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20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高梵甄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高梵甄(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10年4月13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並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機1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1萬元,該判決於110年5月2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其上訴期間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末日應為110年5月24日,然抗告人遲至110年5月26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ˉ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寄存送達之日,應為110年5月3日,自翌日5月4日生效並起算上訴期間,再加計在途期間2日,上訴末日應為5月26日,抗告人於5月26日提起上訴並未逾期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
三、經查:原審法院對於前開判決合法送達之起算日、抗告人住所應加計之在途期間、及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等日期暨期間之認定與計算,均屬合法正確,抗告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時間,確實已經逾越上訴期間,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原審法院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誤。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