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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2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宗和黃惠敏章曉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彥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彥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2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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