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9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許仕楓王屏夏陳如玲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國昌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昌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由

一、被告吳國昌(下稱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原審及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分別於民國104年6月24日、105年10月13日諭知被告應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八章之一修正施行後,本院於108年12月19日施行當日對被告重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並諭知被告應自108年12月20日起至109年8月19日止限制出境、出海(即自施行日起之次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將於109年8月19日屆滿,本院於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且犯罪所得達1億以上之罪,罪嫌重大,業經同案被告張欽堯、吳孝昌、徐浚堯、張庭諭、楊錦火、周采蓁等以及證人胡韶芸、曾俊瑋、黃惠如、周家嫻、江碩平、蔡高明、周雅玲、孫美虹、葉雪雲、黃康圃、謝淑芬、吳芬蘭、張弘松、莊建和、陳杰榮、王經宇、吳孟勳、黃鴻文、林洛伊、程治平、張純忠、王進平、蘇寶貴、陳美慧、姜惠瑩、姜秋嬉、魯嫻慧、查美均、王子千等證述明確,並有RV車露營車住宿經營合約書、國內匯款申請書、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約等在卷可證。且本案非法收受投資之金額龐大,嚴重影響金融秩序,所收受之存款復去向不明,被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所涉本刑為7年以上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之重刑,基於人性畏罪及逃避追償之心理,認被告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案經第二次發回更審,由本院於109年8月6日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認被告若未予繼續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恐無法順利繼續進行審判,認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衡酌被告吳國昌之行為罪責及其遷徒自由之保障認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符合比例及公平原則,爰裁定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