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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7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上訴人
林思宏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11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40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思宏於民國109年1月5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號3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次日晚間10時50分許,為警持拘票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查獲,經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明文規定。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規定。不因期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被告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103年度毒聲字第7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103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之後未再執行觀察、勒戒或等同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次109年1月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距其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逾3年,應再令被告觀察、勒戒,不得直接追訴、處罰。

四、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訴訟條件欠缺,原審因而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公訴不受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五、被告上訴主張不受理判決對被告並非最有利,請改判徒刑,核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7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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