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宋松璟、姜麗君、鄭昱仁
- 法定代理人楊大業、林璿霙
- 原告陳怡燕
- 被告富懿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家楹、朱孟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怡燕 被 告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楊大業 被 告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林璿霙 被 告 廖家楹 朱孟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廖家楹、朱孟㚬、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懿投資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認定廖家楹、朱孟㚬為共犯,上開公司則為違法吸金之主體,堪認與被告楊大業、林璿霙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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