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沈慶京、程立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程立峯 蘇家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25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63號刑事 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程立峯、蘇家斌2人無罪,並因而以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滿客公司)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經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喜滿客公司亦對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2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 茲查,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2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撤銷原審107年度訴字第463號 刑事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2人共同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有罪在案。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