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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99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宋松璟鄭昱仁姜麗君

原告
丁沼丞
被告
吳柏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黃梓薇

徐金印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

○○○○○○)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0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黃梓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緝中)、徐金印(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黃梓薇經本院認定為本件刑事案件共犯,徐金印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判決認定與本件刑事案件被告吳柏緯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堪認其等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黃梓薇、徐金印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99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