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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劉方慈許曉微朱嘉川

原告
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龍
被告
李青鄉
被告
林書緯
被告
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被告李青鄉、林書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青鄉、林書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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