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勇璋
- 選任辯護人
- 陳峰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博駿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石清榮 SUK CHUNG YUNG男 (民國00年0月00日 生)
- 選任辯護人
- 謝啟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杜英達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樓文豪
- 選任辯護人
- 黃俊瑋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泓毅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昆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樓文豪 同前被告年籍及住居所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宣示之判決期日變更為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6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上午11時整宣示判決,因故應變更為同年月27日上午11時整宣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