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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孟宜呂煜仁張紹省

原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原告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原告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原告
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良忠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科蓁律師
被告
林典佑

廖銘洲

廖梓煌

莊淑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呂煜仁法官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審判長附記。                                         法  官  張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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