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淑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淑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淑女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