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田書旗、黃淑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書旗 選任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霞 選任辯護人 鍾信一律師(法扶律師) 李秀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勝 選任辯護人 黃志興律師 吳弘鵬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芊諭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雅玲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念楚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良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承訓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邁慧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嘉 選任辯護人 陳信翰律師 被 告 陳嬿如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永旭 選任辯護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聖元 選任辯護人 吳永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共同 代 表 人 田書旗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邁慧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晉嘉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育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就序號11-1及11-2之「實際投資金額」一欄所載金額「2,000,000」,應更正為「4,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就序號11-1及11-2投資人雷敏德之實際投資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有上開附表及序號「約定金額」欄所載二次200萬元,及「證據資料」欄所示存摺明細(109年度他字第2845號 卷第12至16頁)可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2,000,000」,核屬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 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