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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德民鄭富城葉力旗

上訴人
即被告
劉達億
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律師

林美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達億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至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貳拾玖日止。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達億(下稱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並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9年8月3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依前項規定重為處分者,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之規定重新起算。但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訴字第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有罪後,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下稱本院前審判決)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部分撤銷,各改判有期徒刑5年、4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台上字第1483號判決將本院前審判決中關於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部分撤銷,並發回本院。案經審理後,本院於110年2月25日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判決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涉犯證券詐偽部分撤銷,各判處5年、4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而被告亦不服提起上訴在案。(二)茲因被告上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0年4月29日屆滿。本院審核全案相關事證,並聽取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見本院卷二第18頁),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等罪及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等罪之嫌疑依然重大,又經本院判處非輕之刑度如上,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逃匿境外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即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再依比例原則衡酌被告倘出境後未再返回國內接受審判或執行,將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及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個人居住及遷徙權利之影響甚微,實未逾必要程度。綜合上情,本院認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又被告於審判中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30日諭知被告應限制出境、出海乙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9月29日士院勤刑永105金重訴3字第1050215465號函、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一第140頁;本院卷一第149頁),而被告所犯上揭罪嫌均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是依據上揭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受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0年9月29日屆滿5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金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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