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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7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婷立郭惠玲呂煜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幸瓏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幸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幸瓏因竊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643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77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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