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林聖傑
- 被告
- 許家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343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依當時情況被告遭壓制,應朝原告腳部開槍,不該朝原告左胸口開槍,原告有看到被告瞄準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原告死亡。
二、原告中槍後在醫院加護病房三天,醫院住了四天才出院,但每天仍須回院繼續看診,有住院診斷書及費用明細表。
三、住院期間被告均未來探視或關心原告傷勢,顯見被告無和解誠意,且被告所受的刑度亦較原告為輕,顯不公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家豫等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許開始審理,並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9 年1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見本院附民卷)足憑。依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