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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德民紀凱峰鄭富城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田書旗
選任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淑霞
選任辯護人
鍾信一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秀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瑞良
即被告
曹念楚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筱涵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育勝
選任辯護人
黃志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庭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雅玲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沁澤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芊諭
即被告
吳承訓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告
黃邁慧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晉嘉
選任辯護人
陳信翰律師
被告
曾永旭
選任辯護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林聖元
選任辯護人
吳永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嬿如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代表人
田書旗
上訴人
即參與人
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育勝
上訴人
即參與人
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邁慧
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
上訴人
即參與人
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晉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一「移送併辦部分-投資礦機」編號39、70、附表一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礦機」序號103-1、附表三「投資礦機及實體產業股份」編號8、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序號9-2,如附件「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欄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之一「移送併辦部分-投資礦機」編號39投資人吳光泰所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4張(107年度他字第4437號卷二)所示,其分別於107年7月13日、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31日、107年10月31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60萬元、30萬元、234萬元、23萬元,合計匯款547萬元;編號70被害人邱秀杉(實際投資人為告訴人陳麗雲)之實際投資金額應為29萬4,000元,有原審判決附表一之一編號70「礦機價格」欄所載投資15萬元礦機2台,並享優惠6,000元可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礦機」就序號103-1投資人林芸茜投資礦機之訪廠優惠為每台4,000元,其投資2台,訪廠優惠合計為8,000元,而實際投資金額應為51萬2,000元,有原判決附表一之二序號103-1「礦機價格」欄所載投資2台,及「證據資料」欄所示法尼新創公司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8570號卷第108至109頁、第105至106頁)可稽。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投資礦機及實體產業股份」就編號8投資人江佳玲匯款金額總額應為64萬8,000元,有「匯款金額」欄所載二筆匯款金額14萬8,000元、50萬元可參。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就序號9-2投資人曾承彥之實際投資金額應為100萬元,有原判決附表四之二序號9-2「約定金額」所載100萬元可參。

(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如附件「原記載」欄所示內容,核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以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更正後」欄所示之內容。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編號/序號 欄目 原記載 更正後 原判決附表一之一 39 證據資料/備註 3.吳光泰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4張: (1)107.7.13匯款260萬、 (2)107.8.22匯款30萬、 (3)107.8.31匯款234萬 (4)107.10.31匯款23萬 (107 他4437卷二P157),共匯款「537」萬元。 3.吳光泰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4張: (1)107.7.13匯款260萬、 (2)107.8.22匯款30萬、 (3)107.8.31匯款234萬 (4)107.10.31匯款23萬 (107 他4437卷二P157),共匯款「547」萬元。  70 實際投資金額(新臺幣/元) 296,000 294,000 原判決附表一之二 103-1 礦機價格(元) 26萬,投資2台,計52萬。(訪廠優惠「4000」元) 26萬,投資2台,計52萬。(訪廠優惠「8000」元)   實際投資金額(元) 256,000 512,000 原判決附表三 8 匯款金額 ㈠14萬8,000元 ㈡50萬元 總額「54萬8,000」元 ㈠14萬8,000元 ㈡50萬元 總額「64萬8,000」元 原判決附表四之二 9-2 實際投資金額(元) 100,000 1,000,000 
【更正後原判決】附表一之一:移送併辦部分-投資礦機,編號3
9、70部分
編號 投資人兼告訴人 簽約日 (民國) 投資 期間 礦機價格 (新臺幣) 匯款日期 或交付現金日期 實際投資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紅利) 礦機編碼 證據資料/備註 39 吳光泰 (10-10、108偵30827移送併辦編號22部分) 107年7月間 107年7月18日至108年7月18日 每台礦機26萬元,共投資10台,計260萬元 107.7.13 2,600,000  參右方證據資料/備註欄第3點 107年8月至同年12月間,每期領取78,000元,自108年1月起,因周轉不靈而未按約定數額發放 TK60863-2、 TK60863-3、 TK60864-1、 TK60864-2、 TK60864-3、 TK60865-1、 TK60865-2、 TK60865-3、 TK60866-1、 TK60866-2。 1.扣案法尼公司拓礦會員名單26萬元1年制整理列印資料(108他588卷六P146、147、150-151、158)。 2.拓礦礦機憑證、拓礦礦機購買及廠租合約書、中國信託存摺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108他4437卷二P125-165) 3.吳光泰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4張: (1)107.7.13匯款260萬、 (2)107.8.22匯款30萬、 (3)107.8.31匯款234萬 (4)107.10.31匯款23萬 (107 他4437卷二P157),共匯款547萬元。   107年7月間 107年7月24日至108年7月24日 26萬元 107.7.19  參右方證據資料/備註欄第3點 107年8月至同年12月間,每期領取7,800元,自108年1月起,因周轉不靈而未按約定數額發放 TK60885-3    107年8月間 107年9月5日至108年9月5日 每台礦機26萬元,共投資9台,計234萬元 107.8.31 2,340,000  參右方證據資料/備註欄第3點 107年10月至同年12月間,每期領取70,200元,自108年1月起,因周轉不靈而未按約定數額發放 TK61093-2、 TK61093-3、 TK61094-1、 TK61094-2、 TK61094-3、 TK61095-1、 TK61095-2、 TK61095-3、 TK61096-1。    107年10月間 107年11月5日至108年11月5日 26萬元 107.10.31 230,000  參右方證據資料/備註欄第3點 僅於107年12月領取7,800元,自108年1月起,因周轉不靈而未按約定數額發放 TK61638-3  70 被害人邱秀杉(實際投資人為告訴人陳麗雲) (12-2、108偵33856移送併辦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7年9月29日 107年10月6日至109年10月6日 以每台礦機15萬元價格,投資2台,共計30萬元(享優惠價6千元)  107.10.1 294,000 107年11月至12月,每期領取紅利9,000元,自108年1月間起,因周轉不靈而未足額給付。 TK61285-1、 TK61285-2。 拓礦礦機購買及廠租合約書、暫收押金收據,拓礦礦機憑證,邱秀杉豐原郵局存簿明細(108他6329卷P77-81、227)。 
【更正後原判決】附表一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礦機,
序號103-1部分
序 投資人兼告訴人 投資期間 礦機價格(元) 交款日/匯款日 實際投資金額(元) 利息/紅利 礦機編碼 證據資料 檢方 併辦號 備註 103-1 林芸茜 107.6.16-108.6.16 26萬,投資2台,計52萬。(訪廠優惠8000元) 107.6.9 512,000 107.8至107.12每月給付15600元 TK60733-1、 TK60733-2 1.拓礦礦機購買及廠租合約書、暫收押金收據、法尼新創公司收據、拓礦礦機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林芸茜郵局及台新銀行存摺明細(109偵8570卷P95-113、20)。 2.林芸茜警詢、檢事官詢問(109偵8570卷P9-12、86正反、204-205)。 (BB36)桃檢109偵8570  
【更正後原判決】附表三:投資礦機及實體產業股份,編號8部
編號 投資人 投資金額/總投資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事實經過 證據資料   購買單位 匯款金額   8 江佳玲 ㈠14萬8,000元(已到期,退還本金) ㈡50萬元 總投資金額64 萬8,000元 ㈠107年12月17日 ㈡同年12月27日 王雅玲及陳嬿如,在礦場,以:介紹合約之投資方案,每月固定領取紅利,投資契約到期後返還本金,虛擬貨幣漲跌與紅利無關之方式招攬投資。 ㈠桃檢108年5月13日勘驗法尼新創公司新光銀行帳戶投資人名單第908號及法尼中信銀行退款人名單編號第203號(108偵12444卷二第33、18頁) ㈡證人江佳玲於桃檢偵查中之(結)證述(108偵12444卷四第323至328頁) ㈢扣案之電磁紀錄A-23資料夾所示之法尼拓礦會員名單15萬元1年制整理列印資料(108偵21642卷二第131頁) ㈣法尼新創公司( 收據)、統一發票、拓礦礦機購買及廠租合約書、拓礦礦機憑證及暫收押金收據(108他4754卷第96至99頁) ㈤眾創事業加盟協議書(回函)(108偵12444卷四第344頁) 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江佳玲中信商銀帳戶交易明細(108他4754卷第100頁、108偵12444卷四第345頁)   ㈠係投資礦機1 台(15萬元1年 制1 台, 已到期);  ㈡係投 資露以談茶股 份 ㈠14萬8,000元 ㈡50萬元 總額64萬8,000元 田書旗及王雅玲,在說明會,以:每月固定紅利2%,因係較早期投資再多1%之獎金,2年後可選擇將本金取回或取回半數剩餘繼續投資之方式招攬投資。  
【更正後原判決】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
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序號9-2部分
序 投資人兼告訴人 投資期間 約定 金額 (元) 交款日/ 匯款日 實際投資 金額(元) 利息/紅利 投資契約 證據資料 檢方 併辦號 備註 9-2 曾承彥 108.1.4- 110.1.3 100萬 107.12.24 1,000,000 108.2(按日計算故僅18064元)-108.4每月給付2萬元。 禾奇公司→露以談茶 1.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肆捨五入收據、眾創事業加盟協議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彰化銀行及新光銀行存簿明細(108他8655卷P149-175)。 2.曾承彥偵訊供述(108他5943卷一P46-47、59、108他8655卷P127-128)。   (BB20)109偵11777、1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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