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
- 原告
- 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龍
- 被告
- 李青鄉
- 被告
- 林書緯
- 被告
- 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上列被告李青鄉、林書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青鄉、林書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