結文第264頁) 3.107.11.17警詢{23:55}(見選偵99卷二八第265頁至第266頁=第267頁至第268頁) 4.107.11.18偵訊(見選偵99卷二八第269頁至第270頁) (五八九)黃欣姨《二重里里民;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A 》 1.107.11.28警詢(見選偵99卷二八第271頁至第272頁) (五九○)張冠華《案發時任新竹縣調查站副主任》 1.108.07.26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七第74頁至第80頁) 附件二:(證據清單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一】 {羅吉祥所有} 1.贈送禮盒筆記本1 本 2.HTC手機1支 **1、2扣押物品目錄表:選偵46中山里卷第279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二】 {彭誠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7頁》 2.《上館里》竹東鎮長候選人羅吉祥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1份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8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起訴書附表參-1 {葉永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8頁》 {田松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8頁》 {楊文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7頁》 {邱金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7頁》 ◎起訴書附表參-2 {陳彭麗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5頁》 {彭龍雄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5頁》 {陳怜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5頁》 {林秋妏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5頁》 {陳隆飛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8頁》 {許双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3頁》 {葉博文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8頁》 {曹炳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8頁》 {葉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9頁》 {徐福田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8頁》 {范振堃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7頁》 {鍾永堃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7頁》 {陳彥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7頁》 {湯清棟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7頁》 {江添興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0頁》 {陳能權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0頁》 {陳木基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0頁》 {林豐煥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0頁》 {葉玉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9頁》 {彭鏡鋒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9頁》 ◎起訴書附表參-3 {黃增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9頁》 {林喜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2頁》 {鄭松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2頁》 {莊明鈞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2頁》 {徐焿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2頁》 {彭春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1頁》 {郭德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1頁》 {曾炳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1頁》 {劉卉蓁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1頁》 {廖鳳英代彭振謙繳回}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4頁》 {黎碧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4頁》 {吳菊珠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4頁》 {廖秀燕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4頁》 {傅源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3頁》 {陳詹玉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3頁》 {劉德穩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3頁》 {黃李銀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3頁》 {馮黃金蘭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3頁》 {邱理茂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6》 {高劉澄枝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6頁》 ◎起訴書附表參-4 {彭慧芝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9頁》 {黃秋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2頁》 {范興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2頁》 {吳奔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2頁》 {謝盡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1頁》 {鄭石松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1頁》 {吳邱玉枝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2頁》 {吳恒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1頁》 {詹月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1頁》 ◎起訴書附表參-5 {彭作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4頁》 {詹素娟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4頁》 {張曉青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3頁》 {邱光慧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3頁》 {古茂雄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3頁》 {范光成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6頁》 {卓勝福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6頁》 {湯水松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6頁》 {官淑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6頁》 {許勝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5頁》 {史春蘭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4頁》 {邱明衡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5頁》 {曾學甫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5頁》 {徐建翔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5頁》 {王建旺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8頁》 {鍾汶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8頁》 {葉詹秋蘭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8頁》 {羅坤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4頁》 {陳燕輝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8頁》 {彭政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7頁》 (收據姓名誤載為劉政平) {劉美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7頁》 ◎起訴書附表參-6 {劉黎茂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7頁》 {劉新柑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7頁》 {蔡美瑢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0頁》 {梁永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0頁》 {魏殿兆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0頁》 {彭光燈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0頁》 {林保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9頁》 {饒榮火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9頁》 {鍾榮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9頁》 {劉文成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9頁》 {鍾慶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2頁》 {林錦秀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2頁》 {朱維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2頁》 {陳榮源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2頁》 {劉醇峰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1頁》 {溫月娥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1頁》 {彭德煒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4頁》 {徐秋月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1頁》 {林木枝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1頁》 {劉進南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4頁》 ◎起訴書附表參-7 {彭秋霞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8頁》 {鄭錦源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8頁》 {陳清雄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8頁》 {陳茂森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8頁》 {葉國乾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7頁》 {陳瑞香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7頁》 {張狀初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7頁》 {呂坤堂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7頁》 {彭紹信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0頁》 {曾廖燕清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0頁》 {黃煥玉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0頁》 {黃秋梅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0頁》 {彭黃瑞英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9頁》 {黃德清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9頁》 {陳文祥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39頁》 ◎起訴書附表參-8 {謝仁隆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7頁》 {黃謝順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4頁》 {林曾佑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7頁》 {徐菊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0頁》 {趙武進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0頁》 {劉源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0頁》 {彭增壽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0頁》 {黃添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9頁》 {鍾煥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9頁》 {劉秀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9頁》 {楊金土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9頁》 (為「楊阿土」之誤) {范旭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2頁》 {黃國正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2頁》 {葉木堂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2頁》 {徐榮旺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2頁》 {范光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1頁》 {彭碧珠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1頁》 (收據姓名誤載為范碧珠) {朱勝旺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1頁》 {羅進福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1頁》 {莊瑞爐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4頁》 {林戴秀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4頁》 ◎起訴書附表參-9 {胡錦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7頁》 {黃肇欽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0頁》 {黃世輔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0頁》 {徐梅蘭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0頁》 {陳乾隆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0頁》 {郭仁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9頁》 {彭安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9頁》 {邱勝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9頁》 {劉美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9頁》 {陳雲雪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2頁》 {謝文樟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2頁》 {彭正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2頁》 {張莊森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2頁》 {宋新敏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1頁》 {陳立承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1頁》 {鄧榮結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1頁》 (收據姓名誤載為劉榮結) {彭錦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1頁》 {利圓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4頁》 {葉雲欽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4頁》 {劉文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4頁》 {楊金福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3頁》 {彭作銑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3頁》 {王嬌連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3頁》 {胡玉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4頁》 {范阿祥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3頁》 {彭貴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6頁》 {古慧惠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6頁》 {邱文宗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6頁》 {徐嫚伶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6頁》 {黃孟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5頁》 {林清義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5頁》 {彭瑛燕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5頁》 {蕭仁志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5頁》 {彭水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8頁》 2.1000元《扣押物品目錄表: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29頁》 {黃維增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68頁》 ◎起訴書附表參-10 {歐秋鑑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4頁》 {徐玉菊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4頁》 {曾美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3頁》 {邱瑞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3頁》 {吳燕蓁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3頁》 {彭永定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3頁》 {張木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53頁》 {羅勝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3頁》 {劉俊銘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6頁》 {黃䔉琄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6頁》 {盧彭員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6頁》 {邱志賢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76頁》 ◎起訴書附表參-11 {傅展南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6頁》 {呂信雄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6頁》 {呂棗妹、莊木郎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5頁》 {范金巒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5頁》 {林振南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4頁》 (賄款5,000 元,包含羅兆創所交付羅吉祥之賄款2,000 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起訴書附表參-11〉及鍾桂龍之賄款3 ,000 元〈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一〉) {田國棟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5頁》 {田正財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8頁》 {周金亮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8頁》 {黃添義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8頁》 {林玉彤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5頁》 (2000元為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3000元為起訴書犯罪事 實貳、二) {邱善祺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5頁》 {傅進祿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8頁》 {傅田生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7頁》 {傅健忠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5頁》 {彭秋菊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5頁》 {林煥城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6頁》 (2000元為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3000元為起訴書犯罪 事實貳、二) {鍾欽台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7頁》 108年度銀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二第533-534、552頁 傅展南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莊木郎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范金巒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田正財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周金亮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黃添義起訴書附表參-11:1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傅進祿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2000元 傅田生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伍:3000元 鍾欽台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入庫少1000元(原審卷二第534頁)。 林振南起訴書附表參-11 :2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一: 3000元 林玉彤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邱善祺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傅健忠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伍:2000元 林煥城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108年度院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三第9、10、11、32、33頁 傅展南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莊木郎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范金巒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田正財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周金亮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黃添義起訴書附表參-11:1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傅進祿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2000元 傅田生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伍:3000元 鍾欽台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入庫少1000元(原審卷二第11頁)。 林振南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一:3000元 林玉彤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邱善祺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傅健忠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伍:2000元 林煥城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起訴書附表參-12 {林德田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5頁》 {陳能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6頁》 賄款5,000 元,包含鍾桂龍之賄款3,000 元(起訴書犯罪事實貳、附表肆)及林振南所交付羅吉祥之賄款2,000 元(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起訴書附表參-12 ) {古國維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6頁》 108年度銀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二第533、553頁 林德田起訴書附表參-12:1000元、起訴書附表肆:4000元 陳能紹起訴書附表參-12: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108年度院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三第10、33頁 林德田起訴書附表參-12:1000元、起訴書附表肆:4000元 陳能紹起訴書附表參-12: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一】 {林振南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4頁》 賄款5,000 元,包含羅兆創所交付羅吉祥之賄款2,000 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起訴書附表參-11 )及鍾桂龍之賄 款3,000 元(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一) 108年度銀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二第552頁 林振南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一:3000元 108年度院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三第32頁 林振南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一:3000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二】 ◎起訴書附表肆 {傅展南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6頁》 {范金巒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5頁》 {陳能紹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6頁》 賄款5,000 元,包含鍾桂龍之賄款3,000 元(起訴書犯罪事 實貳、附表肆)及林振南所交付羅吉祥之賄款2,000 元(起 訴書犯罪事實壹、三、起訴書附表參-12 ) {古國維所有} 1.1000元《欠贓證物款收據》 {田國棟所有} 1.3000元《扣押物品目錄表: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19 頁=選 偵106卷第145頁》 {周金亮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8頁》 {黃添義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8頁》 {林玉彤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5頁》 2000元為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3000元為起訴書犯罪事實 貳、二。 {李沐達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6頁》 {邱善祺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5頁》 {羅兆創所有} 1.4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7頁》 {林煥城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6頁》 2000元為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3000元為起訴書犯罪事實 貳、二。 {鍾欽台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7頁》 {莊木郎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5頁》 {林德田所有} 1.4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5頁》 {田正財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8頁》 {傅進祿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8頁》 {彭秋菊所有} 1.2000元《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選偵106卷第297頁》 ***108年度銀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二第533、534 、 553 、554頁。 傅展南起訴書附表參-11 :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莊木郎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范金巒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林德田起訴書附表參-12:1000元、起訴書附表肆:4000元 田正財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周金亮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黃添義起訴書附表參-11:1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傅進祿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2000元 鍾欽台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入庫少1000元。(原審卷二第534頁) 林玉彤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邱善祺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林煥城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陳能紹起訴書附表參-12: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108年度院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三第9、10、32 、33頁 傅展南起訴書附表參-11 :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莊木郎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范金巒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林德田起訴書附表參-12:1000元、起訴書附表肆:4000元 田正財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周金亮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黃添義起訴書附表參-11:1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傅進祿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2000元 鍾欽台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入庫少10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 林玉彤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邱善祺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林煥城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陳能紹起訴書附表參-12:2000元、起訴書附表肆:3000元 ◎起訴書附表伍 {傅田生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47頁》 {傅健忠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三第85頁》 108年度銀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二第534頁 傅田生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伍:3000元 傅健忠起訴書附表參-11:2000元、起訴書附表伍:2000元 108年度院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三第11、32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 {彭瑞蓮所有} 1.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84張 《扣押物品清單:見選他144 卷第12頁》 起訴書證據清單欄(起訴書第66頁)誤載工作費為86張。 發送文宣工作費: 見選偵99卷一第49-75、79-105、109-125 、131-138 、 140-144 頁。 {吳勝松所有} 1.存摺3本 2.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工作執掌分配表及 場地配置圖、里民估算表各1 張 3.黑色SONY手機1支 《1~3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選偵99卷一第47頁》 1.已發還(見107聲他1401號卷第2頁) 3.已發還:108院保429號(見原審卷八第175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二/起訴書附表陸】 {曾金衡所有} 1.4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7頁》 {張秋棠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7頁》 {游德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7頁》 {范秉君所有} 1.《上坪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1 份 《扣押物品目錄表:選偵99卷十五第12頁 2.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7頁》 {呂愛玉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9頁》 {戴銀杏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9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一A、B】 ◎扣案賄款共2 萬8,000 元 {廖逑翁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7頁》 {許何玉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7頁》 共繳回2000元,吳勝松工作費1000元、彭余美玲工作費1000元。 {郭淑芳所有} 1.1萬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5頁》 {范季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3頁》 {陳鴻權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3頁》 {彭星華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3頁》 {劉吳芋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3頁》 {楊古春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5頁》 {鄧林秋梅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5頁》 {鄭香煜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5頁》 {范維鈞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5頁》 {余松源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7頁》 {羅秀蟬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7頁》 {全范娘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9頁》 {范秀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69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二A、B】 ◎扣案賄款共3 萬3,000元(含孔維新預備交付之1,000 元) {孔維新所有} 1.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之文宣工作費簽名單1 紙《扣押 物品目錄表:選偵99卷三第5頁背面》 2.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5頁》 {范振炳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5頁》 {林源順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5頁》 {彭羅新米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5頁》 {宋湘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5頁》 {范振浪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7頁》 {張裕發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7頁》 {范光雄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7頁》 {黃桂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7頁》 {陳信榮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9頁》 {彭官春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9頁》 {黃宇揚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9頁》 {林曾鳳英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39頁》 (其中1000元係林信雄代林曾鳳英繳回) {李瑞娥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1頁》 {彭秀雄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1頁》 {彭沈瑞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1頁》 {劉金宏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1頁》 {胡林信蓮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3頁》 {江文財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3頁》 {梁坤億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3頁》 (已發還,收據:原審卷三第103頁) {劉秀梅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3頁》 (其中1000元係彭雲鄉代劉秀梅繳回) {彭志賢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5頁》 {李春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5頁》 {郭瑞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45頁》 ☆檢、院之扣押物品清單乃將彭雲鄉之扣押金額1000元計入劉秀梅中,故劉秀梅記載為2000元,而無記載彭雲鄉了。 (梁坤億所有之1000元已發還之收據:原審卷三第103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三】 ◎扣案賄款共2 萬8,000 元 {陳振豊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5頁》 {葉張瑞菊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1頁》 {蕭雲增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1頁》 {羅運雄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1頁》 {陳清臺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1頁》 {彭清棟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3頁》 {劉文禎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3頁》 {黃文政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3頁》 {徐德海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3頁》 {張棟春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5頁》 {梁禮庚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5頁》 {彭德宗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5頁》 {陳讚年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5頁》 {黃彩芸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7頁》 {余正南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57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四 】 ◎扣押賄款共4萬6,000 元 {彭誠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5頁》 {胡錦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5頁》 {黃肇欽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5頁》 {黃世輔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5頁》 {陳輝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5頁》 {陳玉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7頁》 {徐梅蘭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7頁》 {陳乾隆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7頁》 {郭仁標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7頁》 {彭安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9頁》 {邱勝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9頁》 {劉美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9頁》 {陳雲雪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49頁》 {謝文樟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1頁》 {彭秀圓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1頁》 {彭正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1頁》 107.11.16警詢:羅吉祥、吳勝松之工作費共2000元。 (選偵99卷五第236反頁) {張莊森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1頁》 {卓淑燕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3頁》 {宋新敏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3頁》 {陳立承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3頁》 {鄧榮結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3頁》 {彭錦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5頁》 {利圓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5頁》 {李政松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5頁》 {梁裕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5頁》 {葉雲欽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7頁》 {劉文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7頁》 {楊金福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7頁》 {彭作銑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7頁》 {王嬌連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9頁》 {胡玉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9頁》 {范阿祥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9頁》 {彭貴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59頁》 {古慧惠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61頁》 {邱文宗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61頁》 {徐嫚伶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61頁》 (總扣押金額4000元,其中包含吳勝松案1000元) {黃孟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61頁》 {林清義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63頁》 {彭瑛燕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63頁》 {蕭仁志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63頁》 {彭水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63頁》 {黃維增所有,原收錢、名冊簽收人為林秀滿}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65頁》 {(檢方)107 銀70號扣押物品清單、(院方)108 院保59號扣押物品清單,載林秀滿1000元(選偵166 卷四第73頁、原審卷二第242 頁),應係黃維增1000元!因林秀滿根本無扣押筆錄,而黃維增有扣押筆錄卻無記載}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五】 ◎扣押賄款共6 萬5,000 元(含曾金衡之4000元) {劉雲盛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1頁》 {徐明亮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1頁》 {張雪華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1頁》 {曾清賢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1頁》 {曾林秀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3頁》 {古文松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3頁》 {朱武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3頁》 {林玉敏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3頁》 {徐騰慶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5頁》 {邱添旺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5頁》 {彭若軒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5頁》 {范揚燕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5頁》 {許峻豪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7頁》 {吳桂櫻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7頁》 {涂錦福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7頁》 {溫鵬民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7頁》 {劉祝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9頁》 {彭素竹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9頁》 {劉淑姬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9頁》 {鄒顯錦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29頁》 {周桂枝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1頁》 {古栢如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1頁》 (原警方入庫2000元,後因其中1000元與本案無關,於108.01.15 退1000元,記載於選偵166 卷四第62頁及原審卷二第216頁扣押物品清單上) {古二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1頁》 {鄭雲煥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1頁》 {黃丁泉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3頁》 {陳彥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3頁》 {劉欽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3頁》 {龍秀蘭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3頁》 {林森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5頁》 {蕭瑞惠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5頁》 {陳石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35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六 】 ◎扣押賄款共4萬1,000元 {葉火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1頁》 {呂春景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1頁》 {王永生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1頁》 {陳禮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1頁》 {呂春龍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3頁》 {徐瑞貞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3頁》 {鍾光明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3頁》 {彭燕森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3頁》 {劉桂英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5頁》 {鍾慶爐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5頁》 (只入庫1000元) {涂清隆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5頁》 {劉金盛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5頁》 {黃代欽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7頁》 {洪邦芳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7頁》 {黃秋勤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7頁》 {張振爐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7頁》 (收據上載2000元,多入庫1000元) {張金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9頁》 {陳承錦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9頁》 {彭喜燃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09頁》 {劉彭雪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11頁》 {張秋鳳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11頁》 {邱創宏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11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七】 ◎扣押賄款共3 萬7,000 元(含張秋棠之2,000 元) {彭秋霞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1頁》 {賴維祥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9頁》 {鄭錦源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1頁》 (收據姓名誤載為彭錦源) {陳清雄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1頁》 {陳茂森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1頁》 {葉國乾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3頁》 {陳燕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3頁》 {何進益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3頁》 {張狀初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9頁》 {鍾金田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3頁》 {劉秋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91頁》 {彭紹信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5頁》 {姜禮雄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5頁》 {翁清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5頁》 {曾廖燕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5頁》 {曾若涵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91頁》 {黃煥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7頁》 {莊錦燊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91頁》 {陳美珠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7頁》 {廖麗雪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91頁》 {黃全煥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7頁》 {黃柏豪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93頁》 {彭黃瑞英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7頁》 {林黃滿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9頁》 {黃吉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93頁》 {彭錦彬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89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八 】 ◎扣押賄款共3 萬4,000 元(含游德有之1,000 元) {劉玉琴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39頁》 {彭龍雄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39頁》 {鄧黃金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39頁》 {范乾相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39頁》 {曾陞達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1頁》 {許双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1頁》 {葉明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1頁》 {李金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1頁》 {陳義傳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3頁》 {闕天德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3頁》 {徐貴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3頁》 {黃春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3頁》 {陳瑞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5頁》 {劉月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5頁》 {張兆興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5頁》 {鄭碧麗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5頁》 {彭芷盈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7頁》 {徐文政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7頁》 {賴慶木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7頁》 {彭鏡浮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7頁》 {陳隆照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9頁》 {陳進興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9頁》 {林玉漢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49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九 】 ◎扣押賄款共1萬5,000元 {林旭諒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5頁》 {陳吟幸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5頁》 {邱玉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5頁》 {范原華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5頁》 {范明火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7頁》 {李貴枝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7頁》 {彭聖心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7頁》 {徐煥謀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7頁》 {林涂秀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9頁》 {蔡羽宣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9頁》 {林戴金霞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9頁》 {徐鳳堂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29頁》 {彭煥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31頁》 {劉容姿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31頁》 {謝燕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31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十】 ◎扣押賄款共13萬元 {劉興龍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3頁》 {曾范滿妹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3頁》 {邱錦宏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3頁》 {林進福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3頁》 {楊惠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5頁》 {龍春香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5頁》 {邱郁芬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5頁》 {黃貴勳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5頁》 {陳美芝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7頁》 {韓素娥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7頁》 {翁富華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7頁》 {蔡欣霓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7頁》 {黃秋鳳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9頁》 {張丁𥷏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9頁》 {吳沛昀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9頁》 {王維鈞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99頁》 {李聲郎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1頁》 {林萱萍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1頁》 {陳錦泉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1頁》 {李文清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1頁》 {朱宴儀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3頁》 {溫正毅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3頁》 {黃淑芳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3頁》 {林福土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3頁》 {羅正順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5頁》 {賴永富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5頁》 {彭雅玲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5頁》 {彭秋月秀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5頁》 {邱帶娣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7頁》 {利傳興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7頁》 {利俊鋼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7頁》 {林德松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7頁》 {鍾玉雯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9頁》 {張玉妹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9頁》 {劉瑞霞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9頁》 {陳進釗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09頁》 {蕭何瑞枝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1頁》 {呂月嬌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1頁》 {張明亮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1頁》 {姜鏡泉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1頁》 {林德雄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3頁》 {陳秀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3頁》 {劉鍾甜妹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3頁》 {李存真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3頁》 {李美子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5頁》 {蕭燕達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5頁》 {呂美雲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5頁》 {彭紫雲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5頁》 {廖慶霖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7頁》 {彭松煥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7頁》 {李正德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7頁》 {黃振華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17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十一】 ◎扣押賄款共2萬8,000元 {馮文遠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3頁》 {林清蘭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3頁》 {鍾孟蓁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3頁》 {廖明珠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3頁》 {彭淑楨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5頁》 {陳宏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5頁》 {呂俊雄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5頁》 {吳昭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5頁》 {衛春綢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7頁》 {范春玉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7頁》 {黃春蓮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7頁》 {梁素華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7頁》 {梁莉玲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9頁》 (收據載3000元,惟扣押物品目錄表僅2 筆共2000元,多入 庫1000元乃係另計入其子彭造隆之扣押金額了) {彭造隆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9頁》 (彭造隆為梁莉玲之子,此筆金額一併計入於梁莉玲之贓證 物款收據中,而無另開收據了) {賴嘉美所有} 2.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9頁》 {李柔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9頁》 {楊秀燕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79頁》 {楊秀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81頁》 {古家榛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281頁》 {彭造隆所有} 1.1000元《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選偵99卷十四第230 頁》 無贓證物款收據。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十二】 ◎扣押賄款共6,000元(含被告范秉君之1000元) {鍾順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1頁》 {吳賢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1頁》 {古張玉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1頁》 {李黃秀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1頁》 {萬順蘭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3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十三】 ◎扣押賄款共1 萬2,000 元、被告徐福亮之犯罪所得4,000元 {徐福亮所有} 1.4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9頁》 {古賜鵬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3頁》 {王彩雲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3頁》 {邱笋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3頁》 {彭增春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5頁》 {曾宥鈞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5頁》 {貝紳源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75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十四】 ◎扣押賄款共2萬元 {黃增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57頁》 {林喜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57頁》 {鄭松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57頁》 {莊明鈞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57頁》 {徐焿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59頁》 {彭春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59頁》 {郭德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59頁》 {曾炳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59頁》 {劉卉蓁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1頁》 {彭振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1頁》 {黎碧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1頁》 {吳菊珠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1頁》 {廖秀燕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3頁》 {傅源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3頁》 {陳詹玉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3頁》 {劉德穩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3頁》 {黃福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5頁》 {馮黃金蘭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5頁》 {邱理茂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5頁》 {高文松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65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十五】 ◎扣押賄款共8,000元 {陳楊瑞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9頁》 {劉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9頁》 {羅秀媛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9頁》 {盧淑慧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9頁》 {李明章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11頁》 {鄭美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11頁》 {羅欽云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11頁》 {葉寶珠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11頁》 (院保之扣押物品清單,關於劉亮之扣押金額記載為「1 元」,係誤載) 劉亮之贓證物收據:1000元(原審卷二第409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十六】 ◎扣押賄款共5萬2,000元 {彭作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5頁》 {詹素娟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5頁》 {張曉青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5頁》 {邱光慧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5頁》 {古茂雄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7頁》 {范光成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7頁》 {卓勝福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7頁》 {湯水松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7頁》 {官淑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9頁》 {許勝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9頁》 {史春蘭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9頁》 {邱明衡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89頁》 {曾學甫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1頁》 {徐建翔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1頁》 {王建旺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1頁》 {鐘汶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1頁》 {葉詹秋蘭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3頁》 {羅坤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3頁》 {陳燕輝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3頁》 {彭政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3頁》 {劉美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5頁》 {李壽山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5頁》 {張兆謙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5頁》 {曾毓青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5頁》 {房蘭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7頁》 {梁雲敦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7頁》 {劉謝圓妹所有,由其夫劉基城代為繳回}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7頁》 {張森松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9頁》 {曾廷江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7頁》 {莊添壽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9頁》 {葉佳郎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9頁》 {彭紹倉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399頁》 {涂富春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1頁》 {謝林瑞雲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1頁》 {劉榮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1頁》 {詹德評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1頁》 {宋石松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3頁》 {呂學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3頁》 {翁林杉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3頁》 {劉道南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03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十七】 ◎扣押賄款共1 萬6,000 元、被告徐鵬桓之犯罪所得2,000 元 {徐鵬桓所有} 1.2000元《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選偵99卷二一第9頁》 {甘琇瑜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19頁》 {傅勝其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19頁》 {甘興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19頁》 {劉昌火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19頁》 {黃秋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1頁》 {熊文廣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1頁》 {潘經文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1頁》 {徐智青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1頁》 {曾秋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3頁》 {何張樹蘭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3頁》 {劉彭新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3頁》 {林禮崇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3頁》 {范興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5頁》 {曾賢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5頁》 {彭寶雲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5頁》 {吳恒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25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十八】 ◎扣案之賄款3 萬2,000 元(含被告林秀員之1,000 元) {林秀員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19頁》 {邱王信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5頁》 {歐秋鑑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5頁》 {鄒益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5頁》 {李英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5頁》 {徐玉菊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7頁》 {曾美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7頁》 {邱瑞昌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7頁》 {邱垂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7頁》 {李興勝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9頁》 {彭鈺婷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9頁》 {吳燕蓁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9頁》 {林聯珍所有,由其夫劉得勝繳回賄款}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39頁》 {陳阿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1頁》 {彭永定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1頁》 {張木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1頁》 {劉玉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1頁》 {李雅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3頁》 {李阿銘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3頁》 {劉林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3頁》 {陳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3頁》 {徐明珠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5頁》 {林保雄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5頁》 {張秀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5頁》 {范姜宏騏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5頁》 {彭秀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7頁》 {楊玉貞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7頁》 {盧彭員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7頁》 {溫永富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7頁》 {邱庭森所有,曾菊香代為繳回}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9頁》 {邱志賢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9頁》 {魏富美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9頁》 {范石雄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49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十九】 ◎扣押賄款共5 萬2,000 元(含呂愛玉之2,000元) {彭清水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59頁》 {林克清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59頁》 {范熾龍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59頁》 {謝木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59頁》 {邱瑞藤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1頁》 {羅朝明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1頁》 {彭香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1頁》 {彭政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1頁》 {羅張蓮妹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3頁》 {張新郎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3頁》 {林豊旺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3頁》 {錢淑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3頁》 {黃雷春嬌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5頁》 {魏欽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5頁》 {梁維浪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5頁》 {朱碧雲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5頁》 {李正民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7頁》 {劉美英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7頁》 {張堂貴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7頁》 {彭衡朗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7頁》 (收據姓名誤載為張衡朗) {徐已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9頁》 {黃俊淵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9頁》 {林廣文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9頁》 {張旭先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69頁》 {黃勇民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71頁》 {陳怡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71頁》 {蘇鳳蘭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71頁》 {胡惠足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71頁》 {張勝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73頁》 {徐麒武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73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起訴書附表柒之二十】 ◎扣押賄款共1 萬2,000 元(含戴銀杏之2,000元) {賴建璋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79頁》 {莊秀菊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79頁》 {吳春謀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79頁》 {呂學智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81頁》 {古正松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81頁》 {范文彬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81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四/起訴書附表柒之二十一】 ◎扣押賄款共6 萬6,500 元(含龍筠蓁之2,500 元、林振南之 2,000 元) {龍筠蓁所有} 1.2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21頁》 {黃謝順妹所有} 1.4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1頁》 {傅秀英所有} 1.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1頁》 {李婉婷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1頁》 {林曾佑妹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1頁》 {林煥賢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3頁》 {賴雪鈴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3頁》 {林煥澄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3頁》 {羅燕珠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3頁》 {林金燕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5頁》 {楊春梅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5頁》 {鍾煥明所有} 1.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5頁》 {趙武進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5頁》 {彭增壽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7頁》 {徐菊櫻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7頁》 {劉源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7頁》 {劉寶玉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7頁》 {蔡徐春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9頁》 {周彭雲嬌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9頁》 {朱宜妹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9頁》 {邱金發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499頁》 {林振南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1頁》 {吳采妮所有} 1.3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1頁》 {陳春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1頁》 {胡玉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1頁》 {李雲珍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3頁》 {何憶雁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3頁》 {何雲秀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3頁》 {陳張秀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3頁》 {巫金枝所有} 1.4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5頁》 {江愛玉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5頁》 {何美臻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5頁》 {曾鳳琴所有} 1.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5頁》 {邱瑞玉所有} 1.3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7頁》 {徐春英所有} 1.2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7頁》 {徐千茹所有} 1.3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7頁》 {溫春賢所有} 1.35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7頁》 {姜淑媛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9頁》 {姚淳敏所有} 1.5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9頁》 {黃欣姨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509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肆/起訴書附表捌】 {彭瑞蓮所有} 1.新竹縣議員候選人彭余美玲發送文宣工作費2 張 《扣押物品目錄表:選他144 卷第12頁=選偵97卷一第170頁》◎扣案之賄款1萬6,000元 {郭淑芳所有} 1.2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7頁》 {范季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7頁》 {陳鴻權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7頁》 {彭星華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5頁》 {劉吳芋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5頁》 (收據姓名誤載為劉吳等妹) {楊古春蓮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5頁》 {鄧林秋梅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5頁》 {鄭香煜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3頁》 {范維鈞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3頁》 {余松源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3頁》 {廖逑翁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1頁》 (收據姓名誤載為翁述翁) {許何玉英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3頁》 {羅秀蟬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1頁》 {全范娘妹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1頁》 {范秀香所有} 1.1000元《贓證物款收據:原審卷二第121頁》 {彭余美玲所有} 1.口罩文宣1個 2.紙杯文宣1包 《1~2: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選他144卷第242頁=選偵97 卷一第167 頁=同卷第210 頁》 附件三:(證據清單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一】 1.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羅吉祥}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77 頁至第279 頁) 3.羅吉祥之贈送禮盒筆記影本1 紙(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1 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二】 1.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誠吉}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6 頁至第8 頁 )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1】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14日{葉永德}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22頁至 第24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田松昌}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36頁至第38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楊文光}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52頁至第55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邱金榮}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柯湖里卷第69頁至 第74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2】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陳彭麗玉}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5頁 至第19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龍雄}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31頁至第34頁 )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陳怜英}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43頁至第46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林秋妏}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60頁至第63頁 )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陳隆飛}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73頁至第76頁 )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許双德}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86頁至 第88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葉博文}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02頁至第104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曹炳煌}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15 頁至第117 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10日{葉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26頁至第129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徐福田}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39頁 至第141 頁)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范振堃}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一第150頁 至第152 頁)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鍾永堃}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5 頁至第7 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陳彥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13日{湯清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39頁至第41頁)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9 日{江添興}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47頁至第49頁)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陳能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60頁至第62頁)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7 日{陳木基}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72頁至第74頁)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林豐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84頁至第86頁)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葉玉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96頁至第98 頁)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鏡鋒}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樂里卷二第106 頁至第108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3】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黃增明}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8頁至第20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林喜清}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30頁至第32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鄭松美}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44頁至第47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莊明鈞}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55頁至第57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徐焿德}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67頁至第6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春貴}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77頁至第79頁= 同卷第80頁至第83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郭德水}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97頁至第100 頁 =同卷第101 頁至第103 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曾炳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12 頁至第116 頁) 11.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107 年11月14日{劉卉蓁}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26 頁至第130 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廖鳳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42 頁至第144 頁) (起訴書證據清單欄載為彭振謙,係廖鳳英代彭振謙繳回1000元)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黎碧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55 頁至第157 頁)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吳菊珠}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67 頁至第169 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廖秀燕}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77 頁至第179 頁)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傅源治}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87 頁至第189 頁)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陳詹玉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198 頁至第202 頁)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劉德穩}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14 頁至第218 頁)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黃李銀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28 頁至第231 頁=同卷第 232 頁至第236頁)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馮黃金蘭}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45 頁至第249 頁)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邱理茂}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57 頁至第259 頁)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高劉澄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竹東里卷第270 頁至第273 頁=同卷第 274頁至第277頁 )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4】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員崠里》新竹縣竹東鎮鎮長候選人羅吉祥競選文宣工作人 員名冊1 份(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28頁≒同卷第98頁≒同卷 第125 頁≒同卷第140 頁≒同卷第158 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慧芝}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39頁至第41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黃秋鳳}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53頁至第55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范興}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67頁至第69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吳奔妹}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83頁至 第85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13日{謝盡妹}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99頁至 第101 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13日{鄭石松}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12 頁 至第114 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13日{吳邱玉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26 頁至第128 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13日{吳恒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41 頁至第143 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13日{詹月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員崠里卷第153 頁至第156 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5】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彭立傑之新竹縣議員候選人羅吉祥發送文宣工作費簽收名冊 影本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20頁至第21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作河}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30頁至第32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詹素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45頁至第47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張曉青}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58頁至第61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邱光慧}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69頁至第72頁 )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古茂雄}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82頁至第85頁 )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范光成}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95頁至第97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卓勝福}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06 頁至第108 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湯水松}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19 頁至第121 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4日{官淑雅}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31 頁至第133 頁)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許勝泉}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42 頁至第144 頁)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史春蘭}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152 頁至第154 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邱明衡}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一第6 頁至第8 頁)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曾學甫}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20頁至第22頁) 17.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徐建翔}107 年11月14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32頁至第35頁) 18.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7 年11月14日{王建旺}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45頁至第48頁)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鍾汶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57頁至第59頁)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葉詹秋蘭}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羅坤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79頁至第81頁)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陳燕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政平}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105 頁至第107 頁)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劉美容}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東寧里卷二第118 頁至第120 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6】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14日{劉黎茂}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22頁至 第24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劉新柑}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36頁至第38頁 )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蔡美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48頁至第50頁 )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梁永海}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61頁至第63 頁)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日{魏殿兆}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71頁至第73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7日{彭光燈}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84頁至第84頁背 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9 日{林保貴}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98頁至第100頁)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9 日{饒榮火}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17 頁至第119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鍾榮梅}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30 頁至第133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劉文成}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一第144 頁至第146頁)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13日{鍾慶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6 頁至第8 頁)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林錦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23頁至第25頁=同卷第26頁至第28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朱維鴻}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38頁至第40頁)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陳榮源}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60頁至第62頁)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劉醇峰}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78頁至第80頁)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溫月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89頁至第91頁)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德煒}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16 頁至第118頁)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徐秋月}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27 頁至第129頁)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林木枝}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39 頁至第141頁)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劉進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頭重里卷二第152 頁至第 154 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7】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彭秋霞}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9頁至第21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12日{鄭錦源}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32頁至第36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陳清雄}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48頁至第50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陳茂森}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67頁至第69頁) 7.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7 年11月14日{葉國乾}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84頁至 第88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陳瑞香}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04 頁至第106頁)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張狀初}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19 頁至第121頁)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呂坤堂}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33 頁至第135 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彭紹信}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45 頁至第147頁 )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曾廖燕清}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71 頁至第173頁) 13.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7 年11月6 日{黃煥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81 頁至第184 頁)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黃秋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199 頁至第201 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彭黃瑞英}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18 頁至第220頁)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黃德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28 頁至第230 頁)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6 日{陳文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45 頁至第246-1 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8】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謝仁隆}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14頁至第16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黃謝順妹}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26頁 至第28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林曾佑妹}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37頁至第39頁 )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 日{徐菊櫻}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50頁至第52頁 )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趙武進}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61頁至第63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劉源浮}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72頁至第74頁 ) 9.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7 年11月13日{彭增壽}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87頁 至第91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黃添和}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101 頁至第103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鍾煥明}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一第120 頁至第122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劉秀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5 頁至第7 頁)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楊金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5頁至第17頁) (107.11.08 警詢簽名為「楊阿土」(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3頁),但扣押筆錄簽名為「楊金土」(同卷第17頁)且筆跡顯有不同,是否同一人)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范旭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28頁至第30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9 日{黃國正}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41頁至第42-1頁) 16.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7 年11月13日{葉木堂}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50頁至第54頁)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徐榮旺}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57頁至第59頁) 18.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7 年11月13日{范光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71頁至第75頁) 19.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7 年11月13日{彭碧珠}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85頁至第89頁)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朱勝旺}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96頁至第98頁)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羅進福}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09 頁至第113頁)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莊瑞爐}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21 頁至第125 頁) 23.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7 年11月13日{林戴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三重里卷二第141 頁至第145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9】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上館里》簽收名冊(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0頁至第13頁=同 卷第19頁至第22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13日{胡錦煌}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8頁至 第30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黃肇欽}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41頁至第43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黃世輔}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53頁 至第56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徐梅蘭}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79頁至 第83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陳乾隆}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93頁至 第97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郭仁標}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10頁至第114 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安泉}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24 頁至第125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邱勝平}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35 頁至第138 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劉美櫻}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48 頁至第150 頁)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陳雲雪}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58 頁至第160 頁)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謝文樟}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74 頁至第176 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彭正富}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196 頁至第198 頁)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張莊森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07 頁至第209 頁)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宋新敏}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28 頁至第230頁)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陳立承}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41 頁至第243頁)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鄧榮結}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52 頁至第 254 頁)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錦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62 頁至第 264 頁)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利圓貴}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一第276 頁至第278頁)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葉雲欽}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8頁至第30頁)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劉文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41頁至第43頁)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楊金福}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68頁至第70頁) 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彭作銑}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82頁至第84頁) 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王嬌連}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92頁至第93頁) 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胡玉完}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02 頁至第104頁) 2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范阿祥}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09 頁至第111頁) 2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彭貴琴}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19 頁至第121頁) 3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古慧惠}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32 頁至第136頁) 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邱文宗}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47 頁至第149頁) 3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20:30){徐嫚伶}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61頁至第163 頁=選他115 卷第7 頁至第9 頁=選他119卷第26 頁至第28頁) 3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黃孟妍}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74 頁至第176頁) 3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林清義}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88 頁至第190頁) 3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瑛燕}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198 頁至第201頁) 3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蕭仁志}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12 頁至第214頁) 3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107 年11月14日{彭水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23 頁至第229 頁) 3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黃維增}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上館里卷二第239 頁至第241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10】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4日{歐秋鑑}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24頁至第25-1頁 )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徐玉菊}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51頁至第54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曾美櫻}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71頁至第74 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邱瑞昌}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86頁至第89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7日{吳燕蓁}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21 頁至第121頁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彭永定}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53 頁至第155頁=選他119卷第57頁至第60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張木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一第196 頁至第198 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羅勝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69頁至第71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劉俊銘}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02 頁至第106頁=同卷第113 頁至第117 頁≒同卷第101 頁=同卷第112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4日{黃䔉娟}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63 頁至第165頁)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盧彭員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179 頁至第181 頁)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7日{邱志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榮華里卷二第214 頁至第214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11】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傅展南}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99頁至第101頁=選偵106 卷第67頁至第69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呂信雄}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22 頁至第124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14:40){莊木郎(呂棗 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 一第167 頁至第169 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14:10){范金巒}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4頁 至第17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林振南}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56頁至第61 頁=選偵106 卷第20頁至第25頁) (賄款5,000 元,包含羅兆創所交付羅吉祥之賄款2,000 元〈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 及鍾桂龍之賄款3,000 元〈犯罪 事實貳、一〉)。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14:01)、107年12月7 日{田國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 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34 頁至第136 頁、第138 頁至第140頁=(14:01)選偵106 卷第155 頁至第158 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田正財}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57 頁至第159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周金亮}(16:00)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 186 頁至第189 頁=選偵106 卷第190 頁至第193 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黃添義}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215 頁至第 217 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林玉彤}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47頁至第52頁) (2000元為犯罪事實壹、三;3000元為犯罪事實貳、二)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邱善祺}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99頁至第104頁) (2000元為犯罪事實壹、三;3000元為犯罪事實貳、二)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傅進祿}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16 頁至第118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2月9 日{傅田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42 頁至第144 頁)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傅健忠}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6頁至第16頁背面) (107.11.28 偵查中證稱繳回4000元〈二重里卷四第14頁〉, 但扣押金額卻僅載2000元。惟檢方108 銀12號扣押物品清單有入庫4000元)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彭秋菊}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28頁至第30頁)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林煥城}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05頁 至第107 頁) (2000元為犯罪事實壹、三;3000元為犯罪事實貳、二)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2月7 日{鍾欽台}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24 頁至第126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三 附表參-12】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偵查佐賴志清、分隊長劉建明職務 報告各1 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3 頁至第284 頁=選偵99 卷一第227頁至第228頁) 2.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7 年11月13日竹縣選一字第1073150279 號公告1份(見選偵46中山里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林德田}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45頁至 第47頁=選他115卷第30頁至第32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9日{陳能紹}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79頁至第84頁=選偵106 卷第123 頁至第125 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古國維}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07頁至第109頁=選偵106 卷第130 頁至第132 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一 】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林振南}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56頁至第61 頁=選偵106 卷第20頁至第25頁) (賄款5,000 元,包含羅兆創所交付羅吉祥之賄款2,000 元〈 犯罪事實壹、三、附表參-11〉及鍾桂龍之賄款3,000 元〈犯罪 事實貳、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二 附表肆】 1.107 年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冊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45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9日{傅展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105 頁至第109頁=選偵106 卷第61頁至第6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22:53){范金巒}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5頁至第10頁=選偵106 卷第94頁至第99頁=同卷第100 頁至第102 頁) (選偵106卷P100-102之扣押筆錄時間雖為22:30,然應係同1次扣押,只是區分為手寫版、電腦打字版而已)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9 日{陳能紹}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79頁 至第84頁=選偵106 卷第123 頁至第125 頁背面) (賄款5,000 元,包含鍾桂龍之賄款3,000 元〈犯罪事實貳、 附表肆〉及林振南所交付羅吉祥之賄款2,000 元〈犯罪事實壹 、三、附表參-12〉 ) 5.欠古國維之1000元扣押物品筆錄1份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23:45){田國棟}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17頁至第119 頁=選偵106 卷第143 頁至第145 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23:02){周金亮}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80頁至第182 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6日{黃添義}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218 頁至第218頁背面=選偵106 卷第31頁至第31頁背面=第212 頁至第212頁背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林玉彤}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47頁 至第52頁) (2000元為犯罪事實壹、三;3000元為犯罪事實貳、二)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李沐達}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69頁至第74頁=選偵106 卷第237 頁至第239 頁背面) (扣押筆錄名字誤載為李木達)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邱善祺}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99頁至第104 頁=選偵106 卷第248 頁至第253 頁) (2000元為犯罪事實壹、三;3000元為犯罪事實貳、二)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9 日{羅兆創}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43頁至第45頁=選偵106 卷第39頁至第41頁)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8 日{林煥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05 頁至第107 頁) (2000元為犯罪事實壹、三;3000元為犯罪事實貳、二)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2月14日{鍾欽台}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22 頁=選偵106 卷第311 頁至第314 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21:15){莊木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106 卷第81頁至第86頁)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林德田}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106 卷第109 頁至第114 頁)(起訴書證據清單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起訴書第60頁 ) 未列此項書證,應係漏列!因待證事實欄有說明,且起訴書末附表肆(起訴書第152頁)有記載4000元之賄款) (又其於107.11.09 警詢{00:10}時稱林振南交付之4000元是鍾桂龍競選總部成立時要去幫忙的工資〈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32頁背面=選他115 卷第17頁背面=選偵106 卷第106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田正財}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106 卷第181 頁至第183 頁)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傅進祿}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106 卷第258 頁至第261 頁)(卷內欠古國維關於犯罪事實貳、二之扣押現金1000元。『古國 維關於鍾桂龍案犯罪事實貳、二附表肆,於107.11.08 警詢{21 :55}(見選偵46二重里卷二第103 頁背面=選偵106卷第136 頁 背面)稱稍早有繳回1000元,且起訴書證據清單(起訴書第61 頁 )及起訴書末附表肆(起訴書第152頁)亦有載明繳回1000 元、有扣押筆錄,但卷內並無該1000元之扣押筆錄』 ) 【起訴書犯罪事實貳、二 附表伍】 1.107 年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冊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45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9 日{傅田生}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三第136頁至第141 頁=選偵106 卷第271 頁至第276 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傅健忠}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四第16頁至第16頁背 面) (107.11.28 偵查中證稱繳回4000元(二重里卷四第14頁) ,但扣押金額卻僅載2000元。惟檢方108 銀12號扣押物品清 單有入庫4000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瑞蓮/ 執行處所:新竹 縣○○鎮○○路00號}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 選他144 卷第10頁至第12頁=選偵99卷一第33頁至第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吳勝松/ 執行處所 :新竹縣○○鎮○○路00號}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一第45頁至第47頁) 3.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84張、工作人員 薪資表12張共96張(見選偵99卷一第49頁至第144 頁) (起訴書證據清單欄(起訴書第66頁)誤載工作費為86張) (送文宣工作費:第49-75、79-105、109-125 、131-138 、140-144頁) 工作人員薪資表:第76-78、106-108、126-130、139) 4.臺灣省新竹縣竹東鎮第18屆鎮長選舉選舉公報1 紙(見選偵99卷一第145頁) 5.107年8-11月竹東鎮人口統計表共4 紙(見選偵99卷一第214頁至第217 頁) 6.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工作執掌分配表及 場地配置圖、里民估算表各1 張(見選偵99卷一第229 頁至 第231 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二 附表陸】 1.~6.同【起訴書犯罪事實參 1.~6.】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107 年11月18日{曾金衡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6頁至第6 頁背面、第27頁至第27頁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張秋棠}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4 頁至第4 頁背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游德有}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11頁至第11頁背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范秉君}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五第11頁至第12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呂愛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五第7 頁第7 頁背面)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戴銀杏}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六第6 頁至第6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一A、B 《南華里》】 1.~6.同【起訴書犯罪事實參 1.~6.】 7.《南華里》竹東縣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2份( 見選偵99卷二第20頁至第23頁=同卷第13頁至第14頁=同卷第3 8頁至第38頁背面=同卷第51頁至第52頁=同卷第63頁至第64頁 =同卷第74頁至第75頁=同卷第86頁至第87頁=同卷第98頁至第 99頁=同卷第109 頁至第110 頁=同卷第145頁至第146 頁=同 卷第158 頁至第159 頁=同卷第189 頁至第190 頁=同卷第201 頁至第202 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10:30/ 廖逑翁}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他144 卷第43頁至第43頁 背面=選偵99卷二第157 頁至第157 頁背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許何玉英}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他144 卷第166 頁至第166 頁背 面=選偵99卷二第168 頁至第168 頁背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郭淑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他144 卷第197 頁至第197 頁背面=選偵99卷二第18頁至第18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范季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39頁至第39頁背面)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陳鴻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53頁至第53頁背面)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彭星華}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64頁至第64頁背面)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劉吳芋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76頁至第76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楊古春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88頁至第88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鄧林秋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100 頁至第100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鄭香煜}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113 頁至第113 頁背面 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范維鈞}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132 頁至第132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余松源}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147 頁至第147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羅秀蟬}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180 頁至第180 頁背面)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全范娘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191 頁至第191 頁背面)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范秀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第203 頁至第203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二A、B 《大鄉里》】 1.~6.同{起訴書犯罪事實參 1.~6.}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107 年11月30日{孔維 新}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5 頁至第5 頁背面、第48頁至第49頁) 8.《大鄉里》竹東縣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2份( 見選偵99卷三第6頁、第15頁至第17頁=同卷第22頁至第29頁= 同卷第56頁=同卷第74頁=同卷第86頁=同卷第101頁≒同卷第11 0頁=同卷第121頁=同卷第136頁=同卷第147頁=同卷第156頁= 同卷第172頁=同卷第181頁=同卷第194頁=同卷第214頁=同卷 第225頁=同卷第236頁=同卷第250頁=同卷第290頁=同卷第302 頁=同卷第317頁=同卷第328頁=同卷第345頁=同卷第362頁≒同 卷第374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107 年12月3 日{范振 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55 頁至第55頁背面、第68頁至第69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林源順}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75頁至第75頁背面)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9日、107 年12月3 日{彭羅新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85頁至第85頁背面、第93頁至第94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宋湘琴}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100 頁至第100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范振浪}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111 頁至第112 頁)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張裕發}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122 頁至第122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范光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137 頁至第137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黃桂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148 頁至第148-1 頁)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107 年12月3 日{陳信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157 頁至第157 頁背面、第167 頁至第168 頁)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彭官春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171 頁至第171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宇揚}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182 頁至第182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林曾鳳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192 頁至第192 頁背面)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3 日{林信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206 頁至第206-1 頁)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李瑞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212 頁至第213 頁)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彭秀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224 頁至第224 頁背面)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彭沈瑞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238 頁至第238 頁背面) 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107 年12月3 日{劉金宏}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 249 頁至第249 頁背面、第264 頁至第265 頁) 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胡林信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291 頁至第291 頁背面) 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江文財}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303 頁至第304 頁)2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梁坤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316 頁至第316 頁背面)(扣押金額已發還。收據:原審卷三P103) 2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劉秀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327 頁至第327 頁背面) 3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3 日{彭雲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340 頁至第341 頁)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彭志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344 頁至第344 頁背面) 3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李春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361 頁至第361 頁背面) 3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郭瑞琴}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三第373 頁至第373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三 《中正里》】 1.《中正里》竹東縣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2 份(見選偵99卷四第11頁至第14頁=第153頁至第156頁= 第16 8 頁至第171 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48頁至第49頁= 第62頁 至第63頁=第75頁至第76頁=第93頁至第94頁=第103 頁至第104 頁=第116 頁至第117 頁=第131 頁至第132 頁 =1 41 頁至第142 頁=第183 頁至第184 頁=第195 頁至第196 頁 =第205 頁至第206 頁=第217 頁至第219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振豊}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29頁至第29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葉張瑞菊}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47頁至第47頁背面 )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蕭雲增}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64頁至第65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羅運雄}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77頁至第77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15:15)、(17:35) {陳清臺}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 四第91頁至第92頁背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彭清棟}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105 頁至第105 頁背 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文禎}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118 頁至第118 頁背 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文政}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133 頁至第133 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徐德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143 頁至第144 頁)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張棟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158 頁至第158 頁背面)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梁禮庚}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173 頁至第173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德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185 頁至第186 頁)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陳讚年}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197 頁至第197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彩芸}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207 頁至第208 頁)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余正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四第216 頁至第216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四 《上館里》】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09:25){彭誠吉}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1頁至第 12頁) 2.《上館里》竹東鎮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2份(見選偵99卷五第15頁至第19頁=同卷第130 頁=選偵99卷六第68頁 =同卷第137 頁=同卷第175 頁=同卷第247 頁=同卷第257頁至第261 頁=同卷第273 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07:30){彭誠吉}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20頁 至第22頁) (無扣得任何物品,惟起訴書證據清單份數有計入此份)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 日{胡錦煌}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91頁至第91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黃肇欽}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03 頁至第103 頁背 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黃世輔}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12 頁至第112 頁背 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陳輝男}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21-1 頁至第121-1 頁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陳玉芳}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29 頁至第129 頁背 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徐梅蘭}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36 頁至第136 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陳乾隆}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46 頁至第146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11:00)(12:32){郭仁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55 頁至第155 頁背面、第158 頁至第158 頁背面)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安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73-1 頁至第173-1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邱勝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82 頁至第182 頁背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劉美櫻}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191 頁至第191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陳雲雪}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201 頁至第201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謝文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210 頁至第210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秀圓}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228 頁至第228 頁背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3日{彭正富}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238 頁至第240 頁)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張莊森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249 頁至第249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卓淑燕}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五第258 頁至第258 頁背面)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宋新敏}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4 頁至第4 頁背面)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3 日{陳立承}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17頁至第17頁背面)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鄧榮結}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27頁至第27頁背面)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錦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39頁至第39頁背面)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利圓貴}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49頁至第49頁背面)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李政松}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59頁至第59頁背面)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梁裕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69頁至第72頁) 2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葉雲欽}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83頁至第83頁背面)2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劉文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95頁至第95頁背面)3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楊金福}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104 頁至第104 頁背面) 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作銑}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115 頁至第115 頁背面) 3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王嬌連}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125 頁至第125 頁背面) 3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胡玉完}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136 頁至第136 頁背面) 3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范阿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145 頁至第145 頁背面) 3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貴琴}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155 頁至第155 頁背面) 3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古慧惠}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165 頁至第165 頁背面) 3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9日{邱文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174 頁至第174 頁背面) 3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8 日(21:40){徐嫚伶}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181 頁至第185 頁) (總扣押金額4000元,其中包含吳勝松案的1000元) 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黃孟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202 頁至第202 頁背面) 4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林清義}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212 頁至第212 頁背面) 4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瑛燕}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226 頁至第226 頁背面) 4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蕭仁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237 頁至第237 頁背面) 4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水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246 頁至第246 頁背面) 4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黃維增}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六第256 頁至第256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五 《雞林里》】 1.《雞林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2份(見 選偵99卷七第7 頁至第12頁、第24頁至第26頁=同卷第 32頁至第39頁=同卷第47頁至第49頁=同卷第58頁至第60頁 =同卷 第82頁至第84頁=同卷第97頁至第98頁=同卷第107 頁至第109 頁=同卷第120 頁至第122 頁=同卷第132 頁至 第134 頁=同 卷第145 頁至第146 頁=同卷第158 頁至第160頁=同卷第173 頁至第175 頁=同卷第180 頁至第182 頁= 同卷第191 頁至第 193 頁=同卷第208 頁至第209 頁=同卷第219 頁至第221 頁= 同卷第230 頁至第230 頁背面=同卷第243 頁至第244 頁=同 卷第256 頁至第258 頁=同卷第271頁至第273 頁=同卷第286 頁=同卷第297 頁至第299 頁=同卷第309 頁至第310 頁=同卷 第323 頁=同卷第333 頁=同卷第338 頁至第340 頁=同卷第34 9 頁至第351 頁=同卷第361 頁至第362 頁=同卷第373 頁至 第375 頁=同卷第386頁至第387 頁=同卷第402 頁至第403 頁 =同卷第412 頁=同卷第422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雲盛}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46頁至第46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徐明亮}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61頁至第61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張雪華}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73頁至第73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曾清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85頁至第85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曾林秀妹}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96頁至第96頁背面 )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古文松}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110 頁至第110 頁背 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朱武平}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123 頁至第123 頁背 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玉敏}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135 頁至第135 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徐騰慶}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147 頁至第147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邱添旺}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161 頁至第161 頁背面)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9日{彭若軒}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172 頁至第172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范揚燕}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179頁至第179 頁背面 )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許峻豪}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194 頁至第194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吳桂櫻}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222 頁至第222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涂錦福}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231 頁至第231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溫鵬民}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245 頁至第245 頁背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祝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259 頁至第259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素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274 頁至第274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淑姬}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287 頁至第287 頁背面)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鄒顯錦}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300 頁至第300 頁背面)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周桂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311 頁至第311 頁背面)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古栢如}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324 頁至第324 頁背面)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古二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332 頁至第332 頁背面) 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鄭雲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337 頁至第337 頁背面) 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丁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352 頁至第352 頁背面) 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彥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363 頁至第363 頁背面) 2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欽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376 頁至第376 頁背面) 2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龍秀蘭}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388 頁至第388 頁背面) 3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森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401 頁至第401 頁背面) 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蕭瑞惠}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413 頁至第413 頁背面) 3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石富}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七第423 頁至第423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六 《仁愛里》】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葉火海}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15頁至第15頁背面) 2.《仁愛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2 份( 見選偵99卷八第16頁至第17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39頁至第 40頁=同卷第50頁至第51頁≒同卷第61頁至第62 頁=同卷第76 頁至第77頁=同卷第88頁至第89頁=同卷第101 頁至第102 頁= 同卷第113 頁至第114 頁=同卷第124 頁至第125 頁=同卷第1 41 頁至第145 頁=同卷第155 頁至第156頁=同卷第166 頁至 第167 頁=同卷第177 頁至第178 頁=同卷第189 頁至第193 頁=同卷第203 頁至第204 頁=同卷第216 頁至第217 頁=同卷 第228 頁至第229 頁=同卷第238頁至第239 頁=同卷第249 頁 至第250 頁=同卷第254 頁至第255 頁=同卷第266 頁至第267 頁=同卷第279 頁至第280頁=同卷第289 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呂春景}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29頁至第29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王永生}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41頁至第41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陳禮方}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63頁至第63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呂春龍}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75頁至第75頁背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徐瑞貞}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90頁至第90頁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鍾光明}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103 頁至第103 頁背 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彭燕森}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111 頁至第111 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劉桂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123 頁至第123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鍾慶爐}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131 頁至第131 頁背面)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涂清隆}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140 頁至第140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劉金盛}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157 頁至第157 頁背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黃代欽}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168 頁至第168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洪邦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179 頁至第179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黃秋勤}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187 頁至第187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張振爐}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205 頁至第205 頁背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張金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227 頁至第227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陳承錦}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240 頁至第240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彭喜燃}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248 頁至第248 頁背面)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劉彭雪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256 頁至第256 頁背面)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張秋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268 頁至第268 頁背面)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邱創宏}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八第278 頁至第278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七 《中山里》】 1.《中山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2 份 (見選偵99卷九第16頁至第19頁=同卷第24頁=同卷第35頁 =同卷第47頁=同卷第52頁=同卷第64頁=同卷第69頁=同 卷第79頁=同卷第84頁=同卷第95頁至第96頁=同卷第111 頁=同卷第122 頁=同卷第135 頁=同卷第146 頁=同卷第 158 頁=同卷第168 頁=同卷第173 頁=同卷第189 頁至第 190 頁=同卷第194 頁至第195 頁=同卷第208 頁=同卷第 219 頁=同卷第229 頁=同卷第239 頁=同卷第249 頁=同 卷第261 頁至第262 頁=同卷第272 頁=同卷第284 頁=同 卷第296 頁=同卷第306 頁至第307 頁=同卷第311 頁=同 卷第321 頁至第324 頁=同卷第333 頁=同卷第349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秋霞}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23頁至第23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107 年11月29日{賴維 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34 頁至第34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107 年11月29日{鄭錦 源}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48 頁至第48頁背面、第51頁至第51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107 年11月28日{陳清 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65 頁至第65頁背面、第68頁至第68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107 年11月28日{陳茂 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80 頁至第80頁背面、第83頁至第83頁背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葉國乾}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97頁至第97頁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燕妹}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110 頁至第110 頁背 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何進益}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123 頁至第123 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張狀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136 頁至第136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鍾金田}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147 頁至第147 頁背面)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秋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159 頁至第159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紹信}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169 頁至第169 頁背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姜禮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196 頁至第196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翁清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209 頁至第209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曾廖燕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220 頁至第220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曾若涵}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230 頁至第230 頁背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煥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240 頁至第240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莊錦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250 頁至第250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美珠}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260 頁至第260 頁背面)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廖麗雪}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273 頁至第273 頁背面)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全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283 頁至第283 頁背面)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柏豪}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297 頁至第297 頁背面)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彭黃瑞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305 頁至第305 頁背面) 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黃滿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312 頁至第312 頁背面) 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黃吉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320 頁至第320 頁背面) 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錦彬}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九第334 頁至第334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八 《榮樂里》】 1.《榮樂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2 份( 見選偵99卷十第13頁至第16頁=同卷第28頁至第29頁=同卷第3 9頁=同卷第47頁=同卷第58頁=同卷第62頁至第63頁=同卷第70 頁至第71頁=同卷第81頁至第82頁=同卷第92頁至第93頁=同卷 第98頁至第頁=同卷第107 頁至第108 頁=同卷第118 頁至第1 19 頁=同卷第127 頁至第128 頁=同卷第140 頁至第141 頁= 同卷第151 頁至第152 頁=同卷第163頁=同卷第175 頁=同卷 第185 頁=同卷第192 頁=同卷第200 頁=同卷第212 頁至第21 3 頁=同卷第221 頁=同卷第225 頁至第226 頁=同卷第238 頁 至第239 頁=同卷第250頁至第251 頁=同卷第259 頁至第260 頁=同卷第270 頁=同卷第282 頁至第283 頁=同卷第293 頁至 第294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玉琴}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27頁至第27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龍雄}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48頁至第48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鄧黃金妹}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61頁至第61頁背面 )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范乾相}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72頁至第72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曾陞達}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83頁至第83頁背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許双德}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91頁至第91頁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葉明光}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97頁至第97頁背面)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李金蓮}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109 頁至第109 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陳義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117 頁至第117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12:20)、(15:00){闕天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2 份(見選偵99卷十第129 頁至第129 頁背面、第130 頁至第130 頁背面)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徐貴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153 頁至第153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春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162 頁至第162 頁背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瑞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176 頁至第176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月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193 頁至第193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張兆興}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201 頁至第202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鄭碧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211 頁至第211 頁背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9日{彭芷盈}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220 頁至第220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徐文政}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227 頁至第227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賴慶木}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237 頁至第237 頁背面)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鏡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249 頁至第249 頁背面)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隆照}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269 頁至第269 頁背面)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進興}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284 頁至第284 頁背面)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林玉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第295 頁至第295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九 《忠孝里》】 1.《忠孝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1 份( 見選偵99卷十一第13頁=同卷第25頁=同卷第38頁=同卷第48頁 =同卷第53頁=同卷第65頁=同卷第69頁=同卷第80頁=同卷第90 頁=同卷第99頁=同卷第108 頁=同卷第117頁=同卷第126 頁= 同卷第139 頁=同卷第149 頁=同卷第159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林旭諒}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14頁至第14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吟幸}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26頁至第27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邱玉珍}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39頁至第39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9日{范原華}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47頁至第47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范明火}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54頁至第55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李貴枝}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70頁至第70頁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彭聖心}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79頁至第79頁背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徐煥謀}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89-1頁至第89-1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林涂秀英}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98頁至第98 頁背 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蔡羽宣}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105 頁至第106 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戴金霞}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118 頁至第118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徐鳳堂}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127 頁至第128 頁)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煥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138 頁至第138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容姿}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150 頁至第150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謝燕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一第158 頁至第158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十 《五豐里》】 1.《五豐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3份(見 選偵99卷十二第14頁至第26頁≒同卷第40頁至第52頁≒同卷第7 4頁至第76頁=同卷第89頁至第91頁=同卷第105 頁至第107 頁 =同卷第120 頁至第121 頁=同卷第138 頁=同卷第151 頁至第 153 頁=同卷第171 頁至第172 頁=同卷第181頁至第182 頁= 同卷第191 頁至第193 頁=同卷第207 頁至第208 頁=同卷第2 21 頁至第222 頁=同卷第239 頁至第241頁=同卷第257 頁至 第259 頁=同卷第275 頁至第277 頁=同卷第289 頁至第291 頁=同卷第308 頁=同卷第313 頁=同卷第326 頁=同卷第343 頁至第344 頁=同卷第357 頁至第358 頁=同卷第373 頁至第3 75 頁=同卷第289 頁至第290頁=選偵99卷十三第10頁=同卷第 18頁至第20頁=同卷第33頁至第35頁=同卷第46頁至第48頁=同 卷第57頁至第59頁=同卷第73頁至第75頁=同卷第87頁至第89 頁=同卷第106 頁至第108 頁=同卷第124 頁至第126 頁=同卷 第135 頁至第137 頁=同卷第152 頁=同卷第164 頁至第165 頁=同卷第175 頁=同卷第184 頁至第186 頁=同卷第190 頁至 第193頁=同卷第210 頁至第211 頁=同卷第223 頁至第226 頁 =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同卷第250 頁至第251 頁=同卷第 267 頁至第269 頁=同卷第282 頁至第284 頁=同卷第299頁= 同卷第304 頁=同卷第318 頁至第320 頁=同卷第331頁至第33 3 頁=同卷第347 頁至第349 頁=同卷第364 頁至第366 頁=同 卷第381 頁至第383 頁=同卷第397 頁至第399頁=同卷第413 頁至第415 頁=同卷第428 頁至第430 頁=同卷第442 頁至第4 44 頁=同卷第458 頁至第460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興龍}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71頁至第72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曾范滿妹}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88頁至第88頁背 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邱錦宏}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102頁至第103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進福}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122頁至第123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楊惠晴}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136 頁至第137 頁 )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龍春香}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154 頁至第154 頁 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邱郁芬}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169 頁至第170 頁 )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黃貴勳}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180 頁至第180 頁 背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陳美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194 頁至第194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韓素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205 頁至第206 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翁富華}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219 頁至第220 頁)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蔡欣霓}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255 頁至第256 頁)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秋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273 頁至第274 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張丁𥷏}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293 頁至第293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吳沛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305 頁至第306 頁)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王維鈞}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314 頁至第315 頁=同卷第327 頁至第328 頁)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李聲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339 頁至第340 頁)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萱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360 頁至第361 頁)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錦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377 頁至第378 頁)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李文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二第388 頁至第388 頁背面)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朱宴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8 頁至第9 頁)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溫正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21頁至第21頁背面)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淑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36頁至第36頁背面) 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林福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45頁至第45頁背面) 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羅正順}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54頁至第55頁) 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賴永富}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70頁至第71頁) 2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雅玲}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90頁至第90頁背面) 2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秋月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104 頁至第105 頁) 3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邱帶娣}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122 頁至第123 頁) 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利傳興}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134 頁至第134 頁背面) 3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利俊鋼}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149 頁至第150 頁) 3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德松}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163 頁至第163 頁背面) 3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鍾玉雯}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174 頁至第174 頁背面) 3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張玉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183 頁至第183 頁背面) 3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劉瑞霞}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189 頁至第189 頁背面) 3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進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207 頁至第208 頁) 3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蕭何瑞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222 頁至第222 頁背面) 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呂月嬌}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240 頁至第240 頁背面) 4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張明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249 頁至第249 頁背面) 4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姜鏡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265 頁至第266 頁) 4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德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286 頁至第286 頁背面) 4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秀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300 頁至第301 頁) 4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鍾甜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316 頁至第317 頁) 4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李存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332 頁至第330 頁背面) 4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李美子}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345 頁至第346 頁) 4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蕭燕達}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362 頁至第363 頁) 4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呂美雲}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379 頁至第380 頁) 4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紫雲}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396 頁至第396 頁背面) 5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廖慶霖}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412 頁至第412 頁背面) 5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松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427 頁至第427 頁背面) 5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李正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441 頁至第441 頁背面) 5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振華}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三第462 頁至第462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十一 《東華里》】 1.《東華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2 份( 見選偵99卷十四第8 頁至第10頁=同卷第27頁=同卷第41頁至 第42頁=同卷第56頁=同卷第72頁=同卷第91頁=同卷第107 頁= 同卷第122 頁至第123 頁=同卷第152 頁至第153頁=同卷第17 0 頁至第172 頁=同卷第188 頁至第189 頁=同卷第202 頁至 第203 頁=同卷第218 頁=同卷第231 頁=同卷第234 頁=同卷 第248 頁=同卷第259 頁=同卷第265頁=同卷第274 頁=同卷第 287 頁=同卷第303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馮文遠}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25頁至第2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林清蘭}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40頁至第40頁背面 )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鍾孟蓁}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57頁至第58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廖明珠}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71頁至第71頁背面 )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彭淑楨}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89頁至第89頁背面 )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陳宏吉}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106 頁至第106 頁 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呂俊雄}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121 頁至第121 頁 背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吳昭妹}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140 頁至第141頁)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衛春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154 頁至第154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范春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173 頁至第174 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黃春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190 頁至第190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梁素華}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201 頁至第201 頁背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107 年11月18日{梁莉玲}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216頁至第217頁、第235 頁至第236 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彭造隆}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229 頁至第230 頁)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107 年11月29日{賴嘉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247 頁至第247 頁背面、第258頁至第258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李柔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263 頁至第264 頁)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楊秀燕}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275 頁至第275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楊秀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288 頁至第289 頁)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古家榛}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四第302 頁至第302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十二 《上坪里》】 1.《上坪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1 份( 見選偵99卷一五第10頁=同卷第24頁=同卷第37頁=同卷第50頁 =同卷第67頁=同卷第79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鍾順妹}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五第23頁至第23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吳賢妹}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五第38頁至第38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古張玉英}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五第52頁至第53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李黃秀梅}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五第65頁至第65頁背面 )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萬順蘭}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五第80頁至第80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十三 《軟橋里》】 1.《軟橋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2 份( 見選偵99卷十六第10頁至第11頁=同卷第24頁至第25頁=同卷 第39頁至第40頁=同卷第51頁至第52頁=同卷第66頁至第67頁= 同卷第81頁至第82頁=同卷第92頁至第92頁背面)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徐福亮}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六第12頁至第13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古賜鵬}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六第27頁至第28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王彩雲}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9卷十六第41頁至第41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邱笋妹}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六第41頁至第41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彭增春}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六第53頁至第54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曾宥鈞}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六第65頁至第65頁背面 )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貝紳源}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六第80頁至第80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十四 《竹東里》】 1.《竹東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1 份( 見選偵99卷十七第13頁至第14頁=同卷第84頁至第85頁=同卷 第142 頁=同卷第153 頁=同卷第177 頁=同卷第187頁=同卷第 206 頁=同卷第229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黃增明}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20頁至第20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0月7 日{林喜清}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30頁至第30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鄭松美}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40頁至第40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莊明鈞}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49頁至第49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徐焿德}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65頁至第65頁背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春貴}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74頁至第74頁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郭德水}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83頁至第83頁背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曾炳妹}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95頁至第95頁背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劉卉蓁}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107 頁至第107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振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117 頁至第117 頁背面)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黎碧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130 頁至第130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吳菊珠}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143 頁至第144 頁)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廖秀燕}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154 頁至第154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12日{傅源治}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171-1 頁至第171-1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陳詹玉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178 頁至第178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德穩}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188 頁至第188 頁背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黃福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198 頁至第198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馮黃金蘭}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207 頁至第207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邱理茂}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218 頁至第218 頁背面)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高文松}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七第230 頁至第230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十五《陸豐里》】 1.《陸豐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1 份( 見選偵99卷十八第5 頁=同卷第15頁=同卷第26頁=同卷第36頁 =同卷第46頁=同卷第60頁=同卷第72頁=同卷第81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陳楊瑞琴}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八第16頁至第17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劉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八第27頁至第27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羅秀媛}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八第37頁至第37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盧淑慧}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八第47頁至第47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李明章}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八第55頁至第55頁背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鄭美雍}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八第61頁至第62頁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羅欽云}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八第71頁至第71頁背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葉寶珠}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八第80頁至第80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十六A、B《東寧里》】 1.《東寧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3份(見 選偵99卷十九第22頁至第23頁背面、選偵99卷二十第5頁至第8 頁=選偵99卷十九第73頁至第74頁背面=選偵99卷二十第21 頁至第22頁=選偵99卷二十第34頁至第35頁=選偵99卷二十第3 8頁至第39頁≒選偵99卷二十第52頁至第53頁=選偵99卷二十第 64頁至第65頁=選偵99卷二十第75頁至第76頁=選偵99卷二十 第85頁至第85頁背面=選偵99卷二十第104頁至第105 頁=選偵 99卷二十第128 頁至第129 頁=選偵99卷二十第140 頁至第14 1 頁=選偵99卷二十第150 頁至第151頁=選偵99卷二十第161 頁至第162 頁=選偵99卷二十第173頁=選偵99卷二十第187 頁 至第188 頁=選偵99卷二十第200頁至第201 頁=選偵99卷二十 第212 頁至第213 頁=選偵99卷二十第218 頁=選偵99卷二十 第231 頁至第232 頁=選偵99卷二十第241頁至第242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作河}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21頁至第21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詹素娟}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33頁至第33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張曉青}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51頁至第51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邱光慧}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60頁至第60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古茂雄}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72頁至第72頁背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13日{范光成}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89-1頁至第89-1頁背 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卓勝福}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95頁至第95頁背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湯水松}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106 頁至第106 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官淑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115 頁至第115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許勝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126 頁至第126 頁背面)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史春蘭}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137 頁至第137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邱明衡}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148 頁至第148 頁背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曾學甫}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159 頁至第159 頁背面) 15.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7 年11月14日{徐建翔}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171 頁至第175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鍾汶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195 頁至第195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葉詹秋蘭}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205 頁至第205 頁背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羅坤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215 頁至第215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陳燕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225 頁至第225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政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236 頁至第237 頁)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劉美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十九第247 頁至第247 頁背面)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李壽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20頁至第20頁背面)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張兆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40頁至第40頁背面 )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曾毓青}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54頁至第54頁背面) 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房蘭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66頁至第66頁背面) 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梁雲敦}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77頁至第77頁背面) 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基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96頁至第96頁背面) (劉謝圓妹之賄款,由其夫劉基城代為繳回) 2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張森松}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106 頁至第106 頁背面) 2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曾廷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117 頁至第117 頁背面) 3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莊添壽}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127 頁至第127 頁背面) 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葉佳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139 頁至第139 頁背面) 3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彭紹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152 頁至第152 頁背面) 3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涂富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163 頁至第163 頁背面) 3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謝林瑞雲}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174 頁至第174 頁背面) 3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劉榮添}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186 頁至第186 頁背面) 3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詹德評}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202 頁至第202 頁背面) 3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9日{宋石松}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211 頁至第211 頁背面) 3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呂學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217 頁至第217 頁背面) 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翁林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230 頁至第230 頁背面) 4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劉道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十第243 頁至第243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十七《員崠里》】 1.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7 年11月16日{徐鵬桓}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6 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22頁) 2.《員崠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1 份( 見選偵99卷二一第31頁至第32頁=同卷第36頁=同卷第68頁=同 卷第116 頁=同卷第131 頁=同卷第176 頁=同卷第187頁=同卷 第216 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甘琇瑜}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37頁至第37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傅勝其}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37頁至第37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劉昌火}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67頁至第67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黃秋鳳}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77頁至第77頁背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熊文廣}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86頁至第86頁背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潘經文}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97頁至第97頁背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徐智青}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107 頁至第107 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曾秋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115 頁至第115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何張樹蘭}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120 頁至第120 頁背面)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劉彭新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132 頁至第132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林禮崇}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143 頁至第143 頁背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范興}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156 頁至第156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曾賢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166 頁至第166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彭寶雲}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175 頁至第175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吳恒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一第188 頁至第188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十八《榮華里》】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 年11月16日{林秀員}同意扣 押筆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 二第104 頁至第107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邱王信米}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128 頁至第128頁背面) 3.《榮華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1 份( 見選偵99卷二二第130 頁至第133 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歐秋鑑}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145 頁至第145 頁背 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鄒益妹}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158 頁至第158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李英德}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170 頁至第170 頁背 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徐玉菊}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184 頁至第184 頁背 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曾美櫻}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196 頁至第196 頁背 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12日{邱瑞昌}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214-1 頁至第214-1頁背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邱垂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220 頁至第220 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李興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232 頁至第233 頁)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彭鈺婷}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248 頁至第248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吳燕蓁}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257 頁至第257 頁背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劉得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272 頁至第272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陳阿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292 頁至第293 頁=第294 頁至第294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107 年11月8 日{彭永定}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308 頁至第308 頁背面、第309 頁至第312 頁)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12日{張木檉}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333-1 頁至第333-1頁背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劉玉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二第341 頁至第341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李雅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7 頁至第8 頁)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李阿銘}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18頁至第18頁背面)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劉林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43頁至第43頁背面=第44頁至第44頁背面)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陳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64頁至第64頁背面)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徐明珠}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83頁至第83頁背面)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林保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124 頁至第124 頁背面) 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張秀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139 頁至第139 頁背面) 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18:50){范姜宏騏}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2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169 頁至第173 頁) 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3 日{彭秀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213 頁至第213 頁背面) 2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楊玉貞}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231 頁至第232 頁) 2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盧彭員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244 頁至第244 頁背面) 3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1日{溫永富}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253 頁至第253 頁背面) 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13日{曾菊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代邱庭森繳回賄款,見選偵99卷二三第273-1 頁至第273-1 頁背面) 3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邱志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278 頁至第278 頁背面) 3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魏富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288 頁至第288 頁背面) 3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范石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三第311 頁至第311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十九《商華里》】 1.《商華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3 份( 見選偵99卷二四第9 頁至第15頁=同卷第35頁至第41頁=同卷 第57頁至第58頁=同卷第74頁至第75頁=同卷第88頁至第89頁= 同卷第97頁至第98頁=同卷第114 頁至第115 頁=同卷第127 頁至第128 頁=同卷第140 頁至第141 頁=同卷第152 頁至第1 53 頁=同卷第157 頁至第158 頁=同卷第171頁至第172 頁=同 卷第183 頁至第184 頁=同卷第200 頁至第202 頁=同卷第220 頁至第222 頁=同卷第234 頁至第235頁=同卷第246 頁=同卷 第250 頁至第251 頁=同卷第264頁至第265 頁=同卷第279 頁 至第280 頁=同卷第292 頁=同卷第298 頁至第299 頁=同卷第 312 頁至第313 頁=同卷第331 頁至第332 頁=同卷第345 頁 至第346 頁=同卷第359頁=同卷第370 頁至第371 頁選偵99卷 二五第8 頁=同卷第25頁=同卷第41頁=同卷第51頁=同卷第61 頁=同卷第69頁=同卷第83頁=同卷第95頁=同卷第111 頁=同卷 第124 頁=同卷第139 頁=同卷第148 頁=同卷第155 頁=同卷 第171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清水}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56頁至第56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克清}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72頁至第72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范熾龍}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99頁至第100 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謝木榮}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126 頁至第126 頁背 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邱瑞藤}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142 頁至第143 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羅朝明}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151 頁至第151 頁背 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香妹}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170 頁至第170 頁背 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政鴻}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186 頁至第186 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羅張蓮妹}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199 頁至第199頁 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張新郎}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217 頁至第218 頁)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豊旺}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237 頁至第237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9日{錢淑}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245 頁至第245 頁背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雷春嬌}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253 頁至第253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魏欽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266 頁至第266 頁背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梁維浪}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278 頁至第278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9日{朱碧雲}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291 頁至第291 頁背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李正民}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300 頁至第300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劉美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314 頁至第314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張堂貴}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329 頁至第330 頁背面)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彭衡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344 頁至第344 頁背面)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徐已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四第358 頁至第358 頁背面)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俊淵}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五第23頁第24頁)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廣文}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五第52頁至第52頁背面) 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9日{張旭先}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五第60頁至第60頁背面) 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黃勇民}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五第68頁至第68頁背面) 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怡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五第84頁至第84頁背面) 2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蘇鳳蘭}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五第97頁至第98頁背面) 2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胡惠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五第110 頁至第110 頁背面) 3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張勝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五第123 頁至第123 頁背面) 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徐麒武}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五第141 頁至第141 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三 附表柒之二十《瑞峰里》】 1.《瑞峰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2 份( 見選偵99卷二六第7 頁至第8 頁=同卷第21頁至第22頁=同卷 第27頁至第28頁=同卷第41頁至第42頁=同卷第55頁至第56頁= 同卷第70頁至第71頁=同卷第81頁至第82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28日{賴建璋}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六第20頁至第20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莊秀菊}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六第29頁至第29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吳春謀}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六第43頁至第43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呂學智}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六第64頁至第64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古正松}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六第72頁至第72頁背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范文彬}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六第83頁至第83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參、四附表柒之二十一《外五里:主要為二 重里、三重里》】 1.《外五里》竹東鎮長候選人吳勝松發送文宣工作費名冊10張( 見選偵99卷二七第7頁至第16頁=同卷第52頁至第53頁=同卷第 74頁至第84頁=同卷第89頁=同卷第113頁至第115頁=同卷第12 7頁至第128頁=同卷第145頁至第146頁=同卷第158頁至第160 頁=同卷第174頁=同卷第188頁=同卷第200頁=同卷第212頁=同 卷第225頁=同卷第241頁至第242頁=同卷第255頁至第256頁= 同卷第272頁=同卷第277頁=同卷第291頁=同卷第304頁=同卷 第316頁=同卷第328頁=同卷第341頁至第343頁=同卷第352頁= 同卷第365頁至第366頁=同卷第379頁=選偵99卷二八第16頁= 同卷第29頁=同卷第45頁=同卷第61頁=同卷第76頁=同卷第91 頁=同卷第104頁=同卷第112頁=同卷第126頁至第128頁=同卷 第141頁=同卷第158頁至第158頁=同卷第169頁=同卷第181頁 至第183頁=同卷第198頁=同卷第212頁至第213頁=同卷第228 頁至第230頁=同卷第247頁=同卷第258頁至第259頁=同卷第27 4頁=同卷第281頁=同卷第288頁=同卷第310頁=同卷第319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龍筠蓁}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50頁至第51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107 年11月18日、107年12月13日{黃謝順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 選偵99卷二七第90頁至第91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105頁至第105頁背面) 4.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傅秀英}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112 頁至第112 頁背 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李婉婷}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131 頁至第131 頁背 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林曾佑妹}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143 頁至第143頁背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林煥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172 頁至第172 頁背 面)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賴雪鈴}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190 頁至第190 頁背 面)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林煥澄}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202 頁至第202 頁背 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羅燕珠}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213 頁至第214 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金燕}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224 頁至第224 頁背面) 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楊春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243 頁至第243 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鍾煥明}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257 頁至第257 頁背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趙武進}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290 頁至第290 頁背面)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彭增壽}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302 頁至第303 頁)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徐菊櫻}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319 頁至第319 頁背面)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劉源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329 頁至第329 頁背面) 1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劉寶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340 頁至第340 頁背面) 1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蔡徐春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353 頁至第353 頁背面) 2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周彭雲嬌}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367 頁至第368 頁) 2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朱宜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七第378 頁至第378 頁背面) 2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邱金發}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6 頁至第6 頁背面)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林振南}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17頁至第17頁背面) 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吳采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30頁至第30頁背面) 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陳春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47頁至第48頁) 2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胡玉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60頁至第60頁背面) 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李雲珍}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74頁至第75頁) 2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何憶雁}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90頁至第90頁背面) 2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何雲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102 頁至第102 頁背面) 3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陳張秀紅}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113 頁至第114 頁) 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巫金枝}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129 頁至第129 頁背面) 3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江愛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143 頁至第144 頁) 3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何美臻}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155 頁至第155 頁背面) 3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8日{曾鳳琴}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170 頁至第170 頁背面) 3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邱瑞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184 頁至第184 頁背面) 3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徐春英}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197 頁至第197 頁背面) 3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徐千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210 頁至第211 頁) 3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11月17日{溫春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226 頁至第227 頁) 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17日{姜淑媛}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248頁至第248頁背面) 4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17日{姚淳敏}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257頁至第257頁背面) 4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8日{黃欣姨}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9卷二八第273頁至第273頁背面) 【起訴書犯罪事實肆 附表捌】 1.新竹縣議員候選人彭余美玲發送文宣工作費影本1份(見選他144卷第13頁至第13頁背面=同卷第19頁至19頁背面=同卷第29 頁至第29頁背面=同卷第58頁至第58頁背面=同卷第81頁至第8 1頁背面=同卷第91頁至第91頁背面=同卷第104頁至第104頁背 面=同卷第113頁至第113頁背面=同卷第127頁至第127頁背面= 同卷第146頁至第146頁背面=同卷第167頁至第167頁背面=同 卷第177頁至第177頁背面=同卷第187頁至第188頁=同卷第219 頁至第219頁背面=同卷第247頁至第247頁背面=選偵97卷一第 10頁至第11頁=選偵118卷一第9頁至第9頁背面)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郭淑芳}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20頁至第20頁背面=同卷第2 16頁至第216頁背面)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范季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27頁至第27頁背面=同卷第2 17頁至第217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27頁至第27頁背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陳鴻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32頁至第32頁背面=同卷第2 18頁至第218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29頁至第29頁背面)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彭星華}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43頁至第43頁背面=同卷第2 19頁至第219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37頁至第37頁背面)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劉吳芋妹}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50頁至第50頁背面=同卷第220頁至第220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41頁至第41頁背面)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楊古春蓮}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58頁至第58頁背面=同卷第221頁至第221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46頁至第46頁背面)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鄧林秋梅}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65頁至第65頁背面=同卷第222頁至第222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50頁至第50頁背面)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鄭香煜}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70頁至第70頁背面=同卷第2 23頁至第223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52頁至第52頁背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范維鈞}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80頁至第80頁背面=同卷 第224頁至第224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59頁至第59頁背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余松源}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88頁至第88頁背面=同卷第225頁至第225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64頁至第64頁背面)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08:54){廖逑翁}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97頁至第97 頁背面=同卷第226頁至第226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70頁至 第70頁背面=選他144卷第39頁至第39頁背面)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許何玉英}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104頁至第104頁背面= 同卷第227頁至第227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74頁至第74頁背 面) 1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羅秀蟬}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116頁至第116頁背面=同 卷第228頁至第228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81頁至第81頁背面 )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全范娘妹}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124頁至第124頁背面= 同卷第229頁至第229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86頁至第86頁背 面) 1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0日{范秀香}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偵97卷一第133頁至第133頁背面=同 卷第230頁至第230頁背面=選偵118卷一第92頁至第92頁背面 )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16日(彭瑞蓮/執行處所:新竹縣○○鎮○○路00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選 偵97卷一第168頁至第170頁) 肆、被告及辯護人出證之書證 ◎被告①羅吉祥 1.《被證1》ETTODAY新聞雲107年11月9日報導、自由電子報107年1 1月9日報導各1份(見偵抗1828卷第34頁至第35頁背面) 2.《被證2》中時電子報107年11月7日報導1份(見偵抗1828卷第36 頁至第36頁背面) 3.《被證3》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7日新聞稿1份(見偵抗1828 卷第37頁至第37頁背面) 4.《被證4》今日新聞107年11月7日報導1份(見偵抗1828卷第38頁 至第38頁背面) 5.《證物1》蘋果日報網頁資料影本1份(見偵抗1828卷第44頁至第 44頁背面) 6.《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 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7.《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六 第25頁至第124頁) 8.《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六 第153頁至第268頁) 9.《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六 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②鍾桂龍 1.《被證1》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所載竹東鎮第四選區幅員之網頁資 料1紙(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56頁) 2.《被證2》新竹縣竹東鎮之各里分區資料1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 一第57頁) 3.《被證3》107年11月竹東鎮人口統計報表1份(見選偵46二重里 卷一第58頁) 4.《被證4 》鍾桂龍之競選文宣1 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59頁 至第60頁) 5.《被證5》107年10月21日鍾桂龍競選總部成立大會邀請函1份( 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第61頁) 6.《被證6》鍾桂龍問政說明會之行程表1份(見選偵46二重里卷一 第62頁至第63頁) 7.《被證7》107年11月18日鍾桂龍之掃街拜票行程表(見選偵46二 重里卷一第64頁) 8.《被證8》107年11月25日鍾桂龍之謝票行程表(見選偵46二重里 卷一第65頁) 9.《被證1 》鍾桂龍競選期間委請各鄰長發放之文宣品影本3紙( 見原審卷四第343頁至第347頁) 10.《被證2》鍾桂龍107年10月21日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活動照片影 本1份(見原審卷第349頁至第355頁) 11.《被證3 》鍾桂龍舉辦問政說明會活動照片影本1份(見原審卷 第357頁至第373頁) 12.《被證4 》鍾桂龍掃街拜票行程活動照片1份(見原審卷第375 頁至第385頁) ◎被告③楊國雄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④梁福龍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⑤徐福亮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⑥賴運土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 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 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 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六 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⑦彭家俊 1.《被證1 ~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⑧徐銓旺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⑨范秉松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⑩戴銀杏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⑪呂建宏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⑬彭永淦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⑭徐鵬桓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⑮彭立傑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⑯林振維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⑰彭誠吉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 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⑱陳日翔 1.《被證1 ~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 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⑲張均莉 1.《被證1 ~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 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⑳范振東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㉑羅兆創 1.《被證1~3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 各1份(見原審卷五第77頁至第340頁) 2.《被證40~56》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5頁至第124頁) 3.《被證57~7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 份(見原審卷 六第153頁至第268頁) 4.《被證78~97》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節本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 六第276頁至第301頁) (僅有答辯狀內容,無相關筆錄之影本附卷) ◎被告㉓吳勝松 1.《被證1 》牙線盒照片1 份、韋成企業社簽收單影本3 份(見 偵抗1887卷第17頁至第20頁) 2.《被證2 》宣傳單及宏興行收據影本各1 份(見偵抗1887卷第2 1頁至第22頁) 3.《附件1 》吳勝松政治獻金專戶之合作金庫銀行封面存摺影本1 份(見原審卷七第363頁) ◎被告㉔彭瑞蓮 1.《附件1 》吳勝松政治獻金專戶之合作金庫銀行封面存摺影本1 份(見原審卷七第363頁) ◎被告㉕吳宗欣 1.《附件1》吳勝松政治獻金專戶之合作金庫銀行封面存摺影本1 份(見原審卷七第363頁) ◎被告㉜游德有 1.《被證1》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專區網頁資 料1份(見原審卷四第45頁) ◎被告㉞邱文郎 1.《被證1 》新竹縣政府縣府新聞:「持續照顧弱勢、挹注重大 建設邱縣長赴議會說明非法定社會福利調整方案」網頁資料1份(見原審卷三第293 頁至第297 頁) ◎被告㉟黃美玲 1.《被證1 》新竹縣政府縣府新聞:「持續照顧弱勢、挹注重大 建設邱縣長赴議會說明非法定社會福利調整方案」網頁資料1份(見原審卷三第293 頁至第297 頁) ◎被告㊱范秉君 1.《被證1 》新竹縣政府縣府新聞:「持續照顧弱勢、挹注重大 建設邱縣長赴議會說明非法定社會福利調整方案」網頁資料1份 (見原審卷三第365頁至第367頁) ◎被告㊲吳秀連 1.《被證1 》新竹縣政府縣府新聞:「持續照顧弱勢、挹注重大 建設邱縣長赴議會說明非法定社會福利調整方案」網頁資料1份(見原審卷三第315頁至第317頁) ◎被告㊳劉錦湘 1.《被證1 》新竹縣政府縣府新聞:「持續照顧弱勢、挹注重大 建設邱縣長赴議會說明非法定社會福利調整方案」網頁資料1份(見原審卷三第329 頁至第333 頁) ◎被告㊴林子丞 1.《被證1 》新竹縣政府縣府新聞:「持續照顧弱勢、挹注重大 建設邱縣長赴議會說明非法定社會福利調整方案」網頁資料1份(見原審卷四第19頁至第21頁) ◎被告㊵張寶蓮 1.《被證1 》新竹縣政府縣府新聞:「持續照顧弱勢、挹注重大 建設邱縣長赴議會說明非法定社會福利調整方案」網頁資料1份(見原審卷四第19頁至第21頁) ◎被告㊶林秀員 1.《被證1 》新竹縣政府縣府新聞:「持續照顧弱勢、挹注重大 建設邱縣長赴議會說明非法定社會福利調整方案」網頁資料1份(見原審卷四第19頁至第21頁) ◎被告㊷陳瑞玉 1.《被證1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專區網頁 資料1 份(見原審卷四第67頁) ◎被告㊸鍾宏達 1.《被證1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專區網頁 資料1 份(見原審卷四第67頁) ◎被告㊹呂愛玉 1.《被證1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專區網頁 資料1 份(見原審卷四第115 頁) ◎被告㊺黃金漢 1.《被證1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專區網頁 資料1 份(見原審卷四第89頁) ◎被告㊻羅鳳英 1.《被證1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專區網頁 資料1 份(見原審卷四第89頁) ◎被告㊼龍筠蓁 1.《被證1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專區網頁 資料1 份(見原審卷四第135 頁) ◎被告㊽彭朋栓 1.民事107 年度選字第9 、23號當選無效事件之108 年4 月22 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七第109 頁至第124 頁) 2.《被證1 》108 年度選訴字第14號108 年7 月26日審判筆錄之 電子筆錄 伍、原審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 1.新竹縣政府108 年5 月15日府民行字第1080026695號函1 份(見原審卷六第273頁至第274頁) 2.小隊長余嘉祥於108 年7 月26日、108 年8 月5 日製作之職務報告1 份(見原審卷七第121 頁、原審卷八第311頁) 3.原審法院民事107 年度選字第9 、23號當選無效案件108 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108 年4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見原審卷八第275 頁至第293 頁) 4.原審法院107 年度選字第9 號、第23號民事判決1 份(見原審卷八第295頁至第306頁) 5.台灣第一派報有限公司108 年8 月12日覆函1 份(見原審卷八第335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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