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月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柳家承
- 即被告
- 羅心怡
- 即被告
- 梁宇恩
- 即被告
-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韋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上訴人柳家承、羅心怡、梁宇恩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共同侵權行為。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則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