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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金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88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中華民國88年8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474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83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金華(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88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於民國110年5月5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110年6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0年7月6日送達其住處,由其同居人即聲請人之配偶陳駱美珠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嗣聲請人雖於1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補證狀,並檢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7年度偵字第8354號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5168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43至55頁),然仍未檢附該判決繕本,其聲請程序容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4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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