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超視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逢培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訴判決(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82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