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章家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家豪 選任辯護人 李穎皓律師 李漢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 字第758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6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就被告章家豪被訴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審認為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而諭知無罪判決,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參照被告於偵查中提出之刑事答辯狀,可知被告與丁金燕間之合作關係,早在民國107年11月15 日、19日(即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前)即已破局並生有糾紛,是被告就丁金燕於此情形下諒無可能再配合提供其持有之11項藥證正本予告訴人公司乙情應屬明知,卻仍在簽約時向告訴人公司為藥證隨時可以過戶之不實保證,顯已構成詐欺取財罪行甚明。品庠公司嗣後有將部分藥證之藥品販售業務以總經銷之方式交由告訴人公司執行,與被告於簽約時未誠實告知品庠公司與通達公司已簽「產品合作契約書」本屬二事,蓋品庠公司於藥證買賣契約第參條第二項承諾,將由告訴人公司擔任附表所列36項藥證藥品之總經銷,則品庠公司於簽署藥證買賣契約前,就各該藥品是否已與其他公司簽有相關授權銷售契約,實為可能影響告訴人公司交易意願之重要事項,亦非告訴人公司可輕易得知之事項,被告就上開重要事項自然負有誠實告知義務,原判決竟以藥證買賣契約簽訂後,被告與品庠公司確有將「部分藥品」交由告訴人公司經銷等情,以及擷取不完整之產品合作契約書內容為據,作成被告並無詐欺告訴人公司之結論,不僅避而不談被告於簽藥證買賣契約時,刻意隱瞞上開重要訊息,甚至積極向告訴人公司語稱可由告訴人公司擔任藥品「總經銷」,已屬詐術之行使,亦未考量在品庠公司與通達公司已簽立十年經銷合約之情形下,衡情通達公司絕無可能同意品庠公司任意終止契約之請求。被告於107年2月1日代表品 庠公司與HETERO公司簽訂授權供應協議書(LICENSE AND SUPPLY AGREEMENT)時,即清楚知悉品庠公司於契約存續期間,未經HETERO公司事前同意,並無擅自移轉各該藥證予他人之權利及能力,並因此於107年8月20日出具無異議聲明書予HETERO公司,確認HETERO公司所製造之藥品許可證均為HETERO公司之財產,卻仍在代表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時,為取信告訴人公司確實有權出售各該藥證,不僅隱匿上開協議及無異議聲明書存在之事實,更進一步就品庠公司具有藥證合法權利、得立刻移轉予告訴人公司等情為不實之擔保,顯具詐欺之故意並有詐術之施行。詐欺取財罪屬「即成犯」,今被告明知品庠公司無任意移轉各該藥證予告訴人公司,或令告訴人公司擔任總經銷之權利,卻仍在簽訂藥證買賣契約前,向告訴人公司擔保各該藥證為品庠公司合法擁有且可順利移轉,並得令告訴人公司擔任總經銷,自屬施以詐術致第一次踏入藥品買賣業務之告訴人公司陷於錯誤,故在告訴人公司交付買賣價金當下,被告即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既遂,不因事後被告有無配合提供移轉藥證所需文件予告訴人公司或各該藥證是否已移轉完成等為由,指謫原判決不當。 三、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若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至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民事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是出於惡意不為履行,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尚不得據此推定未依約履行之一方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經查: ㈠被告為品庠公司負責人,品庠公司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3 6張藥品許可證之藥商,被告於107年12月25日,代表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約定品庠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出售上開許可證予告訴人公司, 並應於108年12月31日辦妥上開藥品許可證之移轉程序, 於移轉完成前,品庠公司應將上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販售業務,以總經銷之方式交由告訴人公司執行,告訴人公司於107年12月28日支付價金1,100萬元予品庠公司,上開藥品許可證嗣於附表所示之移轉日期,移轉給告訴人公司等情,有品庠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藥證買賣契約、107年12月28日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如附表編號1至32、34至36之藥品許可證及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91494098號函可按(見108年度 他字第3601號卷㈠第51、57至77頁,原審卷㈠第461至530、 533頁)。是品庠公司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 可證之藥商,各該藥證及藥品經銷之權利,自屬品庠公司所有,則被告以品庠公司代表人身分,就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並約定在完成移轉登記前,由告訴人公司取得藥品銷售業務之總經銷,難認有何虛構事實而施用詐術之情形。 ㈡上開藥證之移轉日期,雖未依上開買賣契約期日完成,然按上說明,此究屬契約成立後未依債之本旨履行之情形,在別無積極事證下,尚難因此遽認被告是惡意不為履行而有詐欺情事。檢察官雖以上開部分藥品許可證正本,於107年10月、11月間已陸續交予品庠公司之債權人丁金燕作 為借款抵押,品庠公司已於107年7月23日與通達公司簽訂產品合作契約書,將上開藥品許可證許可輸入之藥品,授權予通達公司代理經銷,附表編號3至5、7至36之藥品許 可證,品庠公司已於107年8月20日簽立無異議聲明書予HETERO公司,確認為HETERO公司之財產,品庠公司就上開藥證或藥品經銷並無權利,以致品庠公司並無履約可能,而是由告訴人公司自行設法與丁金燕、通達公司、HETERO公司協商,其後才能辦理藥品許可證權利移轉登記等為由,指謫被告違反告知義務隱匿上情,有惡意不履行契約之詐術行為。然查: ⒈檢察官上開所指藥品許可證正本做為借款抵押之情形,實係被告於105年12月23日,代表品庠公司與丁金燕簽 訂產品共同銷售合作契約,合約期間自105年1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於107年10月1日,被告再代表品庠公司與丁金燕簽訂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書,延展前開產品共同銷售合作契約之合約期間3個月,至108年4月30日為 止,並約定:「1.合約期滿時,品庠公司需退還丁金燕合約期間內做為品庠公司使用金流之資金及借款。2.若品庠公司退還之資金不足,品庠公司得將所持有之藥品許可證(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 、4 、5 、6 、10、11、12、13、14、15、32所示)做為退還丁金燕資金部分款項扣抵之抵押品。3.合約期滿時,品庠公司抵押之藥品許可證得經丁金燕同意轉讓至丁金燕指定公司,品庠公司應負責協調轉移購買客戶至丁金燕指定公司。」等情,有民間公證人陳志浩事務所107年度士院民公浩字第001136號公證書、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書、產品共同銷售 合作契約可按(見108年度他字第1405號卷第61至71頁 )。是依上開約定內容,係以108年4月30日合約期滿,品庠公司退還與丁金燕之資金及借款不足等條件成就,才會以上開藥品許可證做為抵償。然本件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時間為107年12月25日, 約定履行藥證移轉時間為108年12月31日,上開品庠公 司與丁金燕之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期間尚未期滿,此時也無與丁金燕清算資金及借款等情況,當然也不會產生藥證成為丁金燕之抵償品,以致藥證買賣契約無法履行之情形。是上開品庠公司與丁金燕之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既於藥證買賣契約之履行不生影響,難認被告在與告訴人簽立藥證買賣契約時,就此有惡意隱匿不告知之情形,更難據此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上開藥品許可證日後會成為丁金燕之抵償品,而有自始不履約之可能。檢察官另以被告於偵查中提出之刑事答辯狀,認為被告與丁金燕間之合作關係早在107年11月15日、19日即已破局並 生有糾紛,丁金燕不可能交出藥證,自不能作為上開藥證買賣契約之標的云云。然依被告刑事答辯狀所載:自107年11月起,丁金燕即未如期替品庠公司支付墊款之 情形,然其仍逕自在未履行其契約義務,復未經雙方同意、結算的情形下,擅自於107年11月15日、19日將足 足有50萬2,260元,匯入自身帳戶等語(見108年度他字第1405號卷第404頁)。可見被告係主張丁金燕違反上 開銷售合作契約,此與品庠公司未能清算資金及借款,以致上開藥證成為抵償品而自始履約不能之情況有別。是檢察官以品庠公司與丁金燕間有共同銷售合作契約,品庠公司在此合作期間有提供上開藥證作為資金擔保為由,即認被告以上開藥證與告訴人簽訂之藥證買賣契約,自始無履約之可能,被告有詐欺之故意云云,自不足採。 ⒉檢察官上開所指品庠公司與通達公司簽訂之產品合作契約書,係指被告於107年7月23日,代表品庠公司與通達公司簽訂產品合作契約書,合約期間自107年8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並約定:第一條、代理經銷之產品:由品庠公司所持有藥證並進口之產品。第七條、終止契約:合約期間,任一方如欲終止合約,應於3個月前以 書面通知等情,有上揭產品合作契約書可按(見108年 度他字第3601卷㈠第113至115頁)。是依自上開約定內容,可知品庠公司與通達公司係簽訂藥品之代理經銷,此與上開藥證買賣契約有關藥品許可證之移轉不生影響,又因上開合約中,有任一方均得於3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他方終止合約之約款,故即使其後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品庠公司仍得依循上開約款,終止品庠公司與通達公司之產品合作契約書後,據以履行上開藥證買賣契約所約定,在藥證移轉完成前,品庠公司將上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販售業務以總經銷之方式交由告訴人公司之契約義務。是上開品庠公司與通達公司之產品合作契約,既於藥證買賣契約之履行不生影響,難認被告在與告訴人簽立藥證買賣契約時,就此有何惡意隱匿不告知之情形,更難據此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上開藥品之代理經銷業務,有何自始無移轉與告訴人公司之可能。檢察官另以上開經銷合約期間長達10年為由,主張通達公司絕無可能同意品庠公司任意終止契約,被告自始並無履行藥品販售業務以總經銷之方式交由告訴人公司之可能云云。然上開合約期間雖長達10年,但併有如上述得隨時終止之約款,可見訂約當事人也已預見日後情事變更,雙方均可本於商業判斷,再行協商隨時終止,是檢察官上開所指,顯係一己之主觀臆測,自難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⒊檢察官上開所指被告於107年2月1日,代表品庠公司與HE TERO公司簽訂授權供應協議書,以及於107年8月20日,出具予HETERO公司之無異議聲明書(見108年度他字第3593號卷第133至148頁,108年度他字第3601號卷㈠第329 頁),然授權供應協議書,其上並無HETERO公司之簽名用印,而無異議聲明書,除簽名欄內有被告之簽名及書寫「2018.」以外,其餘應填載之欄位皆為空白。則被 告辯稱:上開授權供應協議書、無異議聲明書並非正式文件,尚未生效等語,並非全屬無據。是以品庠公司為原判決附表所示藥品許可證之藥商,被告認為此等權利,不因上開授權供應協議書、無異議聲明書而受影響,自難認被告在與告訴人簽立藥證買賣契約時,就此有何惡意隱匿不告知之情形,更難據此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上開藥品許可證有何自始無履約之可能。是檢察官以被告有簽署上開授權供應協議書、無異議聲明書等為由,主張上開藥品許可證已非品庠公司所有,被告自始無履約之可能而有詐欺之行為云云,亦無足取。 ⒋是本件被告代表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立上開藥證買賣契約並受領價款,被告行為時並無任何積極虛構事實施用詐術之行為,亦無違反告知義務而惡意不履約之情形,則本件簽約後,品庠公司與丁金燕、通達公司、HETERO公司產生爭議,以致未能如期完成藥證移轉或藥品之經銷業務,告訴人公司其後自行設法與丁金燕、通達公司、HETERO公司協商,此屬事後債務履行之問題,究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主觀意圖無涉,不能執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所指上情,並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認定結果,是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提起上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75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章家豪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章家豪為設址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 號0 樓之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庠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品庠公司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衛署藥製字第25224 號等36張如附表所示之藥品許可證,部分藥品許可證正本於民國107 年10月、11月間即已陸續交予品庠公司之債權人丁金燕作為借款抵押,且藥品許可證移轉申請或輸入藥品之代理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辦理移轉申請之藥品許可證正本、原廠委託書正本;品庠公司已於107年7 月23日與通達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達公司)簽訂產品合作契約書,將上開品庠公司所申請之藥品許可證許可輸入之藥品,授權予通達公司代理經銷;上開藥品許可證中,附表編號3 至5 、7 至36之藥品許可證,品庠公司已於107 年8 月20日簽立無異議聲明書予「HETERO LABS LIMITED」公司(下稱HETERO公司),確認各該原製造商為HETERO公司之藥品許可證為HETERO公司之財產,品庠公司應依照HETERO公司之指示將各該藥品許可證轉讓與HETERO公司或HETERO公司指定之公司等情,仍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107年10 月至12月間,代表品庠公司與告訴人星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洽談如附表所示之品庠公司申請之藥品許可證出售及經銷代理等事宜時,竟隱瞞品庠公司早已將上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授權他人代理經銷,部分藥品許可證正本已交予債權人丁金燕作為抵押,且如附表所示之藥品許可證中,原製造商為HETERO公司之藥品許可證應為HETERO公司所有,HETERO公司未曾同意或授權被告代為出售或轉讓藥品許可證等情,甚而向代表告訴人公司洽談之黃坤鍵、蔡中和等人佯稱:這些藥證都是品庠公司所有,隨時可以過戶,也可以請員工幫忙辦理移轉登記等語,致代表告訴人公司洽談之黃坤鍵、蔡中和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代表之品庠公司出售如附表所示之藥品許可證並無第三人得主張權利,且均得如期移轉予告訴人公司,遂於107 年12月25日代表告訴人公司與品庠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約定品庠公司應於108年12 月31日將上開衛署藥製字第25224 號等36張如附表所示之藥品許可證,以新臺幣(下同)1,100 萬元出售予告訴人公司,並於辦理藥品許可證移轉登記前,將上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銷售業務以總代理方式交予告訴人公司。詎料告訴人公司於107 年12月28日給付上開價金予品庠公司後,品庠公司遲未能完成藥品許可證移轉登記相關事宜,經告訴人公司向HETERO公司、丁金燕等人聯繫查證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參。 三、復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且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犯罪(詳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黃坤鍵、蔡中和、陳紹齊之證述、被告代表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之藥證買賣契約影本、告訴人公司支付價金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公司與HETERO公司間往來信件、被告簽署予HETERO公司之無異議聲明書影本各1 份、丁金燕寄發予告訴人公司之存證信函、產品合作契約書、產品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書、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書影本、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70條等為其論據。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可證均已於如附表所示之移轉日期移轉給告訴人公司。我跟告訴人公司簽約時,我跟丁金燕還存在合作關係,我認為我會依約完成與丁金燕間合約,並不會違約,所以不用跟告訴人公司提到我跟丁金燕間的合作,我認為這是2 件不相干的事情;品庠公司跟不同公司有簽訂不同區域不同標案的代理經銷給不同的廠商,通達公司不是唯一,但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的藥證買賣契約有約定品庠公司會將有合作的廠商、醫院轉移給告訴人公司,108 年以後所有國內公家標案都委由告訴人公司去標,或是品庠公司標到後移轉給告訴人公司去履約,雖然品庠公司跟通達公司有簽產品合作契約書,但不影響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可證的移轉;無異議聲明書只是預簽的文件,並無HETERO公司的簽名用印,我只是個人簽名,也沒有填寫確切日期,無異議聲明書是否成立都是疑問,臺灣藥證是誰是登記名義人就是權利人,且事實上HETERO公司也出具了同意書辦理移轉完成,我沒有要詐欺告訴人公司的意思,如有要詐欺,豈會將要經銷的合約和對象廠商、醫院都轉移告訴人公司,且陸續配合將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可證均移轉給告訴人公司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為品庠公司負責人,於107 年12月25日代表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約定品庠公司以1,100 萬元出售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可證予告訴人公司,並應於108 年12月31日辦妥上開藥品許可證之移轉程序,於移轉完成前,品庠公司應將上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販售業務以總經銷之方式交由告訴人公司執行,告訴人公司業於107 年12月28日支付全部價金1,100 萬元予品庠公司等情,有品庠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 紙、藥證買賣契約影本、107 年12月28日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他字第3601號卷【下稱他3601卷】一第51頁、第57至77頁);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可證已於如附表所示之移轉日期移轉給告訴人公司一節,亦有如附表編號1 至32、34至36之藥品許可證影本各1 份及衛生福利部109 年10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91494098號函影本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758 號卷【下稱易字卷】第461 至530 頁、第533 頁),是前情均堪認定。 ㈡被告於105 年12月23日代表品庠公司與丁金燕簽訂產品共同銷售合作契約,合約期間自105 年12月1 日至108 年1 月31日止,嗣於107 年10月1 日,被告再代表品庠公司與丁金燕簽訂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書,同意延展前開產品共同銷售合作契約之合約期間3 個月,即延至108 年4 月30日止,並約定:「1.合約期滿時,品庠公司需退還丁金燕合約期間內做為品庠公司使用金流之資金及借款。2.若品庠公司退還之資金不足,品庠公司得將如附表編號2 、4 、5 、6 、10、11、12、13、14、15、32所示之藥品許可證做為退還丁金燕資金部分款項扣抵之抵押品。3.合約期滿時,品庠公司抵押之藥品許可證得經丁金燕同意轉讓至丁金燕指定公司,品庠公司應負責協調轉移購買客戶至丁金燕指定公司。」上開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書並經公證等情,有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志浩事務所107 年度士院民公浩字第001136號公證書正本、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書、產品共同銷售合作契約之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見108 年度他字第1405號卷【下稱他1405卷】第61至71頁),是依上開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書之約定內容可知,需於108 年4 月30日合約期滿時,品庠公司無法全額退還丁金燕合約期間內做為品庠公司使用金流之資金及借款,才會發生將如附表編號2 、4 、5 、6 、10、11、12、13、14、15、32所示之11張藥品許可證做為退還丁金燕資金部分款項扣抵之抵押品而無法移轉給告訴人公司之情事。而被告於107 年12月25日代表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時,前開共同銷售合作契約書之合約期間尚未期滿,是被告辯稱:前開11張藥品許可證正本雖然交給丁金燕作為抵押,但有違約(即指品庠公司無法全額退還丁金燕提供之資金或借款)才會有藥品許可證移轉給丁金燕的問題,我認為我會依約完成與丁金燕間合約,並不會違約等語,尚非無稽,故被告雖將前開11張藥品許可證正本交給丁金燕作為品庠公司之借款抵押,但其代表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時,主觀上既認為品庠公司於108 年4 月30日可全額清償向丁金燕之借款,清償後即可向丁金燕取回前開11張藥品許可證正本,即難認其有詐欺告訴人公司之故意。 ㈢被告固於107 年7 月23日代表品庠公司與通達公司(代表人:丁金燕)簽訂產品合作契約書,合約期間自107 年8 月1 日至117 年12月31日止,約定:第一條、代理經銷之產品:由品庠公司所持有藥證並進口之產品。第七條、終止契約:合約期間,任一方如欲終止合約,應於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等內容,有上揭產品合作契約書影本1 份附卷可考(見他3601卷一第113 至115 頁),惟自上開約定內容可知,任一方均得於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故被告於107 年12月25日代表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後,自得循前揭方式終止品庠公司與通達公司之產品合作契約書,並履行藥證買賣契約內有關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買賣許可證於移轉完成前,品庠公司應將上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販售業務以總經銷之方式交由告訴人公司執行之約定。另觀諸卷內所附告訴人公司於108 年1 月17日開立予一德身心診所之發票1 張(品名:悠悅平口溶錠,金額:4,200 元)及一德身心診所於108 年1 月31日匯款4,200 元予告訴人公司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8 年度他字第805 號卷第5 至6 頁),告訴人公司銷售予一德身心診所之悠悅平口溶錠即為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藥物,足認被告於107 年12月25日代表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後,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藥品許可證移轉前,即在108 年1 月間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藥物販售業務交由告訴人公司執行;另品庠公司於108 年3 月4 日通知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因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營業轉讓,請該院同意辦理「國軍藥品聯標(NB08001L040 )」採購契約轉讓(共28項藥品,包含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7 、9 、10、12、15、17、18、19、24、28、29、30、31、33所示之藥品),該院於108 年3 月22日函覆表示同意,並於108 年5 月1 日生效等情,有品庠公司108 年3 月4 日品字第1080304001號函及國軍高雄總醫院108 年3 月22日醫雄衛保字第1080002338號函暨附件在卷可參(見他3601卷一第213 頁,他1405卷第301 至305 頁),亦可證明於藥證買賣契約簽訂後,被告與品庠公司確有積極履行將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可證之藥品販售業務以總經銷之方式交由告訴人公司執行之作為。故被告辯稱:品庠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的藥證買賣契約有約定品庠公司會將有合作的廠商、醫院轉移給告訴人公司,108 年以後所有國內公家標案都委由告訴人公司去標,或是品庠公司標到後移轉給告訴人公司去履約,雖然品庠公司跟通達公司有簽產品合作契約書,但不影響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可證的移轉等語,應屬可採。 ㈣告訴人公司雖提出被告簽署予HETERO公司之無異議聲明書影本1 份(見他3601卷一第329 頁),欲證明品庠公司與HETERO公司已確認,品庠公司所申請取得之藥品許可證中,原製造商為HETERO公司之藥品許可證均為HETERO公司之財產,品庠公司未經HETERO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出售或移轉他人之事實。惟就該無異議聲明書之形式觀之,除於簽名欄內有被告之簽名及書寫「2018. 」以外,其餘應填載之欄位皆為空白,且從右下方「Page 24 of 26 」之記載可知,此無異議聲明書為26頁文件中之1 頁,卷內並無完整之26頁文件內容,是該無異議聲明書是否已生效一事,自非無疑,故被告辯稱:該聲明書只是預簽的文件,並無HETERO公司的簽名用印,我只是個人簽名,也沒有填寫確切日期,該聲明書內相關資料還未填載完畢,並非是正式文件等語,尚屬有據,被告主觀上既認為該聲明書並非正式文件,尚未生效,則其以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可證之藥商代表人身分與告訴人公司簽訂藥證買賣契約,自難認有何行使詐術之情。 ㈤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70條規定:「國產藥品許可證移轉及輸入藥品之代理權移轉登記,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一、雙方具名之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二、移轉之藥品許可證正本。三、移轉之藥品許可證清冊,其內容應包括許可證字號、處方、劑量、劑型。四、受讓人對移轉藥品負責之切結書;申請國產藥品許可證移轉,並應加具對移轉藥品無相同處方之切結書。五、申請國產藥品許可證移轉登記,應另附下列資料:(一)讓與人及受讓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移轉文件影本。(二)受讓人現有藥品許可證清冊,其內容應包括許可證字號、處方、劑量、劑型。(三)切結書(甲)。(四)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影本各一份。(五)製造管制標準書。但如產品尚不製造者,得免附製造管制標準書,惟應於許可證加註「不得製造」之字樣。如廠商其後擬實際生產該藥品者,應檢送製造管制標準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後,始得製造。六、申請輸入藥品之代理權移轉登記,應另附下列資料:(一)讓與人與受讓人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二)雙方讓渡書正本,並加蓋讓與人及受讓人雙方原印鑑。(三)原廠委託書正本,詳述終止讓與人之代理權,改由受讓人取得代理權,與雙方地址及移轉藥品之品名;其委託書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四)對移轉藥品同一製造廠無相同處方之切結書。(五)申請國產藥品許可證移轉登記,如移轉藥品許可證之品名有加冠廠名且未經被加冠廠名之廠商授權者,應同時辦理藥品品名變更登記;已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藥品,並應依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辦理。」故為辦理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可證之移轉或輸入藥品之代理權移轉登記,申請人需提供移轉之藥品許可證正本、原廠委託書正本、讓渡書正本(並加蓋讓與人及受讓人雙方原印鑑)等文件始得辦理。而如附表所示之36張藥品許可證已於如附表所示之移轉日期移轉給告訴人公司一節,業如前述,若非被告配合提供部分相關文件或在讓渡書正本上用印,也無法完成前開移轉登記,亦可佐證被告確已履行藥證買賣契約而無詐欺告訴人公司之行為。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詐欺取財之行為,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許可證字號 中文品名 製造商 移轉日期 1 衛署藥製字第25224 號 歐力彼樂錠 衛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109.04.08 2 衛部藥輸字第026264號 悠悅平口溶錠5毫克 PHARMATHEN S.A. 109.08.04 3 衛部藥輸字第026313號 萊特汝膜衣錠2.5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Ⅵ 109.06.10 4 衛部藥輸字第026482號 抑克鬱膜衣錠2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8.13 5 衛部藥輸字第026483號 抑克鬱膜衣錠1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8.13 6 衛部藥輸字第026489號 悠悅平口溶錠10毫克 PHARMATHEN S.A. 109.08.04 7 衛部藥輸字第026491號 摩克星膜衣錠40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0 8 衛部藥輸字第026515號 安瑞特膜衣錠1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Ⅵ 109.06.10 9 衛部藥輸字第026528號 欣免喘膜衣錠1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0 10 衛部藥輸字第026554號 繽列舒膜衣錠5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Ⅲ 109.08.13 11 衛部藥輸字第026566號 癌攝妥膜衣錠5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Ⅵ 109.08.13 12 衛部藥輸字第026577號 安壓適膜衣錠30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8.13 13 衛部藥輸字第026606號 欣力挺膜衣錠10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8.13 14 衛部藥輸字第026607號 欣力挺膜衣錠5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8.13 15 衛部藥輸字第026659號 特心穩錠8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8.13 16 衛部藥輸字第026679號 艾立莎膜衣錠60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Ⅲ 109.06.18 17 衛部藥輸字第026772號 樂伏菌膜衣錠50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18 衛部藥輸字第026785號 欣免喘咀嚼錠5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19 衛部藥輸字第026800號 拉滅滋諾膜衣錠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Ⅲ 109.06.18 20 衛部藥輸字第026820號 特釋壓膜衣錠5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21 衛部藥輸字第026830號 特釋壓膜衣錠10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22 衛部藥輸字第026837號 樂伏菌膜衣錠25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23 衛部藥輸字第026992號 穩心妥膜衣錠32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24 衛部藥輸字第027065號 安立妥錠5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25 衛部藥輸字第027093號 脈絡順錠1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26 衛部藥輸字第027139號 脈絡順錠5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27 衛部藥輸字第027149號 安立妥錠1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28 衛部藥輸字第027156號 立妥適膜衣錠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8 29 衛部藥輸字第027258號 緩痛立膠囊20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0 30 衛部藥輸字第027348號 杜憂停膠囊6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Ⅲ 109.06.18 31 衛部藥輸字第027375號 坦立普膜衣錠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Ⅲ 109.06.18 32 衛部藥輸字第027385號 特力挺膜衣錠2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Ⅲ 109.08.13 33 衛部藥輸字第027433號 脈密特膜衣錠4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10.30 34 衛部藥輸字第027468號 健特瑞凍晶注射劑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Ⅵ 109.06.10 35 衛部藥輸字第027503號 歐憶得膜衣錠10毫克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Ⅴ 109.06.10 36 衛部藥輸字第027504號 克抑癌注射液 HETERO LABS LIMITED,UNIT Ⅵ 109.06.10

