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信璋、林俊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宙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原 告 林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秦有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237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上列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