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陳德民、紀凱峰、鄭富城
- 原告詹超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詹超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儒宏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 上重訴字第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後,經最高 法院發回更審,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本票原本三紙,准予發還詹超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超宇(下稱聲請人)所有票號分別為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3紙,於偵查中遭扣押,然上開扣押本票非屬被告陳儒宏所有,並無沒收之必要,且陳儒宏承認係由其開出本票並交付與聲請人,對於案件之審理已無影響,而上開扣押本票為聲請人向陳儒宏循民事程序請求返還投資款之重要依據,請准予發還上開扣押本票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倘扣押物仍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至於有無留存之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具體案情加以斟酌認定。 三、經查: ㈠被告陳儒宏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金重 訴字第6號、108年度金易字第2號判決在案,上訴於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審理中。聲請人因被告陳儒宏等違 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查處)於民國108年1月8日至橙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橙宏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4樓之辦公處搜 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並由本院以109年保字第455號扣押在案,有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110年10月12日勘 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卷二第9 頁,110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卷第51至55、63至66頁),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勘驗扣押物編號A31-2「投資憑證(2)」1箱,查有如 附表所示本票原本,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110年度聲更 一字第7號卷第51至59頁),雖編號A31-2扣押物之封條記載由橙宏公司所有或持有,然查桃園市調查處搜索當時,聲請人於陳儒宏經營之森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知識長,並有辦公座位,且森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辦公室與搜索地址同一,有聲請人調詢、偵訊筆錄、證人蔡佳璇本院訊問筆錄、桃園市調查處110年12月14日園防字第11057634150號函附卷可佐(見107年度他字第5223號卷二第43頁反面、第50頁,110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卷第94頁、第101頁)。又本案投資模式係陳儒宏與投資人簽立資產委任管理合約及開立本票交予投資人,於投資期滿,投資人取得與本票票面金額相同之金錢,並繳回本票,有證人陳鴻斌、白英襦於原審證述、蔡佳璇於偵查中證述及本院訊問供述在卷可稽(見108年度金重 訴字第6號卷二第158、159、169至170頁、第227、229頁,107年度他字第5223號卷三第15頁,110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卷第93頁),而桃園市調查處於108年1月8日搜索時,如附表 所示本票原本均尚未到期,足見聲請人之投資期間尚未屆滿,依前開投資模式,如附表所示本票原本應屬聲請人所持有。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本票原本為聲請人所持有,係收於其公司抽屜乙節,尚屬有據。 ㈢至桃園市調查處以110年12月14日園防字第11057634150號函復本院,稱如附表所示本票原本屬橙宏公司「存根聯」,故保管人為橙宏公司云云。然一般市售商業本票簿之本票於同一頁面可區分為左欄存根及右欄本票,存根大小約為本票之三分之一,而經本院勘驗查得如附表所示本票原本,皆非本票之存根;再者,實務上簽發本票並無開立統一發票有三聯式或二聯式,並以其中第一聯為存根聯之規定(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與商業習慣,故桃園市調查處函復記 載如附表所示本票原本為橙宏公司存根聯云云,顯不足採。㈣被告陳儒宏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目前雖在審理中,惟審核附表所示本票原本業經本院翻拍照片附卷,並非違禁物、預備或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揆諸上開說明,應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受款人 票號 發票日 到期日 1 詹超宇 TH0000000 107.10.2 108.4.1 2 詹超宇 TH0000000 107.10.4 108.4.3 3 詹超宇 TH0000000 107.10.6 1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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