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忠、林益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28號 原 告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志忠 被 告 林益靖 楊保國 宜家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宜家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04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