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永心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許書銘、林煥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永心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被 告 林煥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73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