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郭蔡驊、裕昇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21號 原 告 郭蔡驊 送達代收人 邱雅郡律師 被 告 裕昇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兼 被 告 張秀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