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5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且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110年6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0年6月8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