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洪于智

上訴人
即被告
日大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代表人
藍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227號、104年度偵字第24066號),暨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1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大興機械廠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日大興機械廠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陳」云云,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43頁)。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矚上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