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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797號

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何俏美陳海寧葉乃瑋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慶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醫療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32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慶昌因身體不適,經由救護車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18時11分許送至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急診,於同日18時23分許,在急診檢傷區櫃台處,於護理人員詢問病症、並為其測量血壓、耳溫,及詢問其家人電話時,被告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不時大聲對該護理人員咆哮,並口出三字經「幹你娘」等穢語;復於同日18時56分許,在急診一診櫃台處等待護理人員時,亦以「你不要跟我說那些有的沒的啦…亂七八糟…」(台語) 大聲咆哮,以此方式妨害醫事人員醫療業務之執行,因認被告涉嫌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違反醫療法罪嫌,係以被告之自白、醫院內之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檢察官對於監視錄影檔案之勘驗筆錄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坦承於前開時、地有口出「幹你娘」等髒話,然辯稱:當時身體不舒服,伊當天有喝酒但沒有酒醉,伊講話時習慣會比手劃腳,沒有傷害人的意思;伊不是罵醫護人員,不是針對醫護人員,沒有意思要對醫護人員做什麼,伊講話本身比較大聲,屬於大嗓門的,沒有針對醫護人員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11月19日晚間18時19時至26分許,在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急診檢傷站進行檢傷分類時,曾口出「幹你娘」、「操你娘啦機掰」等語,及於同日晚間18時56分許,在急診一診櫃台處出言「你不用跟我說有的沒的啦…亂七八糟…」(台語),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22至132頁)、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畫面(見本院卷第135至377頁)附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可先予認定。

㈡然依下述本院勘驗結果,足認被告口出「幹你娘」、「操你娘啦機掰」係在其經檢傷(護理)人員量測血壓和測量體溫之後,請檢傷(護理)人員為其撥打電話通知親友之時:

⒈「護理人員甲:來耳朵借我〈為被告量測耳溫〉。被告:在說人在生病(台語)…【難以辨識】。人不舒服(台語),還可以說這麼大聲(台語)〈舉起左手在胸前揮舞一下〉,實在(台語)…【難以辨識】,再吐血也是恁爸在看(台語),麻煩妳電話讓我打好不好(台語)〈伸出左手在桌上〉。護理人員甲:先…【難以辨識】一下啊。被告:能不能稍微(台語)…【難以辨識】。護理人員甲:好啦,我幫你打啦。被告:吼妳(台語)。護理人員甲:你電話給我,我幫你打啦。被告:0935啦〈雙手放在桌上低著頭〉。護理人員甲:0935。被告:等一下(台語),0935XXX658。護理人員甲:XXX658。被告:嘿〈雙手放在桌上低著頭〉。護理人員甲:他是你誰?被告:妹妹。護理人員甲:妹妹,好。被告:妳叫她馬上過來(台語)〈舉起左手指向護理師兩下〉,妳跟她講幹你娘恁爸快要死人在這裡(台語),操你娘啦雞掰〈坐在小圓椅上向右轉動90度〉。護理人員甲:來來來,等一下,轉過來,我那個〈手指血壓計〉還沒拿下來。被告:為什麼要轉過來(台語)?救護人員B:先生,你手上血壓計還沒鬆掉,她要拆。護理人員甲:我還沒有拿下來吼。被告:哭夭(台語),我哪知道什麼東西啦(台語),你也沒跟我講(台語)〈雙手放在桌上〉。護理人員甲:好,那你後面坐,我幫你打電話。被告:還有0988XXX566〈舉起左手指一下護理人員〉,妳現在打給他(台語)〈坐在小圓椅上向右轉動90度,並舉起左手在半空中指〉,叫他(台語),幹你娘(台語)〈罵幹你娘時已係背對護理人員起身站立離開小圓椅〉。你們說這個人〈被告舉起左手上下指,之後消失於畫面右側 〉,…看恁爸(台語),幹你娘(台語)。護理人員甲撥打電話,救護人員A、B站在檢傷分類站前。」(見本院卷第127至128頁)。

⒉是被告初次口出「幹你娘」、「操你娘啦雞掰」等語時,係被告請護理人員為其撥打電話通知被告之「妹妹」請其到院,稱「妳叫她馬上過來(台語),妳跟她講幹你娘恁爸快要死人在這裡(台語),操你娘啦雞掰〈坐在小圓椅上向右轉動90度〉」,並有坐在旋轉圓椅上轉過身去,非直視護理人員之情;而其第2次口出「幹你娘」,亦係被告請護理人員為其撥打另一門號0988開頭之親友轉知其來探視被告,稱「妳現在打給他(台語)〈坐在小圓椅上向右轉動90度,並舉起左手在半空中指〉,叫他(台語),幹你娘(台語)〈罵幹你娘時已係背對護理人員起身站立離開小圓椅〉。你們說這個人〈舉起左手上下指,之後消失於畫面右側 〉,…看恁爸(台語),幹你娘(台語)」,口出「幹你娘」時已係背對護理人員起身離開急診檢傷站之狀態,依勘驗結果之對話前後文內容及被告肢體動作,被告固在請護理人員以電話轉告其親友來院探視被告之內容裡夾雜髒話,上開髒話乃要求轉告之內容之一,被告辯稱其不是罵醫護人員,不是針對醫護人員等語,並非無據。被告當日在急診檢傷站進行檢傷分類時,雖曾口出「幹你娘」、「操你娘啦機掰」等語,然依勘驗結果之對話前後文內容及被告肢體動作,尚難認其係以該等髒話出言辱罵檢傷護理人員,自難認其主觀上具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

㈢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大聲咆哮「你不要跟我說那些有的沒的啦…亂七八糟…」(台語) ,依下列本院勘驗結果顯示被告在急診一診櫃台係向保全人員所為:

⒉是被告雖有駐足護理站櫃台前欲向護理人員借電話之舉,然其係於保全人員請其就座時,向保全人員口出「你不用跟我說有的沒的啦(台語),沒有(台語),沒有(台語),輪不到你講話(台語),你(台語)…【難以辨識】,你實在是(台語),我又沒冒犯到你(台語),啊我不能站在這裡喔(台語),我又沒有吵(台語),我沒有打擾到(台語) ,我又沒有打擾到(台語)…,亂七八糟,你是在(台語),我坐我是要坐哪裡(台語),我(台語)…【難以辨識】有問題嗎(台語),…【難以辨識】有嗎(台語)」等語,並非向護理人員為之。而其與該保全人員交談時固有舉起雙手在半空中揮舞之情,然其並無何肢體強暴動作,依其與保全人員交談之內容,其未曾表示要對在場之醫事人員有何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言語或動作,其與保全人員交談時口稱「你不用跟我說有的沒的啦」、「亂七八糟」等語,固可能使附近之醫護人員感覺受到干擾,但難認已屬於威脅、逼迫或對於他人通知將加害之行為,尚非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規範之「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亦難認其主觀上意在以此方式妨害醫事人員醫療業務之執行。

㈣綜上,依本案事證,被告所為尚非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規範之「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其行為時主觀上是否具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亦有相當之合理懷疑存在;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本案尚難遽認被告所為構成公訴意旨所指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案發時,處於飲酒後之狀態乙情,為其所自承,而其除在案發地對醫事人員大聲咆哮,亦不斷揮舞手部乙節,亦有監視錄影畫面可稽,則其於酒氣之下,對醫事人員大聲咆哮、口出「幹你娘」之穢語,並不斷揮舞手部,當足令需近身為其診療之醫事人員產生相當之心理恐懼,而受恐嚇、脅迫之感,況此行為縱認非屬強暴、脅迫行為,亦屬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其他非法之方法」無誤,故被告所為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相當,理應予以論罪科刑。爰依法上訴等語。

㈡查被告當日在急診檢傷站進行檢傷分類時,雖曾口出「幹你娘」、「操你娘啦機掰」等語,然依勘驗結果之對話前後文內容及被告肢體動作,尚難認其係以該等髒話出言辱罵檢傷護理人員,又其駐足急診一診櫃台處旁,雖於保全人員請其就座時,向保全人員口出「你不用跟我說有的沒的啦(台語)...亂七八糟」等語,亦難認已屬於威脅、逼迫或對於他人通知將加害之行為,尚非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規範之「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業經論述說明如前,另經本院勘驗被告於急診檢傷分類及嗣後在急診一診櫃台處之情狀,其縱於與人交談時偶伴有手部揮舞動作,然動作非大,應係交談時肢體慣有動作,非作勢威嚇;而其與檢傷護理人員交談,及在急診一診櫃台處向護理人員借電話時,交談內容均尚稱平和,並非大聲咆哮,亦未有何暴力動作或脅迫言語;又其雖有駐足急診一診櫃台旁欲向護理人員借電話之舉,然其意在聯繫其親友,僅站於櫃台外,並未有何擋住出入口或妨礙護理人員工作或病患出入之行動,借電話之言詞亦屬平和,亦難認其主觀上欲藉此妨害醫事人員醫療業務之執行,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22至132頁)、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畫面(見本院卷第135至377頁)附卷可稽;綜上,被告所為尚難認係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檢察官上訴意旨難認有據。

㈢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業經逐一調查,仍未能獲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本案尚有合理懷疑存在,無從確信被告所為構成公訴意旨所指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犯行,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原審認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罪,而為無罪諭知,結論尚無不合;檢察官執上開理由提起上訴,所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另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靜薰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8:52:20-18:54:22 護理人員丙返回護理站內,並拿起護理站櫃台電話話筒遞予被告,被告起身自畫面上方走至護理站櫃台前接起話筒,被告對護理人員丙說話後,由護理人員丙撥打電話後交給被告接聽。之後被告掛斷電話再度撥號,並對在櫃台處理事務之護理人員乙說話,護理人員乙走過去撥打電話,被告則站在櫃台前等待,之後護理人員乙將話筒遞給被告,被告拿著話筒站在該處聽。【截圖2-25~2-33】 18:52:25~18:53:13 護理人員丙:來這邊打啊。 被告:妳幫我打就好,我不會按,0。 護理人員丙:000000000。 被告:我知道啦(台語),啊不過我頭還在痛(台語),0000000000,好像有(台語)…【難以辨識】。09。0935。09。 18:53:29~18:53:32 被告:沒有啦(台語),你要幫我打啊(台語),你也不要這樣(台語)。 18:53:46~18:53:57 被告:妳幫我打一下,妳也不要這樣啦(台語),來0000000。 18:54:23-18:55:06 被告掛掉電話後站在護理站櫃台前面朝護理站內說話,其間不時將雙手舉在半空中揮動,護理人員持續在護理站內來回走動處理事務。【截圖2-34~2-44】 18:54:23~18:55:06 被告:等一下(台語)。妳打給他(台語)。等一下妳打給他(台語),講恁爸(台語)…【難以辨識】我沒講(台語)…【難以辨識】。護士啊(台語),我沒有跟妳(台語)…【難以辨識】,我說正經的(台語),我沒有在說謊(台語)…【難以辨識】,又兼在打電話(台語)…【難以辨識】,我又不是老闆啊,那是別人的(台語)。 18:55:07-18:55:58 一名男性護理人員(下稱護理人員丁)手持文件走至櫃台與被告交談,之後離開護理站,走至畫面上方。【截圖2-45~2-50】 18:55:07~18:55:56 護理人員丁:剛剛注射過(台語)。 被告:我講(台語)…【難以辨識】。 護理人員丁:…【難以辨識】。 被告:你不用…【難以辨識】。 護理人員丁:沒有啦(台語),你要注射(台語),我先幫你注射(台語)。 被告:我人在痛(台語)…【難以辨識】不然你幫我問看看你們(台語)…【難以辨識】沒有(台語),那是你們的事情(台語),你不能處理的(台語),謝謝你啦,你這樣(台語)…【難以辨識】,…要死死不了(台語),…【難以辨識】。 18:55:59- 18:56:45 一名保全人員隨同護理人員丁走至護理站,該保全人員走到護理站櫃台前與被告交談,其間被告不時舉起雙手在半空中揮舞對該保全人員說話。【截圖2-51~2-66】 18:56:03~18:56:04 被告:你人怎麼這麼枉然(台語)。 18:56:10~18:56:45 被告:(向保全人員)你不用跟我說有的沒的啦(台語),沒有(台語),沒有(台語),輪不到你講話(台語),你(台語)…【難以辨識】,你實在是(台語),我又沒冒犯到你(台語),啊我不能站在這裡喔(台語),我又沒有吵(台語),我沒有打擾到(台語) ,我又沒有打擾到(台語)…,亂七八糟,你是在(台語),我坐我是要坐哪裡(台語),我(台語)…【難以辨識】有問題嗎(台語),…【難以辨識】有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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