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幸瓏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幸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幸瓏因竊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643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