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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宋松璟姜麗君鄭昱仁

原告
陳怡燕
被告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楊大業
被告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林璿霙
被告
廖家楹

朱孟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廖家楹、朱孟㚬、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懿投資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認定廖家楹、朱孟㚬為共犯,上開公司則為違法吸金之主體,堪認與被告楊大業、林璿霙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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