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朱麗香
- 被告
- 柯立紘(原名柯筠璨)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立紘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07年度金訴字第2、3、13、14、16、22、69、70、77、8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2、23、24、28、80、86、8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