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貴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張貴玲 蔡佳銘 石月芬 吳志韋 張三貴 張華亮 蔡尚光(蔡長培之繼承人) 蔡倩怡(蔡長培之繼承人) 蔡張華鈴(蔡長培之繼承人) 蔡瑞霞(蔡長培之繼承人) 張桂蓁 被 告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若慧 被 告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奕帆(原名陳延浩) 被 告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被 告 羅克偉 陳子全 陳柏憲 陳金德(曾改名陳子龍) 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 陳坤宏 林世凱 張華偉(曾改名張朝勝) 黃文宏(原名黃姜隆) 李金龍 賴金鑫 簡麗珠 黃子窈 黃雁宸 蔡豐益 夏子茵 林麗令 陳國楨 陳進村 吳松麟 沈芳如 吳並修 陳東豐 文智和 林勉志 蔡銘洪 吳姍筠(原名吳姍融) 彭金源 詹益宏 陳勝發 張辰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控股公司等3人,均經本院以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 號判科罰金)、陳若慧、陳奕帆(原名陳延浩)、王奕捷(原名陳敏捷)、羅克偉、陳子全、陳柏憲、陳金德(曾改名陳子龍)、黃翠華、張克勇、蔡佩岑、陳坤宏、林世凱、張華偉(曾改名張朝勝)、黃文宏(原名黃姜隆)、吳松麟、沈芳如、吳並修、陳東豐、文智和、林勉志、蔡銘洪、吳姍筠(原名吳姍融)、彭金源、詹益宏、陳勝發(上25人,下稱陳若慧等25人,均經本院以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罪刑)、張辰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重訴第2號案件審理中)雖非本件刑事案件(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被告,然由本件刑事案件判決 可知,上述被告均為本案共犯,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億圓富控股公司等3人、陳若慧等25人、張辰 鐘均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