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傳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傳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傳枝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7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534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65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75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