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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宋松璟姜麗君鄭昱仁
  •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林璿霙

  • 原告
    陳怡燕
  • 被告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家楹朱孟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怡燕 被 告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楊大業 被 告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林璿霙 被 告 廖家楹 朱孟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廖家楹、朱孟㚬、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懿投資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認定廖家楹、朱孟㚬為共犯,上開公司則為違法吸金之主體,堪認與被告楊大業、林璿霙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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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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