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榮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77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榮杉 選任辯護人 高永穎律師 蘇柏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 字第1016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7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高榮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高榮杉以合夥經營羿亨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羿亨公司),進行重型機車車型設計及相關零組件、套件設計為名義,徵得廖仁睦同意合夥投資,雙方正式於民國105 年8月29日簽立合作備忘錄。詎高榮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廖仁睦於105年4月15日至106年4月17日期間,陸續匯款至羿亨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蘆洲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新台幣(下同)255萬元(如附表編號5至24號、27號、29號、31號、37號、39至40號所示)投資款項中之252萬4,000元予以侵占入己,由羿亨公司名義負責人即高榮杉配偶陳儀溱自羿亨公司上開帳戶取款轉入陳儀溱之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提領現金後,用於支付陳儀溱名下之信用卡費、電信費、貸款本息,或轉入高榮杉銀行帳戶、轉入陳儀溱友人歐永祥銀行帳戶、跨國提領現金或留在帳戶自用。嗣因高榮杉始終未完成雙方簽署之105年8月29日合作備忘錄之約定:未將廖仁睦登記成為羿亨公司負責人、未給予廖仁睦羿亨公司6成股權、未完成可供量產之 車體套件或零組件,即於106年8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廖仁睦終止雙方合作關係,廖仁睦不堪損失,報警處理,經循線追查資金去向,始悉上情,因認高榮杉涉犯刑法第335條 第1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刑法上之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或業務上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因此,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將他人之物占有己有之意圖,不能對行為人論以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高榮杉涉犯上開侵占罪,無非係以:⑴被告之供述,⑵告訴人廖仁睦之指述,⑶證人陳儀溱之證述, ⑷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產品執行計畫,⑸ 被告與告訴人所簽署之105年8月29日合作備忘錄、存證信函影本,⑹告訴人自104年12月2日起至106年7月26日止之出資明細表、告訴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單據、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告訴人堂兄廖建雄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上海商銀蘆洲分行107年6月12日上蘆洲字第1070000061號函,⑺羿亨公司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⑻上海 商銀新莊分行107年9月3日上新莊字第1070000072號函、上 海商銀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8年10月18日上票字第1080025683號函、108年10月31日上票字第1080026889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集中作業部108年10月3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0061613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0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4372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30日儲 字第1080255931號函、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8年10月30 日(108)政查字第0000074957號函、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1日營清字第1080080879號函、聯邦商業銀行108年11月8日聯銀信卡字第108001816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11月7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43694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108年11月8日營業部字第1080000121號函,⑼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內容檢附之支出明細,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負責經營羿亨公司,告訴人有匯款及交付現金如附表編號1至41之投資款項, 被告亦有如附表編號5至24、27、29、31、37、39至40號挪 用投資款項之情形,惟堅決否認有何侵占或業務侵占犯行,於原審及本院辯稱:當時我經營羿亨公司一直需要資金,告訴人原先答應我資金會一次到位,但實際上卻是幾經催討才陸續匯款,所以我跟我太太即證人陳儀溱一直有墊付羿亨公司所需要的費用,再拿告訴人匯進來的錢去歸墊,這情形都是在告訴人知情的狀況下,我才如此處理,我並無侵占之犯意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據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有持續提供合作資金對帳單予告訴人,並將羿亨公司資金使用狀況向告訴人報告,可以看出羿亨公司財務一直都是負數,並不斷向告訴人催款,也有將被告與證人陳儀溱有墊付款項之情形告知告訴人,告訴人從無反對的意思,且未曾爭執被告所製作之支出帳務明細有何問題,被告無侵占之犯意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以合夥經營羿亨公司,進行重型機車車型設計及相關零組件、套件設計為由,徵得證人即告訴人廖仁睦同意合夥投資,雙方於105年8月29日簽立合作備忘錄,由被告負責管理合夥事業資金;另告訴人有於105年4月15日至106年4月17日期間,由其本人或其堂兄廖建雄陸續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41 所示款項至羿亨公司帳戶(共計255萬元),羿亨公司之名義 負責人為證人陳儀溱,實際負責人為被告,被告有以附表編號5至24、27、29、31、37、39至40號所示方式,自羿亨公 司帳戶取款轉入陳儀溱上海帳戶甲、陳儀溱上海帳戶乙或提領現金後,用於支付證人陳儀溱名下之信用卡費、電信費、貸款本息,或轉入被告銀行帳戶、轉入證人陳儀溱友人歐永祥銀行帳戶、跨國提領現金或留在帳戶自用(共計252萬4,000元),被告並於106年8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告訴人終止雙方合作關係等情,經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坦認在卷(見原審卷第168頁、本院卷第68頁),核與告訴人、證人陳儀溱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中、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25870號卷【下稱乙卷】第15至16頁背面,調偵卷【下稱丙卷】 第26、27、111至115頁),並有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暨檢附之產品執行計畫、被告與告訴人所簽署之105年8月29日合作備忘錄、存證信函影本、告訴人自104年12月2日起至106年7月26日止之出資明細表、告訴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單據、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廖建雄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上海商銀蘆洲分行107年6月12日上蘆洲字第1070000061號函、羿亨公司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上海商銀新莊分行107年9月3日上新莊字第1070000072號函、上海商銀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8年10月18日上票字第1080025683號函、108年10月31日上票字第1080026889 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集中作業部108年10月30日新光銀 集作字第1080061613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0月29 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4372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30日儲字第1080255931號函、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8年10月30日(108)政查字第0000074957號函、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1日營清字第1080080879號函、聯邦商業銀行108年11月8日聯銀信卡字第108001816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11月7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43694號函、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108年11月8日營業部字第1080000121號函、被告與告訴人電子郵件內容暨檢附之支出明細在卷可佐(見乙卷第20至40頁,他字卷【下稱甲卷】第17至29、31至35、37、39至91、99至103、129至131、275至279、289至315頁,丙卷第45至58、61至66、85至102、135至243頁背面),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惟按刑法上關於財產上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之意圖」,係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如行為人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即欠缺主觀上意思要件,縱其結果不免有民事上侵權責任,要難認為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是本案所應審究者,闕為被告主觀上究竟有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茲敘述如下: ⒈被告於109年2月4日檢察事務官訊問時陳稱:於105年8月29日 雙方簽署合作備忘錄之前,告訴人於104年12月2日、105年3月23、24日、同年4月8日匯款或交付現金予被告,這些都是被告向告訴人之借款,簽署備忘錄之後,就將告訴人之前之後的匯款都轉成投資等語(見丙卷第113頁背面、114頁),告訴人於同日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亦陳稱:被告是我鄰居,在104年12月2日我匯第一筆錢之前,被告就有多次跟我聯繫,說他的機車改裝創作有得到獎項肯定,因為是創作無法量販獲利,所以需要資金量產,所以我才匯到被告的美國銀行帳戶,後來於105年3月23日在台中高鐵站交付現金5萬元予被 告,隔日再匯款5萬元至被告的美國銀行帳戶,後來因為遲 遲未看到量產的零件實體,所以要求被告簽署合作備忘錄,我則繼續依照廖建雄的通知匯錢等語(見丙卷111頁背面、112頁),是被告與告訴人雙方簽署備忘錄之前,被告乃因缺少資金將其創作予以量產獲利,始向告訴人告知此事,告訴人並因此自104年12月2日起,陸續匯款或交付現金予被告,嗣後始簽立本案之合作備忘錄。從而,被告陳稱一開始是借款性質,於簽立備忘錄後才將告訴人之匯款轉為投資款項乙節,尚非無稽。 ⒉又觀之被告與告訴人於104年11月間至105年3月間之LINE對話 記錄略以: ****************************************************被 告:我錢已經燒完,我沒準今年打包回台灣,好不甘心告訴人:投資方式有想法嗎 告訴人:何時會回來、需要多少資金、你有想法、我幫你試試、找找資金 告訴人:所以你的缺口需要多少 告訴人:如果是投資,請把想法跟實際的營運方式打出來 我有幫你找相關產業的資金,但是需要你的投資意向說明書 告訴人:實際上你就像jobs,可能有股東了,不是只是一人公司 告訴人:我哥哥在車廠當主管,不是一般投資者 搞不好車廠跟你配合,你就更方便了 nissian 被 告:但是現在遠水救不了近火,我這個月連房租還有貸款都湊不出來,我已經賣到沒有什麼東西可以賣了我貸款的摩托車放在網路上一個月也乏人問津 我想要脫手省保險費用也是等無人 (以上為104年11月8、9日對話,見乙卷第20至25頁) 告訴人:有跟家人確認過你的計畫書,如果快給我,月底前7000美金會先給你應急 我家人很認同你的才華,也積極替你想營運方式跟協助 (以上為104年11月10日對話,見乙卷第26、27頁) 告訴人:周三晚上我們下台中一趟如何,坐高鐵下去比較快如果可行請你準備一下上次討論到的經濟面的資料趁你還在台灣,我們就把你的生活部分處理好 讓你無後顧之憂 周三跟哥哥見面討論清楚,後續就可以執行 (以上為105年3月22日對話,見乙卷第39頁) 被 告:台灣登記公司資料 羿亨設計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儀溱 台灣個人匯款資料 中國信託景美分行(000)00000000000 戶名高榮杉 (以上為105年3月24日對話,見乙卷第40頁) *************************************************** 另被告於105年3月24日邀請告訴人、廖清雄、陳儀溱(名稱 為「Claire.c」)加入「TEAM JSK」群組,被告與告訴人、 廖清雄、陳儀溱即於該4人群組中開互動對話,有告訴人提 出之Line聊天紀錄在卷可稽(見丙卷第135頁以下),依此參 照告訴人於104年12月2日、105年3月23、24日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情形,堪認被告乃因資金短缺,無法將所設計之摩托車改裝套件量產獲利,告訴人遂於104年11月間表示願意給予 被告資金應急,嗣後並尋求其堂兄廖清雄加入,另被告再於105年3月24日提供其所設立之台灣公司名稱、匯款帳戶等資料給告訴人,並同時展開「TEAM JSK」之4人群組對話,由 渠等4人進行後續之溝通、聯繫。 ⒊復觀之「TEAM JSK」於105年4月12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群組對 話紀錄略以: *************************************************** 被 告:想請問匯款的時間大約什麼時候?目前公司銀行內的餘額低於100,陸續會扣款,擔心會有影響 廖建雄:上週五仁睦已有先匯款NTD$100,000至您中國信託 帳戶了,煩請先確認 其餘承諾金額的部分,有待匯款帳戶釐清後,即可處理。再則,近程因應公司業務的推廣,資金將陸續投入,所以個人覺得有必要針對大家的權利與義務,盡速完成合議 廖建雄:至於資金運用的部分,再請每月定期(次月?日前 ,您再斟酌)提供財務報表給大家,配合未來合議 完成的相關計畫與預算列表,大家就可以大致清楚運作狀況,公司就能依既定政策推展,您覺得如何呢? 被 告:好的 陳儀溱:資金運用的部分次月的15號都會提供大家檢討 告訴人:只是能當合作夥伴,信任是必要的,希望七月匯入下一次合作資金前,大家的關係可以更穩定,合約合作意向書也可以出來,沒人會拖你們的資金,只要有進度的呈現,只有深怕資金你不夠用而已(以上為105年4月12日對話,見丙卷第136頁背面至138頁) 陳儀溱:【檔案】這是3/26~4/15的明細,如果有問題的話 ,我可以解釋讓大家更清楚 廖建雄:1、政府稅金如何計算?2、收入?3、再前次至3/26的收支狀況,也請撥空準備 陳儀溱:好的,我下禮拜三前把資料準備給大家 先回覆政府稅金部分…(略)每三個月的稅金是工資稅,跟申報的薪資有關 目前sam(即被告)申報年收入是規定額最低工資$20000/年 (以上為105年4月16、19日對話,見丙卷第136頁背面至138 頁) 陳儀溱:【檔案】這是到四月底的花費明細,裡面也有去年的資料,4月花費較高,除了公司需要繳交稅金之 外,還有申請商標註冊的費用,讓大家清楚目前狀況 陳儀溱:四月份的結餘目前可以讓五月初的付款正常,五月中後仍有資金缺口 (以上為105年4月16、19日對話,見丙卷第136頁背面至138 頁) 被 告:這是目前公司資金狀況 被 告:5月份之前的明細上禮拜有提供過,目前已出現短 缺,我已經先補進去 廖建雄:先前打合的匯款日期是7月,煩請提供差異分析, 讓我們了解與後續對應處理。上次有提到的年度計劃與預算編列部分,也請費心製作一下,讓大家了解相關工作的進度與資金準備狀況,謝謝 被 告:好的,我跟Claire等下會把他處理好。之前所說的四月七月跟十月所匯的款項是公司基本開銷跟每個月的薪水,但是當時大家都忘了把每一季的季稅跟給政府的薪資稅算進去,所以才會導致這個樣子有金額上的出入,這些其實之前都有提過也提供過資料,只是最後在台灣講的匯款日期忘了把這部分加入。還有當時的匯款也並沒有包含登記商標這部分的金額。 (以上為105年5月10日對話,見丙卷第137頁) 被 告:請問一下我前兩天寫的下半年預算內容,大家有沒有什麼問題或不清楚的地方?目前五月的部分開銷費用是由我跟Claire代墊,因為月底還有些費用需要繳交,我們沒有多餘能力cover,這個部分也麻 煩兩為商討一下如何處理 (以上為105年5月20日對話,見丙卷第148頁)陳儀溱:想請教一下二哥(即廖建雄)跟藥師(即告訴人),之前傳的訊息都沒有收到任何回應。我想了解目前有什麼狀況發生嗎?還是有遇到什麼困難?我需要了解狀況才能應對接下來會遇上的問題,也需要一些時間想辦法處理狀況。麻煩各位看到請回覆一下好嗎 廖建雄:最近身體微恙,眼睛又有些狀況,不好意思! 被 告:不好意思我想知道錢什麼時候會匯進來呢?因為只剩一天就六月了,之前先墊的那些申請的錢,還有會計師的部分,以至於我們平常一些該付的款項沒有辦法付,其實從上個星期到現在我們每天都過的緊張兮兮的 告訴人:帥哥請問一下 不懂32萬台幣一個月半就消失 有這摸快 到底有收入嗎 不懂之前約定跟現在差 多少 怎會提早兩個月就來不及而用罄 再者 台灣股份公司的事情也沒有進展 還有台灣公司等於美國公司的股份嗎 這些事情都沒有進展 錢用在哪邊 償還債務而已嗎 還是哪邊 每次都有沒預估到的事情 這樣我們也會擔心的啦 文書確認的 事情最快了 有辦法先進行嗎 被 告:藥師我知道你之前都很忙 上次在台灣開會的錢 其實算出來的是沒問題的 那是每個月的基本開銷但是你會覺得怎麼錢用那麼快的原因是因為這些 本來拿做來用生活基本開銷的錢 都拿去申請註冊logo還有開台灣公司每一次公司要繳給國家的季稅當時沒有把這些錢算在裡面 我們是挪用平常的生活基本開銷先去坐你們膠帶( 「交待」之誤繕)我們去趕快先處理好的事情 這些都有列在每個月的報表內,絕對沒有額外亂用的錢,用錢的方面我們一直都很小心,但是真的要請你見諒,我們也不是一直想要問說為何錢還沒來,是因為真的就是銀行都沒錢,明天開始就會像噩夢一樣一樣一樣被罰款,所以我們心理緊張 告訴人:目前狀況我了解了 晚上我跟他說(以上為105年5月31日、6月1日對話,見丙卷第148至150頁)*************************************************** 依照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及證人陳儀溱自105年4月起即整理公司支出明細提供告訴人及廖建雄閱覽,並表示自105 年5月起即有代墊款項情事,另針對廖建雄、告訴人質疑支 出費用高出預期一事,被告亦加以說明,告訴人則表示已經了解狀況了,並告稱晚上會跟廖建雄說。 ⒋另觀之「TEAM JSK」於105年6月5日之群組對話紀錄略以: *************************************************** 陳儀溱:【檔案】五月份的報表已經整理完畢 公司這個月資金缺的部分,由我跟sam先代墊,我知道目前二哥眼睛不適,大部分的事情應該會由 藥師代為處理(略) 我五月薪資約兩千美金,一到手就是全部存到公 司的帳戶去(之前也是如此),說真的我帳戶裏頭 只剩下兩位數字,接下來月初的房租又一個輪迴 的開銷,我跟sam兩個人還是在傷腦筋,因為我們不曉得台北的狀況,也不知道你們是否有討論要 繼續進行或是想要喊停止(略)之前有你們的加入 與支持得以讓我稍稍喘一些氣,真的很感謝你們 願意投資,不管你們最後決定如何,可以麻煩給 個回應好嗎?讓我好做一些準備跟打算,不管如 何的決定都要感謝你們,謝謝 告訴人:1.目前並無退出的想法 至少現在還是一樣 2.資金的運用似乎需要更高效率可以看到回收的方式進行 3.如果沒車可以量鎖點,那車子應該是第一需要的事情 4.股份的比例sam也有40%,但目前資金幾乎由我們供應,那之後回填是怎樣計算 5.股份意向都沒有搞定難免會擔心,因為我們沒有任何保障 ,如果行政辦公上有時間問題,sam可以先打一份股份意向或合作合同先給我們有底不是,目前沒有任何白紙黑字當然有擔心的理由,情(「請」之誤繕)別見怪 6.房租、水電所有生活基本開銷,幾乎都是公司支出,現在的虧損金額也把sam的薪資都全額加入 ,請問資金部分在sam還沒回填之前,是不是無 法全額算入,因為目前以這樣的方式sam的薪資 都無法承擔的公司,原來要怎樣生存,根本就不可能,所以在報表上似乎不盡合理 被 告:房租已經少報三分之一,剩下都是Claire在負擔 被 告:Claire當waitress一個月的薪水是兩千,我一個月的薪水都只報政府規定的最低金額一千五,這邊一個大學生基本上畢業的薪水都接近兩千 告訴人:我的意思是你們現在把所有的薪資都算在這邊呈報總虧損,不是計較多少薪資,你如果賺的多,拿多少都可以講 被 告:我不懂現在到底要拿什麼東西來賺 (略) 被 告:藥師,如果你看重的是這幾個月沒有收入進來,我真的不知道我要怎麼能夠有收入進來在這個正在佈局跟計劃產品的公司,當初會把工廠收掉,就是因為決定能夠不再修車,開始專心在設計上,產品量化才能夠賺錢,你們不也是看重這五粘公司一點一滴所累積的名氣跟得獎的證明,所以才願意出資繼續能夠讓這個公司能夠達到產品量化賺錢的目標,如果今天JSK沒有之前得過的那些獎項,我不相信 你們會無緣無故相信一個跟你們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告訴人:了解了,我們盡快討論 (以上為105年6月5日對話,見丙卷第152至153頁背面) 依照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證人陳儀溱表示將105年5月份之個人薪資約2千美金存入公司帳戶內,其與被告一再墊付公司 之支出,甚至詢問告訴人、廖建雄是否要繼續進行或喊停,而告訴人知悉上情後,雖表達對於資金運用、合作意向尚未簽立書面協議有所意見,但仍表示沒有退出的想法。且依告訴人所述內容,亦可看出被告與告訴人原先討論內容,係將房租水電等生活基本開銷及被告之薪資算入公司支出,被告甚至向告訴人表達房租已少報三分之一,其餘由證人陳儀溱負擔,並表示其薪資僅陳報最低金額,尚低於證人陳儀溱擔任服務生之薪水,告訴人亦表示並非計較薪資多少,僅係質疑在被告未將出資額回填之前,如此計算公司成本方式是否合理。並強調與被告之合作方式,迄未有白紙黑字之書面保障,內心有所顧慮擔憂。依上可知,證人陳儀溱已提供105 年5月份支出報表資料,並向告訴人表達代墊公司費用之情 形,以及可預期6月份支出又將捉襟見肘,告訴人雖表示對 支出費用列為公司成本不盡合理,惟經證人陳儀溱詢問是否繼續進行或停止,告訴人仍表達「目前並無退出的想法」,再經被告回應其認為房租、薪資之計算金額已有退讓,並明確回應「我不懂現在到底要拿什麼東西來賺」等語時,告訴人亦僅回應「了解了,我們盡快討論」等語,可見告訴人對於其與廖建雄提供被告之資金之使用範圍、公司成本之計算方式、被告及證人陳儀溱已有代墊公司支出等情事,均知之甚詳。 ⒌再參諸被告、證人陳儀溱與告訴人及廖建雄間之其餘LINE對話群組內容,可見被告與證人陳儀溱均有按月翔實記載並向告訴人報告羿亨公司資金之使用流向,此有LINE對話群組內容及104年12月至106年4月間之支出明細表在卷可按(見本 院卷第125至198頁),可見告訴人確實知悉羿亨公司資金短缺的問題,屢由被告、證人陳儀溱先行墊付之情形。又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陳稱:「(問:經查,105年8月31日到106年4月17日,為何羿亨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很多錢都轉到證人【即陳儀溱】的上海商銀帳戶?)錢不是我轉的,是證人轉的,當時證人在美國有工作,為了不想兩地轉帳,證人就將美國領到錢用在羿亨公司開銷,臺灣的錢就轉到證人自己的帳戶供自己開銷」等語(見丙卷第114頁),衡諸被告與 證人陳儀溱為夫妻關係,且證人陳儀溱為羿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在本案中亦由證人陳儀溱負責製作支出明細財務表之工作,而依前所述,為維持羿亨公司運作之各項支出,一再有由證人陳儀溱或被告先予墊付之情形,則被告或證人陳儀溱嗣告訴人匯款後,再從告訴人匯入羿亨公司帳戶之款項予以抵扣或支應其他個人支出,尚難認為被告主觀上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㈢依被告與告訴人於105年8月29日所簽立合作備忘錄,其中前言、第1、2、4、8條約定:茲因甲(即告訴人)、乙(即被告)雙方擬共同經營重型機車車型設計及相關零組件、套件設計事業,且甲方自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已陸續以自身或第三人名義匯款100萬元至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雙方 同意以羿亨公司名義經營合作事業…雙方同意羿亨公司之資本總額應增加至500萬元,其中300萬元由甲方出資,另200 萬元由乙方出資,…雙方同意由甲方擔任羿亨公司之負責人,乙方應負責提供並配合辦理甲方登記為羿亨公司負責人之所有一切協助…甲方將再投入200萬元資金作為羿亨公司營運 所需,乙方應以請款單、報價單或費用支出單據提出其資金需求以向羿亨公司請款,甲方將在羿亨公司完成資本總額變更、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始投入該200萬元資金等語,且羿亨 公司於106年10月26日,所登記之資本總額仍為50萬元,負 責人仍為證人陳儀溱,尚未完成資本總額變更至500萬元, 以及由告訴人擔任負責人之約定,此有本案合作備忘錄、羿亨公司106年10月26日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頁面在卷可佐 (見甲卷第183至185頁背面)。雖依上開合作備忘錄第8條 約定:「甲方將再投入200萬元資金作為羿亨公司營運所需 ,乙方應以請款單、報價單或費用支出單據提出其資金需求以向羿亨公司請款,甲方將在羿亨公司完成資本總額變更、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始投入該200萬元資金」等語(見甲卷第183至185頁),似指告訴人在羿亨公司完成資本總額變更、負 責人變更後,始投入200萬元資金,且被告應以請款單、報 價單或費用支出單據提出資金需求向羿亨公司請款。然觀之被告、證人陳儀溱與告訴人及廖建雄間自105年8月間至同年9月間之LINE對話群組內容,可知被告與告訴人在討論簽立 合作備忘錄之相關事宜,而證人陳儀溱於105年9月間起,多次詢問告訴人何時開始辦理變更負責人、資本額之相關事宜。倘若告訴人確實有意依照前述合作備忘錄之約定履行與被告間之合作關係,則告訴人理應待被告將羿亨公司出資額、負責人變更辯理完竣後,始投入合作備忘錄所約定之出資額,然於該合作備忘錄簽立後(105年8月29日),被告尚未辦理羿亨公司出資額、負責人變更之前,告訴人旋於同年月31日即匯款20萬元至羿亨公司帳戶,並於105年9月1日告知被告 「昨天已匯款」等語(見丙卷第50頁),可見告訴人應係要求被告以簽立合作備忘錄之方式,以做為己身權益之保障,尚無以該合作備忘錄之條款文義嚴格執行之意。再觀之被告、證人陳儀溱與告訴人及廖建雄自105年10月起之LINE對話群 組內容,證人陳儀溱仍係於下個月提供上個月之開銷明細供告訴人、廖建雄閱覽,並於105年9月開銷明細中即已提到有代墊金額之情形,顯見被告與告訴人雖於105年8月29日簽立合作協議書,然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往來模式,仍循先前相同模式,亦即告訴人、廖建雄提供資金做為羿亨公司運作開銷,證人陳儀溱於次月整理上個月之支出明細,如有資金不足情形,則由被告或證人陳儀溱先墊付,再於支出明細中加以說明,並非採取「以請款單、報價單或費用支出單據提出其資金需求以向羿亨公司請款」之方式。從而,自不得僅因被告與告訴人於合作備忘錄中約定「被告應以請款單、報價單或費用支出單據提出資金需求向羿亨公司請款」乙節,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再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另陳稱:「(問:合作備忘錄約定幫告訴人登記成為羿亨公司負責人,有無做到?)有約定,但是要告訴人自己去換,我在群組內有詢問過告訴人3次以上,但告訴人沒有去辦」等語(見丙卷第114頁正、背面),證人陳儀溱於偵訊時亦陳稱:我有擔任羿亨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我有另外通知告訴人更改變成登記負責人,但告訴人一直沒有跟我會計師事務所聯絡等語(見乙卷第15頁背面),告訴人於偵訊時則亦陳稱:「當初公司成立時沒有更改負責人,是因為沒有其他資料,他就給我一個會計師電話跟名字,我有打過一次電話詢問,他就說更改資料,但沒有資產負債表的內容,我怕有風險所以不敢當負責人」、「我有要求被告跟陳儀溱提供相關資料去做公司登記變更,記憶中有2次,他們有傳會計師電話跟名字給我,說相關資料在 那邊,去簽名蓋章就好了」等語(見乙卷第15頁背面),且依被告、陳儀溱與告訴人間之LINE群組對話記錄,可知陳儀溱確實曾數次詢問告訴人何時開始變更羿亨公司負責人及資本額事項(見乙卷第101至103頁),是依被告、證人陳儀溱及告訴人前開所述暨陳儀溱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記錄,於本案合作備忘錄簽立後,被告及陳儀溱確有通知告訴人並積極履行由告訴人擔任羿亨公司負責人之約定協議,然係因告訴人害怕擔任羿亨公司負責人之風險,始未前往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此情甚為明確,尚不得執此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另陳稱:我以為要給告訴人60%的羿亨公司股權,寫在備忘錄上就成立了,我不知道要怎麼辦登記等語(見丙卷第114頁背面),是被告對 於本案合作備忘錄中之變更公司負責人之協議已積極履行,並認該備忘錄中已明確記載60%的羿亨公司股權為告訴人所有,衡諸被告既係從事摩托車套件設計工作,對於商業契約之履行及公司變更登記暨股權轉讓等事項,尚非熟稔,且被告與陳儀溱亦均明確陳稱業已通知告訴人與其等會計師聯絡相關事宜,實難認被告有何拒不履行合作備忘錄協議事項之舉措,更遑論被告有何拒絕變更羿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以遂行其侵占告訴人匯款之犯行。 ㈤至被告於原審判決有罪後雖未上訴,但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沒有提上訴是因為我本來跟原來的律師說我要上訴,但我收到檢察官上訴書後,因為我住美國15年,所有問題都委任律師處理,律師說會幫我處理協調,所以我沒上訴是我對程序不瞭解,因為當時律師說對方提上訴,我們雙方都還要去法院,我以為這樣就算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是被告因常居美國,辯稱其因不瞭解刑事訴訟程序而未提起上訴,尚非無據,當無從僅憑原審判決被告有罪,被告未上訴,即推論被告確有為前述之侵占犯行,併此敘明。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固可認定告訴人有匯款及交付現金如附表所示之投資款項予被告,被告亦有如附表編號5至24、27、29、31、37、39至40號使用投資款項等事實 ,惟被告辯稱係因告訴人所應允之資金並未一次到位,被告與證人陳儀溱需一直墊付羿亨公司支出費用,再以告訴人之匯款去歸墊,尚非無據,自難遽認被告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告訴人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僅係告訴人與被告間之民事糾葛,應另循民事訟爭程序處理。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指被告涉犯侵占罪嫌之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侵占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之侵占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原審疏未細酌上情,認被告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爰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謂被告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而判處罪刑,自有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狀請上訴主張被告所為應數罪併罰,且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然本件經本院詳予勾稽,尚難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侵占犯行,已如前述,檢察官提起上訴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鄭雅方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附表(即起訴書附表:告訴人廖仁睦交付財物去向) 備註: 1.A帳戶:告訴人堂兄廖建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B帳戶:告訴人堂兄廖建雄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C帳戶:告訴人堂兄廖建雄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D帳戶:告訴人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被告美國帳戶:被告之美國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6.被告中信帳戶: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羿亨公司帳戶:羿亨公司之上海商銀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陳儀溱上海帳戶甲:陳儀溱之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陳儀溱上海帳戶乙:陳儀溱之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陳儀溱新光帳戶:陳儀溱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森北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尤氏公司帳戶:尤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台新銀行新湖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安宇公司帳戶:安宇設計有限公司(周建德)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廖俊瑋帳戶:廖俊瑋之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4.歐永祥帳戶:歐永祥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日期 金額 1 2 日期 金額 3 日期 金額 4 1 104.12.02 328,070 A帳戶 被告美國帳戶 2 105.03.23 50,000 告訴人在臺中高鐵站交付現金予被告 3 105.03.24 50,000 D帳戶 被告美國帳戶 4 105.04.08 110,000 D帳戶 被告美國帳戶 5 105.04.15 100,000 B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04.21 3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04.25 6,010 陳儀溱聯邦銀行信用卡費 105.04.25 4,010 陳儀溱新光銀行信用卡費 105.04.28 2,110 歐永祥帳戶 105.04.28 5,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乙 105.05.05 26,269 跨國提款 105.05.05 26,269 跨國提款 105.05.05 12,500 陳儀溱新光帳戶 105.05.04 79,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乙 6 105.06.07 100,000 D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06.08 13,500 弘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信市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865 集亞工業有限公司聯邦屏東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000 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一銀興雅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5.06.08 65,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06.08 26,156 跨國提款 105.06.08 16,384 跨國提款 105.06.13 5,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乙 105.06.13 6,000 陳儀溱花旗銀行信用卡費 105.06.13 20,977 陳儀溱貸款330萬本息 105.06.13 14,622 陳儀溱貸款230萬本息 105.06.14 3,377 跨國提款 105.06.15 549 遠傳電信 7 105.06.24 25,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8 105.06.26 3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06.27 5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06.28 2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乙 105.06.28 5,670 歐永祥帳戶 105.06.29 26,334 跨國提款 105.06.29 26,334 跨國提款 9 105.06.30 3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 105.07.01 15,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1 105.07.01 50,000 D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07.05 57,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07.06 12,500 陳儀溱新光帳戶 105.07.06 6,000 陳儀溱花旗銀行信用卡費 105.07.06 5,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乙 105.07.06 26,309 跨國提款 105.07.06 26,309 跨國提款 28,000 領現 105.07.12 15,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07.12 26,172 跨國提款 105.07.14 96 遠傳電信 105.07.15 6,585 跨國提款 12 105.07.18 3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07.19 3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07.20 25,969 跨國提款 105.07.25 8,000 陳儀溱台新銀行信用卡費 105.07.25 5,000 陳儀溱聯邦銀行信用卡費 105.07.25 5,000 陳儀溱新光銀行信用卡費 105.07.25 1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乙 13 105.07.22 19,97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4 105.07.23 20,03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07.25 17,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23,000 領現 15 105.07.25 3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07.26 3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07.27 26,074 跨國提款 105.07.27 19,580 跨國提款 105.08.29 雙方簽署合作備忘錄 16 105.08.31 200,000 D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09.01 1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09.01 1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09.01 25,831 跨國提款 105.09.01 25,823 跨國提款 105.09.01 25,823 跨國提款 105.09.01 110,000 被告美國帳戶 17 105.10.13 20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10.14 15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10.14 126,000 歐永祥帳戶 105.10.14 7,000 陳儀溱花旗銀行信用卡費 105.10.14 1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乙 105.10.18 7,070 歐永祥帳戶 105.10.23 3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10.24 10,000 陳儀溱台新銀行信用卡費 105.10.24 5,010 陳儀溱聯邦銀行信用卡費 105.10.24 5,010 陳儀溱新光銀行信用卡費 105.10.27 25,694 跨國提款 105.10.28 16,164 跨國提款 18 105.11.04 200,000 D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11.06 9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11.07 25,613 跨國提款 105.11.07 25,613 跨國提款 105.11.07 25,613 跨國提款 105.11.07 19,268 跨國提款 105.11.07 12,500 陳儀溱新光帳戶 105.11.07 11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11.08 64,000 被告中信帳戶 105.11.08 9,638 歐永祥帳戶 105.11.08 5,257 跨國提款 105.11.11 20,887 陳儀溱貸款330萬本息 105.11.11 14,559 陳儀溱貸款230萬本息 19 105.11.07 20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11.16 12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11.16 111,905 被告美國帳戶 105.11.16 10,010 陳儀溱台新銀行信用卡費 105.11.21 3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11.21 5,010 陳儀溱聯邦銀行信用卡費 105.11.21 5,010 陳儀溱新光銀行信用卡費 105.11.21 17,010 被告中信帳戶 105.11.22 13,010 被告中信帳戶 105.11.22 14,015 莊斐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11.23 7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11.23 7,015 廖俊瑋帳戶 105.11.24 46,510 被告中信帳戶 105.11.24 12,510 陳儀溱新光帳戶 20 105.12.12 10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21 105.12.13 100,000 D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12.15 2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12.15 16,200 陳儀溱上海帳戶乙 105.12.16 16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05.12.19 23,000 歐永祥帳戶 22 105.12.21 10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5.12.22 1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5.12.22 8,000 陳儀溱台新銀行信用卡費 105.12.22 5,010 陳儀溱聯邦銀行信用卡費 105.12.22 5,010 陳儀溱新光銀行信用卡費 105.12.26 10,315 歐永祥帳戶 105.12.28 8,110 歐永祥帳戶 105.12.29 819 遠傳電信 106.01.03 65,000 被告中信帳戶 106.01.09 12,500 陳儀溱新光帳戶 23 106.01.12 10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6.01.13 1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6.01.13 10,000 陳儀溱花旗銀行信用卡費 106.01.13 15,000 陳儀溱台新銀行信用卡費 106.01.13 80,000 被告中信帳戶 24 106.01.13 150,000 D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6.01.16 15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6.01.16 100,010 被告中信帳戶 106.01.16 15,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乙 106.01.17 7,010 歐永祥帳戶 106.01.24 5,010 陳儀溱聯邦銀行信用卡費 106.01.24 5,010 陳儀溱新光銀行信用卡費 106.01.26 951 遠傳電信 106.02.07 12,500 陳儀溱新光帳戶 106.02.10 7,000 陳儀溱花旗銀行信用卡費 25 106.01.18 27,500 (代墊廠商貨款) C帳戶 馬克杯廠商臺銀中山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106.01.20 37,500 (赴美機票費用) 龍群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27 106.02.10 10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6.02.10 1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6.02.10 110,000 被告中信帳戶 28 106.02.16 16,640 (代墊YAMAHA重機海運費) C帳戶 尤氏公司帳戶 29 106.02.25 10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6.02.26 1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6.03.01 25,004 跨國提款 106.03.01 25,004 跨國提款 106.03.01 2,000 陳儀溱新光銀行信用卡費 106.03.01 9,475 跨國提款 106.03.01 6,000 被告中信帳戶 106.03.03 10,126 跨國提款 106.03.06 956 遠傳電信 106.03.06 12,500 陳儀溱新光帳戶 106.03.06 10,000 被告中信帳戶 30 106.03.02 20,580 (代墊鑰匙圈杯墊打樣模具費) C帳戶 奇豫國際工藝有限公司 31 106.03.06 200,000 D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6.03.08 1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6.03.08 10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06.03.14 1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6.03.17 24,923 跨國提款 106.03.17 24,923 跨國提款 106.03.22 13,010 陳儀溱台新銀行信用卡費 106.03.22 5,010 陳儀溱新光銀行信用卡費 106.03.22 5,010 陳儀溱聯邦銀行信用卡費 106.03.24 21,743 跨國提款 32 106.03.07 4,500 (代墊YAMAHA重機拖車費) C帳戶 尤氏公司帳戶 33 106.03.07 23,415 (代墊JSK鋁合金LOGO費用) C帳戶 安宇公司帳戶 34 106.03.16 6,000 (代墊重機BMW三角臺設計費用) C帳戶 廖俊瑋帳戶 35 106.03.16 11,813 (代墊JSK零件委製費用) C帳戶 安宇公司帳戶 36 106.03.17 30,000 (代墊重機哈雷烤漆費用) C帳戶 AIR RUNNER張玲子國泰世華信安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106.03.27 5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6.03.28 5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6.03.28 15,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乙 106.03.28 24,631 跨國提款 106.03.28 12,366 跨國提款 38 106.03.30 2,153 (代墊空氣濾芯樣品費用) C帳戶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銀鹿港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9 106.04.10 200,000 D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6.04.10 2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6.04.10 12,500 陳儀溱新光帳戶 106.04.10 7,000 陳儀溱花旗銀行信用卡費 106.04.10 17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06.04.11 20,887 陳儀溱貸款330萬本息 106.04.11 14,559 陳儀溱貸款230萬本息 40 106.04.17 100,000 C帳戶 羿亨公司帳戶 106.04.17 100,000 陳儀溱上海帳戶甲 106.04.17 63,000 被告中信帳戶 106.04.24 12,000 陳儀溱台新銀行信用卡費 106.04.24 3,010 陳儀溱新光銀行信用卡費 106.04.24 3,010 陳儀溱聯邦銀行信用卡費 106.04.28 24,542 跨國提款 41 106.07.26 154,900 (代墊樣品費用) D帳戶 幃幄實業有限公司 告訴人投資合計 3,423,071 入羿亨公司合計 2,550,000 入陳儀溱上海帳戶甲、乙、領現合計 2,5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