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 原告
- 陳怡燕
- 被告
-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 兼右代表人
- 楊大業
- 被告
-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代表人
- 林璿霙
- 被告
- 廖家楹
朱孟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廖家楹、朱孟㚬、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懿投資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認定廖家楹、朱孟㚬為共犯,上開公司則為違法吸金之主體,堪認與被告楊大業、林璿霙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