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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21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婷立劉元斐楊皓清

原告
郭蔡驊
送達代收人
邱雅郡律師
被告
裕昇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兼
被告
張秀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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