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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屏夏呂煜仁戴嘉清

原告
高憲生
原告
吳青儒
被告
盧翊存
被告
蕭銘均
被告
王志豪
被告
林宥呈
被告
顏鴻洲
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被 告 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素華
被 告 大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禮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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